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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职称评定相关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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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4: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1999]28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育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学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之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以上(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2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5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之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专业比赛上获前3名。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根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的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围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奖项三等奖以上(前3名)。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前3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高教系统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二)年均授课120一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三)年均授课60一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四)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应有二分之一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并且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的,只能申报研究员资格。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育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筹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运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仅适用于专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1993年以前毕业的教师)。
  (五)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1或之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之项以上:
  (1)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之项(前3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完成人)。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斗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引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3名。
  (5)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地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门旨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之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有之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之2名)。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六)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32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科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240一3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一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一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科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科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之2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科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要求上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或有1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4.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只能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育一室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示口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之年电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五)大学本科伞业;’取得高校肋:教进修班绪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的公共课教师及1993年以前毕业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庄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斗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斗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来源:http://www.gditt.edu.cn/rs/web/s23.htm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4: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2003]178号文的通知
粤人发〔2004〕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从2004年起,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并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
    (一)民办学校的教师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视同仁,其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移交到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教师,凡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签有聘约,并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取得的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任教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四)凡符合申报资格条件要求的教师,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可按个人自愿的原则,通过现受聘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六)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受聘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以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教师一视同仁。
    二、学历与资历条件
    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
    (一)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三)从2006年起,城镇(指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学教师首次聘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首次聘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三、外语条件
    对有外语条件要求的系列,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执行:
    1.艺术和体育专业的人员,1959年(含1959年,下同)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1960年以后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2.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 1959年以前出生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3.非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人员,或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四、特殊人员评审
    (一)对下列人员申报评审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执行: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特殊评审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有关申报工作依照有关程序进行。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就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条件限制。
    五、其他
    (一)各级各类学校申报评审研究和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照本文执行。
    (二)本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4: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粤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2年起,全省在省内继续组织《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的同时,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全国有效人事部统一制作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从2003年起,考试成绩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我省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统一组织,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

(一)、2003年一2004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考,下同)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下同人须参加2个(含2个,下同)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含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二)、从200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三、以下人员参加考试,可暂不(2004年底前)作为评(考)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小学教师(幼教)艺术(不含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体育、工艺美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农村乡(不含镇属)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二)、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五)、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

(六)、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五、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格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二年四月十七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5: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调整我省职称申报外语条件的通知
粤人发〔2007〕120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外语条件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员可免予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人员(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人员(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人员(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取得下列业绩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作者。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作者。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作者。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作者。

3、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人。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人员

1、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人员。

2、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人员。

3、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人员。

(五)在下列地域工作的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的人员。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下列年龄较大的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人员。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

(七)其他类别的人员

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者。

二、下列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须合格人员

不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的人员,须按职称外语等级要求应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系列或专业,各地不得在评审中另定外语要求。

四、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放宽条件的人员,取得40分以上分数,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广东省人事厅

○○七年四月十七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5: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四、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承担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评审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如超出规定的专业范围受理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要及时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范围的评委会,并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五、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确保入库评委的质量,扩大评委库的规模。要把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充实进评委库,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要坚持政府公务员、行政管理人员、人事干部不得进入评委库的规定;各级评委会,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且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2年。

六、认真做好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工作,从源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重点审查申报人业绩与事实是否相符,实事求是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审核或公示发现申报材料有假,经证实不真实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度的申报资格。

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并告知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无法退回。

对在审核申报材中违反职称纪律和不按规定公示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实,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http://www.gdrst.gov.cn/info/Inf ... =200707051814603507信息类型: 人事人才信息  (2007年07月05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5: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5〕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

(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

(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今后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符合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参加对应级别外语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在申报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二)扩大外语免考范围。除资格条件规定的硕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外语可免考外,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可免考外语:
1.申报评审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5.在县以下(含县)申报评审农艺、畜牧(兽医)、林业、水产的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调整外语条件的倾斜范围。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情况另行制定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评审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且申报评审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
3.其他人员仍按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及其它系列或专业,各地不得在评审中另定外语要求。已经制定或已经实行的,要根据省的政策精神,自行清理。

(五)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通过BFT(A)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七)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县级区划变动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等要求自区划变更发文之日起,两年之内按照原县份的标准条件对待。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自2006年起,调整为8月31日。

七、实行双公示制度

(一)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情况,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二)评审结果公示。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尽快将材料上报省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人员将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其名单,并发给资格证书。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省人事厅。

八、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统一管理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任何地方、单位、个人在审核、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凡符合申报条件、提交规定材料,或按要求补齐、更正了相关材料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乘机打击报复;对不符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清退,不得徇私舞弊。

(二)各有关部门和评委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程序、标准和条件。凡违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要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委会委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对有违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九、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概以本文为准。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5: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粤教继函〔2007〕8号

各高等学校人事处:
    为进一步明确今年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的填报要求,使各单位上报的材料更加统一、规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由申请人网上填写,并用80克A4纸双面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
    ⑷《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⑸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⑺ 1年内教学任务书(由教务部门出具);
    ⑻ 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证件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⑼ 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
    ⑽ 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⑾ 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⑿ 民办高校的教师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 在本校连续任教2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校出具鉴定意见,但必须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b.学校颁发的聘书及与学校签订的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⒀ 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已聘(拟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⒁ 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 在本校连续任教2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校出具鉴定意见,但必须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b.学校颁发的聘书及与学校签订的1年以上(从2007年1月1日计起)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c.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挂靠在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d.本科学历的要提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e.学历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学校职能部门进行审查验证,凡检查没有问题的,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职能部门的印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材料整理要求

    1.复印件规格:使用A4复印纸单面复印,身份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材料排放顺序:
    ⑴ 身份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
    ⑵ 学历证书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
    ⑶ 1年内教学任务书;
    ⑷ 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生提供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并用红线勾出),或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人员提供补修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⑸ 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提供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⑹ 民办高校教师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⑺ 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⑻ 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⑽《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3.装订要求:以上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好后,在左上角平钉,并夹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中间。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委托高等学校需上报的材料: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按姓名的拼音排序)1份及电子版;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按一览表人员名单顺序排放且在申请表左上角标上相应编号,不用入袋;
    3.使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认定数据(用光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4.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含公示结果);
申请人办证用的照片由学校暂时保管,学校打印证书时使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其他基本材料由学校归档保存。
    (二)非委托高校需上报的材料: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按姓名的拼音排序)1份及电子版;
    2.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基本材料(包括办证用的照片),基本材料的排放顺序及照片顺序要与一览表上人员名单顺序一致,且在申请表左上角标上相应编号,基本材料不用入袋。照片按《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附件3)格式粘贴;
    3.使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录入)系统”录入的认定数据(用光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4.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含公示结果);
    (三)有符合条件的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的学校要同时上报附件1及附件2,在职在编教师及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的认定材料分开排放;
    (四)为使报送材料工作顺利完成,请各高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4。报送材料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大院住宅楼2001房,联系电话:020-37626784、33863809。

    五、其它

    1.从2007年起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实行网上报名,网址: http://jszg.gdhed.edu.cn。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在“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系统”中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双面打印,由学校人事部门核对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封面盖上公章(二级学院公章无效)。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可到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领取,或由学校双面复印。
    3.各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安排普通话测试、认定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有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的学校要及早通知符合认定条件的编外长期聘用教师进行学历鉴定。
本通知及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均可在我厅主页“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www.gdhed.edu.cn


附件: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高校在职在编教师)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
      3.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样式)
      4.200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上报安排表
      5.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二○○七年三月六日



继教中心
2007-03-06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填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并用80克A4纸双面打印,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表封面至第一页的填写:

⑴ “工作单位”:选择任教高校的名称,并填写所在院系,二级学院要填写学院名称(如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外语系);

⑵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已默认选择“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⑶ “出生日期”:填写××××-××-××(如1980-01-28,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⑷“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填写;

⑸“最高学位”:选择“博士”、“硕士”、“学士”或“无学位”;

⑹“最高学历”:选择“研究生”或“大学本科”;

⑺“现从事职业”:选择“高校教师”;

⑻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栏,只选一个学科,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且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若是菜单中没有与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的学科,以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代替;

⑼“本人简历”:从本人初中毕业后填起,先填写所有的学习经历,再填写工作经历。填写学习经历时注明学历层次(可选研究生、本科、大专等)及学习形式(可选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电大、自考、网络教育等);

2.申请表第二页第一栏“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至第五栏“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的填写:

⑴“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的鉴定结果,简明扼要,据实填写;

⑵“身体和健康状况”:填写“合格”;

⑶“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选择“符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特许条款”;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已补修本科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的选择“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合格”;

⑷“普通话水平测试”:选择通过的普通话测试等级(如“二级乙等,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选择“免测”;

⑸“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一栏的填写:以分数的形式反映测试结果,由专业测评小组组长填写结果并签名,符合免测条件的选择“免测”;

若学校在网上报名前已完成普通话测试、体检等工作,可将成绩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相关栏目。

3.申请表第二页第六栏“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的填写:

委托高校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本校所有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师范和非师范教育类)进行考察,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加盖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印章。

非委托高校此栏由省教育厅填写。

4.第二页第七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至最后一栏“备注”由省教育厅填写。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填写

要严格按照表中的说明要求填写,其中“鉴定单位(全称)”一栏要以学校或学校人事处的名义填写,其他栏目按表格要求填写。


来源:http://www.zhbit.com/cms/data/html/doc/2007-03/08/26379/index.html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6: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7月16日发  
粤人发[2003]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 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 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 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 其他系列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 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1. 中国科学院院士;
        2. 中国工程院院士;
        3. 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
        4. 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拨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
        5.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四、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履行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十五、上述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以上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及各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6: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5〕3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期,我们接到一些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来信和电话,认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来划分和确定论文和论文发表刊物的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不合理、不科学,刊物的主办单位与刊物(论文)的水平高低不存在因果关系,希望我们予以调整。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条件关于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取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论文条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不是以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界定的,继续有效。

    二、论文条件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导致条款之间论文数量要求有不一致的,按数量要求少的规定执行。

    三、虽没有六要素、中(外)文摘要,但内容完整的论文,不得视为无效论文。

    四、论文条件调整后,各级评委会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认真考核论文的技术水平,本着重在实绩、以及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全面综合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6: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122-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就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1日至91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


(二) 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评委库管理

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第十条规定,在开展评审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已经三年未作调整的评委库,要按程序遴选更换入库委员,更换人员应不少于3/5(含)。入库委员数已达标但偏少的库有必要作适当扩充,以使抽取有较多选择余地。已经建库但委员数等要求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达标的,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委员会设置标准加紧完善。尚未建库的评审委员会,今年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各评委会务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06年度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留任的须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作说明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评委。除主任委员外,公务员一概不得担任评委或专业组成员。凡不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或评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产生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二)评委会调整

1. 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自今年起作如下调整:撤销测绘计量组、化工医药组。设立国土测绘组,日常工作部门设于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教育处;设立标准计量组,日常工作部门设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设立医药组,日常工作部门设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设立化工环保组,日常工作部门设于省环境保护局人事处。其余专业组的日常工作仍照原来分工负责。

2. 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工作继续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第三评审委员会承担。各地申报材料请迳送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具体时间及材料要求以其通知为准。

三、评审标准条件

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

(一)计算机能力条件问题并作如下补充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2005年之前取得的省《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2007年之前仍可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2006年之后取得该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8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做出的方为有效。

四、受理申报要求

(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考生须应试合格方得申报评审。

(二)今年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启用新的申报评审表(见附件,教育系列职称评审表另文印发)。申报人应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尤其对多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属于发包承揽关系由甲方乙方等多方完成的项目,以及工作中曾出现的负面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凡对负面情况未作说明、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资格,且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对申报人填具的负面情况,单位应客观如实加注审核意见。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四)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并弥封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五)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验章)。

五、评审工作要求

(一)今年的评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审机制。除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外,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主动创新评审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有条件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实践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等评价方式,以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和质量,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

(二)对于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评委须认真审阅,根据其论著的实际水平,结合其个人的工作经历及实践,全面、严谨地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不得单纯套条件、数论著,使评审流于形式。

(三)评委应以高度负责态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今后,凡是评委会不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职称政策评审,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结果,同时撤销参加评审的评委资格,暂停评委会评审工作2年。

(四)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终结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必须核实准确后方能上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同级人事部门。

(五)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各地、各单位职称工作人员和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之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热忱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对有违职称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六、评审信息化管理

(一)今年启用的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确认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于广东省人事厅网站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www.gdrst.gov.cn

(二)今年申报、评审使用《广东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的电子邮箱地址是:gdszgb@yahoo.com.cngdszgb@163.com。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信息录入表,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以便准确、及时核发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证书,建好各级专业技术人才库。

七、其他

(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认定的范围严格执行《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的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考核认定的范围。

(三)各地各部门部署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概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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