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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的句法性质--------兼论“前置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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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1 12: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出处】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
【原刊地名】洛阳
【原刊期号】199504
【原刊页号】008-012
【分 类 号】H1
【分 类 名】语言文字学
【作    者】高顺全
【复印期号】199512
【标    题】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的句法性质
    ——兼论“前置宾语”


【正    文】
   
      本文主要讨论“他什么都不知道”、“我一句话也没说”之类句子中“什么”、“一句话”等的句法性
质。由于这些词语在句子中都是动词的受事且居于施事之后、动词之前并含有遍指意味,故称之为“施事后
周遍性受事”。
    有些语法学家认为这类受事词语是出现在动词或述语之前的宾语(胡裕树等,1987;缪锦安,19
90),理由是这类动词前宾语有如下特点:(1)宾语含有遍指意味;(2)宾语是被强调的;(3)有
特殊的形式作标志。但也有人持反对态度,认为“动词前面不是宾语的位置”(李晋荃,1993);还有
人认为这类受事词语是“周遍性主语”(陆俭明,1986)。
    持“宾语”说的学者显然把本文所要讨论的语言事实看作一种特殊现象,因为这种格式的成立需要“一
定条件”或具有“特殊形式”。下面我们先就这种特殊现象所具有的特点是否足以证明“施事后周遍性受事
”在句法上是出现在动词前的宾语做一考察,然后探索一下周遍性受事乃至一般受事居于动词前的原因和条
件,最后就宾语出现在动词(述语)之前的现象在汉语中是否存在谈点粗浅的想法。
        一
    “特殊形式”或“一定条件”和把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看作宾语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们不是施事后周
遍性受事所独有的,周遍性受事居于施事之前同样而且也必须具有这些形式或条件。
    1.关于遍指。有两种周遍性成分:(A)肯定形式周遍性成分和(B)否定形式周遍性成分。A类在
本文中指由任指的“什么”或含有“什么”构成的名词性成分;B类指由数词“一”以及相应的量词和名词
组成的短语与否定副词“不(没)”等构成的固定格式中的“一+量+名”短语,其中数词“一”表示人或
事物的最小限度。
    A类受事的周遍性与其句法位置密切相关:它必须居于动词之前,否则便失去遍指意味,如“他(都)
知道什么”中的“什么”。但动词前的句法位置不止一个(施事前、施事后),如果认为它在施事后是宾语
就得靠别的理由否认它在施事前也可看作宾语。
    B类受事的周遍性和其句法位置没有必然的关系,它主要是由句子中的否定词“不(没)”赋予的。比
较:
    例1a我一句话也没说。/b一句话我也没说。/c我也没说一句话。
    例2a*我一句话说/b*一句话我说/c我说一句话(非遍指)
    1c中“一句话”由于前面有“没”呼应仍然有遍指意味;而2a、2b两句没有否定副词,即使“一句话
”居于动词前位置也没有遍指性。
    可见,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的遍指意味不仅仅是由句法位置决定的,即使认为句法位置起主要作用也无法
凭这一点把它和施事前周遍性受事的句法性质区别开来,因为已经有人把居于施事前的周遍性受事成分称为
“周遍性主语”。
    2.关于强调。强调的方法很多,有通过语序的,也有利用虚词的。就语序方面而言,周遍性受事能够
且必须居于动词之前是由其负载的信息决定的:它不能表示什么新信息,只意味着某种已知范围的无例外或
量的极少(小)。因为“如果句子的一个成分作为新的信息而受到强调,那么它应当出现在句子的后部而不
是句子的前部”(利奇,1981)。施事后周遍性受事是被强调的并不意味着它是宾语。况且从被强调的
程度看,施事前周遍性受事要更胜于施事后的。换句话说,如果认为这种周遍性受事是因为强调的需要而成
了“前置宾语”,那么应该给施事前周遍性受事以同样的称呼。
    3.关于“特殊形式标志”。有形式标志是把周遍性受事看作宾语的主要根据。诚然,副词“都(也)
”、“不(没)”等在这类句子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其出现具有强制性。如A类周遍性受事句子中的“
都”:
    例3a他什么都知道。/b*他什么知道。
    B类受事的周遍性本来就是否定副词“不(没)”赋予的,其出现自然是强制性的。但这并不表示“都
(也)”、“不(没)”等是宾语出现在动词前的标志。因为:第一,这类副词对周遍性受事成分居于施事
前来说同样具有强制性。如:
    例3c什么他都知道。/d*什么他知道。
    例4a一口水我也没喝。/b*一口水我喝。
    第二,“都(也)”本身含有一定的强调意味,但这种强调对于施事前、后的周遍性受事来说没有明显
的程度差异,因为“都(也)”的语义指向的实体是一致的;第三,“都(也)”表强调也适用于其它的受
事居于动词前的情况。如:
    例5a他这些书都看过。/b他这些书也看过。
    可见,宾语出现在动词之前作为一种语法现象如果存在的话,当不只是目前被少数学者所保留的“特殊
情况”。如果仅以有无特殊形式为标准为立类,至少得把周遍性受事居于施事前的情况也考虑在内。
        二
    周遍性受事必须出现在动词前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妨先把讨论的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周遍性以外的一般受
事,然后就不同的格式作比较研究。
    1.在汉语中,“N[,施]+V+N[,受]”被认为是基本的语义结构形式;同时,“N[,受]
+N[,施]+V”和“N[,施]+N[,受]+V”格式也是语言实际中存在的。基本式中,N[,受
]在语义上不受定指与否的限制,但在后两种格式中,N[,受]则必须是定指的。
    (1)关于定指有不同的理解。上下文已出现过的或者含有指代词“这”、“那”等的名词性成分是一
般认可的定指,我们称之为“典型的定指成分”,如“那条鱼我吃了”中的句首受事;与之对立的是一般认
为的非定指成分,如“我吃了一条鱼”中的受事,我们称之为“典型的非定指成分”;而像表示某一特定的
类的通指(陈平,1987)概念名词则介于二者之间。尽管无法确定它是哪个具体的事物(人),但交谈
者双方用来引起谈话是没有什么困难的,如“鱼我喜欢吃”中的受事。在这方面,可以说通指名词具有定指
性质。与通指相近的就是泛指,而周遍性成分可以说是一种泛指成分,它表示某一范围的无例外(或对某一
情况的极端否定)。因此,周遍性成分在一定程度上说也具有定指性质,只不过程度上弱一些罢了。可以认
为典型的定指和典型的非定指之间有一个连续体,即“定指←通指←泛指→非定指”。
    (2)定指的N[,受]居于句首是无条件的,通指的N[,受]基本上也是这样;泛指的N[,受]
则需要借助一定的形式(可以是词汇的,也可以是句法的),而非定指N[,受]则一般不能居于句首。例
如:
    例6a这杯酒我喝了。/b酒我喝了。/c*一杯酒我喝了。/d什么酒我都喝。/e一杯酒我也不喝。
    一般的定指N[,受]居于动词之后是可以的。然而“什么”一旦居于动词之后便会失去周遍性,这时
它和非定指成分的相通之处就更多一些。因此,“什么”一类周遍性受事只是一种非典型的具有定指性质的
成分;而“一+量+名”是非定指,作为受事只能居于动词之后,“(一+量+名)+…也不(没)”虽然
具有泛指性质(周遍性),但“一+量+名”本身却和泛指无关。对于“一+量+名”来说,出现在动词之
前必须先构成否定格式,获得定指性质。
    可见,N[,受]居于句首是有条件的,它必须是定指的或具有定指性质。因此,与其说特殊形式标志
能显示出周遍性受事在句法上和一般受事有性质的区别,倒不如说特殊形式的作用只在于赋予周遍性受事以
定指性质。因为周遍性受事是非典型的定指成分,它居于句首就和典型的定指受事有区别,即要有形式标志
作条件。这一点即使是由词汇形式构成的周遍性受事也不例外。如:
    例7a任何坏事他都没做过。/b任何坏事他没做过。
    (3)“N[,受]+N[,施]+V”格式中N[,受]必须是定指或具有定指性质的,这已为很多
语法学者所指出(如徐枢,1988)。现在我们来看“N[,施]+N[,受]+V”中N[,受]的定
指情况。
    一般认为汉语的主语(这里大概只宜理解为句首的名词性成分,不包括各种“小主语”)倾向于表示“
已知的、确定的事物”(朱德熙,1982)或者是“定指的”(刘月华等,1983)。这种倾向可以用
另外的意思来表达。信息的传递过程一般遵守从旧信息(已知的、确定的或具有定指性的)到新信息这一顺
序。这种定势要求定指性成分在句子中的位置前移。因此我们推断,施事和动词之间的受事在定指方面的要
求和施事前受事没有根本的区别。就自足句而言,非定指受事成分不能居于句首(施事前),也同样不能居
于施事和动词之间。如:
    例8a*一杯牛奶我喝了。/b*我一杯牛奶喝了。
    已有的相关研究结论支持上面的推断——范继淹(1986)发现,所有的“N[,施]+N[,受]
+V”格式都有相对应的“N[,受]+N[,施]+V”。可见,动词前——无论是施事前和施事后的周
遍性受事都是一种具有一定定指性质的名词性成分。和一般动词前受事相比,它只是一种非典型的定指成分
。正因为如此,周遍性受事必须有特殊形式或一定条件相伴随才是可以接受的。
    2.“N[,受]+N[,施]+V”格式中的N[,受]在句法上是自由的。如前所引,所有的“N
[,施]+N[,受]+V”都有对应的“N[,受]+N[,施]+V”,但反过来却不然。“N[,施
]+N[,受]+V”格式能否成立在句法上至少要受到以下限制:(1)N[,受]不能和N[,施]有
句法上搭配的可能(即组成一个NP);(2)N[,受]不能有被理解为动词的施事的可能。如:
    例9a那辆自行车老张修好了。/b*老张那辆自行车修好了。(歧义)
    例10a小王我认识。/b*我小王认识。(歧义)
    但是,这两条限制对周遍性受事来说是多余的。周遍性受事的施事前和施事后两种位置格式是完全对应
的,这是由周遍性受事内在的因素决定的:(1)它不大可能和施事构成一个新的NP;(2)它也不可能
变成动词的施事(和本文没有多大关系的“谁”是例外)。周遍性受事居于施事前或施事后是自由的(这里
不考虑不同位置表达的强调程度的细微差别),这更能说明仅把施事后周遍性受事看作宾语并没有充分的理
由。
        三
    1.如果认为“特殊形式”或“一定条件”的作用主要是赋予非定指性受事以周遍性而使得它取得一般
动词前受事内在的定指性质而不能或不足以改变其句法性质,那么,施事后周遍性受事和一般的施事后的句
法性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不承认宾语可以出现在动词(述语)前现象的存在,必然也要否认施事后周遍性
受事的宾语资格;相反,如果认为有动词前宾语的存在,就不应把范围限定在“施事后周遍性受事”这种特
类上。事实上,周遍性受事在语义上是非典型的定指成分,在句法上则可以有比一般受事自由的位置(施事
前、施事后)。因此,如果认为有动词前宾语,施事后周遍性受事也只是其中非典型的一种。
    2.这样,宾语能否出现在动词或述语之前的问题实际上是对整个动词前施事后受事的句法性质的认识
问题。否认“前置宾语”现象,把动词前受事甚至所有的名词性成分都看作主语,倒不失为一种简明的办法
。问题是,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导致汉语主语的内涵和外延的丰富以及主谓谓语句范围的无限扩大。这两者
实际上是一体的,因为“主谓谓语句的扩大,不可避免地要求出现主语层层套叠现象”(胡裕树,1982
),应运而生的大小主语或者“编号主语”的切分体现不出一些应该重视的区别,实际操作的价值也就值得
怀疑,由此归纳出的句型也很难说能反映汉语的真实面貌。
    N[,施]和N[,受]与一个二价(双向)动作动词之间可以构成三种语义结构格式:A)N[,施
]+V+N[,受];B)N[,受]+N[,施]+V;C)N[,施]+N[,受]+V。格式A中的
N[,受]在语义上不受定指与否的限制,在句法上则一定是宾语。格式B、C两式中的N[,受]在语义
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必须是定指的或具有定指性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句法性质也没有区别。实
际语言现象中,B式比C式更加普遍,因为C式的成立比B式多了句法上的限制。这种差异可能是根本性的
,它影响到B、C两式中N[,受]的语法性质。
    关于B式中的N[,受],过去曾有语法学家指出,它是一般主语有根本区别的“话题主语”,是“脱
离句法(语法)控制的说话焦点”(胡附、文炼,1982),是由于语用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句子结构中
处于内层结构即句法结构之外。现在有很多人把它看作句子的主题。这两种说法都揭示了这类格式的一个特
点:N[,受]和它后面的“N[,施]+V”整体之间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关系。这表明,N[,受]在句
法上摆脱了句子中的述语(动词)的控制。
    C式中的N[,受]则不然。我们在2.2中曾指出,它受到的第一条句法限制是它不得和前面的N?
,施]有搭配的可能;第二条限制是它不能有被理解为其后动词的施事的可能。这些限制表明,C式中的N
?,受]在句法上和后面的述语(动词)构成了一个整体,而且其语义角色是固定的。换句话说,N[,受
]和它后面的述语在句法上关系密切,甚至受到述语的控制。
    3.A、B、C三式中,一般把A式相应的句法结构构成的句子称为正式句,而把B、C两式相应的句
法结构构成的句子称为“变式”句。B、C两式中N[,受]移位的语义条件是一致的,但是移位的幅度却
不同。B式的移位是由SVO到OSV,这种跨过主谓结构的移位使得移位后“O”代表的名词性成分在结
构树上和“SV”并列而比原来高一个节点(node)。这样,它就脱离了原来的句法结构的控制而发生了性
质上的变化,成了句子的主题。C式的移位则是由SVO到SOV,和B式相比,它没能实现跨越,“O”
在结构树上还和“V”属于同一个节点,仍受述语的控制,其句法性质也就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
我们把B式的移位看作主题化移位,而把C式的移位看作句法成分的内部移位。
    总之,本文主张把处于不同位置的动词前受事在句法上区别开来:出现在施事(主语)和动词(述语)
之间的受事在句法上宜看作述语的前置宾语;而施事和动词之前的受事是句子语用结构的主题,即内层结构
之外的语用成分。这样,汉语中“前置宾语”就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句法现象,而施事后周遍性受事只是其中
的非典型的一类。
                      参考文献
    [1]胡裕树等.现代汉语.修订本.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
    [2]胡裕树.试论汉语句首的名词性成分.见:语言教学与研究,1982(3)
    [3]胡附,文炼.句子分析漫谈.见:中国语文,1982(3)
    [4]缪锦安.汉语的语义结构和补语形式.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0.
    [5]李晋荃.语法修辞论集.语文出版社,1993.
    [6]陆俭明.周遍性主语句及其他.见:中国语文,1986(3)
    [7]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
    [8]陈平.释汉语中与名词性成分相关的四组概念.见:中国语文,1987(2)
    [9]朱德熙.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1982.
    [10]刘月华等.实用现代汉语语法.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3.
    [11]范继淹.范继淹语言学论文集.语文出版社,1986.
    [12]徐枢.从语法、语义、语用角度谈“名[,受]+名[,施]+动”句式.见:语法研究和探
索(四).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  潘永liáng?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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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原字木右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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