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里妹子学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177|回复: 0

语言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7-5 10: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范性与多样性的博弈
来源:中国知网

关键词:方言;通用语言文字;规范的语言文字;语言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社会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人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与发展,语言权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成为人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权虽然没有被我国宪法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其历来为国际人权组织所重视。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就提出保护少数群体语言的条款。从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开始规定保护少数群体的语言。首先在宪法中提出语言权的是奥地利。自1971年以来,联合国和有关部门发布了20多个包含语言权的法律和宣言,其中有些就是语言权方面的,如『基本语言权普遍章程』和『塔林国际语言权会议宣言』。一般认为,语言权(linguistic human rights)主要应该包括语言的学习权、使用权和传播权。语言的学习权是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语言使用权和传播权涉及话语权、言论自由权、文化权和生存权、发展权等内容。而就主体来说,语言权又可以分为个体语言权(individual linguistic human rights)和群体语言权(collective linguistic human rights)。其中,群体语言权是特定语言的使用者所共有的用于学习、使用以及传播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实际表现为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使用、学习和传播自己语言的权利。语言的传播权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我们可以将语言政策所涉及的语言权分成两种:一种是成年人的语言权,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的语言权。推普方针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学习普通话的同时,却无意中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语言权。因为未成年人扮演着双重角色,他们既是现代文明的倡导者,又是民族历史与文化的传承者,其语言权对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对民族血脉的延展都起着关键作用。现行语言政策只看到未成年人倡导现代文明的作用,却忽视了其还有传承民族历史与文化的使命。

  具体而言,现行语言政策侵犯了方言使用者群体语言权中的传播权、未成年人语言权中的学习权。传播权是语言权人使用自己的语言传播自己文化习俗以及他人文化习俗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传播权的行使须借助强大的广播电视媒体。语言权国际会议宣言认为,语言权在诸如教育、行政、司法、政治生活、社会事务、商业和传媒等关键领域中也应该受到尊重。此外,未成年人语言权中的学习权也被侵害了,生活在某特定区域,孩子有选择并学习该地方言的权利,因为据「语言教师国际协会」草拟的『基本语言权普遍章程』,所有年轻人都有被教本人或家庭成员最容易理解的语言的权利。

  当然,未成年人需要学习规范的普通话,可这并不能成为侵犯他们语言选择权的正当理由,因为正当的目的要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实现。当前,对语言权的保护,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虽然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似乎可以看见一个隐含的逻辑——方言的接触以及学习就一定会影响普通话的推广。这种逻辑并不必然成立,根据语言学的研究表明,在多种语境中生活的未成年人实际上对语言可能更敏感,学习语言的能力也会更强。事实上,可能影响标准普通话学习的,是不规范的普通话而并非方言,方言并不等同于不规范的普通话。

  语言的扩散、维持和衰落,一般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语言学问题,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以及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如当下英语等国际通用语言受到高度重视,也多出于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考量一样。然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汉语内部的一致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虽然国家通用的语言是普通话,但仅汉语就有七大方言区,汉语内部的一致性还很不够。所以中国语言要走向世界,首先要解决自身的一致性和通用化问题。

  方言是一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创造并不断丰富发展延续下来的语言,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是人们身份认同的一个重要标志。方言正如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中国方言系统复杂,资源尤为丰富,然而却长期得不到重视,没有被上升到语言信息资源的高度来对待。语言的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发展、繁荣的体现,并对维持人类的和谐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种方言的衰落甚至消亡就会使该方言所记录传承的历史文明走向衰败和灭亡。历史经验表明,只让一种势力成为主流、只让一种声音存在所引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对方言传播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反映了国家不够重视方言资源的保护,过于重视语言的规范化而忽视了多样化。罗尔斯顿主张:「完美的目标是超越工具主义者的发展模式,寻求一种全球的伦理规范,在生态和文化两个方面皆重视地球上的生命共同体,并将其看做是世界对这种伦理规范的检验。」所以,语言的多样性在工具主义盛行的今天,如同物种多样性一样,应该得到更大意义上的重视。

  方言有其社会价值,也有其市场价值。近年来,用方言配音的节目颇为流行,并在众多节目中脱颖而出,吸引了很多观众的眼球,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其市场化的运作,即使是必要的管理,也应多引导而非强制性的禁止。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具有更强的引导与服务意识,对语言的选择切不可「一刀切」,而应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政策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节选自刘飞宇、石俊『语言权的限制与保护——从地方方言译制片被禁说起』,有改动.原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112至114页)

作者简介
刘飞宇(1975-),男,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
石俊(1980-),男,贵州天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湘里妹子学术网 ( 粤ICP备2022147245号 )

GMT++8, 2024-4-27 11:06 , Processed in 0.07314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