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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详解《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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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6 00: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http://www.china.org.cn/chinese/EDU-c/340355.htm

        教育部部长周济于5月21日签发部长令,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记者就此走访了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同志。
    问:请问,为什么要颁布这个《管理规定》?

    答: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使用语言约80种,其中仅汉语就有七大方言,每种方言又包含若干种次方言和土语。社会交际中的语言障碍和方言隔阂十分严重,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利因素。因此,推广普及普通话是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基本措施是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普通话水平测试作为检测个人普通话水平的口语考试,已经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作为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普通话水平测试发挥着“以提高带动普及,以普及促进提高”的导向作用,其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否自然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普通话水平测试(PSC)是对应试人掌握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管理规定》确定了测试的性质和地位,规定了测试工作主要方面的管理原则。自1994年10月在全国开展测试工作以来,国家语委和各省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有关测试的标准、大纲、规程、题库、培训、测试员、应试人、等级证书等各方面进行了大量基础性建设,积累了测试经验,扩大了测试影响,使测试工作在全国普及普通话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各地各级的测试工作在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统一。颁布《管理规定》就是要加强对测试工作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规程,统一证书,确保测试质量,维护测试权威,使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并不断提高测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问:据悉,1997年国家语委曾下发过《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什么还要颁布这个《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呢?

    答:《若干规定(试行)》在测试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测试实践的发展,有必要进行充实和完善。尤其是2001年1月1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全面进入法治轨道,测试管理应当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试行的《若干规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行政规章,以增强测试管理的有效性。当然,《管理规定》只在测试管理的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行业系统从实际出发进行测试管理留下空间。

    问:制定《管理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呢?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则规定了申请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等具体要求。

    问:新颁布的《管理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呢?

    答:《管理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各级测试主管部门和测试机构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的条件、聘任和管理,测试对象范围和达标要求,普通话等级证书,工作纪律,财务管理等。《管理规定》总的精神是强调测试管理要做到“标准、大纲、规程、证书四统一”。相信《管理规定》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测试的管理机制,以确保测试的质量和声誉。

    问:《管理规定》颁布后,教育部、国家语委将有哪些贯彻措施呢?

    答:《管理规定》的颁布,使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依法管理性质更加明确。贯彻《管理规定》的相应文件如《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以及修订后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也将在近期内陆续颁布。今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依据《管理规定》加强对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注重测试科研,推动测试管理信息化和测试手段自动化研究。

    问:目前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总体情况怎样?

    答:50多年来,教育部发出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文件30余份,始终将推广普通话列为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任务,将教学普通话列为语文教学的基本任务。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推广普通话在学校和其他许多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从全国范围来看,普通话已成为教育教学和公共交际领域的主导语言。但是,普通话在学校和社会总体上的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仍然不高,在一些方言区、农村和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语言隔阂仍然存在,教育教学和公共交际领域使用方言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培养大量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学校和社会的推普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1994年10月,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和广电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启动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目前,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专门的普通话测试机构,福建、广东、海南、青海、宁夏5省(区)的测试工作由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也在筹备成立测试机构。全国已有322个市(地区、州、盟)和324所高校成立了测试站。广播电视系统的测试工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和广电总局共同组织。经国家语委批准,铁道部成立了面向本系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目前,全国有国家级测试员3500多名,省级测试员31000多名,测试视导员160多名。截至2002年底,有867万人次通过测试并获得普通话等级证书。

    此外,应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求,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协助他们对教师、公务员进行培训测试,6年来,共培训测试1万余人,培训测试员70人。并协助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树仁学院、香港教育学院、岭南大学、澳门大学和澳门理工学院等7所高校设立了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

    目前,普通话水平达标已成为教师资格认定,师范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学生毕业,以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铁路站车播音员持证上岗的条件之一。随着测试工作的进展,测试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测试成绩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初步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港澳地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问:我们觉得,教师在普通话水平达标以后还应该继续提高自己的普通话水平,您对此有什么想法?

    答: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以后有两个任务,一是在教育教学和校园内各种场合坚持使用普通话,二是要继续提高普通话水平。一些地区、一些地方、一些学校的一些教师,习惯了说方言,尽管他们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但“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在教育教学中仍使用方言,这是不对的。因此,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加强“测后管理”,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对不能使用普通话的,要加强培训、督促,对已测试合格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在教学中仍使用方言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措施。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目前国家要求一般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达到二级甲等就算合格了,个别南方方言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的达标要求目前还更低一些。这是较低水平的要求。所有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应当自觉地不断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对城区学校、对推普工作基础好的学校、对青年教师,提出普通话升级的要求,使教师队伍的普通话水平和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整体水平逐步提高。

    中国网2003年6月4日
 楼主| 发表于 2003-12-16 00: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6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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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dailynews.dayoo.com/content/2003-06/08/content_1099749.htm
(2003年06月08日 15:13)   
  
  
      大洋网讯 6月8日消息,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于5月21日签发部长令,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2001年1月1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全面进入法治轨道,测试管理应当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试行的《若干规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行政规章,以增强测试管理的有效性。(中新网)

  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主要条文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七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定。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二条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第十三条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3.影视话剧演员;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十八条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大洋网 www.day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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