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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众媒体与纪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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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7 12: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道明
来源:
(1993)



     小众媒体,或称另类媒体/反主流媒体/替代性媒介,英文都是Alternative Media这个字。一般而言,英语世界的人士,经常以社区(community),激进(radical),前进的(progressive),有时亦以地下的(underground)媒介/报纸,与替代性媒介相互使用;以「小众」这样的字眼指涉「替代性」,是台湾才有的形态(敦诚,1991)。
严格说来,另类媒介并非一种意义的界定,而是一种概念;换言之,在探讨另类媒介的文献中,由於它并非一个专有名词,所以并未赋予特殊的定义(林福岳,1993:17)。一般论及另类媒介,多会从地下媒介(underground media)先谈起。美国六○年代的第一家地下报纸,是1964年Art Kunkin所创办的洛杉矶自由报(Los Angeles Free Press),当初的地下报业乃是起自於对客观、中立等传统新闻观念的反动,以及对权力和资金过度集中於主流媒介的不满,所以他们摆明了就是有特定的立场,宣传鼓吹他们的理念,要求改变现况。後来陆续出现了支持此种态度的报纸,他们多半是起於草根,而且是非法的,使用地下这个字眼,除了表示他们反传统价值和不妥协态度之外,另一个意义就是用来隐喻其非法的身份(林福岳,1993:18)。

     到了七○年代,有些地下媒介开始称呼他们自己为另类媒介。1973年,科罗拉多州的「地下报业联合会」(Underground Press Syndicate,UPS)正式更名为「另类报业联合会」。自此之後,alternative这个字就被普遍用来形容草根性媒介。然而另类媒介和地下媒介还是有些差异,而且随着往後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就形式而言,地下媒介大多为初探性的,在创之初只是业馀性质;另类媒介刚开始也是如此,但随着时间的进展而会愈来愈朝向专业化发展。就内涵来看,另类媒介和既存的主流文化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但做法却是正面具建设性的,着重以实际的劝服行动来促成个人和社会的改变,较倾向诱导的性质,而地下媒介却往往造成各种磨擦。不过,另类媒介与地下媒介有一个特质是他们所共有的,那就是另类媒介传承自地下媒介深切关怀环境的特徵,他们不仅是记录,更实际投入社会运动(林福岳,1993:18-19)。

     敦诚(1993)曾就内容和形式两个角度来定义另类媒介。就内容而言,由於现有大众媒介的产权和结构,以及其所重视的价值之不合理,虽然达到了较多数的阅听众,但这些媒介并没有真的服务大众的利益,反倒是另类媒介,虽然达到的是小众,却是真正的传达了沉默大多少的心声。就形式而言,随着科技进展,另类媒介的形式也跟着转变,无论是印刷形式、电子形式、甚至是面对面的剧场表演,都有待人们去开发使用。

     Amstrong曾经针对美国六○年代到七○年代的另类媒介进行深入的研究, 他指出了另类媒介的数项特徵包括(林福岳,1993:18-19):

      1.他们是社区行动和组织的使用工具,本身就是行动者,并企图创造改变。

      2.另类媒介不讲求立场中立,另类媒介的行动者往往涉入他们所报导的故事中,甚至有时还鼓动事件发生。

     3.另类媒介的创办便是要促使本土投入,他们不只是容许,更是欢迎社区民众的参与。

    4.另类媒介的行动者鼓吹解放性的(emancipatory)媒介,要求去中心(decentralized),由使用者来掌控,每一个讯息接收者都可被视为潜在的传输者,在这种媒介民主(media democracy)中,传播过程远较媒介产品的消费来得重要。

    5.另类媒介在筹募金钱上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广告政党捐助特定利益团体捐赠等,但仍只有少数能自给自足。

    6.在美国社会变迁的运动中,另类媒介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他们是宣导新观念的先驱者;他们提醒行动者要回顾在社会上所推动的工作;替其他社会运动交换资讯和影响;在草根政治的议程中提供批评的角度。基於这些特徵,使得另类媒介得以发挥以下功能:

    A.另类媒介最真切的形式,是去探究议题的根本, 并澄清问题及提供选择。

    B.非专业记者想要表达某些看法时,可藉由另类媒介表达,而且是那些并非无能,却劳苦酬低的专业记者所不知的。

   C.美国的资讯工业已逐渐成为意识工业,灌输给人们价值观和想法,并形塑人们的行为。因此部份地下媒介便试图重塑心智(reform-minded),致力於美国的救赎。
纪录片的本质与定义

      Documentary这个字是由法文Documentaire来的,原指形容观光旅游的电影,也就是别的地区与人民真实的影像纪录。最早使用Documentary这个字作为纪录片意涵的,是英国纪录片理论家兼制作者的约翰.葛里尔生(John Grierson),他在1926年纽约太阳
     
     报评论罗伯.佛莱瑞蒂(Robert Flaherty)的影片「莫亚那」(Moana)说:「用影像报导了一位波里尼西亚少年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事件,
因此有纪录(片)的价值」(李道明,1993)。

     约翰.葛里尔生在1932-1934陆续发表的文章中,检讨了一般人滥用纪录片这个名词的现象,建议将纪录片的定义缩小到较高层次的影片上,「…. 一般认定纪录片最重要的特质就是使用自然素材…..只要摄影机是在实地拍摄,就被认为是纪录片」。葛里尔生後来给纪录片下了个定义(李道明,1993):纪录片是对现实素材做有创意的处理。

     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纪录片世界大会」中,来自十四个国家的会员代表给纪录片下了个定义:纪录片是以各种纪录的方法,在胶片上录下经过诠释後的现实的各个层面;诠释的方式可以是去拍摄真正在发生的事物,也可以是忠实而有道理的重演发生过的事实;其目的在於透过感情或理性的管道去激发和加强人类的知识与认知,并真正提出经济、文化和其他人际关系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李道明(1985)指出,这个定义与葛里尔生为纪录片所做的定义有共同的两个特质:

          (一)纪录了真实生活的影像与声音

          (二)采取了个人观点去诠释拍摄下来的真实生活(也就是给予有创意的处理)

        由以上可以看出:1960、70年代的学者所关心的是纪录片的意图、目的与观众;他们一再强调纪录片的社会与教育功能。综合说来,纪录片的要素,依照葛里尔生的说法,应有下列叁个(李道明,1993):
必须以现实正在发生的事件为拍摄对象,也就是说必须根据


       现实素材来处理;
      
       必须有个人诠释、个人观点、有意见的,也就是必须是经过处理的;
      
       必须是艺术性的、美的,也就是有创意的。

       而影片的分类方式,主要以区分剧情/非剧情片两种:非剧情片(也就是纪实性影片)Nonfictional film,主要是以写物、引介、纪史为主的诠释方式。一般而言,非剧情片可依其性质来分为下列数种(李道明,1990):

       1.纪录片Documentary
      
          一般指有个人观点、去诠释世界的、以实存的事物为拍摄对象、经过艺术处理的影片。

      2.新闻片Newsreel

      对新闻事件的纪录,缺少整体观点,也未经艺术处理。

      3.宣传片Propaganda film
      不是以个人观点去诠释世界。

      4.教育片Informative film or Educational film

          不须个人观点,只须提供资讯给被教育对象。

       5.工业片Industrial film

       不须个人观点,只须提供资讯给被简报对象。

       一般关於如何区分纪录片的论述,除了试图区域性剧情/非剧情片,剧情片与纪录片的差异之外,对於纪录片和记实片,也有以下的讨论:美国电影史学者理查.巴山(Richard Barsam)认为纪录片与纪实片最大的差异是在:纪录片具有政治与社会目的。纪录片要传达某种讯息,以引起情感反应,促成社会改革,而不只具有娱乐或教学用途而已。拍纪录片的人希望能说服影响或改变观众的看法,因此内容比形式重要,政治比美学重要。纪实片则大多缺少特定的讯息;即使有讯息,这讯息也不见得会比影片中其他部份要来得重要。纪录片的重点是看法(opinion),而纪实片重视的是事实(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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