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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注释、今译杂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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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 13: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吕友仁  来源:http://www.guji.cn/openqcl.php?id=1

    一、《历代诗话·临汉隐居诗话》:“王斻游金陵升元寺僧房,见壁间绘一金紫丈夫,上题一绝云:‘阵前金琕生无愧(金琕,一作仙琕),鼓下蛮奴死合羞。三尺吴缣暗尘土,凛然苍鹘欲横秋。’……王安国平甫曰:‘此刘仁赡像,袁陟诗也。’”(中华书局标点本,324页)
    按:诗中之“金琕”当作“仙琕”,异文是。又,仙琕、蛮奴皆人名,非一般语词,依例当标专名号。仙琕者,马仙琕也;蛮奴者,任蛮奴也。蛮奴是小名,大名一个“忠”字。六朝人喜以“奴”为小名,如刘裕小名寄奴,陈叔宝小名黄奴,皆其例。马仙琕,《梁书》、《南史》并有传;任忠,《陈书》有传。诗云“阵前仙琕生无愧”者,是说五代刘仁赡之为将,活着的时候,无愧于梁代的马仙琕。因为据史书载,“仙琕每战,恒冠三军。能与士卒同劳逸。攻战多克捷,士卒亦甘心为用”。“鼓下蛮奴死合羞”者,是说刘仁赡在国危时刻能尽忠所事,抗节无亏,较之任蛮奴在隋军大举渡江灭陈的紧急关头背主迎降,能使其羞死。标点本《苕溪渔隐丛话》引袁陟此诗亦未标专名,所误与《历代诗话》同。

    二、《资治通鉴》汉献帝建安十三年,鲁肃劝刘备说:“今为君计,莫若遣腹心自结于东吴,以共济世业。”胡三省注:“世业,犹言世事也。”台湾学者李家侗、夏德仪《资治通鉴注》:“世业,流传后世的功业。”中学语文课本《赤壁之战》注:“世业,世代相传的事业。”
    按:“世业”之注,古今学者多不了了,唯《三国演义》的作者罗贯中得之。关键在“世”字上。胡三省未注“世”字,而那种“流传后世”一类的解释,则是望文生义。我们且看罗贯中在《三国演义》第四十二回是怎样转译上面这句话的:“今为君计,莫若遣心腹往结东吴,以共图大事。”原来“世业”者,大事也。“世”为“大”义。罗贯中不愧大手笔,一语中的,令人释疑。有无证据呢?有的。《左传》桓公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孔颖达疏:“经称‘世’子,传皆为‘大’,然则古者‘世’之与‘大’字义通也。”王国维《观堂集林·商三句兵跋》:“所云大祖、大父、大兄,皆为祖、父、兄行之最长者。大父,即《礼·丧服经》及《尔雅·释亲》之世父。古‘世’‘大’同字。”再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是古人的大事观。抗操是戎事,是一场关乎生死存亡的决战。此时此刻,对于孙、刘两家来说,存亡之犹未卜,何暇论及“流传后世”哉!

    三、《歧路灯》第七十九回:“总缘‘以准皆各,其及即若’的学问,与‘之乎者也,耳矣焉哉’的学问是两不相能的。”注:“‘以准皆各其及即若’,旧日官场文牍中的习惯用语;‘之乎者也耳矣焉哉’,八股文中习用的虚词,意谓吏胥之学与士子之学是两途。”(中州书画社版,769页)
    按:此注有未安处。“以准皆各”等八字,并非旧日官场文牍中的习惯用语,好像“等因奉此”一样,而是古代的法律常用语。其常用的程度,犹如儒生为文之常用“之乎者也”一样,所以作者拿来作比。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十三:“律之例有八:以、准、皆、各、其、及、即、若。”翁元圻注:“《律疏》‘以’者,与真犯同;‘准’者,与真犯有间;‘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各’者,彼此各同科此罪;‘其’者,变于先意;‘及’者,事情连结;‘即’者,意尽而复明;‘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翁注所谓《律疏》,是指《唐律疏议》一书。该书中此等字眼儿极多,可复按。因为此八字在律文中常见,而且意关紧要,所以沈曾植《海日楼札丛》卷三引《护德瓶斋涉笔》说:“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相传谓之律母。”至此可以明了,小说作者的原意,不过是以前八个字表示法家,后八个字表示儒家,从而说明儒法异趣罢了。

    四、《初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五卷:“却有一件,名妓要落籍,最是一件难事。官府恐怕缺了会应承的人,上司过往嗔怪,许多不便,十个倒有九个不肯。所以有的批从良牒上道:‘慕周南之化,此意良可矜;空冀北之群,所请宜不允。’”注:“空冀北之群”,引自“伯乐一过,冀北之马群遂空”句,意思说:“她如从良,就没有好妓女了。”(青海人民出版社版,478页)
    按:这个注解有不够彻底的地方。清杭世骏《道古堂文集·李义山诗注序》说:“诠释之学,较古昔作者尤难。语必溯源,一也。事必数典,二也。”这里的问题就是没有溯源。上面的注文,应补上“见韩愈《送温处士赴河阳军序》”一句。但问题并不到此为止。从良牒上的整个批语都是有出处的,并非小说家杜撰的无根之谈。原来这整个批语,是“虽嬉笑怒骂之词,皆可书而诵之”的苏东坡的妙笔,见宋人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十。原文不长,颇有趣,录以共赏:子瞻通判钱塘,尝权领州事。新太守将至,营妓陈状,以年老乞出籍从良,公即判曰:“五日京兆,判状不难;九尾野狐,从良任便。”有周生者,色艺为一州之最,闻之,亦陈状乞嫁。惜其去,判云:“慕周南之化,此意虽可嘉;空冀北之群,所请宜不允。”其敏捷善谑如此。

   五、《二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九卷:“话说宋乾道年间,江西一个官人,赴调临安都下。”注:“调,即官吏赴临安听迁调官职之意。”(以下注文略)(青海人民出版社版,608页)
    按:宋代以前,“调”字没有“迁调”或“迁转”之意,这里是以后起义为释。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二三《与一统志馆同志书》有一段文字专论此“调”字,今摘录如下:愚考《汉书》,张释之事文帝十年,不得调;匡衡射策甲科,调补平原文学,小颜注并训“调”为“选”。《广韵》“调”读去声者训“选”,《集韵》又训为“试”,乃知古人所云“调”者,只是试选之义。略举唐史数事证之。苏弁擢进士,调奉天主簿;杜正伦秀才高第,调武骑尉;狄仁杰举明经,调汴州参军;张柬之中进士第,始调清源丞,皆初任而云“调”。稽之字书,“调”亦无“更换”之意,改调、降调之名,《明史》始有之,唐以前未之有也。钱说极是。这里补充一点,即“调”字的这种用法,不但唐代以前如此,宋代也是这样。下面是摘自《宋史》中的几个例子:
    《黄庭坚传》:“举进士,调叶县尉。”
    《王应麟传》:“举进士,调西安主簿。”
    《苏轼传》:“嘉祐二年,试礼部。丁母忧。五年,调福昌主簿。”
    《马默传》:“登进士第,调临濮尉。”
    《赵瞻传》:“举进士第,调孟州司户参军。”
    可以说,一部《宋史》,没有一个“调”字是作“迁调”讲的,而都是作“选”讲的,说得更明白一点,是除授之义,是由有关部门量才录用之义。新版《辞源》也把这种用法的“调”字释为“迁转”,同误。

    六、《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求崔杼之尸,将戮之。”
    按:注家于此句皆无注,求之沈玉成《左传译文》,译为“求取崔杼的尸体,打算戮尸”。而“戮尸”又是什么意思呢?于是复求之新版《辞源》。《辞源》是这样解释的:〔戮尸〕古代酷刑,即斩戮死者的尸体。《左传》襄二八年:“求崔杼之尸,将戮之。”《晋书·王敦传》:“有司议曰:‘王敦滔天作逆,有无君之心,宜依崔杼、王凌故事,剖棺戮尸,以彰元恶。’”
    从释义来看,从所引书证来看,《左传》的“求崔杼之尸,将戮之”,是把崔杼的尸体加以斩戮无疑的了。而且从《晋书》书证看,至少晋人已经作此理解。但是,愚窃疑之。我认为,戮尸的含义,上古与后世不同,不可混为一谈。上古的戮尸,是陈尸于市之义。这个“戮”字作“辱”讲,不作“斩杀”讲。《广雅·释诂三》:“戮,辱也。”王念孙《广雅疏证补正》:“《周官·掌戮》注云:‘戮犹辱也。’《国语·晋语九》:‘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韦注:‘陈尸为戮。’”如果说王念孙举的都是非正常死亡例的话,这里举一个正常死亡例。据《汉书·杨王孙传》,杨王孙是个风格独标的人,他在临终前令其子曰:“吾欲裸葬,以反吾真。”这在当时是惊世骇俗的举动。友人祁侯知道了,就作书劝他说:“窃闻王孙先令裸葬,令死得无知则已,若其有知,是戮尸地下,将裸见先人,窃为王孙不取也。”这里的“戮”字,显然也是羞辱之义,因为杨王孙绝不会遗令其子对其尸体加以斩戮。此例和非正常死亡的不同,不过是一则陈尸于地上,一则陈尸于地下而已。回过头来还说《左传》中崔杼的例子,其中的“戮”字也是“羞辱”义。从下文的传文、注文中,也一点看不出有对崔杼之尸加以斩戮之意,可复按。应该指出,《东周列国志》作者对此问题的理解颇得《左传》真意。该书第六十七回这样说:求崔杼之柩不得,悬赏购之:有能知柩处来献者,赐以崔氏之拱璧。崔之圉贪其璧,遂出首。于是发崔氏祖墓,得其柩宼之,见二尸,景公欲并陈之。晏婴曰:“戮及夫人,非礼也。”乃独陈崔杼之尸于市。其中虽不乏小说家言,但“陈崔杼之尸于市”一句却是正确可取的。
    附带说一下作为斩戮死者尸体意义上的“戮尸”起于何时的问题。《辞源》的第一书证不成立,第二书证嫌晚。有的书上以秦代随着成祲叛变的士兵为例,我看也证据不足,似乎还是“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之意。今按《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皇甫嵩与黄巾贼战于广宗,获张角弟梁。角先死,乃戮其尸。”注:“发棺断头,传送马市。”据此可以说,惨遭戮尸这种酷刑的,农民起义领袖张角是第一例。

    七、《史记·项羽本纪》:“樊哙曰:‘今沛公先破秦入咸阳,毫毛不敢有所近,封闭宫室,还军霸上,以待大王来。”郭锡良等同志编写的《古代汉语》的《古汉语今译问题》一节中解释说:“原文‘毫毛不敢有所近’是秋毫无犯的意思,有的译文把这句话译成‘秋毫不敢沾染’,就不妥当。”(北京出版社版,674页)
    按:说“有的译文把这句话译成‘秋毫不敢沾染’,就不妥当”,这话我们赞成。但说“原文‘毫毛不敢有所近’,是秋毫无犯的意思”,我们不敢苟同。《古代汉语》在同一节中说:“正确地理解古文原意,用规范的现代汉语把它译出来,这是进行古文今译起码具备的条件。”这个原则是正确的。现在,让我们先看一看“秋毫无犯”作为规范的现代汉语是什么意思。《现代汉语词典》对“秋毫无犯”的解释是:形容军队纪律严明,丝毫不侵犯群众的利益。据此,我们可进一步考察一下“毫毛不敢有所近”的古文原意是否如《现代汉语词典》所说的那样。如果是,那说明“秋毫无犯”的译文是正确的;如果不是,自然就不正确了。
    考察的结果,我们认为“毫毛不敢有所近”没有《现代汉语词典》所讲的意思。理由如下。先从“形容军队纪律严明”说起。试问,樊哙在鸿门宴上当着项羽、范增面所说的话,其目的是要向他们表白刘邦的军纪如何严明吗?综观《项羽本纪》全文,显然不是。须知当时项羽之所以对刘邦动了杀机,主要是因为听信了曹无伤的话:“沛公欲王关中,珍宝尽有之。”所以,项羽主要关心的,是刘邦是否有此野心,不是刘邦的军纪如何。对于刘邦、樊哙来说,他们心里也清楚,要解除项羽的疑虑,使自己摆脱困境,他们的说辞就必须围绕着没有野心这一点来表白,说别的话都于事无补。如果他们讲了一通自己的军纪如何严明的话,那就将犯了项羽、范增的大忌,从而暴露刘邦此人确是“志在不小”。这样一来,必然招致速祸。试想,刘邦他们会那样愚蠢地讲话吗?再说“丝毫不侵犯群众的利益”。“秋毫”或者“毫毛”,在这里是指细小的财物,在这一点上大家理解一致。问题在于这些财物是属于谁的。按照《古代汉语》的理解,自然是属于群众的,但实际上不是。司马迁写得很明白,是“宫室”中物,是“府库”中物,就是说,是属于秦王朝的。《史记·高祖纪》:“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很清楚,是秦朝统治者的财物,不是群众的财物,自然也就谈不上“侵犯群众的利益”。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毫毛不敢有所近”一句,它既没有“形容军队纪律严明”的意思,也没有“丝毫不侵犯群众的利益”的意思,自然也就不是秋毫无犯的意思。实际上,“秋毫无犯”,多用为安下之词,意在抚慰众心。“毫毛不敢有所近”,却是畏上的表白,这里意在表明刘邦自视卑微,一切不敢自专。二者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
    至于《古代汉语》对“有的译文把这句话译成‘秋毫不敢沾染’”所作的批评,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但这也使我们想起鲁迅说过的话:“译得‘信而不顺’的,至多不过看不懂,想一想也许能懂。译得‘顺而不信’的,却令人迷误,怎样想也不会懂。如果好像已经懂得,那么你正是入了迷途了。”(《二心集·几条“顺”的翻译》)这是发人深省的。
    附带说一下,包括《辞源》在内的一些词书,说到“秋毫无犯”一词的词源,往往举上引樊哙的话为证,也有举《项羽本纪》中刘邦的话为证的,通过上面的考察,应该说这个源找错了。那么源在何处呢?《史记·淮阴侯列传》:“大王之入武关,秋毫无所害,除秦苛法,与秦民约,法三章耳,秦民无不欲得大王王秦者。”窃以为源在于此。

(原载《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第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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