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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规范的社会性与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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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06: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王宁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教育  2006/04/13     


    一

     为了进一步贯彻通用汉字法,适应高科技社会信息传播的需要,新的规范汉字表正在制订。新的规范汉字表不是从零开始的,而是对已经施行了半个世纪的汉字规范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调整。我在《论汉字规范的社会性与科学性》(《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一文中这样表述过自己的心情:
     汉字问题的争论从上世纪初开始,一百多年来高潮迭起,一浪高过一浪。现在,又一个高潮随着全球信息时代的到来和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呼唤出现在我们面前,使我们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的是,历史给了我们这一代人一个重新审视既往工作的机会,不但允许我们对汉字问题再一次进行全面的反思,而且,在反思之后,还有机会对既往工作的不足加以弥补和完善。这是汉字的幸运,也是中国文化的幸运。忧的是,先辈们将近一百年的苦苦思索和奋力拼搏,许多人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并没有把汉字问题处理得十分恰当。现在,在一个崭新时代更为复杂的现实面前,要求又这样紧迫,我们能正确把握汉字的现在和未来吗?鉴于语言文字在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已经颁布了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汉字成为法律规定的使用文字,但是,规范汉字究竟指的是什么,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内涵。规范是一个一旦提出便一泻千里的大冲击波,一管就是几十年。在我们用国家法律职能规定全国人能写什么字不能写什么字的时候,一旦有了失误,不但会影响全国甚至是全世界人在汉语领域的语文生活,还会影响中国文化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这难道不令我们有所忧惧吗?
     事隔一年多,这种心情与日俱增,是更加浓烈了。



     过去半个世纪的汉字规范,是由以下几个文件来规定的———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正字(1956年2月1日正式实施),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所规定的简化字(1986年国家语委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时作了某些调整),1965年1月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中规定的印刷宋体字形。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综合了前三项字表的规定,算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前关于汉字规范的一个总结。这些已经公布的字表,有关于字样的规定,有关于字形的规定,有关于字数的规定,该规定的都规定了。这些规定虽然并不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发布的,但是在实际上,它们已是群众公认的规范标准,在现代语文生活中取得了应有的规范地位。
     这些规范在当时都是很多语言学著名学者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在当时是最高水平的。如何看待当时的规范?用什么精神来指导这次的修订,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汉字简化为核心的汉字规范,已经施行了将近五十年,全社会都已经习惯成自然,计算机的字库也已经基本固定,就不要再大改了。他们还举出“象”和“像”分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证明一个改动造成社会多少震动,修改方案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汉字简化的政策是为劳动人民着想的,1979年以来提出的问题,例如认为符号替代、简化部件等简化方式没有照顾到汉字的系统,认为同音替代造成的“一对多”现象对汉字的区别率有所违背等,都是那些专门使用汉字,甚至是汉字专门家的意见。这是违背13亿人的多数人的利益的。因此,他们认为不但已有的简化汉字不能更改,还要再进行新的简化。他们认为:已经被废除的“第二批简化汉字”还有100多字是好的,应当继续简化。
     第三种意见认为,过去的简化汉字是在半个世纪之前酝酿制订的,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制订这些规范的理念本来是适应当时情况的,现在有些已经不适应了,继续简化显然没有必要。但是,语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半个世纪以来,语言的变化已经相当显著,规范也是需要与时俱进的。何况,经过如此长时间、大规模的实践,其中不够完善的地方也都显现出来。近二十年来,语言文字学术界对这些规范的科学性提出过许多中肯的意见,广大使用者则对这些规定的实用性提出过许多疑问和改进的要求。这些年来,每制订一个新的规范或标准,都会面临上述那些文件不完善的地方。如果我们不尽快调整这些已有的字表,本来为数不多的小疵随着新规范的不断出台累积增厚,就会越来越干扰使用。所以,在新形势面前,重新来审视既往的工作,该改的都改一改,这是对国家和人民都有利的、刻不容缓的事。
     这三种意见存在很大的分歧,如果不加以分析,我们的工作将莫衷一是。我自己是同意第三种意见的,但按照第三种意见办,也有很多难以操作的地方,很多地方也需要从理论上明确。



     仔细分析这三种意见,可以看到,彼此的分歧仍然是如何处理科学性与社会性的问题。理想的汉字规范应当认真协调汉字的科学性和社会性。这里以新形成的同字异词现象为例,谈一谈科学性和社会性的矛盾,以及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
     科学性指的是汉字的自然规律,包括它的结构规律、演变规律、互相关联的规律和自成系统的规律,这种内在的规律是客观的。比如,汉字作为一种记录汉语的符号系统,要受到区别率与简约率的制约,过去的简化汉字,注意到减少字数,但比较忽略保持区别,减少使用的歧义,因而有170多组由于简化而形成的新的异字同词情况,在简繁转化时产生了“一对多”的情况,在大规模文本中使双音结构的歧义大量增加。有人说,古代文言文就有很多异字同词现象,为什么没有人提出,这是否是一种“厚古薄今”?殊不知,汉字在文言文里的异字同词现象,经过两千多年的语言文字自组织调节,已经逐渐从多方面找到出路:有些产生了后出本字而分化,有些另造了新字而分化,有些因为形成了双音词而分化,留下来的经过协调,不会造成严重歧义了。而简化汉字是用人为的手段在极短的时间来代替这种历史长河中的自然协调,而且带有强制使用的性质,如果不遵循科学性,就会造成汉字使用中的极大不便。
     社会性指的是汉字在使用时受社会制约的人文性。语言文字是符号,但不是单纯的数理符号,它是在人文社会中被全民使用着也改变着的符号。汉字的通行度是这种人文性的最主要表现。一种符号系统是否好用,在广大普及领域是以习惯为前提的,对于一般的使用者来说,“习惯成自然”是最现实的。同字异词所产生的使用不便,不是在这个领域,而是在大规模文本储存和运用汉字的专门领域。这就形成了汉字应用的社会主导阶层与普及领域的矛盾,而这两个领域对汉字的社会性都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大量改动同词异字情况,恢复繁体字,必然给普及领域带来麻烦;忽视这种现象,就会对专门领域造成很多误差,影响效率和质量。这种情况要求我们,在修订规范汉字表时,要慎而又慎,必须改的再改,可改可不改的一律不改。面对170多组新形成的同字异词现象,我们需要定出一些原则,尽量少改。经过认真分析,仍然有少量字需要改动,例如“分”和“份”———在未合并的时候,“分”是动词,读平声,“份”是名词,读去声(“分”和“份”都可以做量词,但意义绝对不同),完全应当分开又完全可以分开,而且,“身份证”已经自动采用“份”,如果再规范为“分”,全国人民的“身份证”都要改为“身分证”,带来的问题太大。又如“干”和“亁”,“干”在简化字里承担了“干犯”、“枝干”、“干事”、“干燥”及其引申义,产生了一对四的情况,歧义过于严重,而且这两个字的三组意义都能单用,无法借助双音词分开,加之四组意义都是高频词,需要减少它的意义负荷。“亁”与“干”读音不同,意义区别分明,又完全可以区别开。在四组中,恢复“亁”字,是最优化的选择。按照这两组的严格标准,必须调整的字已经很少,如果连这样的情况也不调整,对群众的意见置若罔闻,就不但违背科学性,也违背社会性了。



     从上面所举出的例子看,在有些问题上,表面看来似乎是社会性与科学性的矛盾,实际上是社会的不同阶层,由于文化水平的差异和使用汉字专业程度的差异要求不同所造成的矛盾。汉字的使用必须切合全民利益,不能忽略普及层面的要求———这一层面人数众多,分布很广,影响很大,他们要求保持旧有习惯更多些;也不能忽略提高层面的要求———这一层面虽然人数较少,但他们是大规模汉字的使用者,又是社会用字和文化传承的主导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出版事业,能够产生的社会影响更大。他们从自己的工作和经验出发,对科学性的要求是十分迫切的,忽略了他们的要求,也会产生社会问题。要想完全顾及各个层面是难以做到的,但只要我们具有这两个层面的意识,尽量兼顾大家的要求,很多问题的调节是可以相对做得好一些的。
     在考虑到不同社会阶层的要求后,科学性与社会性二者应当是互相制约、并不矛盾的———汉字客观规律的形成与它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关系;而社会对汉字的人为调节,无论如何不能违背它自身的规律。我们应当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一个世纪以来汉字规范的实践,并且做好新的规范汉字表的研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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