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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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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6: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2008-05-30

粤劳社发〔200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为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省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

——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在统一全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区根据自身综合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具体条件,形成大中小城市吸纳不同层次优秀农民工的格局。

——突出技能,优化结构。适应我省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全省劳动力结构和布局。

——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省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每年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本省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

(五)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本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六)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二)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地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四)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入户不设区的市和县以下城镇的本省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个人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申报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经我省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验证。

(二)核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卡。

(三)入户。优秀农民工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公安厅等部门制订。

五、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大力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为广大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提供良好条件;要定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良好环境。省将把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考核。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来源:http://www.gd.lss.gov.cn/gdlss/sy/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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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tr][td]【 范 文 一 】

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中组发[1997]6号

    1990年中央下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以来,各地普遍建立了民主生活会制度,多数单位能按期召开,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那些领导重视、准备充分、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好的单位,效果更为明显。但总的看,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会议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不够强,汇报工作多,思想交锋少,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得不认真甚至根本没有开展起来。为了深入地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要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经受党内生活的锻炼,努力使自己成为新时期合格的领导干部。
二、明确民主生活会的目的要求,充分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民主生活会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会、总结会,应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党性锻炼为重点,按照“三严”“四自”的要求,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问题汇报思想状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研究工作的会议,不能回避矛盾,脱离实际空泛议论。根据实际需要每次会议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或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召开的问题、议题,会前应报告上级党组织。
    民主生活会前,应委托纪委(纪检组)、组织部或机关党组织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采取多种形式把群众的意见收集起来,并如实向主要负责同志及每个成员反馈,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要事先有组织地收集和掌握群众和干部反映及有关情况。对有关领导成员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可以会前同主要领导干部或领导成员本人沟通。参加指导下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根据需要可提前到会,同主要领导干部一起研究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有关事项。
    民主生活会后,应将会议的基本情况、解决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三、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开好民主生活会,必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这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的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首先要进行自我批评。每个同志都要严以律己,襟怀坦白,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对照检查,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要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或错误,说老实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对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更不能回避。必须如实说明,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能就事论事,不能避重就轻,不能文过饰非。
    相互批评要打破情面,讲党性、讲原则,不能迁就照顾。要克服好人主义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自由主义态度,做到坦诚相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被批评的同志要欢迎别人批评,虚心听取各种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不能打击报复批评者。相互批评要紧紧抓住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闹无原则纠纷。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交心谈心,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和误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班子成员,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对虽有违纪问题但能自觉检查,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四、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
民主生活会开得好不好,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主要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是:
(一)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其他领导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
(二)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
(三)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在民主生活会上,如果有的班子成员存在违纪问题,本人不自查,主要负责同志了解情况又不提出、不批评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 范 文 二 】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
(1999年12月28日)

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 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为交通规费征稽创造必要的环境,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
三、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9〕236号)的要求,充分认识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稳定,照章收费。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对妨碍国家交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7号
 楼主| 发表于 2008-6-18 16: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6-18 16: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6-18 17: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举办社会保险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参保的规模逐步扩大,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医疗等保障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社会保险工作重点也由扩面逐步转向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高经办效率等方面。但是由于管理难度大和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加上这几年政策和经办管理措施变化较大,原有的一些管理模式和经办程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和现实工作的需要。为更好的总结社会保险的成功管理经验,交流探讨最新的政策措施,传授具体经办模式,提高政策理解运用能力和经办服务效率,经研究并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同意,决定由广东社会保险学会和广东医疗保险研究会联合举办“社会保险业务培训班”。此次培训内容新而全,讲课人员为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保局主要业务部门领导和权威专家,涉及最新政策、规定及具体经办业务。另外,为帮助大家开拓视野,更好地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培训班采取上课加考察的方式,专门安排了省内和省外两条考察路线,供参加单位自行选择。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的劳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社保经办人员。
二、培训时间
从2008年6月16日起,每期二天半上课,而后直接参加考察。由主办方参考报名要求和具体情况安排实际参加期数。
(注: 每期培训班均安排专车接送,接送路线:省社保局←→广东武警总队天鹿湖会议中心)
三、培训地点
广东武警总队天鹿湖会议中心
地址:广州市罗岗区联合街黄陂北社路3号
联系人/电话:麦小姐,13711135954
(详见附图)
四、培训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关系经办管理程序及常见问题分析
2、养老保险视同年限审核标准释解

3
、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办理操作流程
4、依法办事维护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5、《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探讨

6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7、我国工伤保险的简介与现状
8、探索逐步统筹全民医疗保险的机制
五、考察路线

1
、省内考察:汕头、南澳岛三晚三天

2、省外考察:厦门、东山岛单飞单卧四晚四天
六、培训班费用
1、
培训、资料、交通费:300元/人
2、
上课二天半食宿费:650元(260元/人/天)
3、
考察费:
A、
省内: 1100元/人
B、省外: 2100元/人
七、报名须知
此次培训班为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单位和经办人员的一次必须和难得的学习培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多,又要尽量根据各单位的要求来安排学习和考察时间,因此,报名和期数安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此,请各单位积极协助和配合,务必在2008年6月5日前将报名表交回或传真至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
八、联系方式
此次培训班会务组设在广东社会保险学会秘书处,电话:020?38818955、38845522;传真:020?38845329;地址:广州市林和中路168号省社保局大楼906室;联系人:赖小静,陈骊婷,王静,梁舒韵。
附:
1、《培训班报名表》
2广东武警总队天鹿湖会议中心示意图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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