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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妖术恐慌及政府的对策:以两次剪辫谣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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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3: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http://artvine.org/forum/index.php

作者:苏萍 撰(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二十一世纪》2002年12月号总第七十四期

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204074.htm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Gustave Le Bon)有一句名言:「群众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1。群众的这个特征在一些非常事件,尤其是带有妖术这类蛊惑性的突发事件中可以得到重复性的验证。

  说起来也许难以置信,人们相信妖术谣言的心理机制恰恰就在于谣言的本质──虚假性。谣言越是离奇古怪、荒诞不经,人们越是相信,这是谣言这个最古老的大众传媒之所以能持续不衰的魅力所在。本文拟从乾隆三十三年(1768)与光绪二年(1876)两次剪辫谣言所造成的集体性恐慌来考察清政府是如何处理这类谣言事件的。

一 乾隆三十三年(1768)的剪辫恐慌

     乾隆三十三年一月,浙江德清县石匠吴东明、郭廷秀承揽建造城桥工程,开头一切均很顺利。时至三月,工程进入了打木桩入河的繁重工作,由于水位高,打桩比较吃力。就在此时,一个谣言开始广为流播:城桥下桩用人的头发缠桩即可打下,若用女人头发,便害女人脱发,若用黄豆数把缠紧头发,可致小儿痘伤。同时有人编造歌词到处传播:「石匠石和尚,你叫你自当,先叫和尚死,后叫石匠亡,早早归家去,自己顶桥梁。」2随即便发生数百人的辫子被剪,人心恐惧,剪辫范围包括浙江、山东、直隶、湖北等七省。人们纷纷传说有人欲剪万人发辫,摄魂造桥,用纸剪成人马,黏入发辫,念咒点血,人马便能行走,可以取人财物。在经济匮乏时代,广大下层民众自然对这种与巫术有关的谣言深信不疑。关于纸人纸马的谣言对于民众有两个吸引力,一是可以摄取别人财物,二是可以作为护身符之用。

  剪辫案最早发生在乾隆三十三年一月浙江境内,然后波及江苏,最后蔓延至山东、直隶、湖南、湖北等地。最早向乾隆奏报此事的是山东巡抚富尼汉,他说他于五月间听说省城有剪人发辫一事,被剪之人立即昏迷,「臣以为事关邪术迷人,不可不严密查拿」。官方判定妖术或邪术的标准主要视其是否有叛逆色彩,凡是反抗官府和朝廷的就是妖术。中国历史上群众起义的倡导者多半采取篝火狐鸣,符命图谶等手段。富尼汉是满人,深知剪辫对满人意味着甚么,得出剪辫之人「恐不仅于图取财物」之意3。乾隆接到奏摺后,当天颁谕,令地方官留心提防,重点清查和尚、道士,尤其是游僧、游道身上,乾隆之所以不信任和尚,是因为僧人不受长期存在和有经济力量的各种村社制度的约束,将他们结合在一起的是信仰的动力,而集结在信仰麾下的人们是摧毁现存统治的主要力量。但是,想要找到确凿证据来证明僧人是这次剪辫妖术的主谋并非易事,尽管地方大吏不断接到上谕和廷寄催促查拿剪辫疑犯,可是依然一无所获,毫无进展。

  地方大吏处理妖术事件与乾隆的态度并不一致。令乾隆恼怒的是封疆大吏知情不报。自乾隆三十三年一月发生剪辫谣言之际,乾隆无数次下谕旨,令各督抚捉拿剪辫之人,直至七月各省不仅未能查获一人,甚至音讯全无。自剪辫妖术流播以来,乾隆传谕江苏巡抚彰宝查办并令即行覆奏「前后共计六次」,彰宝在逾一月的时间内关于「如何设法查拿匪犯之事,未提及一字」4。

  各省大吏对妖术一类事情,多半采取三步曲,一是拖延隐瞒,密不上报,在故作不知中寻求安全。若是皇帝从其他途径获悉此事,第二步则敷衍说正在加紧追查,如果皇帝依然不放松,第三步则抓几个替罪羊,糊弄过去。地方大吏在这次剪辫妖术恐慌中的颟顸,虽然是其官僚统治的惯性反映,同时也是他们对这次事件的正确反映,大吏们认为剪辫虽然隐含着「谋反」的主题,但是地方绅士没有参与此次事件,即便僧人是这次剪辫案的主谋,也成不了气候。在中国君主官僚制的统治架构下,绅士阶层是一个独特的阶层。纵观中国历史上的群众运动,可以发现,群众运动的组织者是绅士。任何群众运动的领袖,只有获得绅士的同情和指教,才能达到「改朝换代」的目的,否则,他只能是一个无政治目标的匪徒。同样,如果遇到群众叛乱,朝廷会借助地方绅士的威望、社会关系以及才能来镇压叛乱。所以,清朝统治政策的主要特色之一是不允许知识阶层与群众力量有过多的接触。绅士是官方与人民之间的平衡点,官方借助绅士统治人民,但绝不允许他们掌握人民,最后利用人民。基于这一原因,清保甲制度规定不允许有功名的绅士担任保长一职,即不允许他们作为基层控制的首领5。在乾隆三十三年的剪辫妖术中,地方绅士没有参与其间,因此封疆大吏自然漫不经心地对待此事。乾隆认为妖术之所以蔓延到山东、直隶、湖南、湖北各省,皆由江浙二省大吏「因循不办,玩忽贻误所致」。「外省州县往往曲为掩饰,结习相沿,最为可鄙」6。大吏们抓不到剪辫之人,为了应付乾隆,则抓被剪之人审问。被剪之人的说词大多如出一辙,皆言剪辫之人挟有妖术:当时被拍迷晕倒地,辫子于毫无知觉中被剪去。至于剪辫疑犯的踪迹,被剪之人与旁观之人均称「茫无所见」7。乾隆则认为被剪辫之人毋庸根究,抓捕对象应该是剪辫之人,「若令其每日报闻传迅,徒扰人意而无益事体,且无知之徒转相传述,摇惑听闻,殊非缉匪安良之道」8。

  面对乾隆的压力,督抚们避重就轻,往往在奏摺中大肆渲染有关妖术谣言的荒诞性。如直隶总督奏妇女半夜在家被割衣襟和发辫,割辫匪徒在门墙留字一事,河南巡抚阿思哈奏报彰德府城内纷纷传说被剪辫之人必至身死,即使不死,头也会发晕,并传言用朱砂、雄黄、鸡血等涂抹被剪之处,才会倖免于难。乾隆却认为对这类事情应该置之不问,以杜无稽之口,更不应该大惊小怪,诧之为奇,大吏们只须做一件事,就是「上紧缉匪,此外一切浮言并不必过于诘问明示」,办理此案的要领是「镇定而隐」9。

  一般来说,一个谣言往往会导致另外一个谣言。剪辫谣言还没有止息,北京又传在山西有异虫吃人之谣,此谣言来势汹汹,甚至惊动了内务府,内务府部分官员身边携带辟邪处方一张,被吏部尚书托恩多查知,上报乾隆。乾隆确信「妖术」只是「谋反」的幌子,下令全面清剿,牵连剪辫的不仅有和尚、道士、乞丐,还有天主教。由于案情荒诞不经,很难寻觅到谣言的始作俑者及割取发辫之人。最后,四处飘泊的游方僧成为主要嫌疑对象。此案抓获多名和尚,在酷刑逼追下,和尚们时供时翻,官员们一开始对此案就漫不经心,急于结案。乾隆在无法获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也不想造成全国性大恐慌,只得接受江苏巡抚彰宝的说辞:剪辫谣传源于海宁石匠郑元臣、毛天成包揽德清城桥工程不遂,嫉妒德清县石匠吴东明、郭廷秀得以承揽所编造的。

  乾隆对嫉妒一说并不相信,因为就在剪辫案发生的同时,即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初九,湖北荆门破获一起孙大有、何佩玉等谋反案,收缴器械旗清单如下10:

  黄布大旗一面 上写 大明朱天子天令号
  白绫大旗一杆 上写 西大明天令天号
  红绫大旗一面 上写 中华明君见汉不杀南
  红绫大旗一面 上写 见汉不杀
  白绫大旗一面 上写 中华明君见汉不杀
  黄绫大旗一面 上写 天令正大光明
  黄布小旗一面 上写 童邰大明天令
  蓝绫大旗一面 上写 恭行天讨原非人事东

非常清楚地表明反清复明的决心,而谋反与剪辫又发生在同年同月,不能不令乾隆怀疑两者之间有某种呼应。

  乾隆虽然接受了彰宝的嫉妒说,其实他依然感到不安。在剪辫谣言甚嚣尘上,流播数省,千人发辫被剪之际,正值中国和缅甸南部一小国交战。乾隆的恐惧实出于政治原因,但是从没有当场抓到剪辫子的人,朝廷的怀疑落到了和尚和各教派主持身上,乾隆下令在全国各地搜寻各种教派会道门。秘密教门从雍正朝开始在全国流传,乾隆年间渐趋激剧,白莲教一度据有水陆要冲,扼南北漕运的山东临清。天地会一再起于湖北、福建,以台湾的势力为大。此外尚有甘肃的回乱,贵州的苗乱。乾隆十一年(1746),西南张保太大乘教叛乱,导致乾隆改变了对秘密教门的看法,即由「惑众诬民」的「左道邪术」变成含有政治内容的「谋反大逆」。此后乾隆对带有「妖术」或「邪术」之类案件的惩处日趋严厉,在乾隆一朝以「谋反」、「大逆」定案的即有数十起,剪辫谣言令乾隆寝食不安,「要犯一日不获,此心一日不纾」11。

二 光绪二年(1876)的剪辫恐慌

  历史惊人的相像,有时会让人迷惑不解。差不多一百多后的1875年,南京有一谣传折磨着全城百姓。正南门这座昔日被太平军破坏的大桥,一年以来人们正在重新修理,南京百姓流传造大桥需要有一种特殊的桥桩,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灵魂支撑桥面石头的重量,于是就要处死100-150名本城男孩,否则护桥神就不能保证大桥的牢固,从此家家户户诚惶诚恐起来。天主教会的走读学生有半数以上是教外学生,在小帽上或背上用黑线缝着一片红布条,说是佩带着这布条就不会有当新桥桥桩的危险。南京的天主教神父认为这是和尚与当地骗子为了骗取钱财故意散布的谣言,因为只有从和尚那里才能买到售价二文钱的红布条,并说是护身布。人们争先恐后地买,和尚们因此赚了大笔钱。

  南京城笼罩的不安还没有散去,又一个谣言出来了,说有恶鬼拿着剪刀飞驰天空,专剪行人发辫,妇女不留辫子也不能豁免,恶鬼会剪去他们旗袍的下摆或裙子的扣带,这些恶鬼附在纸人身上,由行妖术者抛向天空,伤害人命。

  早在1871年,扬州传闻有一种纸人纸鸢,四处分散,顺风吹入人家,白天见之不过一纸人纸鸢而已,夜间则为祟多端,鸡无故而鸣,犬无端而吠,小孩梦中啼哭,惊恐异常。至次早安然无事,追寻其故,无人知明纸人纸鸢自何而来,又往何处去,亦没有人亲眼见过纸人纸鸢,只是纷纷传说,人心惶恐不安。然因没有造成危害,官员亦就放任自流12。

  南京纸人已不单是传闻,很多成人及儿童的辫子被剪,衣襟神鬼不知地被割去。自六月以后,沿及扬州、镇江、常州等处渐至苏州,谣言四起,剪辫不已,城乡彻夜不眠,鸣锣巡禁,民间互相猜疑,妄擒无辜,或惩忿挟嫌,栽害良懦,甚至觊觎孤客,以搜查为名,图财害民不绝如缕。两江总督沈葆桢奏报安徽巢县知县金刚保禀称,拿获剪辫匪犯,嗣后,庐州、池州等府,黄山、霍山、建德、潜山、东流、石埭等县,陆续盘获多名有供认拜会传徒者,有供认念咒剪辫者,诘以剪辫何用,则谓得生人之辫,分插木头上,练以符咒,可化为兵,惝恍迷离,肆无忌惮。沈葆桢推论「其宗派大抵出自白莲教、其头目大抵出自哥老会」13。

  清廷腹地北京同样受到剪辫的骚扰。光绪二年(1876)正月间,北京谣言四起。谓剪辫可摄去灵魂,三日必死。小街僻巷即有幼童被剪去辫梢二三寸、四五寸者,初一日,一道士降神弄鬼替人治病,当场被官兵捕获,围观人群如堵,幼童剪去辫梢者,络绎不绝。税务角一带,一日失辫者七人。社会各阶层的人,无论贤愚贵贱、男女老幼,都由于恐惧而失去理智,各种各样神乎其神的谣言和传说广为传布。

  传说一:某人正走在大街上,自己的辫子突然掉在地上,接着不翼而飞,消失得无影无踪,而当时他的身边没有任何人。

  传说二:某人抬起手想绾起自己的辫子时,却发现它早已不在其位。

  传说三:某人突然感到自己的后脑勺上一阵冰凉,接着发现原来是辫子与他的头分了家。

  传说四:在大街上,某人与一位陌生人交谈,陌生人突然不见了,而自己的辫子也随陌生人而去。

  传说五:一位中国人看了外国人的小孩一眼,而当那外国孩子牢牢地瞪着这位中国人时,中国人立刻发现自己的辫子不见了,只留下一阵头发烧焦的气味。

  对一百多年以后发生的剪辫恐慌,清廷与地方官的态度依然不同。地方官员仅把剪辫案看作是匪徒作祟,乘机闹事,或嫁祸于基督教会,煽惑民众打教,借此抢劫财物。而满族上层官员对剪辫一事格外敏感与愤怒,认为是谋反的违法行为14。

  抓获的剪辫匪徒,或称出自天主教堂指使,或称剪辫可摄人魂魄,或谓得生人之辫,分插木头上,念以符咒,可化为兵。剪辫匪犯的供词地方官员似乎不太相信。用秘密教派的巫术来解释剪辫事件,似乎也不能自圆其说。巫术中的头发,具有复仇和保护自己两个功能,与此两个功能相关的头发只能是仇人的头发和自己的头发。换句话说,在有头发禁忌的巫术中,陌生人的头发没有甚么用处15。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被控制的集团或阶层,其对现存统治秩序的干扰和骚乱,不外乎出于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从经济目的来看剪辫动因,显然无利可图。南京虽然有和尚自卖红布条,骗取民财,从资料分析来看,和尚是利用剪辫造成的人心惶恐不安,发现可借此发财,便推波助澜,在兜售护身布的同时大造剪辫可伤及性命之谣。

  倒是地方官的态度颇让人怀疑和难以捉摸。他们采取的所谓「消弭骚动,安抚人心,恢复秩序」的措施一是滥捕滥杀,见异言异服面生可疑之人,刑逼成供,草草正法,「本地之匪,捕客来之民,张皇甚而皂白不分,杀人多而其势益炽。狱词既具流闻四邻,他匪幸灾,又复继起」16。二是发布许多耸人听闻的安民告示,告示的内容与其说起到了消弭人心混乱的效果,倒不如说是雪上加霜,更增加了人们的骚动不安。那些通告的内容通常开头便警告人们说,现在是异常危险、出乱子的时候,大家要避开陌生人,无论在甚么时候,都要把家门牢牢关紧,无论在甚么情况下,天黑之后不要出门,并且一定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其中有些通告还在最后提供一些万能的保护辫子不受丝毫损害的专利处方。此类处方大多数都简单易行17。

  这些由中国社会精英发布的令人啼笑皆非的安民告示,除了使百姓坚信有恶魔剪辫妖术存在,更觉惶恐之外,其他别无效用。地方官的本意决不会是为了增加骚动,中国官员在拜神迷信的问题上,并不比自己所统治的百姓更开明,不过发布这类充满迷信的处方,目的是为了避免百姓将剪辫与改朝换代相联系。因为这种联系在百姓心里所造成的骚动与危害,无论在程度上或是力度上都远比信奉由妖术所带来的恐慌要危险得多。把百姓的视线与联想转移到魔鬼施放的妖术上,可以消减百姓因疑生乱的机会。中国统治者始终奉行「愚民」政策,孔子明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18,完全是出于统治需要。迷信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如果有益于统治群体,那它就有积极的存在价值,统治群体一般不会主动地去破解迷信,相反会利用其权力地位予以扩散。

三 谣言是社会环境与社会心理的产物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三十三年和光绪二年两次剪辫妖术恐慌均起源于浙江,浙江似乎是各种巫术、妖术频生之地。乾隆三十三年剪辫谣言的发源地──萧山县,在道光二十六年(1846)又刮起一阵恐怖台风,并蔓延至江苏等处。谣传萧山匪徒于路上抛置食物,并在果饼铺内售卖食物时,暗中更换,小儿食之即毙,毙后潜取脑肾心脏,或用瓦瓶摄人生魂之事,当地百姓用红布缀于幼孩襟领,做辟邪之用。两江总督李星沅向道光皇帝奏报调查结论是「非奸民乘机恐吓图便穿窬,即游民好事播扬」。道光皇帝于十月二十七日硃批:「今夏京中传闻此说,朕早洞悉,卿等不知耳」,「审办此等案件,断不可意存成见,尤不可附和宣扬,以致惶惑人心,弄假成真……,慎之,静以处之」19。

  「妖言惑众」或「佛法惑众」是中国民间秘密宗教在仪式上的最大特色,表现为用法术取信于人。法术包括符咒、幻术、巫术、神降及扶乩、铁布衫、算命、摸骨等20。清廷上至皇帝,下至督抚对民间宗教利用法术造作谣言,常常作低调处理,以免大肆声张,扰乱民心。朝廷对地方官滥捕可疑之人的做法并不满意,认为此举会激发民变,反而给秘密宗教以更大的生存空间,从而可以藉机起事。道光皇帝反覆强调对待妖术谣言要「静以处之」及「镇之以静」,应该说是对付妖术恐慌的最佳举措。因为妖由人兴,对于难以理喻的妖术,惟在主乎其常,采取以逸待劳,令其自身逐渐消止。虽然自乾隆起对带有「妖术」或「邪术」之类案件的惩处日趋严厉,在乾隆一朝以「谋反」、「大逆」定案的即有数十起,但是严刑峻法并没有达到「辟以止辟」的目的,以「左道邪术」为特征的秘密教门愈演愈烈,导致嘉庆十八年(1813)的天理教起事直接杀入紫金城,嘉庆惊为「汉唐宋明未有之事」。

  大多数妖术谣言直指人们生命意识中最迫切关注的问题,如生命或财产安全等,这类谣言表达了那些害怕遭受伤害的人们的担忧,因而谣言变得无限重要,越是荒诞不经的传闻,人们越是敏感。在这种情境下,闢谣没有任何意义,人们尤其关心那些主观资讯,而忽略可以核查的事实。谣言的依据越是带有感情色彩,用事实作为对付它的策略越是不灵。对谣言和闢谣的最新研究显示,即使人们不相信谣言,也会受其影响。而且,人们可能受到闢谣的反面影响,即人们相信闢谣的真实性21。因为所有的闢谣都会带来两种后果,一是使那些未听说过谣言的人知道了谣言;二是试图影响那些已经知道谣言的人。

  从近代中国多次发生妖术谣言大恐慌中可以看出,清廷深谙妖术谣言对人们具有很强的蛊惑力,乾隆说「此等造作讹言,最易煽惑民听」22。清廷下令捉拿剪辫匪徒处在两难境地,在满清统治时代,头发并不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无权处置自己的头发。对清廷而言,剪辫意味着反叛,蓄辫则表示归顺。尽管清帝知道「妖由人兴」意味着甚么,但是一味对剪辫谣言放之任之,又担心会被反满人士利用,酿成真正的叛乱;如果大张旗鼓地捉拿剪辫之人,同样会激起反满情绪。同时皇帝又很担心「胥役人等,从中藉端滋事,致累闾阎」23。的确,面对乾隆多次催促拿获剪辫疑犯的压力,督抚们为了自保,在抓不到真正的剪辫之人时,只得滥捕无辜,鞫刑熬审,于是乎,诬告、栽赃、不断扩大的冤狱、谣言与小道消息、官吏的腐败与公众的歇斯底里、私刑与公堂上的逼供、人人自危与人人自保交织在一起。所以,清廷期望于地方大吏能够体察皇帝的苦心,认真办理此类事件,最好是既能抓获剪辫匪徒又不惊扰四邻。但是地方大吏对这类妖术案件并不像皇帝那样紧张,他们往往会装聋作哑,拖延搁置,实在隐瞒不下去,则抓获几个替罪羊(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妖术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官方几乎没有抓到一个真正的主谋者)24。这就导致中国社会信任的缺位,信任的缺位在社会危机时尤为突出,人人都可以用「妖言惑众」这样的罪名来恶意中伤和陷害他人,诬陷成为普通人一种突然可以得到的权力。

  只要产生妖术谣言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没有改变,同类的谣言就会持续出现,因为谣言的魅力之一就在于它的重复性。

注释
1 勒庞(Gustave Le Bon)着,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北京:中央编译社,2000),页8。
2 〈定长.程焘摺〉,《史料旬刊》,第7期(故宫博物院文献馆,1930年8月)。
3 〈富尼汉摺〉,《史料旬刊》,第5期(故宫博物院,1930年7月)。
4 〈廷寄十八〉,《史料旬刊》,第6期(故宫博物院,1930年7月)。
5 Kung-chuan Hsiao,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68,转引自魏斐德(Frederic E. Wakeman)着,王小荷译:《大门口的陌生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页27。
6 〈廷寄十七〉,《史料旬刊》,第6期。
7 〈刘统勋等摺二〉,《史料旬刊》,第6期。
8;9 〈廷寄二十二〉,《史料旬刊》,第7期。
10 〈定长.鄂宝摺〉,《史料旬刊》,第7期。
11 〈刘统勋摺五─硃批〉,《史料旬刊》,第11期(故宫博物院,1930年9月)。  
12 傅兰雅、林乐知主编:《上海新报》,1871年7月2日,第392号(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无具体影印时间),页2650。

13 吴元炳编:《沈文肃公政书》,卷六(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页67。
14;17 何天爵着,鞠方安译:《真正的中国佬》(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页139;133。
15 弗雷泽(James G. Frazer)着,徐育新等译:《金枝》(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页350。
16 朱采:〈再上李中堂〉,载《清芬阁集》,卷五(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页360。
18 杨伯峻译注:〈泰伯篇第八〉,载《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页81。
19 李概编:《李文恭公(星沅)奏议》,第三册,卷十一,「苏抚」(台北:文海出版社),页1529、1522-23。
20 戴玄之:《中国秘密宗教与秘密社会》,上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页120。  
21 卡普费雷(Jean-Noel Kapferer)着,郑若麟、边芹译:《谣言》(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2),页278。
22;23 〈廷寄七〉,《史料旬刊》,第6期。
24 〈永德摺二〉,《史料旬刊》,第8期(故宫博物院文献馆,193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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