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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体系中的言语范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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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2: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孙兰荃
来源:本人札记
2005-8-18


    现代汉语的各种不同语境中的言语文本(包括口语和书面语)的稳定状况是不同的。因而,规范化应该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较稳定状态的国家标准语的范本

    这是指国家级的法律文件,如《宪法》等的立法用语,中央党政机关的公文用语,各级学校的语文教科书用语,中央与省级广播电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工作用语等。
    司法文书语言的显著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具有超稳定结构。“在立法工作中,只有以准确的语言表述有关规范,为社会上的一切人提供行为模式或标准,做到无懈可击,才能真正起到衡量人们法律行为的依据作用,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因此,法律文件语言具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最标准模式的特点。我们认为,“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这一普通话的语法规范,首推《宪法》等国家级法律法规文件语言。书面语的有关用法方面的争议个案应参照其模式加以解决。例如,语法方面,像结构助词“的”、“地”、“得”是否按所表示的语法结构加以区别;“知不知道”、“痛不痛快”这一类肯定否定并列格式能否在高层次的规范的书面语中“合法”存在;指示代词“其他”与“其它”有没有必要同时使用或只用前者等类问题,都可在其中找到“判例”。不合“判例”的,有的可在随便的场合使用,有的在任何地方都不规范,这需要加以甄别。目前,还没有大学现代汉语教材提到这一点。

    (二)语言学习过程中的临界状态的言语文本

    它们大多处在规范化的过渡状态,所以,不规范的不一定就是完全错误的。规范分层次,因而语言中存在大量的中介状态的成分不能一律看作语病。例如儿童学话,即兴演说,一般的谈话,打电话;学生作文,一般人学习写作的作品,便条,申请书等等,其中出现的不规范语句肯定不少。个人语言的规范化是一个不断向标准接近的过程。
这一类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行为,是规范化中纠错的重点,但同时也可能会发现一些好的语言现象。

     (三)容易不断突破语言旧有模式的言语文本——文学、新闻作品

    作家、诗人是具有想象力,最容易突破原有语言规范的群体,再加上新闻记者、自由撰稿人等,形成了语言文字发展变化、不断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其中的中介语成分以及方言等现时不规范的成分也经常出现。通用语规范化应把它们作为正面引导和发现、推介好的语言现象的重点,同时出版部门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他们的作品的语言以普通话为标准加以原则性规范,不可完全放任自流。作家、诗人也应认识到:方言、不守成规的语言形式固然有时也富有表现力,但是普通话更是最有表现力的语言。文学家应该如当代文学大师曹禺所言,“努力成为祖国语言规范化的模范,用自己的作品,促进祖国语言纯洁、健康地向前发展。文学语言不规范化,就跟一个国家没有‘法制’一样,势必造成语言上的混乱。”
    以上情况说明,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受到语言风格的强有力的影响。

    汉语规范化体系中应变和自我更新机制在规范本身的发展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在我国应用语言学学科中已获得突破性进展的语言变异研究理论将对这一机制给以有力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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