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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式等级降低与辞格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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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7: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王 珏 谭 静 陈丽丽 来源:http://www.eywedu.com/xiucixuexi/xcxx2008/xcxx20080104.html

提要 构式的组成规则由语音规则、文字规则、语义规则、句法规则与语用规则等共同构成,规则等级最高的构式称之为零度构式或常规构式。作为认知的特殊手段之一的辞格首先投射为一定的构式,辞格构式是通过对构式的常规规则的偏离生成的。本文主要讨论两种具有特定表达效果的辞格构式:(1)通过对构式的常规语义规则的偏离构成的辞格;(2)通过对构式的常规句法规则的偏离构成的辞格。
  关键词 构式等级 语义等级 句法等级 辞格生成
  
  0.引言
  
  辞格首先是认知、思维的手段或方式之一,然后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语言表达手段。其次,作为认知和表达手段的辞格必然映射为一定的语言构式方能有效地发挥其认知、表达作用。没有固定的语言构式,辞格也就无从谈起。
  国内外学界建立的辞格系统,尤其列日学派的两大辞格场,都包含有“句法辞格”(syntactical rhetorical devices)一类。但一般所说句法辞格主要指传统修辞学所谓通过句子结构的均衡布局或突出重点创造出来的辞格。本文所论句法辞格指的是“以构式(construction)为其表现形式的辞格”,较旧称所指的范围略为宽泛。为有别于旧称与一般所谓“语法构式”,姑且名之日“辞格构式”。
  下文将立足于共时角度,就句法构式与辞格构式之间的关系作一初步探讨。我们的基本出发点是,辞格构式是建立在语法构式等级降低的基础之上的。
  
  1.构式及其等级
  
  Goldberg(1995/2007:4)将“构式”定义为:
  C是一个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一意义的配对(Fi,Si),且C的形式(Fi)或意义(Si)的某些
  方面不能从C的构成成分或其他先前已有的构式中得到完全预测。
  换言之,凡某一语言型式(pattem),如果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些部分不能严格地从其组成成分或已知的结构中得到预测,就可称为一个构式。这些构式符合人们一般认知规律的意象图式的基本特征。在构式语法中,语素、词汇、短语、句子等一律视为构式,虽然它们在其内部结构方面存在差异,但都储存于一个扩展的“构式”之内。构式语法还认为,语义和语用之间不存在严格界限,焦点成分、话题性以及语域等信息都要在构式中得到表达。
  认知语法特别强调构式本身具有独立的形式和意义,并影响整个句子的形式和意义。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尤其可以避免过分夸大动词的意义对构式的作用。但本文认为,构式与其成分之间的其余两种关系也不应因此受到慢待:一是作为整体的构式对作为其局部的构成成分的由上而下的制约作用;二是作为其局部的构成成分对于作为整体的构式的由下而上的制约作用。换言之,一个构式内部应该包括如下三种关系:
  A.构式本身具有的独立于构成成分的形式和意义;
  B.构式的形式和意义对于构成成分的形式、意义的“由上而下”的制约作用;
  C.构成成分的形式与意义对于整个构式的形式与意义的“由下而上”的制约作用。
  这三种力量共同作用于一个构式,其中任何一方的改变都可能引起一个构式整体上的形式与意义的变异,亦即一个构式的意义源于成分意义和构式意义的整合。逻辑上,这三种力量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语言要素——语音、文字、语义、句法、语用乃至逻辑要素等。限于篇幅,下面重点讨论语义、句法两个要素的组合规则在构式构成中的作用。
  构式中的语义规则即一般所说的词义共现要求,指构式表达正常的认知经验或概念、客观命题时词语之间的正常搭配关系。多个词语一起组合成为一个合格构式,相互之间必须符合语义共现规则的要求,否则即为不合格构式。如:
  (1)a.白发三尺。 b.★白发三千丈。
  (2)a.黄鼠狼吃鸡了。 b.★鸡吃黄鼠狼了。
  (1)(2)两例中的a句语义搭配合格,b句语义搭配不合格,虽然二者均为句法合格的构式。构式合乎语义搭配规则的程度称之为“语义合格等级”(简称“语义等级”)。语义等级高者为语义合格/规范构式(如上述a句),反之为语义不合格/规范构式(如上述h句)。
  构式的句法规则即支配一个构式构成并使之合乎句法组合规范的规则,主要包括形态规则、语序规则、虚词规则乃至韵律规则等。构式合乎句法规则的程度称之为“句法合格等级”(简称“句法等级”)。句法等级高者为句法合格/规范构式,反之为句法不合格/规范构式。如:
  (3)a.★我们永远记忆周总理谆谆教诲。
  b.★他兴致地观赏着每一件展品。
  (4)a.★当年周恩来总理在这里所作的数小时的报告,仍在这里回响。
  b.★我校同学1991年的人情消费比1988年的平均花费相比,增加了近一倍。
  (3)a、b两句是由错将名词用作动词、形容词造成的病句,(4)a是由主语与谓语搭配错误造成的病句,b句是由“同……相比”与“比……增加”格式杂凑而成的病句。
  构式的语义等级与句法等级可以合称“构式等级”。构式等级高者为语义、句法均合格/规范的构式;反之为语义、句法均不合格/规范的构式。这样的构式大都属于构式语法所说的最普遍存在的简单句构式,它们“与反映人类经验的基本情景的语义结构直接关联”。
  
  2.构式等级降低与病句、辞格的生成
  
  零度或规范构式,即语言社团约定俗成的、集体认知广泛接受的语音、文字、语义、句法、语用合格或符合规范的常规句。如换用语用学/修辞学术语,或许也可视为消极语用/修辞句。
  陆俭明(1999)曾将句义组成描写如下:
  陆文归纳大体相当于构式零度。但人们在交际中会在这个零度构式基础上或降低其等级生成违规构式——病句,或不断创造新颖的变式——辞格。病句和辞格句均为直接偏离规范句的产品,而无所谓正、负。而且,即使在一定语体、上下文、情境等中,病句也极少能转化为佳句。如:
  
  (5)a.他是一位少先队员。(常规句)
  b.他是一只少先队员。(病句)
  c.他是一位红领巾。(辞格句/佳句)
  例(5)诸句都是表达同一个命题的不同构式或同一构式的不同变体,其中
  a句为零度常规句;
  b句是由量词“只”与“少先队员”搭配不当或词汇选择错误导致的病句,无论如何也不能转化为佳句;
  c句具有双重性。其表层中作为本义的“红领巾”既不能与量词“位”合法搭配,也不能与“他”构成等同判断句,因此可视为句法、语义病句;深层中作为借代义的“红领巾”既能与量词“位”合法搭配,也能与“他”构成等同判断句,与a句表达同样的命题内容,所以应视为句法、语义常规句。就其表层而言,c句与b句同属偏离常规的病句;就其深层而言,c句不仅与a句一样符合句法规则,还具有a句所不具有的积极修辞价值——具体化、形象化。正是表层不合句法、语义与深层合乎句法、语义之间的矛盾与张力,构成了“貌似违法而实则合法”的特点,从而构成辞格这种兼跨句法与语用/修辞的特殊构式。
  c句所代表的辞格构式现象还可以说明,除少数极端语体外,如果会话/写作中一律使用这种规范的零度句,言语就会变得千人一面、千篇一律。于是,人们就千方百计地、有条件地打破常规构式的语音、文字、语义、句法乃至语用规则,即降低其构式等级,以创造出生动活泼的构式变体。
  对此,古今中外的修辞学家早就有所认识。古罗马修辞学家昆特里安就曾把“辞格”界定为“偏离自然的和通行表达方法的表达方式”(《演说术原理》),18世纪法国杜马赛也曾把辞格定义为“通过一种特殊的变异而有别于其他讲法的讲话方式,通过这种特殊的变异,可以使每个修辞格自成一类,使它比没有受到特殊变异的、表达同一思想内容的另_讲法更生动,更崇高、更令人愉快。”20世纪30年代,唐钺《修辞格》一书(1923)也将修辞格定义为:“凡语文中因增大或者确定词句所有的效力,不用通常语气而用变格的语法,这种地方叫做修辞格。”以上定义虽不甚准确,却也抓住了辞格的两大特征:“效力”和“特殊的变异”或“变格的语法”。所谓“变异”、“变格”,其实就是对“自然的”、“通行的表达方法”或“零度语言”的偏离。但这种偏离首先不是漫元条件、随心所欲的,而是有特定限制条件的,是受社会集体认知所制约或允许的;其次,偏离可以是对语音、文字、语义、语法、语用等层面中任一层面乃至同时对多层面的偏离,从而构成不同于自然的、通行的语音、文字、语义、语法、语用常规构式的特殊构式一辞格构式。故而,辞格也可视为通过构式变异才得以达成其特定表达形式及其表达效果的。我们以为,这才是辞格作为特殊语言现象的本质所在。表示如下图:
  
  上图显示,原型构式、病句构式与辞格构式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
  原型构式既能正确表达现实世界,也能表达可能世界;
  病句构式不能正确表达或歪曲现实世界(语法混乱、辞不达意或悖情谬理等);
  辞格构式在正确表达现实世界的基础上表达可能世界或通过表达可能世界来更生动、更有力地表达现实世界。
  其次,就言者角度而言,原型构式是潜意识里正确运用句法规则的自然结果;病句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意或无奈地错用句法规则、逻辑规则等造成的,其原因既有语言内因素,也有语言外因素,如心理因素、文化修养、交际环境等因素,偶尔也有追求表达效果等因素;辞格是有意为追求特定表达效果,对句法规则、认知规则自觉地、创造性运用的产品。因此,甚至可以就某种程度上说,原型构式句具有高预测性(遵守一般规范),辞格句具有低预测性(有意打破一般规范,但又遵守创造性原则),病句具有不可预测性。
  再者,从听者角度而言,理解病句与理解辞格构式同样具有困难。病句是对现实或可能世界的不正确或歪曲的表达,说话人必须由病句揣测说话人的原意。辞格是通过主观表达实现对现实世界的正确表达,说话人既要理解说话人的主观性内容,更要理解其客观性内容;既需要语言内知识,还需要语言外知识。
  总之,辞格生成的理据和过程是:通过对其寄身于其中的微观语言单位的表层构式的语义、语法等级的降低才得以实现的。下面分别讨论。
  
  3.语义等级的降低与辞格生成
  
  刘大为(2001:19-22)将词的语义特征划分为必有特征、可能特征与不可能特征,并进而指出满足词的语义共现要求的三种方式:
  A.以契合性共现的方式满足语义共现的要求;
  B.以增补性共现的方式满足语义共现的要求;
  C.以强制性共现的方式满足语义共现的要求。
  在本文看来,三种方式所起作用是不同的:
  方式A构成语义等级最高(即零度)的构式;
  方式B构成语义等级居中的构式;
  方式C构成语义等级降低的构式,也是辞格生成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常规状况下,语言代码所传递的信息同语言符号本身的意义应该是一致的,这就是语义的零度,亦即“同位性”或“同构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交际中的语义模糊或者歧义现象的发生。但艺术化语言经常故意违反“同位性”或“同构性”,以取得吸引读者、打动读者的表达效果或美学效果。如双关语就使话语在表面形态上具有一个零度,在深层形态上也具有一个零度,但后者往往是不在场的,这就形成了信息和意义的非“同位性”。究其深层原因在于,词语的不可能语义特征与其必有语义特征是冲突的,不可能共存同现。词语之间在构式里强制性共现组合的目的就在于将词语的不可能语义特征变为可能特征。换言之,在这种构式里,词语暂时接纳了本不具有的不可能语义特征而发生了临时的语义变化,从而构成了特殊的语义组合方式——辞格构式。所以,“强制性共现是人类自然语言的一种特殊机制,有了它,原先只能在正常认知关系中与世界发生关系的语言,转而就能表现为异常的认知经验。”(刘大为2001:23)这种方法使句式临时偏离语义组合规则,降低了语义等级,从而有可能形成辞格。而且,由于构式所接纳不可能语义特征的方法不同,还会造成不同构式的语义等级不同,从而形成比喻、借代、拟人、移就、通感、拈连、双关、夸张等所谓语义辞格(或认知辞格)。如:
  以上各例中的a、b两句都可以视为同义句,但a句加点部分都是语义零度构式,b句都是语义等级低的辞格构式。其中,比喻、移就、拈连、拟人、借代等辞格,都是让甲接受某种不可能语义特征,只是具体方法有所不同:移就的特点是“移花接木”,拈连是“顺手牵羊”,拟人是“假戏真做”,借代是“冒名顶替”。其次,反语、夸张、双关等辞格均属“不实之词”,但语义侧重有不同:反语重“反话正说”,夸张重“言过其实”,双关重“言在此而意在彼”。
  
  4.句法等级的降低与辞格生成
  
  构式的句法等级还可暂定义为“构式在句法规则方面的语法化程度”。这样可较好解释包括以上四例所代表的辞格构式类型在内的更多构式了。
  构式是原型范畴,只有使用频率最高、理据性(句法形式对于表现语义)最强、构式意义最早激活、且最早习得的构式才是原型构式。不同程度偏离原型的构式则处于句法等级递降的阶梯上:除具有程度不等的非原形构式意义或特定语用意义者外,句法等级最低者往往不是句法病句就是辞格构式。因此,模范遵守句法规则便是文从字顺的原型构式或常规句;违背句法规则就会造成句法不通的病句;遵守句法规则的基础上又巧妙地部分打破句法规则,则能生成富于变化之美的句子——高度有机结合、熔句法与修辞于一炉者则是辞格句。如果抛开修辞,仅从句法角度观察,许多句子都可视为病句;但从修辞角度看,正是由于合理地“违法”,这些句子不惟无病,而且还可能是妙语佳句。(王珏、朱德勇2007)对于这种现象,17世纪的法国修士安托尼·阿尔诺与克罗德·朗斯洛就曾指出过。此外,列日学派的“操作”概念也是讲辞格如何产生的。他们所谓“操作”,从大范围来说分成两种,即实体操作(substantial Op-eration)与关系操作(Relational Operation),二者各自又包括若干方式。具体到汉语,通过对构式的等级降低以生成辞格的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复现法:即重复原有构式之全部或局部以降低其句法等级,从而构成结构平行性/整齐性的超句辞格,如对偶、反复、排比、镶嵌(陈望道1984)、互文、递进(递降)、拈连、顶针、仿拟-(包括仿词、仿句、仿调等)等。
  (二)变序法:即改变构式成分的常规/原型位置以降低构式的句法等级,从而构成语序异常的超句辞格,如倒装、回文、回环等。
  以上两种辞格都是“超句辞格”,该类辞格寄身于其中的构式本身往往不是小句,而是由小句构成的、结构大于且等级高于小句的复句、段落乃至篇章。这些超句辞格的组合法则已经突破句法规则的樊篱,所以句法学不曾、也不能为之找到一席之地,无法对之进行句法分析、命名和归类。如对偶构式中的两个单位一般字数相等、结构相同或相似、意义相近或相对,以获得表达形式上的对称效果。但中外句法学似乎都不曾对对偶予以句法结构分析、命名或归类,而只能对其构成成分进行句法结构分析、命名或分类。如“才饮长沙水,又食武昌鱼”是由两个状中结构小句构成的对偶超句辞格,无法对其进行句法分析,复句的讨论对它也几乎是漠然置之或视而不见。可见其在句法学领域里的地位不尴不尬,因为其本质已经不是句法结构,而是辞格构式(这里的“辞格构式”有别于纯粹的句法构式)。至于反复(尤其是隔离反复)、排比(尤其是单句、复句排比)等就更难以作出句法分析了。如:
  (12)a.东边路、西边路、南边路,五里铺、七里铺、十里铺,行一步、盼一步、懒一步。霎时间、天也暮、日也暮、云也暮,斜阳满地铺,回首生烟雾,兀的不、山无数、水无数、情无数。(元无名氏《塞鸿秋·山行警》)
  b.八路军穿草鞋,把日本鬼子赶下海;解放军穿草鞋,把蒋家王朝踢下台;如今八连穿草鞋,把香风毒雾脚下踩。
  c.翻开杂志美人多,扭开电视广告多。拿起报纸套话多,看篇文章署名多。买本新书错字多,出门办事收费多。领导视察小车多,饭店吃饭公款多。大街来往着装多,友人聚会名片多。下海经商骗子多,年头岁尾检察多。
  又如,一般语法论著大都将倒装(或“移位”)放在句法变化里予以讨论。但倒装似乎已经不属句法学讨论的范围,句法学没有、也不能给它一席之地,只好勉强冠以“动态”之名。原因在于,倒装是一种超句法规则构成的、以特定超句构式传达特定表达效果的辞格构式,所以不宜用句法结构规律来解释其倒装的规律或动因。即便可以作出分析,解释力也有限;即便可以细化分析,也无助于深入探究、解释其动因所在,不如辞格构式的解释直接而彻底,甚至不如宋陈骙《文则》(卷上)的认识。陈著认为这是“病辞”现象,即“倒言而不失其言者,言之妙也。倒文而不失其文者,文之妙也”。可见陈骥所谓“病辞”,其实就是表层句法等级降低的辞格构式。
  (三)增删法:即增加某个/些额外词语或减少某个/些成分以降低原型构式的句法等级,以构成突出性辞格,如旁逸(谭永祥1983)、插入、追补、设问,省略、节缩、飞白(陈望道1984)、跳脱(陈望道1984)等。
  旁逸、插入、追补、设问等均属增加额外词语构成的辞格。其中的插入语、旁逸词语、追补语、答语等,对于常规构式的句法结构而言形同赘疣,大都可以取消;但对语用表达而言,却如同鸡肋一样不无小补。即以旁逸语而言,“在结构和意义上,它并非必不可少,但在表达上,却具有佐料之于烹调的作用。它好比一棵树上面逸出的旁枝,没有它,固然还是一棵树,但有了它,便觉得枝繁叶茂,更加生趣盎然”。(谭永祥1983:35)又如插入语,当然也不是必有句法成分,其作用在于对上文予以说明、补充或改正,使语义更加完善、全面、丰足。至于设问中的答句,更不是问句的必要句法成分,其实问句才是多余的(因为它“无疑而问”),却具有提醒读者/听者注意的功能。《曲礼》有“猩猩能言,不离禽兽”,《系辞》有“润之以风雨”等句,古人曾有不少批评。陈骙《文则》(卷上)认为,其特点是“读其辞则病,究其意则安。”
  省略、节缩、飞白、跳脱等均属减少必有成分构成的辞格。其最大特点在于,虽然某个/些必有成分减少了,但构式本应传达的信息并未因此缺失,甚至还具有发人深思或引人联想的作用,有助于避免拖沓累赘,形成简洁的语言风格。
  增删法生成的辞格也不能用句法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如设问作为一种辞格构式,由问句和答句构成,但句法结构从来也不曾有过“问答结构”之类的分析或名称。
  
  5.语义等级与句法等级降低合作生成辞格
  
  3、4两部分从“析而言之”角度讨论了辞格生成的言语机制。如果从“合而言之”角度进行观察,辞格生成往往是语义等级降低与句法等级降低共同作用的结果。
  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就是改变整个构式或其中某个/些成分的语义类别以降低构式的句法等级,构成诸如反问、反语、委婉等表达性辞格。反问是改变整个构式的语义功能构成的辞格,所以或以肯定形式表示否定意义,或以否定形式表示肯定意义,改变了原型构式的语义,属典型的“异构”构式,有助于表达说话人“知切情急”的心情。至于反语与委婉,既可通过改变整个构式的语义来构成,也可以通过改变某个/些成分的语义类别来构成,所以都属“异构构式”。
  前面说过,句法构式降低存在一个高低不等的梯度,由此构成同类辞格的不同小类。如:
  (13)a.女人美丽。/b.女人如花一样美丽。/c.女人如花。/d.女人是花。/e.女人花
  例(13)五个句子的句法等级可视为依次由高到低,分别构成原型构式以及比喻辞格中的明喻、隐喻等不同小类,从而与由相似到同一等不同认知关系保持形式与内容同构。
  对偶辞格既在句法上打破常规而连用两个结构几乎完全平行的构式,又在对应的位置上放置语义上具有对照、对比或对应关系的词语:句法等级降低与语义等级降低共同构成句法所无、修辞特有的辞格构式。
  再如比喻重在让甲接受某种不可能语义特征,在构式上又往往使用“像、如、好像”、“是、成为、变成”等动词或其零形式作为喻词构成主动宾结构的变体,即通过改变SVO构式内部语义成分类别的途径来构成特有的比喻式SVO构式,以区别于非比喻式SVO构式。如:
  (14)a.他的相貌像他父亲。
  b.他的相貌像头凶猛威严的雄狮。
  (15)a.夫妻本是一家人(,何必分得那么清楚呢。)
  b.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
  (16)a.父母去世后,他成了孤儿。
  b.父母去世后,他成了一只丧家犬。
  以上例句里的a句分别由“像、是、成”构成的SVO是一般构式,b句里的SVO是比喻式构式。因此,有理由将二者视为两个不同的构式或同一原型构式的两个变体,即由各自句法同类、语义异类的构成成分造成的不同构式:原型SVO构式表示甲乙之间的客观等同或同一关系,辞格SVO构式表示本体与喻体之间的主观等同或同一关系。即:
  a句=原型SVO:SO之间为客观等同/同一关系b句=辞格SVO:so之间为主观等同/同一关系
  由上还可以看出,所谓语义辞格、句法辞格(也包括语音辞格、文字辞格等)之分,其实不过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事实上很难用某个标准划出说一不二的地界。任何辞格都脱离不了语义内容,也都表现为特定的构式形式。所不同者,可能在于某种辞格构式的语义或句法侧面是否更凸出或较凸出。其中仅就句法构式言之,只有句法侧面特征最凸出或较凸出者可以迥异于原有构式而彰显为辞格构式,最不凸出者则往往混同于一般句法构式。这也可能是以往辞格研究中,对辞格构式问题重视不够的原因之一。
  其次,有些辞格的生成也可用语用等级降低来解释。如比喻、反语、夸张、谲辞(谭永祥1983)等都可视为违背了会话准则中的质量准则,闪避(谭永祥1983)、精细等都可视为违背了数量准则,旁逸则可视为违背了关联准则。
  当然如前所述,辞格生成不仅可通过语义等级降低、句法等级降低、语用等级降低等途径来实现,还可通过语音等级降低、文字等级降低乃至词汇等级降低等途径来实现。总之,一切辞格皆离不开自己的特有形式——辞格构式。
  
  6.结语
  
  本文通过对构式等级降低与辞格生成的关系的讨论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就一定意义上说,辞格可视为语法构式的同义形式或变体。如果将前者视为无标构式,后者就是相对于前者的有标构式。亦即,无论经由语义等级降低还是句法等级降低生成的辞格构式,都是原构式的有标变体,与原构式构成广义的同义关系,从而为语言交际提供了较多的形式与意义的选择。
  其次,在成分组合规则(语音规则、文字规则、句法规则乃至语用规则等)上,辞格构式既受原构式组合规则的限制,又能有条件地打破其限制;在语义规则上,辞格构式既受原构式语义规则的限制,又能有条件地打破其限制,即在遵守原构式命题意义基础上增加特殊的语用/修辞信息。正是通过句法规则、语义规则的受限与打破才得以形成独特的辞格构式及其独特的表达效果。简言之,辞格构式在形式上等于“原构式形式加上某种形式偏离”,在意义等于“原构式命题意义(逻辑一语义结构)之上增加某种语用/修辞意义”。可表示如下图:
  
  
  上述所论可以归纳如下:
  (一)原构式与辞格构式之间是广义的同义关系,辞格构式在形式、意义上均为有标构式。如设问辞格用问句、答句两个句子仅表达答句的命题意义,另外附带提醒读者/听者注意的语用功能。明喻“女人是花”表示“女人美丽”的命题意义,附带以花为喻的主观认知。如将句子分为“所说”(dicutum)与“如何说”(modus)两部分,那么原构式的内容只有“所说”,辞格构式的内容包括“所说”与“如何说”。或者说,原构式是直接的言语行为,而辞格构式或者是一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即通过直接执行甲言语行为来间接执行乙言语行为),或者是语句的意义不同于或完全不同于说话人的意图意义(如隐喻、转喻、夸张等)(塞尔1998/2001:145)。当然也可以认为,辞格是语言系统外的辅助系统或二级符号系统(second-order system),同时使用这两种符号系统进行交际,当然对说话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听话人理解原构式要比理解辞格构式快,母语者理解前者只需要语言知识就足够了;理解后者不仅需要语言知识,还需要二级符号系统与语言外知识系统。
  (三)语法构式和与之具有广义同义关系的辞格构式具有特殊的承继关系,辞格构式从语法构式中承继了较少的语法规定性,继承了全部的命题语义内容。但其细节尚需继续探讨。
  由上可见,研究有标记的辞格构式,就是研究构式的特殊性;要研究构式的特殊性,就必须了解构式的普遍特征。辞格构式属有标构式,所以不能仅用研究语法的方法研究辞格,也不能仅用修辞眼光观察辞格,只有从两个领域出发进行合作研究,才能全面认识这种语法与修辞混血而成的、既具有语法特征又具有辞格特征的语言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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