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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6: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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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健明,原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现旅居加拿大。
1 汤勤福在《近十年来唐代妇女研究述评》曾对九十年代以前的研究作了一些分析,可参看。文载《中国史
研究动态》1990年1期,页7-12。
2 参牛志平《简评〈唐代妇女〉》,载《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页135-143;此
文近已收入牛志平《唐代社会生活丛论》,太原书海出版社,2001年,页35-44。
3 伊佩霞在《中国社会的婚姻与不平等》指出不平等现象在中国是普遍的现象,在政治、社会、经济、地理
各方面都存在不平等的现象,男女地位只是其中的一项。见Patricia B. Ebrey, "Introduction", in Marriage and
Inequality in Chinese Society, ed. by Rubie S. Watson & P. B. Ebrey,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p.1.
4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以为娼妓的思想与精神是自由的、解放的、流动的,而良家妇女的精神是拘束
的、羞涩的、桎梏于礼教的,所以没有甚么真情,也就不能做甚么真情流露的诗。(上海文艺出版社影印本,
1990年,页98)但高氏能指出唐代妇女的最大成就在于诗词及其因由,在解说上似更有所见。
5 唐代寡妇再嫁的现象很普遍,但不应完全说是因为唐人贞节观念淡薄所导致,因为在当时的胡化婚姻礼俗
中夫死再嫁本是寻常事,参张金同《胡族婚俗与唐代寡妇再嫁》,载《甘肃社会科学》2001年1期,页77-80。
6 陈弱水便曾指出今本《女论语》为十二卷而《新唐书》作十卷,今本没有言及古代贤德的妇女及并不是对
话的体例,且现存有关宋氏姊妹的记载都显示二人并非完全遵从传统礼教规范的女性,因此他怀疑今本《女
曌论语》并不是宋氏姊妹原来的著作,见陈氏论武与初唐政治中的女性意识的英文论文,Chen
Jo-shui,"Empress Wu and Proto-Feminist Sentiments in T'ang China", in Imperial Rulership and Cultural
Change in Traditional China, ed. by Frederick P. Brandauer & Chun-chieh Huang,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pp.103-4及115-6。
7 陶晋生《北宋妇女的再嫁与改嫁》便指出当时士人不太愿意写出寡妇再嫁的事,因此北宋记载节妇的传记
较再嫁的寡妇多,并不能证明北宋有较多的寡妇守节。文载《新史学》6卷3期,1995年9月,页1-26。
8 张邦炜《婚姻与家庭:宋代》便以为唐代是属"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的时代,而宋代则"婚姻不问阀阅",
是中国封建婚姻史上的一大变革。(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页98-120)张氏的说法指的是总体的现
象,但可反映出唐代婚姻并不能说多由妇女自主而没有太多限制。
9 杨玉峰《传奇小说反映的唐代妇女贞节及地位问题》便曾质疑唐代妇女有公开社交的说法,他以为唐代传
奇所见的不过是士大夫与妓女的交往,不能推论出唐代妇女都有公开社交的机会,文载《明报月刊》,1986
年1期,页179-182。杨文能指出某些推论的过当,惜他也没有注意传奇以外的史料确有其它阶层男女的公
开交往。
10 耿慧玲《从神龙宫女墓志看其在政变中之作用》指出到了武则天参政以后,唐代女子参政才是正式的,及
至玄宗诛太平公主后,女性的参政明显受到压抑。(文载《唐研究》第3卷,1997年,页231-258)可见唐
代女子参政本是一特定时期的现象而已。
11 罗龙治《唐代的后妃与外戚》便以为唐代后妃与宦官的擅权宫闱,主要的是由于山东世族和李唐皇族的对
立。山东世族以家学礼法自高,鄙视李唐皇族而不欲与之联姻,故李唐皇族的后妃多娶自胡族或胡化之关陇
系统之女子,而其时之宫闱宦侍亦皆出身今日之福建、广东、四川、云南等边境地区之蛮族或蛮夷化之汉人。
此等异族或异族化之后妃宦侍,与李唐皇室结合为一个胡汉杂揉的统治阶级,于是山东世族遂受其压抑而沦
为政治上的二流角色。故唐代后妃宦官的擅权,实为胡汉文化冲突调和过程中,所产生之新的政治问题,后
妃宦官代表胡族文化之执行者,山东世族代表汉族儒家文化之执行者。(台北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78年)
这个论调明显过分推衍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的说法,以胡汉文化的冲突作为解释唐代多妇女干政的
单一因素,也是忽略了这不是一个长期而正常的现象。
12 参见牛志平《唐代妒妇述论》及《谈唐代"惧内"之风》,载《唐代社会生活丛论》,页77-87及88-96。
13 在现代华南地区仍有妇女不落夫家(包括长住娘家)的婚姻现象,可参马建钊等编《华南婚姻制度与妇女
地位》(广西民族出版社,1994年)一书所收各篇不落夫家的论文。
14 不过,王文论述中晚唐社会的形态方面,似没有注意晚唐士族通过科举垄断仕途而形成进士家族与官僚世
袭的现象(可参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页237-267);而全文只有三个统
计表,却每一个表在计算百分比上都有错误。
15 可参杜芳琴《中国历代女主与女主政治略论》,载杜氏《发现妇女的历史──中国妇女史论集》,天津社会
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页104-134。
16 可参见Patricia Ebrey, " Women in the kinship System of the Southern Song Upper Class ", in Women in
China: Current Directions in Historical Scholarship, edited by R. W, Guisso & S. Johannesen, New York:
Philo Press, 1981, pp.113-128;及 Ebrey, P. B. & J. L. Watson ed., Kinship Organiz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1000-1940,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中文简介可见陆鸿基《中华妇女史研究—
—综述一些近年的外文著述》,载张妙清等编《性别学与妇女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75-95。
17 在段氏以前,杨兴安《唐代的女性》便因唐代女性有营商及有财产承继权,而认为唐代妇女无须绝对依赖
男性,因此唐代的妇女有较高的地位。文载《明报月刊》1990年8月号,页94-97。这更明显夸大了个别例
子的普遍性及作了过分的推论。
18 实则武则天纵使有提高妇女地位的心态,她也不是直接去与传统规范抗争,而是尽量采取妥协的办法,可
曌参陈弱水上引论武与初唐政治中的女性意识的英文论文,页77-116。
19 R Guisso 已指出在儒家思想中,尊卑意识较男女之别为明显,见氏著 "Thunder over the Lake: the Five
Classics and the Perception of Women in Early China", 载Guisso & Johannesen 合编:上引书,页47-62。
20 见史睿对本书的评论,载《唐研究》第七卷,2001年,页569-575。史氏批评本书的缺失多有所见,有些
地方或许评论较苛。
21 作者在本书页291引董家遵及聂崇歧的论文,竟称他们为台湾学者,实则董、聂二人都居于大陆,且是著
名的历史学者和社会史学者,不能因他们的论文收于台湾出版的论文集,便称为台湾学者。
22 实则晋唐士族信奉佛教的甚多,可参谢重光《读开业寺碑论晋唐时期士族与佛教寺院的关系》,载《隋唐
佛教研究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页280-296。
23 Kathryn Ann Tsai 在翻译释宝唱《比丘尼传》时便指出书中言及女尼65人,其中53人知书识墨,不少比
丘尼出身望族,显示她们多来自上层社会。见氏译Lives of the Nuns: Biographies of Chinese Buddhist Nuns
from the Fourth to Sixth Centuries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4, p.7-8)作者如能加以对比,
更能突出士族比丘尼在中国中古史上的重要性。
24 汤用彤《隋唐佛教史稿》已指出东晋南朝初年,《十诵》盛行于南,而《僧祗》颇行于北。约至梁时,北
方有道覆律师,始创开《四分》。慧光承之,此律遂光大。延至隋唐,《四分》遂为律之正宗。(北京中华书
局,1982年,页175)可见《四分律》盛行于唐,并不全是政治的因素。
25 此点曹仕邦《中国佛教史学史——东晋至五代》第二章《梁武帝与中国佛教史学传统的建立》及第四章《〈比
丘尼传〉——专门记述除馑女事迹的类传》都有近似的看法,台北法鼓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
页29-45及59-65。
26 有关南朝时期僧正的职掌,白文固《南北朝隋唐僧官制度探究》及谢重光《晋——唐僧官制度考略》尚没
有具体论述普贤的职掌范围(二文已收入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
版社,1986年,页266-277及323-350),后来二人合着《中国僧官制度史》则以为宝贤全权监管京城一带
的尼僧事务(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页28)。二氏的说法与本书相同。
27 宗教在塑造中国妇女的自我认识、价值取向及道德意识各方面,都有其重要性,可参考郭佩兰《性别研究
与中国宗教传统》,载张妙清等编:上引书,页151-169。
28 据孙国楝《唐宋之际社会门第之消融》所统计,唐肃宗至昭宣帝151年中,可统计官员718人,其中仅有
26人径以科举上达,占总人数足百分之四。文载孙氏《唐宋史论丛》,香港龙门书店,1980年,页279)吴
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也指出贫寒者及第始于贞元以后,人数终是少数(页268-270)。
29 最近,李剑亮《唐宋词与唐宋歌妓制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亦提出词与音乐的结合,也是以歌
妓为其中介,因此认为歌妓制度为词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一块不可缺少的文化土壤,但李氏也指出歌妓的文
化价值正是在与词人的交往中得到部份的体现。李氏的看法似较中肯与审慎。
30 徐君、杨海合着《妓女史》以为现代意义上的妓女一词,主要是指以出卖自己的肉体来换取嫖客钱财的市
妓,而中国传统的女妓是指出卖自己的色艺来换取钱物的女子。(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页2-3)此个
定义似较恰当。
31 荷兰学人高罗佩在《中国古代房内考》便曾指出唐代男性与艺妓的交往中,摆脱家里的沉闷空气,渴望与
女性建立一种无拘无束、朋友般的关系,可能较肉欲的满足为重要。因此,唐代名妓的传记中,总是先提及
艺妓的歌舞技艺和善于应对,而动人的姿色总是放在第二位。(李零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页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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