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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08: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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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明:高校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刍议
作者:程春明 来源:学术批评网 2008年12月2日
我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界和大学管理层可能都会记住这个非同寻常的一天:2004年8月16日,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这个规范被学者们称为“学术宪章”。作为法学学者,我们本能地意识到:由一些具有学术良知的学者的批评性商谈话语域已演变为具有“权威”的“范式性的”公共学术问题域,公共管理权威将其作为立法域而形成规范,现在进一步上升为我们权且称之为官方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大学科研管理者我们无疑做出这么一种本能的反应:欢迎这一规范的出台并规范地执行这一规范。因为,这是一部集学者应恪守的道德规范、学界应恪守的职业伦理规范、大学应恪守的学术管理规范于一体并加以外化和统一化的法律规范,我们有理由相信任何一位有良知和训练有素的学者都会无奈地或谨慎地支持这一个规范。众所周知,学者的理性和行政的理性在马克思•韦伯看来是无法兼容的,即前者的判断和后者的判断的价值目标不一样,学术作为职业它诉求的是谦逊和思想的自由,行政或政治作为职业是受着良知的伦理和责任的伦理的双重挤压,它的价值目标是选择效率和为实现效率的制度设计。因此,由各高校行政部门或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术规范本身就存在着两难选择:学术的自由及学者的自律对应管理学术及为学术制定规范的立法目标产生一对矛盾。尤其是由学者组成的共同体在未形成职业团体,或者说,单个学者自律在未上升为学者共同体的共同伦理规范的时候,由各高校行政部门或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术规范的行为本身就必须面临这么一个问题:即依据什么价值判断和事实基础制定出的学术规范。
一、大学的传统:自由、自治、创新
大学从中世纪在欧洲诞生之日起就承袭了古希腊文明中崇尚学术和自由思想的传统,成为知识和学问的创造地,成为学人和学术互相塑造的共同体。
尽管在中世纪欧洲古老的大学是在罗马教庭的授权下相对独立地制度自治,但它们始终在挣脱神权的控制中不懈地追求自由的学问和培养执掌社会知识权威的学人人格;商业和贸易的开拓和发展丝毫没有改变大学的品格。罗马帝国衰亡、文艺复兴及欧洲启蒙运动、人文主义的兴起,无不深深烙上了思想自由的印痕,无不与大学的品格和学术自由相关。可以说,一部中世纪史,是一部欧洲大学成长史,更是一部艺术、思想和学术史。
随着民族国家的时代到来,国家行政制度形成、世俗权和财富联系日益密切、科学与技术进步的要求日益明显,以及工业革命巨大的影响,大学的建立与发展在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成为自觉的或被迫的谋求民族兴旺和强国之首选。而大学义不容辞地肩负着揭示自然奥秘的任务、发明器物和开发生产力、启迪思维和创造制度的使命。[1]换言之,大学在国家政治文明和技术革命、制度文明和法制文明的现代化设计中,不仅涉猎自然科学和工艺技术领域,而且在思想和表达领域、制度创新和社会运行机制诸方面形成自己独立的话语和知识,我们分别称之为科学、技术、艺术和哲学社会科学。探索这些领域的行为(揭示、发明、开发、启迪、创造行为)在宽泛的意义上就称为“学术”。这些行为或活动有些征对客观世界,有些是征对主观世界,具有不同的认识手段和现象特征,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创新。
19世纪20世纪初,现代大学制度在内忧外患双重危机的中国被接受下来,它们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技术救国进而达到富国强兵的使命。但它们在中国一生根,就萌发了自身的品格:遵循学术自由、思想解放和谋求制度创新,为中国的现代化探索技术进步和制度昌明之捷径。
二、高校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问题域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革除旧制度的同时,从前苏联引进了大学模式:大学全盘国家化,大学只服务于计划化的国家,大学的学术活动被置于意识形态化的国家意志下;十年“文革”,原来是一场寻求社会正义公平的文化改造演变成了一场排斥学术和知识的革命,错误地将学术当成了政治的敌人;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和教育、科技兴国与强国战略,催化了思想领域的有限开放和创新,学术和知识成了国家公共政策的盟友甚至是先进生产力和文化的主力军。但在教育发展的同时,大学和学人急功近利,“正当”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权尚未形成之时,“不正当”的竞争导致了今天大量的学术失范甚至是学术腐败现象。
这种现象有三种成因:一是许多学人和学者没有受到科学和理性主义的有效训练,不懂得学术自身的规范,无意或有意地侵犯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权利;加之商业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学术人失去了独立思考的人格,学术失去了追求真理的品格,学术成果丧失了对原创性和创新性追求的准则。人们称之为学术失范或学术腐败。二是国家大学管理机构、公共政策在管理大学学术活动中,时有不遵守学术自身规律的措施干扰了正常学术活动比如过程繁杂、等级林立的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应急学术和工程学术。三是商业利益渗透于大学学术领域和精神家园,少数人和机构为了在资源分配和利益取得中取得和占有更多的个人财富,不惜成为商业和实业的“合伙人”,以学术谋财贪利。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高校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重新提出,成为政府、大学和学者愈来愈多思考的问题。
三、高校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的追求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高等教育的先驱蔡元培在北京大学开创“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大学教育和学术理念,到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七条以最高法律效力规定“公民有进行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都包含着对学术自由的倡导和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安排。现代国家和社会中,学术主要由大学的学人承担,这是不争的事实。学术自由在19世纪是征对两个主体:一是指教授在其职业范围内有权讲授他认为正确和好的知识和观点而不受他人的裁决和国家及公权机关对其职业的威胁;二是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和偏好自由的选择课程和教师的权利。因为大学是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受国家、宗教影响的唯知识权力至上的共同体和知识创新、光大精神、弘扬人类福址的学园。[2]当代学术自由在承袭欧洲传统基础上已广泛地与社会其他团体之间,包括与政治团体达成“边界”共识:只要不违背人类社会基本的法律准则和伦理标准,不妨害人类社会共同价值,以思想和科学为研究对象,以创新为目的的学术是自由的。
如果我们依然能认同上述被称之为“洪堡精神”的话,我们就可以概括地演绎和诠释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的现代意义。
第一,学术自由是有限的,但对其限制应严格控制在一定的限制中。只要学术研究和学术观点不危及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原则、道德和伦理,学术应该享受宪法保护和其它相关法律保护的同时,维护宪法原则的神圣和权威;在享受“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表达和研究自由的同时,营造良性的学术环境、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因为只有在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学术良性竞争,学术的良性和正当竞争才能出优秀学术成果和传世性作品。我们因此可以说学术自由是规范下的自由和规范自由。
第二,学术自由诉求的制度和价值。(1)大学的法律地位应该是相对自治,无论是欧美,还是亚洲新型现代化国家,在上个世纪都从立法上完成对大学高度自治地位的确立。国家在财力上以充足的预算保证大学运转和发展,毫不干扰大学和大学的自身政策;即使是私立大学,受基金和企业支持的大学也是如此。(2)大学学术主体,即教师受宪法、大学自治制度和崇尚真理且只唯真理这一人类共同价值观的保护下,相对独立于社会,行使社会批判的权力,甚至可以说是他们的义务。这些社会批判的权力只要不违背人类共同价值和恶意触犯宪法都应当为国家和社会所容忍。(3)大学教师应当相对独立在政治权力、商业利益和技术市场、思想炒作之外。因为政治权力在古今中外都是为了“行动”;商业利益和技术市场无一例外是追逐“利润”、思想炒作都是为了“个人荣誉和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就有“学大为师,身正为范”的学人学术自由立身之本;因为政治权力、商业财富、思想炒作需要的是短期的、暂时的智慧和“轰动”技法,而学术自由需要的是良知和睿智,它的声音是轻微的、逆耳的,却往往是真理之音和智慧之声。
第三,学术规范是保障人人享有正当学术自由的准则。学术首先是学人的共同体,它要么是继承前人和他人知识和学问基础上的传授和创造;要么是在批判错误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知识及体系;要么是另辟蹊径。但在学术分工、思想百家、信息畅通的时代,任何一个学术人在享受学术自由权力的时候都有尊重和保护他人学术自由和成果的义务。因此,学术规范就应当是学人自觉善成的“习惯法”,学术规范和学术自由应当是全人类学人习惯遵守的法律和“宪法”。两者的目的只有一个:促进和保护学术创造、知识创新、服务人类。
不幸的是,这一相对于学人来讲自然而然应当遵守的准则在我国现行高校学术研究和学术管理中被无意或人为地忽略。为了重塑我国高校的学术品格和完善学人的学术人格,许多高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都在以“制订法”的成文方式告诉学人学术研究禁止什么、如何去作学术研究,以及学术失范和腐败现象被揭露出来后的行政及学术处分。我们殷切的希望这些“制订法”能成为“习惯法”,让那些学术失范和腐败现象永远地从中国学术界消失,让我们的学者全心只为学术园地施肥,而不是去除草。
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服从一个目的:保护和促进学术创造、知识创新、服务人类。这是我们大学和学者神圣的使命。我们共同目的精神实质和最高价值就是两个字:创新。我们应有如下共识:保护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多出创新成果。
注释:
[1]详见Maurice Debesse, Caston Mialret,Traite des Sciences Pedagogiques:Tome II,PUF,1971.
[2]参见郑永流:《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学术界》2004年第1期。
(原载《中国政法大学人文论坛》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收入本书编辑委员会编《地中海的红帆——程春明教授追思集》“附录”)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8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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