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国家税务局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操作规范(试行)来源:http://wmdw.jswmw.com/home/content/?2865-450195.html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全面推行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旨在以充分说理的方式论证查处税务违法行为以及作出处理、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确保执法活动公正、公开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不受侵害。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稽查局依法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税务分局纳税评估或日常执法活动中查处的一般违法案件涉及处罚事项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的使用范畴 第四条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包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文书也应采用说理方法。
第二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的说理方法 第六条 《税务稽查报告》是稽查人员反映案件检查过程及对案件定性提出建议、意见的书面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必须全面、详实地反映案件调查取证、查实违法事实的全过程,以及建议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避免采用高度概括的叙述论证手法。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稽查人员应着重对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一)当事人违法主体与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同一性;当事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违法主体的条件。
(二)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的理由,包括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违法行为一贯性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等对故意有要求的。
(三)当事人客观违法事实证据认定的理由。证据事实需一一罗列对应(稽查报告在提出某违法事实时,列明其对应的违法证据所在地,多个证据反映同一违法事实的,应从证据的各个方面加以论证)。
(四)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尤其是发生法律法规竞合时,应当分析说明适用的理由。
(五)案件处理、处罚种类的选择及自由裁量权的决定。
第七条 《审理报告》是审理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后提出审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审理报告》除应载明《税务稽查报告》反映的主要内容外,还要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听证情况、案件讨论情况,同时应提出对《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即同意、不同意、回退及重新调查等意见)。
第八条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指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的一种税务稽查文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根据被查对象及其他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一种税务稽查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作出处理、处罚对象的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违法事实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违法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完整、证据充分、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法定要求。证据罗列有序,证据来源明确,效力作用分析客观到位。
(四)案件审理情况;详细说明审理的过程情况(包括审理时间、内容,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情况,审理意见、审理审批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过程等情况)。
(五)案件争议情况;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理由或提出听证的,应当如实叙述。对案情比较复杂或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将分歧的焦点简要阐述,分别论述各自定性的理由及依据。说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明确是否予以采信,并说明理由;说明对听证会双方陈述的处理意见;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说明理由,并列明相应的依据;明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内容。根据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不同情况进行表述,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在报告中说明。
(六)处理、处罚决定:对查明的违法事实进行阐述定性,说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在引用处理、处罚依据时,要写明所引用依据的具体内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详尽的阐述和说明最终确定处罚幅度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文书在送达被查单位时,可将载有与处理、处罚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同时送达。 第三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的说理要求
第十一条 法律引据应当详实、完整。税务稽查文书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有关条款及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逻辑推理应当严密、合理。税务稽查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十三条 事实描述应当详尽、全面。税务稽查文书应详尽描述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及原因、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既要描述对违法事实定性有利的证据,也要描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的证据,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证据分析应当严谨、客观。税务稽查文书应当有序罗列证据,加以分析,说明其在案件证据链中的功能作用;对否认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则应分段罗列分析,以有效的证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并对不予采信的证据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文书的格式及步骤。税务稽查文书必须使用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作业标准》中统一规范的表、证、单、书。 CTAIS系统及稽查过程监控系统涉及的文书,应在系统中制作;系统未涉及的,可使用机外统一的文书。
第十六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项;
2、税务稽查文书尾部的时间;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4、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澄国税稽处字(2012)12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除税务稽查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第十七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当事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使用标点符号,也不使用空格,句后使用逗号。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使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使用句号隔开。
(三)“处理如下”、“处罚如下”等提示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内容的数字序号与文字之间使用顿号。
(四)“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使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使用冒号。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范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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