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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C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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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7: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汪惠迪

中国江西省鹰潭市有个大学生叫赵C,用英文字母C做名字是他当律师的父亲赵志荣的得意之作。赵志荣说,英语字母C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C的名称又与“西方”之“西”(xi)读音相近。望子成龙的赵志荣希望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却又不忘自己是中国人。

C生于1986年,他这个颇有个性的名字用了20多年了。2005年他领取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姓名就是赵C。两年前,赵C申请换领第二代身份证,发证部门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C是英文字母为由不让他换领新证,除非把名字改为汉字。这下赵C犯愁了。他说,从小到大我都叫赵C,如果改名,“我连自己究竟是谁都解释不清”。

出于无奈,赵C就向当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他老爸就当他的辩护律师。今年66日上午936分,月湖区法院审判长汪军太判决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败诉,同时责令被告“允许赵C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这是中国第一起因改名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所以轰动全国。赵C在法庭一审中赢了,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姓名权。不过,听说被告要上诉。

中国人口13亿,汉人同名同姓现象十分普遍,因此纷纷追求名字个性化,个性到叫@的都有。更多的还是起名用冷僻字,据说有六千多万人。面对如此之多的冷僻字,电脑跟猪脑也就差不多了。

C之名,电脑处理起来不过举手之劳,但为公安部发布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所不容,因为《条例(初稿)》规定姓名不得含有字母、数字或符号。然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或改变自己的姓名,他人不得干涉。赵C老爸就是据此为儿子打赢官司的。

写到这儿,笔者不由得想起中国拍摄的电视连续剧《阿Q的故事》。剧中无论是赵太爷还是孔乙己,通通叫阿QQuei,字幕上是阿桂;假洋鬼子有墨水,叫阿Q“阿克有”。中国人似乎很忌讳名字用西文字母,照假洋鬼子的办法,C是应该叫做“赵西”的,叫“赵西”,一场官司就免了。(2008714日南洋商报言论版)
发表于 2008-9-18 15: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我认为这里还有一个文化认同的问题。
叫赵C可能不违法,但是违反大家认同的文化传统,这样将使得赵C这个人一生处于一种另类的地位,这未必是什么好事。

文化这个东西有时候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它不是写在纸上或法律上的,而是存在于大众的心目中!

所以,有些东西可以另类一些,有些东西还是入乡随俗的好。

一点陋见,常舟人别见笑啊!

[ 本帖最后由 胡吉成 于 2008-10-6 16:56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8-9-18 16: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说几句

上海的《咬文嚼字》2008年8月号上有一篇文章叫《别胡闹了,赵C》。作者陆晨说,法院判他胜诉,反映了法制建设的进步;赵C若自觉改名,反映了人文修养的提高。前者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后者是对文化规范的尊重:两者都是我们所期待的。
陆先生的观点跟胡先生不谋而合,本人深受启发。
咱们或许可以这么说:从法理上看,合法;从情理上看,不合国情;从文化上看,不合传统,从规范上看,非常另类。
因为无法复制《咬》刊的文章,感兴趣的朋友不妨找来一阅。
发表于 2008-10-6 16: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胡吉成 于 2009-6-26 10:11 编辑

“咱们或许可以这么说:从法理上看,合法;从情理上看,不合国情;从文化上看,不合传统,从规范上看,非常另类。”
常舟人的概括很全面!

按说,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做了都不为违法。就像“吃饭”的“饭”,你非要说吃“shi”,法律规定不能这样说吗?没有规定,但是合法不等于合理,可见,入乡随俗很重要,就像赵C,好像很有意思,但是你可能一辈子要向别人解释成千上万次,这说明这个名字就是很失败的,表面上很有文化,实际上很没有文化的。
常舟人提出了“三合”,而赵C只有一合,显然不太入流,还是改名为好。
要想取名个性化,标新立异,有很多方法,何必非要违背文化传统呢!

[ 本帖最后由 胡吉成 于 2008-10-6 16:59 编辑 ]
发表于 2009-2-18 09: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屎克郎钻尿盆-----没事找呲(赵C).
发表于 2009-2-18 15: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4-24 09: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例公民姓名权案二审——赵c决定改名取规范汉字
来源:《信息日报》

   26日,中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案在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双方进行了交锋。庭审从下午三点开始,最后,在晚上七点,双方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撤销上诉请求,赵c改名,取规范汉字。公安机关免费为赵c办理改名手续,并协助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赵c案社会关注,因此引起国内许多媒体的关注。庭审从下午三点开始,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月湖公安分局拒绝为赵c以现在的姓名换发二代身份证是否有法律依据。双方就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有趣的是,记者注意到,赵c的代理人、赵c的父亲在庭审时两次对赵c适用“我的小孩”的称谓。法官不得不两次提醒他,在法庭上,他是赵c的代理人。而且法官以及赵志荣对赵c的c念的时候使用的英文字母c的发音。对此,这一点成为月湖公安分局代理人证明赵c的c就是英文字母的证据。

  庭审进行到晚上六点,法庭暂时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并组织双方进行和解。晚上七点,双方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撤销上诉请求,赵c改名,取规范汉字。公安机关免费为赵c办理改名手续,并协助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准许了月湖公安分局的撤诉请求,并且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月湖公安分局承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双方在进行调解时,月湖公安分局主动提出对赵c进行补偿,但是赵c的父亲赵志荣主动放弃了。
发表于 2009-6-26 10: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文化胜利了!
发表于 2010-1-14 10: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余少平 于 2010-1-14 15:31 编辑
首例公民姓名权案二审——赵c决定改名取规范汉字
来源:《信息日报》

   26日,中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案在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双方进行了交锋。庭审从下午三点开始,最后,在晚上七点,双 ...
霜叶红 发表于 2009-4-24 09:09


如果是另一个代理人,按照汉语拼音来读C,判决结果又将如何?
我关注的不是“文化胜利”,而是公民的合法权力是不是可以用非法的手段剥夺。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在一个法制国家,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法律的规定有问题,必须先修宪,然后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
比如,取消“公社制”是合理的,但是王任重根据当时的宪法认为四川某地取消“公社”编制改为“乡”是错误的,他因此受第二代核心的责备,证明第二代核心只追求“目的”的正确,而无视措施的合法性。又比如,“一国两制”我认为不但是非常正确的,而且是非常高明的。但是,第二代核心以最高领导的身份提出这个说法,这样做是违背宪法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以提案的形式交人大修宪,然后再作为中央政府的政策正式宣布。
那么,如果不允许用汉语拼音的字母作为名字,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我们不能用人们文化上难以接受而否定赵C这个名字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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