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里妹子学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895|回复: 7

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通过审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7 11: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51013/100714625.shtml

昨日,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通过审议。
 
  “拾遗奖励”3年前就引发热议
  
  据悉,市政府199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表示,“但从条例颁布到现在已经足足二十多年了,真正的奖励相对是比较少的。广州拾遗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左右,涉及到的金额均衡来说每年基本也就是10万块左右。”
  
  2012年《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10%的“拾遗奖励”一事就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这有利于失主找回遗失物;但也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本是应该大力推崇的优良道德品质,如果用金钱奖励是一种倒退。本次通过的最终《规定》版本中还是保留了10%的“拾遗奖励”的规定,其中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此,骆振辉表示:“从政府层面进行奖励,是因为根据这些年制定出台规定之后的情况,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到失主,既然这么主动、这么积极去找到物品的失主,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方式给予一些奖励。对于拾遗物品的估价,要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他同时表示,本《规定》作为服务群众的政府性规章制度,在本着“为人民服务”、“便民、利民”宗旨的同时,进一步依法维护遗失物品权利人的权益,更好地弘扬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不该奖励拾金不昧来源:人民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2-02/14/c_111520012.htm






美堂漫画

广州拟规定按拾获财物价值10%奖励拾得人引争议

该不该奖励拾金不昧

支持者:法律规定须向拾得人支付费用

反对者:奖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月10日悄然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上,将连续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并放大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与上相对应的另一条规定则是: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无失主者则拍卖后支付此报酬。

  负责发布《规定》的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新闻发言人认为,该规定实际上在执行了近30年、去年底才废止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中也有,只是平常少有人去关注、实践中也少执行而已;这次继续出台并强化之,主要还是为了加强对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

  《规定》同时也强调,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损毁拾遗财物的,一经查实,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规定》一公布,拾金不昧到底要不要奖10%,引来广泛争议。  

  碰撞

  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实际工作中,拾得人首先要妥善保管拾遗物品,还要打电话、发微博找寻失主,若联系失败须将物品交到公安机关,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请求权。现实中无论拾获次数还是拾遗物品都可能最多的群体——出租车司机,其中就有不少人建议,若法律能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予以肯定,将对遗拾双方非常有益。

  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拾遗物品招领处警员

  失主付费物权法早有规定

  “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

  此外,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

  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红

  发达国家奖励比例更高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完全靠道德或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就连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报酬5%;日本则更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报酬。

  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 彭 澎

  职业便利者应降低奖励

  奖励办法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避免金额太大令奖励变味;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等,其奖励比例应该适当降低;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如辛苦凑齐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 谈 方

  奖励是对道德的侮辱

  “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

  某媒体记者

  给道德高尚者头顶抹灰

  贪财之人绝对不会因为10%的奖励就将失物归还,而物归原主之人又没有必要贪图这10%的额外奖励,如此规定等于是给道德高尚者的头顶抹了一层灰。

  人民网甘肃频道网友

    (记者罗艾桦)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拾金不昧该不该奖?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2/14/c_122699245.htm



  拾金不昧或可获10%实际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2月13日《广州日报》)拾遗有奖?对此,支持者认为公平合理,体现了社会进步;反对者则认为奖励不能挽救道德,这样做实属荒唐……

  反对

  用金钱买道德

  是一错再错

  拾金不昧可获奖励问题也不少。一者,看似扶道德,实则是推道德;二者,奖励由谁承担要合计好;三者,拾物皆奖,不可操作。拾物有奖,很容易理解为“有偿失物招领”。可拾金不昧是几千年的道德风尚,我们弄丢了已经对不起祖宗了,这都是金钱惹的祸,如今再来个“有偿失物招领”,用金钱来买“道德”,是一错再错,是道德的进一步倒退和滑坡,不可为。

  既然是为了挽救道德,防止道德继续滑坡,这个责任是大家的,换言之,是政府和社会的,不是个体的,不能说甲丢失了物品,反倒要甲出钱奖励拾金不昧的“好人”,拾金不昧的人也不能自个儿要求丢失物品的人付“奖励”,否则,就不是奖励,而是索取报酬了,拾金不昧变成了“拾金取酬”,还叫什么好人好事,还算什么道德?

  奖励拾金不昧,并非金钱不可,而是根据拾金不昧者的自愿,对一些不要物质奖励的拾金不昧者,可以从精神上给予重奖,以弘扬可贵的道德品质。对于愿意接受物质奖励的,不能笼统地说按“失物价值10%”奖励,因为有的失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文件、证件、信件以及婴孩儿等生命,如何用货币衡量?该奖励拾金不昧者多少?因此,“拾物有奖”,有很多不可预见的事,不具备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产生矛盾。退一步说,即使要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而且获得了全社会多数人的支持,这个比例也是有问题的,而“拾物有奖”由失主承担“奖励”,实则是“有偿拾物”,道德已经变味,可以休矣。

  王捷

  支持

  有奖公平合理

  是社会进步

  政府规定对拾金不昧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保持拾金不昧,也丝毫不影响这种品德的高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与拾金不还或主动索取高额回报有本质的区别,正如报道中所说那样,“拾金”者要妥善保管物品, 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是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的确也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制度规定对“拾金”者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不仅体现出合理与公平,同时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表彰与肯定。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在这里解释是“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等,无论是政府在拍卖失物后按10%比例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更不能依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拾金不昧并婉拒酬谢和奖励的精神值得讴歌,而“拾金”后接受失主酬谢或政府奖励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赞扬。

  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奖拾金不昧的是非,传统的失物大多可以用经济价值直接衡量,拾金不昧是基于拾东西不犯法的基础上所体现出的一种美德,也与“价值不大”有一定的关联,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把拾金不还作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犯罪,也是基于现代的失物价值已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失物可比,有些失物已不能完全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某些特殊的失物可能还会引发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奖励拾金不昧者,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对这一品德的发扬赋予了更多理性的含义,退一步说,从传统意义上的“拾东西不犯法”到法治社会的“不当得利” 是一种进步,从拾金不昧到拾金不昧有奖则更是一种符合现代文明的进步。

  朱永华

  评判

  拾遗有奖更现实

  与不昧不矛盾

  拾遗有奖本质上与拾金不昧行为并无直接冲突,前者只是以物质形式对后一种行为予以肯定,并没有对拾遗者的主观意愿形成强制干涉。也就是说,即便相关规定明确了拾遗者的某种权利,但拾遗者在履行“不昧”义务的同时,既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对权利的放弃,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应该看到,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没有明确权利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拾遗者对拾物予以妥善保管,并履行对失主的寻找、告知、交公等义务,这种费力不一定讨好的赔本事情,不是所有人都会乐意去做的。

  相反,如果能明确界定拾遗者的权利和义务,在鼓励拾遗者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的同时,对失主也提出必须践行悬赏承诺、按实际支出为遗失物支付保管费、按比例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等具体要求,这样就能很好地平衡拾遗者和遗失人的利益,有利于失主的物归原主,拾遗者也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了一定的回报。这种双赢的效果,反过来,也会对弘扬助人为乐的时代精神、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实,关于“拾遗有奖”,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早已作出了类似的表述: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对拾遗者实行奖励的做法,虽然离公认的道德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但它并没有逾越法律所提倡的范畴。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公益招领平台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拾金不昧固然应该提倡,但“拾遗有奖”或许更为现实。

  梅广

  观察

  奖励作用更大

  关乎实践无关道德

  “拾金不昧有奖”无关道德却关乎社会实践。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可是怎么鼓励呢?可以想象,搭上时间、金钱去送一趟拾得物有多少人会去做呢?不排除有道德圣人的存在,但芸芸众生离道德金字塔的顶端还有一大段距离。道德说教虽不是绝对不起作用,但至少说效果甚微。

  现在人们对社会重奖见义勇为已经不再争论。常说“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那么试问: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算不算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时间就是金钱的今天,主张“拾金不昧有奖”并不过分吧?

  有人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谢也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手段。”这种观点纯属杞人忧天。道德从来就不是社会的底线,法律才是。至于“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则更是臆想了:如果是不法分子,他还有必要去领这个“拾金不昧奖”吗?10%难道比100%更有诱惑力吗?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显而易见,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明确此“必要费用”的比例,而《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将这个“必要费用”具化为“10%”而已。

  鲁开盛

  ■三言两语

  ●奖励制度化了,还能叫拾金不昧吗?这是在有意无意地把拾金不昧从道德词典里删除。对于有些人来说,为了避功利之嫌,反而可能故意不拾,或者捡拾了不把财物上交、归还。

  ——毛建国

  ●“拾金不昧”毕竟是一种道德行为,“拾金不昧有奖”符合制度理性却对道德伦理构成相应的冲击,从而很难具有可操作性。

  ——陈一舟

  ●无主失物拍卖之后,10%奖励了拾遗者,剩下的90%将如何处理?作为管理失物与寻求失主的相关费用,显然花不掉。但如果收归国库,其处理方式又该如何保证公开与透明?

  ——刘鹏

  ●对于拾金不昧还是需要在一定限度内给予感谢,无论是主动感谢,还是被动索取,只要合理,都该给予满足。

  ——房清江

  ●拾物有奖对于拾到者来说,是好事;对于失主来说,物归原主哪怕损失10%,也是好事。所以拾物有奖,皆大欢喜。

  ——汤志勇

  ●为了倡导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失主作为“失而复得”的受益者,也应主动向拾金不昧者支付一定的“好处费”,至于拾金不昧者要不要,那是另一回事儿。

  ——李继彦

  ●确定一个酬金占遗失物价值的合理比例,一则指导法院判案实务;二来便于定纷止争;三来最主要的,还是体察人性,还能起到引导社会风尚的作用。(于立生)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拾金不昧者要不要奖励、如何奖励?来源:http://news.cjn.cn/cjsp/dp/201501/t2597079.htm

    据新华社电 路边拾到万元现金,贫困女大学生陈志超毫不犹豫,在寻找失主未果的情况下,立即交给了警方。这种拾金不昧的可贵精神既感动了许多网友,也打动了她所就读的山东体育学院。学校决定对她进行全校通报表扬,并减免其接下来的3年学费,共计14400元。(京华时报 01-11)

  陈志超家庭贫寒,父母在家务农,还是靠贷款和找亲朋好友借钱才凑足了大一的学费。但是,她下公交车时在路边捡到一万元钱,马上寻找失主,未果,立即毫不犹豫的将钱交给了“警察叔叔”,并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失主。

  一万元完璧归赵,失主失而复得,陈志超受到了山东体育学院全校通报表扬,并减免其接下来的3年学费,共计14400元。一还一收的过程中,满满的正能量,皆大欢喜。

  一时间对于拾金不昧者要不要奖励、该如何奖励引来大家的讨论。对此,1月12号的《北京晨报》以《对穷孩子奖惩别任性》为题,发文提出了“拾金不昧该如何奖励、拾金索酬又该以多少为宜”的问题。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被捆上了道德与法律的枷锁,拾金不昧是责任,拾金而昧被界定为非法占有。对于拾金不昧者,大家多以“品德高尚”进行精神上的鼓励了事,而对于拾金而昧者往往口诛笔伐。就像前段时间人们都把目光聚焦在“昧了2200元”的警察叔叔身上一样,对于两个捡到3700元的学生又有多少关注呢?如果拾金不昧仅仅是精神上的鼓励,就会出现“捡到500元的手机索要800元的报酬”的现象。

  仅仅把拾金不昧看成是公民的社会责任进行精神上的鼓励,这样的结果只能让失主心安理得,让拾金不昧“不值钱”。要知道,拾金不昧是公民的社会责任,失物失而复得失主也有“感恩”的社会责任。2012年十月一号《重庆商报》以《拾物酬谢20元谁尴尬》为题报道了一则拾金不昧的故事:的哥余师傅开车将旅行箱、笔记本电脑、去香港的护照送到失主手里,结果承诺当面酬谢的失主给了余师傅20元酬谢费。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就引来人们对拾金不昧者该不该奖励、奖励多少的大讨论。

  两年过去了,今天发生在陈志超身上的事再次证明了“拾金不昧”精神不仅在传承,而且拾金不昧的行为也“越来越值钱”。

  在公德被物化的当下,与其让“拾金不昧者”获得报酬遮遮掩掩、欲拒还休,不如国家出台相关条例,对拾金不昧者的报酬“明码实价”。对于见义勇为,国家设立了“见义勇为奖”,那么,对于拾金不昧何不设立“拾金不昧奖”呢?回看拾金不昧的陈志超,假如山东体育学院只是对其通报表扬,试问其以后三年的学费咋办?不是说拾金不昧了,就有资本够资格“索要”酬谢费了,而是拾金不昧了,除了精神上的鼓励,还应该受到尊重受到相应的物质上的奖励。

  关于拾金不昧者如何奖励,2012年广州出台《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广州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将拾金不昧奖励具体到数字是对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规范,与其以“谴责”的方式去“堵”拾金而昧者,不如以“奖励”的方式来“疏”拾金不昧者,一方面国家设立“拾金不昧奖”,另一方面失主也要拿出相应的诚意,对拾金不昧者表示感谢,这样在面对社会公德被物化的挑战下,拾金不昧精神才能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发扬光大。(长江网 李长安)

编辑:张亮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拾金不昧该不该物质奖励

来源:http://images1.wenming.cn/web_ss ... 120720_767568.shtml

    拾金不昧物质奖励是否可行?

  王乃偲(天津南开中学):我觉得可操作性不强。如果遗失者不愿奖励,拾遗者难免心中不痛快。谈不妥价格,双方可能发生争执、恶语相向,甚至对簿公堂。好事也会变坏事。

  张怡聪(陕西远东二中):拾金不昧,“不昧”就在于捡到东西不据为己有。奖励10%,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张飘雪(北京教育学院附中):我认为,拾金不昧有物质奖励完全可行。但最好还是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没有必要非得强制给予或是接受。

  倪佳越(陕西远东二中):在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下,等待人们自觉履行义务似乎是一种奢望。所以,给予物质奖励是弘扬传统美德的最有效途径。

  于晓云(天津南开中学):这种行为无可厚非,但如何实施是个难题。10%怎么算?比如一部旧手机不能用购买时价计算,存折和信用卡不能按里面的钱来计算,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又可能超过其原有价格。

  朱伊琳(陕西远东二中):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既然法律上有类似规定,就代表社会、政府对拾金有偿交还是认可的。

  靳超(北京教育学院附中):失主的东西如果找不回,损失更大。奖励拾遗者,受一点损失不为过。拾遗者要将东西交还失主,势必会耽误个人时间,辛苦应该有所得。

  奖励10%就不能算学雷锋做好事了吗?

  王益康(陕西远东二中):人们重视社会的精神鼓励,但也有一部分人乐于接受物质奖励,这些不足为怪。拾到东西,能够主动交还失主,就值得表扬。

  张晨(天津南开中学):美德中夹杂了物质利益,有点变质。但纯美德的精神追求,大部分人只会用这个标尺要求别人。还不如务实一点,先物质奖励,等雷锋精神处处开花后,就无人再功利了。

  翼泽华(北京教育学院附中):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可是硬性规定奖励,会把人与人之间的温暖善行变成一种物质交换。这与雷锋的无私奉献大相径庭。

  韩瑞(陕西远东二中):我认为物质奖励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民道德素养,弘扬传统美德。只要方法确实有效,奖励10%与学雷锋并行不悖。

  韩熠(北京教育学院附中):若非要将高尚的行为用物质的标准来衡量,就会演变成一种扭曲的、变了味的社会道德风尚,变了味的学雷锋做好事。

  吕思遨(天津南开中学):美德的“鲜花”不妨是由“拜金主义”的粪水浇灌大的。只要能够涌现出拾金不昧者,学雷锋为何不可以被利益驱动一下呢?

  今天,我们怎么学雷锋?

  李姝妍(陕西远东二中):勿以善小而不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与雷锋常说的“这是我应该做的”一脉相承。今天,从小事做起帮助别人,就是学雷锋。

  申畅(天津南开中学):人们学雷锋,总喜欢把“精神”与“物质”对立起来。今天学雷锋,我们不妨像拾金不昧有奖励一样,把“精神”与“物质”统一起来,劝德扬善。向善、向德、向美,就是学雷锋。

  朱伊琳(陕西远东二中):我的一位邻居曾丢失了钱包,证件和银行卡都在里面。好心人捡到后,多方寻找还给他。邻居要拿几百元酬谢,被对方谢绝,只收下了一封感谢信。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认为,学雷锋,精神的收获远比物质更让人享受。

  吕思遨(天津南开中学):今天学雷锋,就是通过雷锋的形象反观自身。在生活中做正直、善良的人,用高尚的道德标准完善自己,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勤奋学习。

  邹一凡(北京教育学院附中):人们对拾金不昧似乎有“洁癖”,仿佛接受了失主的酬金,事情就变了味。我认为,学雷锋也该与时俱进,只要没改变做好事的本质,这样的行为就让人肃然起敬。

  王璐(北京教育学院附中):拾金不昧,是我对学雷锋最早的认识。今天学雷锋,我想说的就是常态化、多样化。助人为乐、刻苦勤奋、孝敬父母、邻里和谐,都是学雷锋。

  感谢本栏目指导教师:王志辉(天津),陈蕊、闫娟(北京),刘鹏、吕洁(陕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拾金不昧



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GatS1IJmwtnej2Y_H_


   成语,发音 shí jīn bú mèi ,指良好的人的道德和社会风尚。出自清·吴炽昌《客窗闲话·义丐》:“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曰‘拾金不昧’。”清·《歧路灯》第一百八回:“把家人名分扯倒,又表其拾金不昧。”

中文名拾金不昧外文名shí jīn bú mèi 拼    音shí jīn bú mèi释    义指不占小便宜的道德和社会风尚出    处《客窗闲话·义丐》

目录





基本信息

简介词目:拾金不昧

发音:shí jīn bú mèi

释义:金:原指钱财,现泛指各种贵重物品;昧:隐藏。拾到东西并不隐瞒下来据为己有。指不占小便宜的道德和社会风尚。

【近义词】:路不拾遗

【反义词】:贪得无厌、财迷心窍

【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出处清·吴炽昌《客窗闲话·义丐》:“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曰‘拾金不昧’。”清·《歧路灯》第一百八回:“把家人名分扯倒,又表其拾金不昧。”
原文:



秀才何岳,号畏斋。尝夜行拾得银贰百余两,不敢与家人言之,恐劝令留金也。次早携至拾银处,见一人寻至,问其银数与封识皆合,遂以还之。其人欲分数金为谢,畏斋曰:“拾金而人不知,皆我物也,何利此数金乎?”其人感谢而去。又尝教书于宦官家,宦官有事入京,寄一箱于畏斋,中有数百金,曰:“俟他日来取。”去数年,绝无音信,闻其侄以他事南来,非取箱也。因托以寄去。夫畏斋一穷秀才也,拾金而还,暂犹可勉;寄金数年,略不动心,此其过人也远矣 。
译文:



秀才何岳,自号畏斋,曾经在夜晚走路时捡到200余两白银,但是不敢和家人说起这件事,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第二天早晨,他携带着银子来到他捡到钱的地方,看到有一个人正在寻找,便上前问他,回答的数目与封存的标记都与他捡到的相符合,于是把钱还给了他。那人想从中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捡到钱而没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东西了,(我连这些都不要),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钱呢?”那人拜谢而走。他又曾经在做官的人家中教书,官吏有事要去京城,将一个箱子寄放在何岳那里,里面有金数百两,(官吏)说:“等到他日我回来再来取。”,去了许多年,没有一点音信,(后来)听说官吏的侄子为了他的事情南下,但并非取箱子。(何岳)得以托官吏的侄子把箱子带回官吏那儿。秀才何岳,只是一个穷书生而已,捡到钱归还,短时期内还可以勉励自己不起贪心;金钱寄放在他那数年却一点也不动心,凭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他远过与常人。

意义:



拾金不昧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文中叙述了穷秀才何岳两次还金的故事,表现了何岳的高尚品格,至今仍有教育意义。

示例:



我们每个人都应从小养成这样的的好品德,这对于每一个人的成长都有很大的意义。

拾金不昧算不算美德



    物权法草案新规“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了钩,拾金不昧究竟有没有变味?这究竟是不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

拾金不昧的定位“拾金不昧”一直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的。应该说,由于教育的作用和影响,我们大多数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当作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义务来看待,当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但在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法律的戒尺来确立拾金不昧的意识,时常引起争议。


有学者认为,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样要受到处罚,而到了现代社会,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其实也早已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不昧实际上是法律的起码要求,否则就意味着违法侵占。


调查结果也显示,当我们一厢情愿地期待单纯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拾金不昧现象如今并不尽如人意,人们对丢了东西能否找回来的期望值已经大大降低。拾金不昧是停留在道德层面还是纳入法律范畴去宣传教育、规范行为,已成为一个难题。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认为,“拾金不昧”不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而是属于传统道德底线,是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防线。只有寻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让这种社会意识从孩提时代扎根,成为人们必备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扬光大。





拾金的补偿问题



拾金不昧需不需要补偿对于失物复得,一般失主肯定对归还者表达谢意。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会不会变味,随着不断增多的失物归还索要补偿事件见诸报端,中国人几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质,在今天的社会里反复遭受着“拷问”。


作为规定有形物的归属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无法回避拾金不昧这一话题。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就认为,凡是捡到东西了,都要给钱,不给钱就可以留置,这与传统的社会公德是相互矛盾的,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拾金不昧。复旦大学高丽建副教授也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遗失物付费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量化,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行为庸俗化。


也有专家认为,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等于把道德要求写进了法律,这显然拔高和夸大了普通人的思想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容易导致拾得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北大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写进了归还遗失物有权索取必要费用的新规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

拾金不昧应该怎样补偿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遗失人须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同时,还规定若未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其实,调查发现多数人在自己丢掉东西失而复得后,愿意给返还人适当补偿或者馈赠,但人们经常困惑的是究竟该补偿多少。


补偿究竟包括些什么内容,实际生活中也不是完全依照现行民法通则执行,而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按总额的百分比来支付;有的支付费用的同时适当小额酬谢;有的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来支付。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认为,应大胆借鉴德、日等地民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者的补偿立法。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则认为,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只是确定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赔偿这一原则,具体的操作是很复杂的,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可以通过法院判例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对拾金不昧者的补偿,物权法只是规定一个原则,而具体如何补偿主要还是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物权法草案最后如何从法律上规范拾金不昧行为,还有待审议。人们期待通过后的法律给“拾金不昧”带来一种适应现代社会、更易于为遗失人和拾得人接受的全新内涵和理念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1: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对下面的事件引出的“奖励拾金不昧有损道德否?"的辩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请对下面的事件引出的“奖励拾金不昧有损道德否?"的辩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要求:观点鲜明,阐释精要,60字左右。(5分)  

事件:“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 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此消息一出就引起了广泛讨论,有人举双手赞成,也有不少网友持反对意见。


示例一:不会。那些拾金不昧的人是我们的这个时代的道德守护者,他们应该得到尊重,而奖励正是对他们的肯定,能鼓励更多的人向他们学习,有利于传统道德回归。  

示例二:会。拾金不昧本是一种道德行为,有偿则会使这种行为变味,会使人们因利而行;奖励是对拾金不昧者的轻视,此做法对提升社会道德的作用微乎其微。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2: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 (汉语词语)  

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规定
(汉语词汇)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湘里妹子学术网 ( 粤ICP备2022147245号 )

GMT++8, 2024-5-6 11:26 , Processed in 0.06682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