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里妹子学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735|回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2-20 19: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 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8-12-20 20: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
        ——祝贺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法诞生


《人民日报》评论员

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国家机关在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及对社会几个主要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规范,等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间、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党和国家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都对语言文字工作作过许多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各地方,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作出过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这一切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健康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语言文字使用的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滞后现象:有些地区在公共场合还没有形成说普通话的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混乱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等等。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序的管理。

现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了,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中央和国家各有关部委,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新闻单位尤其应将这部法律作为近期的宣传重点之一。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与建立文明城市、社区、县乡活动结合起来。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要突出重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商企业、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是本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要从严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带动整个社会提高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方言和繁体字使用的政策以及外国语言文字在我国使用的政策。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全社会要共同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人民日报》2000年11月2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湘里妹子学术网 ( 粤ICP备2022147245号 )

GMT++8, 2024-4-18 16:55 , Processed in 0.077858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