霜叶红 发表于 2007-1-24 07:40:56

主宾可换位供用句的语义条件分析

主宾可换位供用句的语义条件分析*

作者:任鹰 汉语学习1999年第3期(总第111期)1-6页
来源: http://www.adracn.org/




1.1汉语中有一种特殊的句法结构,即主宾可换位结构,其中,表示供用义的主宾可换位结构(以下简称供用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类型。表示供用义的主宾可换位结构是指如下句法结构:
          Al                           A2
    一本书卖两个人      ——   两个人卖一本书
    三份礼物送三个人      ——   三个人送三份礼物
    一百元钱奖三名学生    ——   三名学生奖一百元钱
    一碗饭喂两个孩子      ——   两个孩子喂一碗饭
          B1                           B2
    一张沙发坐三个人      ——   三个人坐一张沙发
    一锅饭吃十个人      ——   十个人吃一锅饭
    一条被子盖三四个人    ——   三四个人盖一条被子
    一盆水洗了六口人1   ——   六口人洗了一盆水
    对于这类句法结构,李临定(1960)、宋玉柱(1986)、陆俭明(1988)、沈阳(1995)等诸位先生均有过涉及。但是,专门以此为研究对象,并揭示其内在的句法机制及外在的语用功能的文章似乎还不多见。
    1.2从句法和语义特征上看,这类结构最常见的是表示一种数量对比关系,即某一定量的事物可供给某一定量的人或物使用。含有对称的数量词组,是这类结构常见的句法表现。
1.3早在四十年代,吕叔湘先生(1946)就指出:“拿施事作主语、受事作宾语,是有很坚强的心理依据的。”陈平先生(1994)曾提出充任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角色优先系列:施事>感事>工具>系事>地点>对象>受事,“在充任主语方面,位于‘>’左边的语义角色优于右边的角色,在充任宾语方面正好相反,位于‘>’右边的角色优先于左边的角色。”这一配位原则基本反映了汉语句法结构的常规语序。施事作主语,受事作宾语,可以说不仅是汉语最具中性特征和开放特征的结构序列,而且是人类语言的普遍倾向之一。然而,在供用句中,施事和受事2这两个对立的语义角色在句法配位上的对立倾向好像完全消失了,无论是施事,还是受事,主宾位置的移换都有着极大的自由度。那么,产生这种句法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2.1经过初步考察,我们发现,供用句的动词都应当附有一种“给予”义,或者说,句中动词的语义特征应当是“动作+给予”的复合。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动词本身为“给予”类动词,如A类例句中的动词“卖”、“送”、“奖”、“喂”3;另一种情况是动词本身并不包含给予义,但在特定的句式中获取并隐含着“给予”义,如B类例句中的“坐”、“吃”、“盖”、“洗”。
    正因为供用句的动词含有“给予”义,所以此类结构就在句法特征上表现出一些与“给”字句相通的东西。从动词配价的角度来看,“给”应为三价动词,与者、受者与给予的内容是常同“给”共现的配价成分。从句法配位的角度来看,与者作主语,受者与给予的内容分别作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应当说是最常规的句法序列。而在表示供用义的主宾可换位结构中,与者不能或者不必出现,同时,出于语用的某种需要,在深层结构中受“给”支配的两个宾语中的一个升为主语,更确切地说,是升为话题。
    话题化需要是结构成分前移的最为经常、也最为重要的语用需要。在主宾可换位供用句的生成过程中,受事性成分移至句首充任话题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生成步骤。人们通常认为,数量名结构作为无定成分是没有资格充任话题的。其实,在数量名结构与无定成分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当一个数量结构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数量的计算,而不是事物的个体化4,整个语句所反映的就是一种数量关系,或者说是从数量关系的角度对事物作出说明时,数量名结构是完全有理由被看成被说明的对象的。由于含有受事性质的两个成分——受者和给予的内容都会产生话题化的需要,也都具备话题化的条件,因此都有可能被置于句首充任话题,这类句式的主宾可换位特点就是由此形成的.
    2.2与“给予”相对立的语义特征是“取得”,带有“取得”义的动词是无法进入表示供用义的主宾可换位结构的,如“卖”的反义词“买”、“送”的反义词“收”等等。另外,朱德熙先生在《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中,曾提到既有“给予”义,又有“取得”义的动词“借”、“租”、“换”。这几个动词在表示“给予”义时,可以进入表示供用义的主宾可换位结构,而在表示“取得”义时则不能。例如:
            C1                               C2
    两个人借一本书                   ——一本书借两个人
    一个人租一个房间               -—一个房间租一个人
    一个人换十元钱饭票               -—十元钱饭票换十个人
当例句中的动词表示“取得”义时,C1成立,C2则不成立。而C1的主语也只是一般的施事成分,Cl的句式义与一般的动作句相同,并不具备“供用”义。
    与此相关的是,如果不考虑事理及语境等因素,A:类和B:类结构是在不同的程度上存在着歧义的,它们都是两种结构的重合。当主语作为“给予”的对象,而非施事成分时,A2是A1的变换式,B2是B1的变换式,A1与A2、B1与B2类结构基本同义。当A2和B2的主语为施事成分,而非“给予”的对象时,则同A1和B1之间没有变换关系,B2不能充分地表达B1所表达的“供用”义,A2同A1的意思更是大相径庭。我们将A2和B2分别看成A1和B1的变换式,是将其中的主语作为“给予”的对象,而不是施事成分看待的。
    2.3通过句式变换也可以看出供用句的内在机制和表义特点。这类结构都能被变换为含“给”字的结构,也就是说,在变换式中,动词的“给予”义与“动作”义可被剥离开来。例如:
          D1                                  D2
    一本书卖给两个人               ——两个人卖给一本书
    三份礼物送给三个人               ——三个人送给三份礼物
    一百元钱奖给三名学生             ——三名学生奖给一百元钱
    一碗饭喂给了两个孩子             ——两个孩子喂给了一碗饭
          E 1                                  E2
    一张沙发给三个人坐               ——三个人给一张沙发坐
    一锅饭给十个人吃               ——十个人给一锅饭吃
    一条被子给三四个人盖             ——三四个人给一条被子盖
    一盆水给了六口人洗               ——六口人给了一盆水洗
    如上述例句所示,A类结构和B类结构分别有各自的变换格式:A类结构的变换格式是D式,即“数量NPI(数量NP2)+VP+给+数量NP2(数量NP1)”;B类结构的变换格式是E
式,即“数量NP1(数量NP2)+给+数量NP2(数量NP1)+VP”。A、B两类结构都具有“供用”义,两类结构中的动词都含有“给予”义,是A、B两类结构能够转换为“给”字结构的句法和语义前提。而动词本身是否含有“给予”义,又是A、B两类结构的变换格式产生分化的主要原因。在A类结构和B类结构的变换式——“给”字结构中,句法成分间的语义关系十分明确,两个数量NP均可在“给”的前后自由移位也是显而易见的。



    3.1A类结构的动词本身含有“给予”义,因而将其两个主目均视为本来为动词所支配的成分,可能比较容易理解。而B类结构的一个主目的语义角色是施事者,因而将其视为动词的支配性成分,似乎不易说通。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对于A类结构的主宾换位,是可以从其内在的句法机制上找到理据的;而对B类结构的主宾换位,则难以从其内在的句法机制上找到原因。如此说来,问题就主要集中在B类结构上了。
    3.2实际上,就其句法机制而言,B类结构与A类结构并无本质的区别。得出这样的结论的理由就在于,B类结构中的施事成分其实不仅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同时也是受事成分的占有者和使用者,是供用的对象。施事成分中包含着与事(广义的受事)的因素。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是施事成分占用受事成分的具体方式和主要目的。动作的施行,是以“给予”为前提的。如将施事成分与受事成分联系起来看,受事成分是益源,施事成分则是受益者。正因为如此,在不具有供用义的双数量结构中,即当一个名词性成分只是动作的发出者,而在完成动作的同时不必或不能占有益源时,是不能放至动词后的。例如:
                              F
    三个人坐一张沙发            —一张沙发坐三个人
    三个人搬一张沙发            ——*一张沙发搬三个人
    十个人吃一锅米饭            —一锅米饭吃十个人
    十个人做一锅米饭            ——*一锅米饭做十个人
    3.3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供用句中的动词已在一定的程度上被抽象化了。在此,动词究竟表示什么动作已不重要,重要的是说明供用的方式,这同存现句的情况有相似之处。存现句中的动词附有“存现”义,旨在说明存现的方式;而施事宾语与受事宾语均表示存现的主体,两者的界线已不十分明确。同样,供用句的宾语是施动成分还是受动成分,对整个句式义都不会产生影响,两者的表达效果趋于一致。在特定的语境中,供用句的中段动词甚至可以略去,仅以“双数量结构”的形式表示原句的供用义(李临定1960,邢福义1984,李赓均1996),这同存现句的情况也是相同的。例如:
            G1                              G2
一张沙发三个人                        ——三个人一张沙发      
一锅米饭十个人                        -—十个人一锅米饭
    在一般的动作句中,动词是句法与语义的核心,因而通常被认为是最难省略的结构成分。而上述例句中的动词略去之后,语义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C2类结构的动词略去之后,其供用义反而更加突出。前面说过,C2结构的主语既可以被理解为施事成分,也可以被理解为“给予”的对象。看来,只有在主语作为“给予”的对象,整个结构带有“供用”义时,动词才有被省略的可能。
    一般的动作句中,主宾语中所含的数量词略去之后,虽然会使语义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句法结构的合法性,整个结构仍成立。例如:
            H1                              H2
    三个人包了一锅饺子               ——人包校子
    一个人栽了十棵树                   ——人栽树
    而在供用句中,数量词略去,数量对比关系消失之后,整个结构大都不复成立,或者其自由度大大降低。例如:
    I1一张沙发坐三个人                ——?沙发坐人
      一锅米饭吃十个人                ——*米饭吃人
    I2三个人坐一张沙发                ——人坐沙发
      十个人吃一锅米饭                ——人吃米饭
这里I2仍能成立,是因为原结构本来就是两种结构的重合,在数量结构略去之后仍能成立的是一般的施动句,而不是供用句。
    3.4如作进一步分析,也可以认为,B类结构中所谓的施事成分其实并不是以施动者的身份出现在句中的。对此,可从表达者的语言视点与句法成分的语义基础两个方面探寻原因。
    3.4.1按照传统的语言学观点,不同的语言结构只要具有相同的真值条件,反映相同的客观图景,就是同义结构。对从客观图景到语言结构的中间环节,通常是不予考虑的。功能主义语言学派则坚持“一种形式一种功能”,认为语言结构的生成程序是“客观图景一主观意象一语言结构”,两个不同的语言结构即便反映同一个客观场景,也不可能是严格意义上的同义结构,因为它们所反映的主观意象是不尽相同的。语言结构直接受制于主观意象,而不是客观场景。而所谓的主观意象是指包含着说话人的认知因素的景象,是说话人在客观场景的基础上,根据特定的表达需要,以特定的表达方式重新构建的一种景象。同一个客观场景,有可能通过不同的意象反映出来。既然在句法结构与客观场景之间存在着主观意象这样一个层面,那么在确定一个句法成分的语义角色时,就不能不考虑认知方面的因素。而如果将认知方面的因素考虑在内,B类结构中的施事成分就很难再被确认为施动者了。
    日本认知语言学家山梨正明(1993)先生提出,“格”有深层格和认知格的区别。深层格是指“反映外部世界的事实关系的‘格’的意义规定”,是“决定于真值条件关系的‘格’的意义规定”;认知格则是“能动地反映心理的认知程序的‘格’的意义规定”,是“决定于复合视点的综合性的‘格’的意义规定”。为了说明这一问题,山梨先生举了这样一组例子:
    (1)叔父は癌に倒れた
    (2)叔父は癌で倒れた
上面两个句子所表达的是同样的事实,即“叔叔因患癌症而倒下”,其真值条件是完全相同的。从深层格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癌に”还是“癌で”,“癌”都应被确定为原因格(Cause);而从认知格的角度来看,由于语言视点存在着差异,因此说话人将同一个深层格外化为不同的认知格,最直接的句法表现就是使用不同的格助词。例句(2)用“で”,表明说话人是直接把癌症作为原因提出的,深层格与认知格相重合;例句(1)用“に”,表明说话人是将癌症作为抽象的处所看待的,深层格与认知格相分离。在日语中,格助词是最为重要的语法手段,也是格关系的最为明确的外在标记。记述同一事实,表述同一个深层格,可以选用不同的格助词,形成不同的句法一语义结构。
    如以山梨先生所提出的关于深层格和认知格的观点加以衡量,菲尔墨(Fillmore)的格语法理论中的“格”应当算成深层格,这里所分析的B类结构中的施事成分也是一种深层格,而不是认知格。
    与深层格和认知格的区分相联系,有必要提出深层事理语义关系和表层句法语义关系两个概念。所谓的深层事理语义关系,是指语词所代表的事物在语言之外的现实世界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关系;所谓的表层句法语义关系,是指两个成分在语言视点的作用下,在语言结构中形成并呈现,直接受句法结构制约的语义关系。深层格反映的是深层事理语义关系,认知格反映的是表层句法语义关系。从深层事理语义关系的立场出发,B类结构中的施事成分确为句中动词的支配者,在客观场景中是动作的施行者。可是,从表层句法语义关系的立场出发,B类结构中的施事成分就不能被看成施事成分了,因为在语言结构层面上,它是作为“给予”的对象出现的,是动词的支配成分。
    关于结构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的层次性问题,朱德熙先生明确提出:“我们在这里应该指出一件重要的事实,就是句子里组成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是有层次的。……所谓高层次上的关系指的是与整个句子的语法意义直接关联因此比较重要的语义关系,所谓低层次的关系是指与整个句子的语法意义不直接关联因此比较次要的语义关系”,“格语法理论(case grammar)的致命的弱点就在于企图凭借为数有限的几种低层次上的语义关系(及物性关系)来解释全部句法现象,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高层次上的语义关系是不可能用低层次上的语义关系来解释的。”朱先生认为,语言结构的同构关系的形成,主要取决于高层次的语义关系的一致,高层次的语义关系相同的语言结构才会有相同的变换形式。我们认为,不仅语言结构的变换关系取决于高层次的语义关系,语言结构的配位格局也取决于高层次的语义关系,结构成分的句位分派,主要取决于成分本身在高层次的语义关系中所扮演的语义角色。
    3.4.2一个句法成分并非只是一个句法位置的记号,每一个句法成分都有自己的语义基础,或称抽象的语义内涵。关于句法成分的语义基础即语义内涵问题,人们已多有论及。这一问题虽然已被重视,但目前似乎还缺少足够的研究。每个句法成分的语义基础或称语义内涵究竟是什么,还没有明确的结论。不过,就宾语而言,将其看成动作的承受者或动词的支配对象,将其语义内涵概括为受动性与被支配性,应当说是比较符合人们对宾语的一般认识的。
    既然每一个句法成分都有特定的语义基础或称语义内涵,那么句法成分的组合也可以被看成语义范畴的组合。在句法成分的组合中,不同层级的语义范畴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最终达到相互平衡、相互契合的复杂关系,这种平衡与契合,是生成合格的语言结构的前提。具体地说,一个句法成分只要在宾语的位置上出现,就必然会获得一种受动性和被支配性,它在语言结构中所充当的语义角色的范畴特征,同宾语的受动性和被支配性应当是相契合的。而施事成分的施动性与宾语成分的受动性和被支配性,无疑是相矛盾、相对立的。可以说,仅就表层句法语义关系而论,施事宾语是不存在的,所谓的施事宾语其实都是以其他语义身份出现在语言结构之中的。反之,当一个句法成分脱离了宾语的位置之后,它的受动性和被支配性也会随之消失或减弱,从而在新的句法位置上获得新的语义内涵。杉村博文先生(1981)在分析“我的汽车小李开走了”一类句式的构成机制时指出:“因为‘我的汽车’抛弃‘开走了’之后这个宾语标记跑到句首成了‘话题’(或‘主题’),所以在句法上‘开走了’已经丧失了控制住受事‘我的汽车’的力量。”动词在句法上失去了控制受事的力量,是否也就意味着受事在句法层面上已经失去了受动性,因而对其范畴特征需要重新加以确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A类结构和B类结构的内在机制和外部功用是相同的,Al向A2与B1向B2转换的基本原理也是相同的。二者的差异是深层事理语义关系层面的差异,而不是表层句法语义关系层面的差异,是低层次的语义关系的差异,而不是高层次的语义关系的差异。就其句式特征而言,A类结构和B类结构属于同一类结构。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常常将A类结构和B类结构骈列使用,而且并不感到其中有何区别。吕叔湘先生(1946)说过:“骈列虽然不能拿来作分析的依据,但是不失为一种参考,可以骈列的句子最好能作大致相近的分析。”



    4.1每一种句式都有其特定的句式义,而句式义是不能凭空产生的,要有自己的物质基础,供用句也不例外。句式义虽然并不等于各成分的语义内涵的简单相加,但依存于各成分的语义组合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依存于各个结构成分的高层次的语义组合关系。在供用句中,如果没有由两个数量结构的配对使用而产生的数量对比关系,没有作为“益源”的受事成分与作为“受益者”的对象成分的搭配使用,“供用”这一句式义是无从谈起的。反过来说,也只有将动词的两个主目分别理解为供用的对象和供用的内容,其角色和职能特征与整个句式义才是相和谐的。
    4.2如前所述,格助词是日语的最主要的语法手段,使用不同的格助词,会直接导致并表明表层句法结构与语义关系的改变。可以说,日语中的格助词既是句法成分也是语义角色的显性标志。因此,人们很容易得出日语是一种句法结构与语义结构具有紧密联系的语言的结论。汉语的主要语法手段是语序,与日语中的格助词相比,语序对语义关系的外在标示作用不够直接、明显,因此,人们通常认为汉语是一种句法结构与语义结构的联系较为松散的语言,句法结构具有极强的语义兼容性,甚至认为汉语的语序主要受制于句法和语用结构,同语义结构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实,汉语语序不仅是语法关系也是语义关系的基本载体,语序的改变同样会导致表层句法结构与语义关系的改变,至少可以说会导致语义角色的范畴特征的改变。前面的分析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语序在汉语中的语法地位同格助词在日语中的语法地位,是没有根本性差别的。
    对于任何一种语言来说,语序都不是毫无用途的。因为任何一种语言都有自己的优势结构序列,在没有任何语用需要的情况下,随意改变语序,是很难被允许和接受的。比如,日语的常规语序是SOV,当目的语没有成为话题,也没有成为对比项时,将其放在主语之前,会使人产生怪异的感觉。只是在像日语那样的格标记形式非常发达的语言中,语序的改变一般不会引起句法和语义关系的变化,所以语序问题大都不是“对与错”的问题,或者说不是句法与语义问题,而是“好与不好”的问题,是语用问题。汉语语序的改变,则是同句法结构、语义结构、语用结构的改变联系在一起的。


主要参考文献
    吕叔湘(1946):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吕叔湘文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0年12月版。
    李临定(1960):试论表“每”的数量结构对应式,《中国语文》第11期。
    李临定(1992):试谈汉语语法分析方法——从《汉语句法的灵活性》一文说起,《中国语文》第5期。
    朱德熙(1979):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方言》第2期。
    朱德熙(1986):变换分析中的平行性原则,《中国语文》第2期。
    杉村博文(1981):纽带在哪里?,《语言教学与研究》第3期。
    伯纳德•科姆里(1981):《语言共性和语言类型》(沈家煊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
    宋玉柱(1982):可逆句,《中国语研究》第21号。
    邢福义(1984):数量名结构的叠用解注格式,《语法研究和探索》(二),北京大学出版社。
    徐枢(1985):《宾语和补语》,黑龙江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山梨正明(1993):格内被合又午一?毛尹少—格解释内心乌爹七忽知刃只力二义石,《日本捂内格含的令。万》(石七打出版。
    陆俭明(1988):现代汉语中数量词的作用,《语法研究和探索》(四),北京大学出版社。
    史有为(1993):句法语义关系论要,《汉语如是观》,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陈平(1994):试论汉语中三种句子成分与语义成分的配位原则,《中国语文》第3期。
    张黎(1997)::什么是意合语法?——关于意合语法的讨论之一,《汉语学习》第l期;什么是意合语法?——关于意合语法的讨论之二,《汉语学习》第4期。
    沈阳(1995):数量词在名词短语移位结构中的作用与特点,《世界汉语教学》第l期。
    刘丹青(1995):语义优先还是语用优先——汉语语法体系建设的构想,《语文研究》第2期。
    李赓均(1996):试说“双数量结构”,《第二届国际汉语大会论文集》,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
    古川裕(1997):数址祠限定名词句の认知文法一
指示物の(显著性)と名词句のく有标性》一,《大河内康宪教授退官纪念•中国语学论文集》,东方书店。

李华倬 发表于 2007-1-30 15:26:24

主宾可换位句不限于供用关系,也不限于数量的对应,如:
大水淹了咱家 → 咱家淹了大水
人坐在沙发上 → 在沙发上坐人
火车过大桥 → 大桥过火车
天空飞鸟 → 鸟飞天空
鱼游水中 → 水中游鱼
人走路 → 路走人
只谈可换位句而不谈不可换位句,本来就有失全面,只谈可换位句中的数量供用句就更不全面了。中国的语言学界向来就缺乏啃硬骨头的作风,而且文风不正,喜欢故弄玄虚,把浅显的道理高深化。

山岳 发表于 2007-1-30 16:14:59

同意李华倬的观点,只是他的有的例子不太好

我同意李先生的观点,只是他有的例句不太好,如:

"人坐在沙发上\在沙发上坐人."

这不属于主宾换位,而是主语和介宾变位."沙发"原在补语的介词宾语位置上,而今跑到状语的介词宾语位置上."人"原在主语的位置上,而今跑到宾语的位置上.这是主语和介宾各自的移位,并不是主语和宾语的换位.

"天空飞鸟\鸟飞天空."
"鱼游水中\水中游鱼."

这两句也是如此.
还有一个例句既可理解为主宾换位,也可理解为上述情况:

"人走路\路走人."

最合适的两个例句是:

"火车过大桥\大桥过火车."
"大水淹了家\咱家淹了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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