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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虎子

广东省高校职称评定相关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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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7: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职评工作问答

来源:三峡大学人事处   2006-08-30 15:12:11
   
1、什么是任职资历?任职资历的计算有哪些规定?
    答:任职资历是指受聘担任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任职资历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从受聘之月起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底。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2、什么是正常申报?什么是破格申报?
    答:正常申报,即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但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省职改办制定的有关破格条件,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破格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破格申报要求填写《破格申报申请表》,由校职改办审核、省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按正常申报程序参加评审。

3、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计算机考试有什么要求?
    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湖北省职称计算机考试的适用范围及要求: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计算机初级证书,该合格证书在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同时有效;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该合格证书在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同时有效。
    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的适用范围及要求: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三个科目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四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获得初级程序员证书者,申报中、初级职称资格评审时,可免予参加计算机考试。
    (2)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及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及以上证书者,可免予参加相应的计算机考试。
    (3)年满50周岁者(以档案年龄为准),可免予参加相应的计算机考试。

4、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水平能力测试有什么要求?
    答:凡拟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 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所从事相应专业水平能力测试中级证书、副高级证书、正高级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实行百分制。合格线由省人事考试院报省职改办审定。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考试院颁发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含当年)。水平能力测试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⑴对于操作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采用面试的方法,包括工程系列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土木建筑和农业技术两个专业除外)、正高职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师、自然科学研究(正高)、医药工程研究(正高)、林业研究(正高)、体育研究(正高)、播音、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律师、公证、法医技术、教师、卫生等系列。其它系列均采用笔试,其中审计(高级)、会计(高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高、中、初级)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水平)考试除外。
    ⑵教师面试由各单位根据教师工作特点和教学工作实际,主要以说课的方式进行。应由三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小组,对每一位测试对象随机指定或抽签确定其说课内容,准备时间为20分钟,说课时间为一课时。专家组听课后结合专业进行提问,遵照“公平、公正、合理、先后一致、适当兼顾小组之间平衡”的原则,按《评分表》进行量化综合判分,满分为70分。结合教育工作特点,从2004年起,全省已将教师平时教学考核情况纳入到水平能力测试成绩中,平时教学考核占30分,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评分。平时教学考核设4个等次,即:优秀(25-30分)、良好(20-25分)、合格(15-20分)、不合格(15分以下)。以上面(笔)试和平时考核两项合计为100分。

5、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职称外语考试有什么要求?
    答: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从事专业类别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参加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考试。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本级专业技术职务内有效。
    全国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日、俄、德、法、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其它语种不分专业。湖北省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医古文、古汉语。
考试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其适用范围分别为:
    A级:①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②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③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B级:①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②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③翻译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⑤报考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人员。
    C级: 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去相应的外语考试。
    ①女同志年满51周岁(男同志年满55周岁)申报副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免试外语;满足相应年龄要求,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且晋升副高时外语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免试外语。
    ②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时外语免试;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时外语免试。
    ③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博士后人员,可以免试外语。
    ④参加外语等级考试合格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换系列,申报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与申报职务所要求的外语考试等级一致,可免试外语。

6、什么是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何具体规定?
    答:下列人员在全日制院校毕业,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⑴ 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⑵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⑶ 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⑷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⑸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需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一份,经审核后由单位和上级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7、申报副教授职务,有哪些基本的学历、资历要求?
    答: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八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二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8、申报教授职务,有哪些基本的学历、资历要求?
    答: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9、"五大"毕业生可以直接定级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吗?
    答:不可以。自学考试、夜大、函大、职大等成人教育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以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不能直接认定。

10、因工作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如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答:由于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变换了工作岗位,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的要求,应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试用一年后按新的职务系列任职条件重新进行评审。转系列人员的任职资历,可按变动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评时必须达到所转评系列的任职资格条件。在申请转系列时,应填写《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再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由未实行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转为实行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时,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转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相应专业的水平能力测试,如果所转评系列的计算机和外语考试要求比原系列高,还必须按所转评系列的计算机和外语考试要求参加计算机和外语考试。
    原则上不允许转系列的同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根据省职改办相关规定,转系列申报职称需在原任职年限基础上增加一年,即达到任职年限后在新的岗位上再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例如:某老师,原工作岗位是实验室, 98年取得实验师职务,99年调任专任教师岗位,则其2000年可转评讲师,2004年方可申报副教授职务。

11、什么是以考代评?什么是考评结合?目前国家在哪些系列(专业)实行了资格考试制度?
    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通过评审取得外,部分专业可通过考试的方式获得。以考代评即专业技术人员只需参加国家组织的规定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湖北省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再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考评结合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考试与评审分别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规定科目考试,达到规定成绩者才能申请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经国务院职称改革小组批准,到目前为止已经对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卫生、出版、质量技术等九个系列(专业)的中、初级职务实行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以考代评。实行了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自全国统一组织考试之日起,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再通过评审取得。凡在此之后通过评审取得的中、初级任职,一律无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
    目前与我校教职工职称评聘密切相关,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如下:
    ⑴会计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取得初级资格可聘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职务。
    ⑵经济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经济师职务;取得初级资格可聘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职务。
    ⑶卫生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职务;取得初级资格可聘医师(住院医师)、药师、护师、技师或医士、药士职务。
    ⑷统计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统计师职务;取得初级资格可聘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职务。
    ⑸审计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审计师职务;取得初级资格可聘助理审计师或审计员职务。
    ⑹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12、我校目前有哪些学科有副教授评审权?
    答:我校目前有15个学科有副教授评审权: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工商管理、临床医学、基础医学、中国语言文学、政治学、数学、物理学、化学、体育学、外国语言文学。

13、今年我校的职评申报对象是哪些?个人如何申报?
    答:今年我校的职评申报对象包含:
    (1)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在册在岗人员(含在外学习人员)。
    (2)科技学院正式聘用人员。
    (3)第一、二、三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高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
考试、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和继续教育证等六证原件,由单位统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花
名册》报送至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2)人事处对申报人员的上述证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年限和任职年限等进行综合
审查,并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发放职评表格。
    (3)申报人员按职评通知要求填写职评表格,准备职评材料,由所在单位报送至人事处培训职
称科进行材料审核,并按审核意见更新材料。
    (4)关注学校对职评材料和职评结果的公示。
    (5)学科评议组通过后方可参加校评委会的评审。
    (6)申报学校有评审权学科的副教授由学校评委会评审通过,省职改办发文。其他学科或系列校内评审通过后推荐到湖北省各高评委会评审,推荐评审人员要按人事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报送相关材料。

14、各系列职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各系列职评条件请在人事处网站“职评政策”栏目查看。网址Article_Class2.asp?ClassID=23  


15、今年各系列职评材料的要求有哪些?
    答:今年职评材料的要求请申报人员在人事处网站首页(rscnew/default.asp )的“文件下载”栏正确下载“2006年职称用表及材料要求”解压,根据自己申报系列认真阅读相关填表说明和材料报送要求。
    根据省人事厅的最新通知,今年报送到省厅的申报社科研究管理系列及部分工程系列的高级职务人员,除提供六证原件外,还必须提供所有科研项目、著作、论文、奖励及获奖证书、近两年考核表等原件。申报社科研究管理系列及部分工程系列的高级职务人员,在通过校内评审以后,须向校人事处培训职称科提供上述原件,由学校统一报送至省厅。

16、关于年度考核的规定有那些?
    答:主要有两条规定:
    (1)据湖北省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在任现职年限内如果有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不得申报职称。
    (2)破格申报近两年考核必须有1次优秀。


17、职评过程中要进行哪些公示?
    答:主要是两方面的公示:
    (1)申报材料公示。所有职评申报材料学校统一集中公示两天,高教系列个人综合材料(一览表)在各学院公示3天。
    (2)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3—4天。

18、学科评议组、评委会同意票多少为通过?
    答:(1)学科组到会人数达到全体成员的2/3为评议有效人数,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1/2的人员为评议通过,提交评委会评审。
   (2)评委会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2/3为评审有效人数,同意票达到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19、职务评聘文件中有关引文索引名称的解释?

    答:(1)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美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I--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挑选了3300 种核心期刊,为其编制索引并收入 SCI。SCI 所涵盖的学科超过 100个,主要涉及以下领域:农业、生物及环境科学;工程技术及应用科学;医学与生命科学;物理学及化学;行为科学。所收资料每年以60万条新记录及 900 万条以上引文参照的速度增长。

    (2)E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是工程技术领域的综合性检索工具,由美国工程信息中心编辑出版,它囊括世界范围内工程的各个分支学科,如:土木工程、能源、环境、地理和生物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化学、矿业、金属和燃料工程;机械、自动化、核能和航空工程;计算机、人工智能和工业机器人。

    (3)ISTP:国际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是由ISI公司出版的重要数据库之一,它专门收录世界各种重要的自然科学及技术方面的会议,包括一般性会议、座谈会、研究会、讨论会、发表会等的会议文献,所收会议达1100多种,涉及学科基本与SCI相同。

     (4)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收录全球1400 种主要的社会科学期刊论文,共涉及 50 种学科领域,具体包括社会科学及行为科学、人类学、考古学、商业、财政、经济、教育、地理历史、图书馆学与情报学、法律、语言、政治、行销、统计、都市发展等。每年平增12.5 万条记录,它除了能检索文章被引用的情况外,同时还可以揭示原文中所有的考文献,并据此获得一批相关文献。

    (5)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 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完整地收录了艺术与人文科学25个学科的1100多种期刊,还包括ISI各个数据库中有关艺术与人文科学方面的其它7000种期刊中的内容,其内容涉及各个艺术领域,如视觉、音乐、表演、文学、工艺、历史、宗教等等,还有人文科学的各个方面,其主题范围包括考古、建筑、艺术、亚洲研究、古典著作、舞蹈、电影、历史、人文、语言学、文学、音乐、哲学、诗歌、广播、宗教、电视和戏剧等。每年增加10万条新记录。

    (6)CSTP:中国科技论文统计和引文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分析数据库》是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历年开展科技论文统计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开发的一个具有特殊功能的数据库。本数据库集文献检索与论文统计分析于一体,它既是科技人员查找有关参考文献的重要依据,又是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了解全国和各单位、各部门科技论文发表情报的重要工具。本数据库的主要功能有:查找国内发表的重要科技论文;了解历年来我国科技论文统计分析与排序结果;了解各地区、部门、单位、作者以及各学科及基金资助论文发表的详细情况;开展科技论文的引文分析。

    (7)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496种社科类核心期刊,涉及的学科范围包括马列、哲学、心理学、统计学、社会学、管理学、民族学、政治学、国际关系、法学、经济学、新闻和传播学、教育学、图书馆学情报学、体育学、语言学、文学、艺术、历史、考古、地理学、环境科学等社会及人文科学的多个领域。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目前的数据起始年代是1998年。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7: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教人〔2002〕9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认定工作方案。该方案已经省人事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并就高级讲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教育副教授资格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资格条件
  高级讲师申请直接认定副教授,适用于在高等职业院校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高级讲师申请认定副教授的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函〔2002〕1241号文件(见附件1)第三款的精神执行。鉴于我省尚未完善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经省职改办同意,今年暂不将“完成省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公修课程学习并考核(考试)合格”作为高级讲师申请认定副教授的必要条件。
  二、报送材料要求
  高级讲师申请认定副教授,需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1?获准高级讲师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一式1份;
  2?《高级讲师认定副教授资格申请表》(附件2)原件一式1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4?高级讲师资格证书原件;
  5?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补修高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6?高级讲师聘书复印件一式1份;
  7?《办理资格证书相片页》(附件3)原件一式1份;
  8?《高级讲师申请认定副教授资格审批发证表》(附件4,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填写)一式3份。
  为保证申请材料准确、真实、可靠,所在学校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所有复印件需对照原件进行核实并加盖验证公章。
  三、其他
  请各校于今年9月30日之前统一将申报材料送达我厅人事处。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级讲师申请认定副教授资格每人交费120元,请各校在报送材料时一次性付清有关费用。
  本通知及有关附件均可在我厅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gdhed?edu?cn/

附件:
  1?省人事厅《对〈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问题的函〉的复函》
  2?高级讲师认定副教授资格申请表
  3?办理资格证书相片页
  4?高级讲师申请认定副教授资格审批发证表

附件1:
对《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问题的函》的复函
粤人函〔2002〕124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称问题的函》(粤教人〔2002〕60号)文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从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出发,在积极引导和鼓励创造条件申报评审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师职称的同时,允许高等职业院校任教的教师在本校批准成立的3年内申报评审中专(中师)系列教师职称。
  二、打通中级及其以下教师职称的使用,即取得中专(中师)的讲师资格者可聘任高等职业院校的讲师职务,取得中专(中师)的助理讲师资格者可聘任高等职业院校的助教职务,不另办理职称转评和换发证书的手续。
  三、对于中专(中师)高级讲师申请转评高等职业教育副教授的问题,采取直接认定的过渡性办法。但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批准成立3年后调入的高级讲师和受聘高级讲师不足3年的教师,不能采取直接认定的办法转为副教授。
  高级讲师申请转为副教授,符合以下条件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申请材料后由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收回高级讲师证书,发给副教授证书:
  (一)现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受聘高级讲师职务3年以上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
  (三)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参加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补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
  (四)完成省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公修课程学习并经考核(考试)合格。
  四、高级讲师申报教授职称,仍按照现行《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

2002年8月13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7: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2007年度高校职称评定的通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0: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7〕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因外语考试推迟原故,调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8月,迟于10月。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受理范围
(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
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7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评委会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
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一)对申报中专、技工学校系列艺术、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外语条件问题,参照高校同类教师情况,1960年后出生的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二)对在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今年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条件。
、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符合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公示。
凡不如实、客观、按政策规定要求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于广东人事网站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www.gdrst.gov.cn
五、有关申报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即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在其中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没有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三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政策规定要求相符,即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即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规定。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对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上级单位或上送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款规定办理。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收到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均应按下列要求审核、受理:
1.数量审查。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程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3.条件审查。要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4.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5.对有群众署名反映问题的申报材料,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情况,取消申报资格,书面告知申报人;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无异议,应将群众反映信件和核查结果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中一并报送,同时书面告知情况反映人。
(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的各项工作,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要组织评委认真审阅,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要通过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重点对申报人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评审标准的要求。
(四)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组织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评审收费
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http://www.gdrst.gov.cn/info/Information.asp?InfoID=200707061971707999信息类型: 人事人才信息  (2007年07月06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1: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粤人职[2000]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及《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了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进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受奖称号。
2.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磁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基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僵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心个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荐,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4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荐: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有罗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国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出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匀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基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规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件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僵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心个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馆员须具有罗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国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同,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计算机及图书馆现代技术科学等。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五)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六)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市级: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九)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1: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教人〔2007〕107号

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7年全省高校教师、科研、实验、图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38号文件精神执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以上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不一致的,按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职称外语政策按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评审工作要求

    1.为积极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从今年开始,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网址:http//rsc.gdhed.edu.cn)的方式进行。考虑到今年是首次实行网上申报,一些不具条件的单位(个人)可按以往的方式进行申报,但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形成上报数据,我厅方予受理。网上申报流程图见附件15。
    2.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材料,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今年我厅拟定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填报问题的有关说明》(见附件14),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和申报评审材料的规范整理;请各申报人规范填写申报评审材料,使申报材料做到客观真实、规范整洁。
    3.针对以往不少单位对申报人评价(推荐)意见写得过于简单,公式化的问题,各单位务必本着对申报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写具评价(推荐)意见。
    4.今年继续实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答辩制度,答辩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切忌外行评内行的现象出现,确保答辩工作的权威性。在各校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答辩工作基础上,今年将继续对部分人员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答辩人员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或者对业绩成果材料有争议的申报人员进行答辩。答辩工作放在专业学科组中进行,答辩内容由学科评委根据申报人的专业、业绩材料确定,主要考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每人答辩时间约10分钟。
   
三、评审材料要求
    1.认真做好申报人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论文(著)等材料的审核和公示,杜绝虚假材料的出现,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2.认真做好申报人录入信息的核实工作,确保上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无误。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四、受理申报范围
    我厅负责受理申报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专业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人员的评审,同时继续受理高级讲师认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系列副教授的申请。
   
五、报送材料时间

    各校的送评材料务必于9月6日至19日期间(双休日除外)送达我厅人事处(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大院2号502房,联系电话:020-37628623、37626710),逾期不予受理。省属高校如需委托其他系统专业评委会评审的,请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材料送我厅人事处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六、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今年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高级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申报评审中级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初级每人280元。请各校在报送材料时一次性付清有关费用,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款,户名: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账号:4404008090120880001,开户行:建行广州高教大厦办。转账时务必注明:收费项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转账时切勿以个人名义办理。
本通知及附件均可在我厅网站(网址:http://www.gdhed.edu.cn)或在《广东教育人事信息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hr.edugd.cn/
    附件:
    1.送评材料目录表
    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3.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评定职务审批表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6.高等学校考核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7.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
    8.高等学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答辩情况表
    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0.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1.证书、证明材料表
    12.业绩成果材料表
    13.普通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
    14.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填报问题的有关说明
    15.网上申报流程图

广东省教育厅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2 11: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 “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所持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真实,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四、评委会评审确认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审核证书和原始材料是否真实,以及具备的业绩条件。评审确认时,除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必备要求外,其他业绩条件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经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五、按国家人事部关于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已开考的一些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相关评委会已不复存在。因此,凡在国家开考前通过评审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需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应先参加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按管理权限,采取考试与确认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广东省的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本省范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资历、业绩从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申报省外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水平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以及继续教育学分,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八、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参加特殊评审。

九、流动人员在我省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国家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应提交我省或国家人事部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各级人事部门在受理审核流动人员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或企事单位在办理聘任手续时,对其学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应教育、人事职能部门的鉴定证明。

十一、中央驻粤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省属及地方单位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中央驻粤单位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可由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将拟发证基本情况总表、个人评审表以及职务聘任文件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以上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办理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终止执行。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信息类型: 人事人才信息  (2007年07月05日)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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