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里妹子学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619|回复: 5

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被拘15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5-12 23: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04-30 01:57:52 来源: 华商网-新文化报(陕西西安)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一陈姓男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深圳福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法院认为,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

新文化报4月30日报道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深圳一陈姓男子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本文来源:新文化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华商网 http://www.hsw.cn/ )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23: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操"字引发的拘留案:法律真的受到侮辱了吗?
2009-05-02 16:03:03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广州) 

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写了一个“操”字。福田法院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据4月30日《深圳商报》)

    法律就该有免于被辱的尊严

    虽未明言针对对象,但是上诉书中陈某使用粗俗语言的所指一目了然:法院、法官以及可能接触到该法律文书的任何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法律本身。道理很简单,上诉书是上诉人对法院原判和原有司法程序的不满和抗诉,而归根结底,这种不满和抗诉要重新回到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在写下粗俗语言的时候,陈某实际上已经清楚哪些人会读到它,而他想针对也必然会针对的,恰恰就是那些他认为原判中对他不公的司法工作者。


    客观上讲,陈某此举不但妨害了正常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的继续进行,还是对司法权威、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本身的蔑视和挑衅。

    教育未果的情况下,福田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拘留陈某合法合理。问题是仍有人质疑,粗俗语言能否算侮辱?为一个字就把人拘留是不是小题大做?对于多粗俗或者多少粗俗语言才构成侮辱,类似于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指向方的角色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毫无疑问,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实现和维护者,法律的公正和独立要求决定,它是不可以随便被什么人或力量颐指气使、戏弄侮辱的。所以在笔者看来,福田法院此举也非小题大做。因为从恶如崩,如果不严厉惩戒该行为以儆效尤,就会使人对法律的挑衅更加有恃无恐。

    法律尊严不可亵渎,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而只要有审判,大抵都会有人感到不公。对此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正常渠道申诉,而不应该是失去理性的谩骂。因为法律不但不应该是受气包,某种程度上讲,对有意挑衅它的人,还要适度表现出威仪和强势。这跟行政权力常常表现的趾高气扬不同,这是法律维护自身尊严的需要。(赵登岩)

    法律真的受到侮辱了吗?

    因一个孤立的字获罪,至少是近二三十年闻所未闻的。法院本应是最讲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地方,一个“操”字在民间一些地方确有其不文明的含义,但真的考究起来,却成了一个大问题:在我国的汉语言规范中,“操”字的本义是“拿着,握在手里”,引申为掌握(稳操胜券)、德行(操行)、用某种语言或方言说话(操广东话)、做事(操办)、弹奏(操琴)等等,就是不见注有侮辱的含义,如果较真起来,法院又如何引经据典来证实这个字是如何“直接侮辱”了司法工作人员?而“侮辱”一词的含义是“欺侮羞辱”,“侮辱”在法律上是一个罪名,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侮辱他人的行为一为暴力侮辱,二是言语侮辱,三是文字侮辱,前二者够不上,只能算是文字侮辱了,但一个字如何能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且侮辱行为必须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公然进行。此公是写在只有法官才能看到的上诉状,能算是“公然”?依我看,陈某某充其量不过是借此表达一下自己心中的不满意罢了,根本够不上“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之罪。

    一个“操”字不能承受如此严重的罪与罚。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许多矛盾都应从人民内部矛盾着眼,即便是遇到一些人眼中的所谓“刁民”,也应以教育说服为主,从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就此事而言,法院如此处理,只能是加重当事人的愤怒怨气;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能“心底无私天地宽”,在耐心解释判决依据的同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矛盾转化,令其诚敬悦服,改而按照规定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法院和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的形象将发生根本的改观。(心乱飞)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23: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操"字案男子获释后再写5份含"操"字上诉状
2009-05-12 08:06:35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郑州) 

核心提示:今年2月,著名消费者维权人士陈书伟起诉国内某电信公司再次败诉,他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遂在上诉状中写一“操”字,深圳福田法院认为自己受辱,遂于4月23日将陈书伟拘留15日。获释后,陈书伟又写了5份含"操"字上诉状,而福田区法院已同意他用"操"字上诉。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解释,没有侮辱的意思。

、、、
陈书伟穿着很个性,他坚信自己的公益诉讼能成功。(图)

大河报5月12日报道 深圳的陈书伟以惊世骇俗的方式表现他的公益诉讼(本报于2006年11月和今年5月1日、7日曾有报道)。近年来,在陈书伟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努力下,电信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全国约8亿手机用户因此受益。

被释放后立即写申诉书

5月8日,因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中仅写一“操”字而被拘留15天的陈书伟被释放后,闭起门来写材料。昨日下午,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撤销司法拘留决定和复议决定的申诉书”,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复决字第1-5号”复议决定书、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他所作的拘留决定书。

陈书伟说,他对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5个判决不服,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分别写了一个“操”字,区法院以“严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由,对他作出拘留决定书并拘留15天。市中院对他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这是违法和毫无道理的。

陈书伟向本报发来了2500多字的申诉书,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是:

上诉状是写给市中级法院的,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属于先判后审。

《现代汉语词典》对“操”字的解释有8个,没有一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情感,充其量也只是“这德性”;“操”字即使属于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充其量是针对中级法院而不是针对某个审判员。故“操”字不构成对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如果区法院认为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那么对陈书伟执行拘留决定的经办人就不应该是他们,他们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而本案的经办人员偏偏就是原审判员。

区法院自2004年8月后剥夺了他的诉讼权,直到2006年3月才给予恢复,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操”字案背后暴露的问题

陈书伟为什么自讨苦吃跟福田区法院“操”上呢?这是全国电信用户的疑问。

记者采访发现,“操”案的起因绝不是上诉状问题。陈书伟告诉记者,从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电信运营商的“公关”下,福田区法院针对他起诉某电信运营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时间裁定不予立案,长期剥夺他的诉讼权。为立上案,他奔走于深圳市中院、福田区人大、福田区政法委、福田区法院、福田区纪委、福田区检察院、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省纪委等。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关注下,2006年3月才恢复了他的诉讼权。恢复诉讼权后他把一年多来某电信运营商近百个违规之事一一送上法庭。他提出的通信行业的有关“霸王条款”、消费陷阱、垃圾短信、违法收费问题,都得到行政机关和社会的认同并整改。然而,福田区法院都不予以支持。

事实上,陈书伟的公益行动得到了社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2006年年末,以陈书伟为首发起的“万人诉讼维权活动”,披露了电信运营商“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为此批示“严肃整顿通信市场”,随即国家对通信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为此,“万人诉讼维权活动”被检察日报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公益活动之一。

陈书伟与当地法院的较劲儿只是表象,其背后是他与电信运营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斗法。为指导全国消费者有效维权,陈书伟写下了13万字的小册子,对此,某电信运营商发布了《应对“反黑联盟”工作部署》,广东某电信运营商发出《关于应对反黑申诉联盟投诉指南手册的通知》,要求成立部门,监控陈书伟,通过“控制、引导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等途径,封杀“团诉通信运营商的计划”。某电信运营商一份材料显示:该手册分析的问题一旦传播,将引发客户大面积投诉,要求各下属单位“严密把控大众传播渠道,将社会影响面缩减到最小”,确保该手册在报纸、电视、网站上无字、无声、无图。陈书伟打官司难以得到支持,不难发现其背后的原因,但陈书伟还是坚持把它做下去。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陈书伟诉某通信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纠纷,共30多宗。虽然证据确凿,当地通信公司进行了整改,但2009年2月16日、25日陈书伟还是败诉了。他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遂在上诉状中写一“操”字,福田法院却认为自己受辱,遂于2009年4月23日将陈书伟拘留。

“人民输不起这5个官司”

陈书伟的代理人曾照兴说,2008年年底,陈书伟发现了当地某通信公司若干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投诉无果后陈准备作最后一次公益诉讼。陈书伟向福田法院反映,他个人输得起这些官司,人民输不起,希望法院对事别对人,别把他列为“黑名单”依法裁判。

“福田法院判下来的案件有十多个,清一色驳回。由于我认为其中的5个案件对社会对我都比较重要,我不希望这5个案件的判决生效,从而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陈书伟说。那么,这5个被驳回的案件都是什么呢?陈书伟把案件传给本报:

3281号案件:联通公司规定交费必须交纳最低30元,而工商局已确认此规定违法,某电信公司已整改完毕。

3282号案件:要求联通公司必须提供两年收费清单给用户,因为提供收费清单是联通公司的义务,诉讼期效是两年。此问题某电信公司已采取了补救措施。

137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其收费以他们提供的数据作为唯一的计费依据。这个问题某电信公司在2007年已修改了。陈书伟认为由电信给他提供的依据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若是这样,电信公司提供他欠他们10万元话费是否意味着他必须交10万元的话费呢?这个规定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相关条款。

138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不得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而此问题某电信公司已整改。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正式作出答复,运营商应为用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从而达到减少垃圾短信和杜绝被乱收信息费的目的。

149号案件:联通公司和陈书伟在深圳中院达成和解,其中规定联通公司必须尊重陈的公益行为,但联通公司却发文称他为“著名维权分子”,对其投诉也不给予对等答复。他以联通公司违约提起诉讼。

为何想到一个“操”字

如何让这5个案件改判是陈书伟头疼的问题。陈书伟说,若按照正常方式提起上诉,则中院还会维持原判。“5年来,福田法院先是剥夺我的诉讼权一年多,接着又全部判我败诉,我不服上诉,都是维持原判。我要求两级法院判后释疑,但都不予理睬。”

“如何把我的愤怒表达出来呢?我这时想到一个字‘操’。”陈书伟说,“我的上诉状是写给中院的,但区法院审案法官必然会看到这个字,会不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你必须给我送交上诉状;我写在上诉状上而不是在法庭上说‘操’,法院既无法引经据典说‘操’字是骂人,更无法引用法律就认定我在上诉状中说了‘操’就是骂法官。”

陈书伟称,当时他设想会有两种后果:一是福田法院不移交上诉状,会通知三大通信公司配合他们报复他,以解心头之气;二是把他拘留。第一种结果无所谓,本来的现实就是这样,他们生气才能明白他的愤怒。第二种结果也无所谓,他在2006年就被福田法院威胁要拘留。上诉状寄出后,他对朋友说他创造性地在上诉理由中写一个“操”,既能表达他的愤怒又给法院出了个难题。

5份“操”字上诉状已受理

5月6日下午4:30,记者在福田区法院官方网站“福田法院的BLOG”留言并请该院回复,但很快留言被删除。5月11日12:11,记者把陈书伟的申诉材料放到该院的博客上并请发表看法,不一会儿大部分内容被删除。

“我再一次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坚持不修改上诉状。也许是媒体的报道起了作用,原先口口声声要我修改上诉状的福田区法院法官,竟同意我用‘操’字的上诉状上诉了。”陈书伟说。

据了解,昨日上午,深圳市中院已受理了这个“操”字案。

新闻回顾: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被拘15天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一陈姓男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深圳福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法院认为,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 (本文来源:大河报 作者:孙斌)
发表于 2009-5-18 11: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姓男子太无聊!
敢用污秽语言辱骂人,受到处罚后,又回头说根据字典那个“操”不是污秽言语……
我们都知道有个忌讳动词原来写作“入”,现在北方人按照口语读音普遍把它写作“日”,使得不懂古音的著名作家阿成胡乱解释说“日”是个象形文字。可是《新华字典》的“日”并没有这个义项。《新华字典》没有这个义项,并不妨碍社会上人们这么写,比如有篇获奖小说,题目就是《狗日的粮食》。
陈姓男子写了那个字,跟“日”一样,是一个公认的替代字。
好汉做事好汉敢当。辱骂了别人,敢于承认,好歹还有点光棍的气概。
骂过了人,却企图狡辩,这样的人,我唾弃!
发表于 2009-5-19 19: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骂人男子狡辩说:“法院既无法引经据典说‘操’字是骂人,更无法引用法律就认定我在上诉状中说了‘操’就是骂法官。”
不知道《汉语方言大词典》算不算“典”?能不能“据”?
以下是我查找的情况:
《汉语方言大词典》(P7224)【操】:“⑤<动>男子的性行为,多用于詈语。㈠黑龙江。洪峰《极地之侧》:‘操他妈的!邪门了!’㈡中原官话。江苏徐州。㈢江淮官话。江苏淮阴、镇江:‘操你家亲娘。’”
发表于 2009-6-30 20: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余少平 于 2009-6-30 20:16 编辑

经过历次运动,尤其是大革文化命之后,我们的词典是越来越干净了。
过去我们中国人常取笑英美人的虚伪:吃鸡都不肯说鸡“腿”、鸡“胸”,非得说“白肉”“黑肉”!
可是我们自己的辞书也变得跟他们一样纯净(虚伪?)了!他们的辞书里面没有fuck,没有cunt,所以我们的辞书里从六十年代起也跟着取消了这样一些名词、动词……
我看到的牛津词典中是没有fuck,也没有cunt的,可是,假如一个美国人用这样的词来对付法官,难道法官就因为纯净的词典中没有这样的污秽词而不定他个“藐视法庭罪”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湘里妹子学术网 ( 粤ICP备2022147245号 )

GMT++8, 2024-4-19 22:11 , Processed in 0.096104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