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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概念的术语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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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6: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苏鸣  来源:http://www.defence.org.cn/article-13-39759.html 2006-11-12

“9·11”事件使国际社会进一步认识到,恐怖主义是当今严重的全球性威胁之一,同时,这一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国际反恐怖合作在各个层面的发展。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由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缺乏统一的界定,致使国际反恐合作难以向纵深发展。美国兰德公司所著《反击新恐怖主义论》认为:“给‘国际恐怖主义’下定义是调动国际社会的支援、反对恐怖主义的先决条件,而且可被视作扩展国际法治范围和丰富战争所适应的行为准则的高尚行为”。本文试图对恐怖主义的界定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索。

    一、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系统

  据一些学者统计,目前世界上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有100多种。考察诸多定义后不难发现,许多定义所诠释的概念并不是同一的。事实上,诸多与“恐怖”相关的词语构成了一个概念系统,其中包括“恐怖主义、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活动、恐怖手段、恐怖事件”等概念。虽然这些概念中都含有“恐怖”这个语素,但是它们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我们知道,“主义”是指对待客观世界、社会生活以及学术问题等所持有的系统理论和主张;“组织”是指按照一定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合体;“活动”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是指在某一行动中采取的具体方法,“事件”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但是,当前诸多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却没有将上述系列概念准确地区分开来。最突出的问题是混淆了“恐怖主义”与“恐怖活动”这两个概念,并由此衍生出把“恐怖主义活动”与“恐怖活动”、“恐怖主义事件”与“恐怖事件”、“恐怖主义者”与“恐怖分子”混为一谈等问题。

例1:美国国务院(1997年)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由次国家组织或隐蔽人员对非战斗目标(包括平民与那些非武装或不执勤上岗的军事人员)发动的,常常是想影响受众的、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暴力活动。”

例2:英国《预防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并且包括任何为了使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置于恐惧之中而使用暴力。”
例3:俄罗斯联邦《犯罪法案》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旨在侵犯公共安全、恐吓公众或强迫政府改变决定的爆炸、纵火、枪击,或其他造成人员危险或丧生、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其他社会危险后果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威胁行为。”

在以上3则定义中,如果用“恐怖活动”来替代“恐怖主义”似乎会更为贴切一些。

根据逻辑学关于“种差+邻近属概念”的定义公式,我们给“恐怖主义”下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似乎并不困难。我们可以说:恐怖主义是指通过实施恐怖活动制造公众恐惧气氛,来达到其政治或社会目的的理论和主张。但是,这样一个定义仍然不能满足反恐怖斗争的需要,因为在现实斗争中,我们往往需要界定哪些社团是“恐怖组织”,哪些人是“恐怖分子”,哪些行为是“恐怖活动”。因此,在关于“恐怖主义”的概念系统中,每一个子概念都是需要予以明确的。

那么,在这一概念系统中哪一个概念是具有决定意义并需要我们首先关注的呢?我们认为应该是“恐怖活动”。因为如果我们对什么是“恐怖活动”没有统一的认识,那么,对于通过实施这一活动以实现特定目的的主张(恐怖主义),对于专门策划和组织这一活动的社团(恐怖组织),对于具体实施这一活动人员(恐怖分子)等等,都将无法进行准确的界定。其实,这也是诸多“恐怖主义”定义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视点指向“恐怖活动”的基本原因。

    二、关于“恐怖活动”本质特征

    界定“恐怖活动”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要素:行为主体、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客体、行为后果,等等。在诸多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中,由于界定视角不同,对于这些要素的强调程度也有所不同:

有的定义强调了“政治目的”。例如,1992年版的《朗文英语词典》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了达到政治要求而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活动。”《剑桥英语词典》认为:“恐怖主义与恐怖的含义不同,它只是系统化的恐怖,是一种有政治目的的暴力或暴力威胁活动。”德国宪法保卫局(1985年)的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持续袭击人们(生命)和其他人财产的行为,……”据统计,关于“政治目的”这一要素,在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中出现的频率是90%。
有的定义强调了“行为主体”。例如,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即地下(秘密)组织为了政治目的而从事的几乎所有非法暴力活动。”据统计,在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中,行为主体要素出现的频率是14%。

有的定义强调了“行为客体”。例如:例如,美国国务院曾将“恐怖主义”一词的解释为:“由组织或代理人为了政治目的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通常这种行为是试图对其他人产生影响。”由于后来出现了针对美军基地的爆炸袭击活动,美国又为“非战斗人员”加以注释:“除公民外,也包括事件发生时未武装的或非岗位上的军事人员”。显然,上述定义中的行为对象是无国籍限定的。不过,后来美国国务院发表的《打击恐怖主义问题报告》又明确指出,美国只把对其利益构成威胁的暴力活动界定为恐怖主义。据统计,在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中,“行为对象”要素出现的频率是20%。

有的定义强调了“行为后果”。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恐怖活动“其标志性特点是旨在直接受害者之外的对象中制造强大的心理恐怖效果。”据统计,在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中,“行为后果”要素出现的频率是54%。

在如此复杂的定义面前,有的学者感叹:“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全面的恐怖主义概念现在不存在,而且将来也不会存在。”尽管如此,人们还是不遗余力地试图寻求共识。我们认为,美国兰德公司所著《反击新恐怖主义论》的观点是值得重视的。该书在“概要”中指出:“为了避免围绕什么人是恐怖分子以及只要目的正当是否就可不择手段等问题发生纠缠不清的争论,这里有必要根据行为的性质而不是行为者的身份或其从事的事业的性质来给恐怖主义下定义。”因此,他们认为,恐怖行动即使是出于政治动机,也首先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反击新恐怖主义论》还认为:“根据行为给恐怖主义下定义十分接近国际社会采取的做法。国家之间不能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一致意见,但在确认劫机、破坏飞机、袭击外交官或绑架人质等具体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方面却能达成某种共识。在把这些具体行为判定为国际性犯罪时,很少使用‘恐怖主义’这个词;然而,统而观之,这些行为已构成了恐怖主义,就要受到普遍的遣责。” 据统计,在100多个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中, “暴力行为”这一本质要素出现频率高达92%。

中国刑法未采用“恐怖主义”的称谓,而是采用“恐怖活动”的称谓,将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分别列在有关罪名中。同时,根据中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将恐怖活动视为采取暴力或恫吓手段,旨在威胁政府、社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样,就将视点锁定在“恐怖活动”的本质属性上,即:以威胁政府和社会为目的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暴力行为。我们认同这种界定方法。

三、关于“恐怖主义”基本外延

我们注意到,随着恐怖主义对人类的现实威胁愈益被人们所认识,也由此出现了界定“恐怖主义”的泛化现象。这种泛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将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恐怖活动)与国内恐怖主义(国内恐怖活动)混为一谈。有些人滥用“国际恐怖主义”这一称谓,而不顾及具体的恐怖活动究竟是否具有国际性,这是一种极其有害的认识。事实上,有一些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是局限于某一国境之内的,并无跨国犯罪行为,其侵害对象也并非国外机构或人员。与这样的恐怖犯罪行为的斗争,是一国的内政。如果“国际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滥用成灾,就可能使打着国际反恐斗争旗号,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的强权行为找到“充足理由”。

其二,将犯罪个体实施的暴力犯罪活动与恐怖主义混为一谈。事实上,任何暴力犯罪活动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恐怖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暴力犯罪”与“恐怖活动”之间并无明确的界线。但是,“恐怖活动”绝不完全等同于“恐怖主义”。如前所述,“主义”是一种理论和主张,而“活动”仅仅是具体行为。进行恐怖活动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恐怖主义者,也并不一定就是恐怖组织的成员。但是,犯罪分子完全有可能效仿、借助恐怖手段来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事实上的恐怖活动,有的可以定位为恐怖主义活动,有的可以归为暴力犯罪。

其三,将非暴力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与以暴力为特征的恐怖活动混为一谈。有的学者认为,世界上已经或可能出现“经济恐怖活动”、“网络恐怖活动”。这种将经济犯罪、网络犯罪都装入“恐怖主义”筐子里的认识也是一种将恐怖主义无限制泛化的表现。

2004年3月,在公安部公布第一批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有关人员指出:认定并对外公布的“东突”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工作,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267号、1333号、1373号、1456号等反恐决议。认定恐怖组织的标准有3个。第一,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无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第二,具有一定组织领导和分工体系。第三,符合上述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组织活动;资助、支持恐怖组织活动;建立恐怖组织基地,有组织地训练恐怖分子;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参与其活动。认定恐怖分子的标准为:第一,与恐怖组织发生一定联系,在国内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无论其是否加入他国国籍。第二,符合上述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组织、策划、煽动、宣传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活动;接受国内恐怖组织的资助、训练或参与活动等。

结论:
——“恐怖主义”不等同于“恐怖活动”。所谓“恐怖主义”是一个表述理念和主张的概念,是指通过非法使用暴力达到一定政治或社会目的的理论和主张;而“恐怖活动”则是一个表述具体行动的概念,是指以非法使用暴力达到一定政治或社会目的具体活动。前者是理论,后者是活动;前者是主张,后者是行为。

——“恐怖活动”有狭义和广义之别。狭义的“恐怖活动”专指“恐怖主义活动”,广义的“恐怖活动”包括造成恐怖后果的一切非法暴力行为。

——“反恐怖斗争”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这一概念既包括从理论上反对“恐怖主义”这一反人类、非人道、反社会的主张,也包括对具体“恐怖活动”的遏制和打击。在恐怖主义指导下由恐怖组织操纵或指挥的恐怖活动,与犯罪个体实施的暴力犯罪活动都是反恐斗争的重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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