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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唐代妇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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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09: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张金桐 刘雪梅 来源:http://www.eywedu.com/Whdxr/whxr2008/whxr20080418.html

  [摘要]在人们印象中,唐代妇女的地位提高了,但从唐代婢女“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地位看,与其前代婢女的“资产”属性并没有两样。唐人的妇女观仍然是“男尊女卑”,其妇女地位不可能提高。唐代妇女生活比较开放,此当源于她们特殊的文化背景,并不意味着其地位的改变。

  [关键词]唐代;妇女;地位;婢女;解读

  [中图分类号]1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8)04-0479-05
  
  在人们的印象中,唐代文化开放,妇女婚姻性爱等生活比较自由放纵,因而,唐代妇女的地位提高了。其实不然,从唐代婢女的地位看,这个时期的妇女地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受封建束缚更加强化了。
  
  一、唐代婢女地位及其与前代的类比
  
  法律是确定人等地位的准绳,在此,我们依法律来看唐代妇女的地位。

  唐律用“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确定唐代婢女的地位,婢女“畜产”地位,确定了她们与主人的隶属关系,“贱人”地位明确了她们与良人甚至部曲、客女的不同身份,“人”的地位,又说明法律还把她们当人看待。我们试按着“畜产”、“贱人”、“人”的顺序,分析唐代婢女的地位。

  其一,“畜产”地位。“畜产”皆有其主,因此皆由其主。婢女如同“畜产”,不仅隶为主人私有,而且任由主人处置,甚至买卖。唐律规定:奴婢不得自立门户,必须附入主家户籍口(卷12户婚律)。如果主人谋反、谋叛,婢女同“资财、田宅,并没官”。反逆者若蒙恩得免,其缘坐家口亦从放免,而“奴婢同于资财”,“不从缘坐免法”(卷4名例律)。主人犯其它罪行,家人卑幼必须为尊长隐罪,而婢女同主人家人一样“听为主隐”(卷6名例律)。主人若被他人杀死,婢女若“受财私合,知杀不告”者,“得罪并同子孙”(卷17贼盗律)。唐律还规定:“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冢墓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木郭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其奴婢所为者与主家子孙相同(卷18贼盗律)。其它如婢仆承用主姓(卷275引《朝野佥载》),主死要为主服丧等等(卷333引《通幽记》),都表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生活中,婢女都被当成了主人家的一分子,乃为主家私人所有。因此,《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规定:“放客女及婢为良,却留为妾者……自赎免贱,本主不留为部曲者,任其所乐”,否则婢女不得离开主人。如果擅自逃离,则“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卷28捕亡律)。《户婚律》又规定:主人不仅可以决定婢女的婚配,而且可以买卖婢女。主人还可以随其意奸淫婢女(卷26杂律),有权决罚有过的婢女,“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卷22斗讼律)。《唐律疏议》卷26《杂律》规定:“诸卖奴婢,马牛肫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卷15《厩库律》、卷19《贼盗律》还规定:故杀自家马牛者处徒一年,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二年半。而卷22《斗讼律》规定:奴婢无罪而主杀之者仅徒一年。两相比较,充分体现了婢女“律比畜产”的实质和为主人“私属”的地位。婢女“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又亦防其二心,故虽过失杀主者,绞。若过失伤主及詈者,流”,“谋杀主者,皆斩”。即使“谋而未行”也全部处斩(卷17贼盗律)。婢女若脱离“贱”民阶层,唯有放良一条途径,且“放奴婢为良……,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卷12户婚律)。可见改变婢女身份的权力仍为主人所有。

  其二,“贱”民地位。唐代婢女“贱”民地位,体现在唐律为她们所作的规定皆不同于良人。首先唐代的均田令中,已经没有婢女受田的条文。因此,《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规定:婢女属于“无课役口”,她们不对国家承担赋役义务。婢女的户籍、手实只能处于主人的附属地位,集中登记于良口之后,且明确注明其为婢。州、县、乡户口账中,婢女也单独统计,并注明其为“贱口”。法律严格限制婢女“贱人”与良人为婚,良人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徒一年。严格限制婢女“贱”人与良人为婚。婢女生子或是已经放免为良人的,也只许为妾,不得为妻。养子法规定:“奴婢不得养良人之子及以子继人。”在刑法、诉讼法上,婢女也皆与良人有别。《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规定:奴婢与良人百姓相犯,奴婢加凡人二等,良人减凡人二等。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主故杀无罪奴婢仅徒一年。若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反之,主人即使是诬告奴婢,亦皆不坐口(卷24斗讼律)。上述皆反映出婢女“贱”类的身份地位。

  其三,“人”的地位。把婢女当人来看待,是因为唐代法律在刑法、诉讼法等方面专门设有对奴婢的规定。《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良人殴杀他人奴婢者,徒三年;故杀他人奴婢,流三千里。《唐律疏议》卷19《贼盗律》又规定:“诸强盗……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这表明婢女的生命安全虽与良人有别,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无论婢女犯什么罪,其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主人概不负责。如主人若犯谋反、谋叛、谋大逆之罪,婢女还可以告发(卷24斗讼律)。据《唐六典》所载,在日常生活上,官府把婢女(主要指官婢)“甄为三等之差,以给其衣粮……有疾,太常给其医药……。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凡“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一月,闻亲丧放七日”。这说明婢女不仅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诉讼权,在其它婚姻等生活方面也有与良人相当的待遇。由此而言,唐代法律又把婢女当作了人来看待。也因为如此,才能把她们当作唐代妇女的一部分来认识。

  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应该指的是全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而不是某一阶层的妇女地位的提高。从上述法律条文看来,并不见婢女地位有什么提高。再者,提高或降低是以同比或类比得出的结论,否则,便不能成立。在此,有必要对唐前婢女地位作一番考察。

  唐代以前的婢女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生命保障,纯属“财产”性质。

  在奴隶社会,“奴隶不只不是公民,而且不算是人。”奴隶是被压迫、被剥削的主要阶级,他们可以被任意买卖、转让、屠戮。因此,奴隶的财产属性自不待言。

  进入封建社会,奴婢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奴婢已不能被任意杀害。东汉就有“杀奴婢不得减罪”的规定(卷1《光武帝纪》),但奴婢被视作财产这一点,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汉书》卷99《王莽传》记载,汉代“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居延汉简中,更有将奴婢作为家资计算的明确记载。《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乙三贰版)载:“候长角示得广昌里公乘礼中年卅,小奴二人,直三万,用马五匹,直二万。宅一区,万。大婢一人,二万。牛车二两,直四千。田五顷,五万。车召车两乘,直万。服牛二,六千。凡赀直十五万。”在这个财产登记簿里,“赀直”共十五万,其中即包括了五万作为财产的三名奴婢。显然,在这里奴婢是被视作财产的。这点还可以从四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碑文中得到进一步证明,其碑中有这样的记载:“王岑田□□,直□□万五千。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田八十亩,质□□五千。奴田、□□、□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故杨汉□□□奴主、奴□、□鼠共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这里,奴婢同田地、牛并列在一起,并标明价格,也是作为资产来计算的。

  魏晋南北朝,生产关系落后,奴婢数量很多,占有奴婢的多寡,成为当时衡量财产多少的一个重要标志。据载,三国时糜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李严“奴婢宾客百数十人”。北魏时,咸阳王元禧“奴婢千数”。高崇“家资富厚,僮仆千余。”西晋时,苟唏“奴婢将千人”,东晋陶侃“家僮千余”,陶淡“僮客百数”。南朝刘宋的沈庆之“家产累万金,奴僮千计”,谢混“僮仆千人”。北齐的娄昭佣有“家僮千数”。当时的统治者还常常将奴婢连同牛马等财产赏与臣下,如魏时官家拥有奴婢,仅诏赐“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卷113《官氏志》)。

  在这一历史时期,就相当数量的奴婢来说,其法律意义仍属财产之列。当时政府所征的财产税、交易税都包括了奴婢,如《隋书》卷24《食货志》载南朝“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历宋、齐、梁、陈以为常”。有日本学者堀敏一氏甚至认为到了魏晋以后,奴婢是“物”的观念才固定下来(第333页),这当然应该包括唐代婢女在内。看来,唐前诸代的婢女均为资产属性,其“贱”民地位当不言而喻。唐代的奴婢制度是承前代之沿袭,而其“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丝毫没有改变这部分妇女的地位,那么,又如何断定唐代妇女的地位提高了呢?

  再者,从婢女不再受田看,唐代婢女的依附性反而比其前代更加强化了。

  自北魏孝文帝始,均给天下民田,“奴婢依良”,中经北齐“其方百里外及州人,……受露田……,奴婢依良人”,而至隋炀帝便取消了奴婢征课,不再受田,历至唐代,奴婢被列为“无课役口”,已无婢女受田之令,即婢女已不再受田。从这一土地关系的变化看,魏晋六朝时由于奴婢受田均依良人,说明婢女在农业生产中还占有一定的地位,经济上有一定的独立权,因此,奴婢与主子的依附关系也相对松弛。唐代奴婢不再受田的规定将意味着婢女贱民在农业生产中的自主地位被排斥,从而奴婢在整个生产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被削弱。在以农业为本的中国封建社会,失去了土地便失去了生存的根本。因此,奴婢们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自身维持生活和生命。这样以来,婢女们对主子的依赖性便自然而然地被强化了。尽管唐律中有奴婢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但她们的法定地位,又赋予了主人对奴婢的处置权。这说明,唐代奴婢不“受田”的律文,反而使这一阶层的人等失去了经济上的独立权,在某种程度上婢女的依附性更加强化r。这实际上反映了封建社会官僚地主剥削压迫百姓的实质问题。
  
  二、就唐人妇女观解读唐代妇女地位
  
  观念是人的思想意识的体现,它是人作为社会人的产物,而法律又是人的观念意识的反映。因此,唐人的妇女观仍然集中地体现于唐律之中。

  唐律反映出的唐人的妇女观仍然是“男尊女卑”。《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说:“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反映在经济上,便剥夺了妇女与男子一样的继承权。唐律规定,在“同居共财”原则下,“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如果“同居应分”,根据“户令”,女人除了祖、父所给予的嫁奁是她唯一的私财,和家无男子更无同宗继祧的“户绝”情况外,一般没有继承权。因为妇女没有了经济独立权,因此也就失去了家政处理权。《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规定:放奴婢等贱人为良,“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而妻、女则无权签名,因为她们在家庭财产上没有处分权。另一个不平等则是,夫妻犯同罪,则处罚不同。唐律规定,夫背妻逃亡,不受任何处分,而且妻须在三年之后才能改嫁,而“妻背夫擅行”,则“合徒二年”,擅自改嫁者“徒三年”,并听令其夫嫁卖(卷14户婚律)。更甚者,“诸妻殴夫,徒一年。其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如果是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卷22诉讼律)。同是斗讼,量刑轻重却因男女而不同,一则加凡斗伤三等,一则减凡人二等,如此相差则有五等之多。此外,在爵位的继承上,唐律依“礼”,“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规定妇人之“夫、子见在有官爵者,所依式叙”。“若夫、子被降官者”,妇人亦同(卷3名例律)。唐律所规定的这些男女不平等的原则,使妇女们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没有了独立人格,充分显露了“男尊女卑”的实质。

  与法律相适应,唐代社会也不把女人当作与男人平等、抑或正常人来看待。《旧唐书·后妃传》载:唐太宗长孙皇后,“造次必循礼则”,“太宗常与后论及赏罚之事,对日:‘牝鸡司晨,惟家之索。妾以妇人,岂敢预闻政事。”’中宗时,皇后韦氏颇干朝政,大臣桓彦范上奏说:“帝王有与妇人谋及政事者,莫不破国亡身,倾朝继路。”由此,他引述古训说“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卷2刚正)。这便反映出妇女“惟酒食是议”,不得过问政事的社会观念,同时暴露出妇女没有地位的社会现实。社会把妇女当作“祸水”看待。先在高宗禅位武则天问题上,郝处俊廷议:“……帝之与后,犹日与月,阳之与阴,各有所主,不相夺也。若失其序,上则谪见于天,下则祸成于人。”(卷115《郝处俊传》)当时,社会又把女子当作“尤物”看待。白居易的《古冢狐》写道:“古冢狐,妖且老,化为妇人颜色好。……忽然一笑千万态,见者十人八几迷。假色迷人犹若是,真色迷人应过此,……狐假女妖害犹浅,一朝一夕迷人眼。女为狐媚害即深,日长月增溺人心。何况褒、妲之色善蛊惑,能丧人家覆人国。”基于这种社会观念,女子从一降生起便受到父母的轻视。敦煌变文《庐山远公话》讲述妇女分娩的情形说:“阿娘迷闷之间,乃问是男是女,若言是女,且得母子分解平善;若道足儿,总忘却百骨节疼痛,迷闷之中,便即含笑。”白居易、元稹二人都是早年无子,到五十多岁才得一子。唐俗,孩子出生之日,要以诗志庆,相互唱和。白居易得子后在《阿崔》诗中欣喜地写道:“岂料鬓成雪,方看弄掌珠。”后来儿子夭折,又写了许多悲哀的诗句:“岂料先为异常物,常忧吾不见成人。”“文章十帙官三品,身后传谁庇阿谁?”据说直到他的女儿生了儿子,他才稍稍感到一点点安慰。

  此外,在唐人的实际生活中,关于妇女的贞顺观念、节烈观念、从一而终观念仍然是社会所倡导的。如唐代初年,唐太宗就曾命虞世南把《列女传》写在屏风上,示以后妃以古代列女为榜样。长孙皇后著《女则》十卷,武则天也曾令人修有《列女传》,后来宋若昭、宋若莘姊妹又撰《女论语》等。此外,还有元沛妻刘氏著《女仪》一篇,韦温女著《续曹大家女训》十二章,王琳妻韦氏著《女训》一篇,王搏妻杨氏著《女诫》一卷。这些女教之书多以妇女贞节柔顺为内容,一时得到流传。两《唐书》入“列女传”的女子共53人,其中贞烈类与拒嫁类就各有10例,并对其大肆旌表。这些行为代表了唐人的妇女观念,从而可以看出唐代妇女仍然是生活在封建枷锁之中的。
  封建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在以农业为本、男耕女织的古代社会,不可能改变妇女生活上不能自主、经济上不能独立的附庸地位。这一规律适合于任何一个朝代的妇女,当然,唐代妇女也不例外,因此,她们的地位是不可能提高的!
  
  三、对唐代妇女“开放”型生活的新认识
  
  人们印象中的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大多据于这个时期妇女的“开放”型的生活方式。的确,唐代妇女抓住“开放”性的生活很过了把瘾。如她们的离婚、再嫁比较随便,公主淫乱之事也时有发生;这个时代,不仅出了一个武则天,而且一般妇女的言行也相对随便,她们能和男子一起游春野步,驰骋射猎,婚爱比较自由,才分也得到了一定展露。那么,据此是否就可以认定她们的地位提高了呢?问题不应当如此简单。在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

  首先,唐代妇女的“开放”型生活,当源于她们的胡族血统。

  李唐皇室本多胡族血统。他们始发迹于鲜卑族建立的北魏,后又直接承传以鲜卑族为主的北朝政权。由于生态环境的关系,在北方,于7世纪前,还遗存有浓厚的原始风俗形态。就婚姻关系而言,北方各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中辈份观念、贞节观念极其淡薄,有些少数民族如突厥族、党项族、鲜卑族等,血族婚、逆缘婚、已婚女子婚外性生活现象还相当严重。有些民族“俗重妇人而轻丈夫”(卷197(东女国))。北齐人颜之推说:“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河北人事,多由内政,绮罗金翠,不可废阙。赢马额奴,仅充而已。”真如颜氏所说,简直成了女尊男卑的态势。唐朝建立后,北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便自然被带人中原。又由于本身颇浓的胡族血统,唐统治者华夷之辨的观念非常淡薄,唐政府又大量吸纳各少数民族成员入唐,更加深了中原地区的胡化程度。史载,当时唐朝“帝里神州,混之于荒裔”(卷125《冯跋传》)。这种状况可以说是唐代妇女少受封建礼教束缚的直接原因。朱熹说:“唐源流概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卷116)

  其次,唐代妇女的“开放”型生活,与唐初文化开放政策、胡族风俗涌入中原有关。

  处于封建社会继续发展阶段的唐代,取的是国内外民族之间的开放政策。武德五年,唐高祖在给高丽王武建的信中明确提出了“柔怀万国”的睦邻友好政策,这个政策的根本宗旨是“申辑睦、敦聘好”。对各少数民族,唐太宗则表示“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唐高宗则继承了这种精神,对国内各少数民族和周边各国力主实行“抚育”和“柔服”政策。至玄宗皇帝更是气势恢宏地宣布要“开怀纳戎,张袖延狄”。

  唐政府对外来文化实行“兼容”政策。在这一政策下,佛教在唐代得到广泛传播。此外,祆教、摩尼教在中国流传较广。景教、伊斯兰教也在唐代传人中国。宗教是传播文化的媒介。随着宗教的传人,在唐代,周边国家的建筑艺术、雕塑、绘画、音乐、舞蹈乃至服饰、饮食等都传人中国。唐朝还积极吸收了印度、阿拉伯和拜占廷的天文、历法、数学、医学、药学等文化知识。对于这些外来文化,唐政府根据自己的国情将其进行消化,变成自己的东西。

  对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唐政府实行并包政策,致唐文化胡族色彩极浓。唐代音乐,在唐太宗时,朝廷确立十部乐,即燕乐、清商乐、西凉乐、天竺乐、高丽乐、龟兹乐、安国乐、疏勒乐、康国乐、高昌乐。从中可以看出,自西凉以下八部乐皆外来音乐。著名的《霓裳羽衣曲》也“本《婆罗门曲》,源出天竺,经过中亚,开元时传人中国”。在饮食和服饰上,唐人胡化倾向更为强烈。向达先生曾总结说:“开元、天宝之际,长安胡化盛极一时。此种胡化大率为西域风之好尚:服饰、饮食、宫室、乐舞、绘画,竟事纷泊;其极社会各方面,隐约皆有所化,好之者不仅帝王及一二贵戚达官已也。”[1 23(第4l页)《旧唐书·舆服志》说唐人服饰:“武德、贞观之时。官人骑马者,依齐、隋旧制,多着幂罗,虽发自戎夷,而全身障蔽。”饮食中的烧饼、胡饼、搭纳都本胡食。安史乱后,玄宗逃离长安,途中宰相杨国忠“自市胡饼以献”。文宗开成年问,在长安的日本僧人圆仁也吃过胡饼,他记载:开成六年正月六日,“立春节,命赐胡饼,寺粥。时行胡饼,俗家皆然。”台湾学者傅乐成先生在其《汉唐史论集》中说过:“大体说来,唐代文化以接受外来文化为主,其文化精神及动态是复杂而进取的。”傅先生所说的“外来文化”,当指“中原文化”以外的文化,当然也包括北方诸少数民族在内的胡族文化。在唐政府“并包”各民族文化的过程中,北方各少数民族妇女的生活习性,作为胡族文化的一部分,被相应地吸纳进来。因此,唐政府的文化开放政策,使胡族风俗涌人中原,对唐代妇女的“开放”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唐代妇女生活方式表现出“开放”性特色,但这仅是一种文化积淀现象,并不意味着唐代妇女地位的改变。社会人等的地位当依据现时现地的法律来确定,而唐代法律并没有给我们提供这样的依据。

  实际上,自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由于民族大融合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开放气氛,使社会对妇女的约束均有所松动。尤其是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峰巅,其强盛与开放为妇女的“开放”性生活提供了某些可能,但这些丝毫不能反映妇女特别是婢女地位的改变。就封建社会性质及其统治阶级的意识而言,无论哪个朝代都不可能改变妇女“弄瓦”、婢女“贱”民的地位,唐朝也不例外。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说过:“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是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因为在女人和男人、女性和男性的关系中,最鲜明不过地表现出人性对兽性的胜利。”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评价这一论断,并称其为“精辟的评述”。唐代婢女“律比畜产”的卑贱地位和任人买卖、践踏的现实生活命运,又哪里表现出人性对兽性的胜利呢?所以由作为唐代妇女一部分的婢女的身份、地位和唐人的妇女观念来审视唐代妇女,我们看到的是她们的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抑或改变!
发表于 2009-8-14 15: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人妇女观的几个问题─以墓志铭为中心
苏士梅 撰(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博士,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古社会史、传播学史)《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4,102~105页

    【内容提要】大量丰富的有关唐代妇女的墓志,为探知唐人对妇女的看法,洞悉唐人的文化心态和思想观念提供了依据。从妇女的墓志铭看,唐人妇女观存在两个层面:一是受传统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唐人并未摆脱“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仍将妇女定位在专注于家庭内务的贤妻良母的角色之上,且总是强调已婚妇女对于舅姑的顺从,对于丈夫的贤惠,并极力宣扬“三从四德”;二是唐人的妇女观有较开明的一面,体现在对妇女再嫁的认可,对宗教信仰的宽容和对妇女才学的赞赏等方面。

      历年来关于唐代妇女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主要集中在对妇女的婚姻、地位、家庭生活、参政以及特殊阶层或个体妇女的研究上。这其中,唐人妇女观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且人们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杜甫、白居易等个体文人的妇女观上,如秦桂祥《白香山诗中关于非战思想及妇女问题之探讨》,[1] 王滋源《杜甫的妇女观》,[2] 蔡正发《白居易妇女观管窥》,[3] 王秉钧《为妇女呼吁鸣不平的白居易》[4] 等。高世瑜《唐代妇女》[5] 末节也涉及到唐人的女性观问题。近年孙顺华《唐朝妇女观之嬗变与社会政治》[6] 从社会政治、经济的角度探讨了唐朝妇女观在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与唐宣宗四朝所经历的几次变化。张金桐、苑汝杰的《唐人妇女观与唐代妇女命运概述》[7] 也对唐人妇女观作了探讨,认为开放风气下的唐代妇女命运,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幸运,唐人的妇女观仍旧是“男尊女卑”。此外,很少有人从整体上把握唐人的妇女观问题。本文拟从墓志铭─这一时人记述死者生平的墓志史料入手探讨一下唐人妇女观的一些问题。

        唐代盛行随葬墓志之风,各个阶层上自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莫不崇尚。其中,唐代妇女的墓志非常多,仅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8] 收录已达三千多方,这些妇女的墓志有独立成篇的,也有在丈夫志文之后连带叙述的;从立志者的身份看,有孝子贤孙为母亲、祖母立的,也有夫为妻而立的,也有父为爱女而立的;从撰写者的身份而言,既有请文人代写的,也有家人、亲戚撰写的。其中有关妇女的墓志,不仅对研究妇女生活颇为重要,而且还可透过字里行间,探知时人对妇女的看法,洞悉社会的文化心态和思想观念。

        众多妇女的墓志为研究唐代妇女问题提供了多样化的视角,兹以墓志铭为中心就唐人妇女观的几个问题作以粗浅的分析。

一、妇女的社会角色

(一)对妇女的家庭地位及社会地位的看法

     开元年间,大理正乔梦松妻冯诚去逝,国子监进士李系为其撰写墓志,志文云:夫人“自礼行君子,有事则从,故能正位于内,发挥闺阃矣”。[8](P1328) (开元249《唐大理正乔梦松夫人长乐冯氏墓志铭》,载《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以下同书墓志只引年代序号,不备注出处)开元500 《荥阳郑齐闵墓志铭》云:“府君正位乎外,夫人辅佐于中。”开元502《衡州刺史束府君故夫人太原郡君王氏墓志铭》云:“良以正位乎内,辅德竭诚,鄙夷甫之妻,贤□子之室。”大历021《苏州别驾李公故夫人蒋氏墓志铭》言:“贤莪来聘,宜室正内,廿余岁。”贞元098《太原王平墓志》云其夫人潘氏“阴阳克谐,妇德光代,恩周九族,畅乎六姻”。类似这样的志文在《唐代墓志汇编》中极为常见。由此可知,无论后人怎样评价唐代妇女的地位,在唐人的思想观念中,“正位乎内”仍是当时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认定,也就是说,唐人仍然是用这样一种传统标准来衡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

      阴阳学说和“男尊女卑”思想对唐人的影响是深刻的,若再看永贞和长庆年间的两方墓志更可明了这种观念的思想渊源。永贞006《桂州刺史兼御史中丞孙府君故夫人范阳郡君卢氏墓志铭》志文开篇即云:“家人之彖曰:女正位乎内。关雎之序曰:乐得淑女以配君子,故家道正,门风睦。”长庆007《魏氏继室范阳卢氏墓志铭》(洛阳县丞魏称为妻撰写)也云:“易曰: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余以是而不苟焉。”“(夫人)温容雅度,宛得天和,宜其室家,正位乎内,不言而家道立,处中而亲和。”还有一个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妇女的志文开篇总要追溯她们的家族世系及祖上仕宦之经历,而后是夫家情况的详细介绍,最后记述妇女本人经历一般较为简略。偶尔详尽的,也是描述其在夫家服侍诞育等情形。这一现象可说是带有明显的时代印痕,在儒家伦理观念仍占支配地位的时代,家族关系对妇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妇女本人即便是非常优秀还是需要借助于父系、夫系的关系来确定自己的坐标,且不得不屈从于男人为她们设就的生活范围和既定的角色。

      唐人将妇女框定在“正位乎内”的角色之下,对她们在家庭乃至家族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墓志铭中对此多有反映。如开元357《大唐王夫人墓志》云:“夫人修内以助政,启外以安家,姻党传其令声,仆役资其宽德。”开元400 《唐同州河西主簿李(全眘)君故夫人苏氏墓志铭》载:“及丁艰免职,家无余资,而夫人增织纴之勤,贸金绮之饰,内唯节用,外不示劳。故輴翣之费,获以时给,虽昔之服瀚于沼,何以尚兹?”贞元005《唐赠尚书左仆射嗣曹王故妃荥阳郑氏墓志铭》云:嗣曹王皋死后,“太妃(郑氏)挈今之嗣王与女子子,洎夫族之叔妹未冠笄者,与本族凋丧之遗无告者,合而家之。居无生资,勤俭自力,仁以恤,智以图,使夫饥待我粒,寒待我纩,婚姻宦学蒸尝之礼,待我以时”。贞元062《唐朝散大夫行著作佐郎袭安平县男口口崔公夫人陇西县君李氏墓志铭》记载李氏“居常则秉礼蹈道,弗自暇逸。故能事伯叔敬,友同等和,抚甥侄慈,接姻戚义,下逮支庶,弗略幼贱,致其忠爱,加之敬慎。故中外叹誉。夫人以情切抚孤,自洛如魏,久之盗起北方,冯陵中土,先公时为麟游县令,夫人乃提挈孤弱,南奔依于二叔,自周达蔡,逾淮溯江,寓于洪州。……至德元载,先公至自蜀,中外相依,一百八口。夫人上承下抚,言行无怨。时先公频有天伦之感,既寓荒服,家素清贫,夫人有黄金数两,命货之,衣食孤幼,财不入己,皆如此类”。可见,“宜其室家”,“抚嗣安宗”是对妇女家庭作用的承认,尤其突出了危难之时妇女对于家族的贡献。由此说明,唐人是非常看重妇女的家庭地位的。但是,唐代妇女也终与她们的前后辈一样,在农业为本、男耕女织的古代社会里,社会上没有她们的职业,她们在家内生产劳动中不占主要地位,隋唐田令中去除了一般妇人受田的规定后经济上更不能独立,这就注定了她们的附属、从属的社会地位。她们“是这数千年来一直处于卑下地位的古代妇女中的一群”。[5](P4)

(二)对妇女职责的看法及行为规范的要求

      唐代妇女的地位和角色,虽然与历代妇女的情形无多大差异,但唐代毕竟是处在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具有其特殊性,这必然在观念上有所反映。在对妇女职责、行为规范的看法上,一方面是既受传统的儒家伦理观念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呈现出其开放的时代特性。

     开元416 《兖州瑕丘县主簿马君夫人天水董氏墓志铭》云:夫人“内主中馈,履三千之礼,体九十之仪。且敬洁酒食事也,黼黻纂组工也,恭恪祭祀孝也,克谐叔妹睦也。严以教其男,顺以训其女,整肃以临下,闲和以奉上,让以与人,仁以由己。……诗书礼乐之规矩,动循于轨范,贤懿明淑之柔婉,行合乎箴诫”。永徽092《处士杨君墓志》载:杨吴生妻张氏为南阳之贵族,“夫人取训女图, 禀仪妇诫,言遵令典,作醮高门,四德是修,六行兼备。自所天倾逝,孀居累年,训子有方,主馈无怠”。大中055 《故南安郡夫人赠才人仇氏墓志铭》云:南安郡夫人“初以才貌,选充后宫。吾擢居宠遇,行止侍随,贞孝罕俦,懿范殊古,尔仪标九嫔,行备四德,含微挺烈,执柔处谦,玉洁而朝霞共鲜,兰熏而月桂争馥”。从以上几位不同阶层妇女的墓志看,充溢于志文之中的是对妇女侍奉舅姑、相夫教子、主持家政的描述,“四德咸备”、“六行事修”“母仪有则”等是对她们的称颂和赞誉。在这些誉美之词中,可以感觉到“三从四德”仍然是唐人对妇女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就“三从”而言,尤其是从父从夫观念仍深植于唐人的思想中,唐人仍视父为女之“天”,视夫为妇之“天”,结婚谓之“移天”。这一观念充斥于时人为妇女所写的志文中:天宝169《邺郡司仓参军张贞眘墓志铭》云:张贞眘死, 夫人独孤氏“丧天曷依,字孤增恸”。元和151 《太原郡弓府君并夫人郭氏墓志铭》谓夫人郭氏“移天事天,上和下睦,四德继于曹家,三从同于孟母”。光启002《陇西李夫人墓志铭》载,夫人王氏,初笄而嫁李氏,赞其“在家而女仪有节,移天而妇道无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说明时人“未嫁从父,既嫁从夫”的观念仍较深。就妇德而言,墓志中又特别突出妇女抚育“犹子”之美德。何谓“犹子”?“犹子”实际就是“别子”,指非己生之子。唐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凡成年男子可娶一妻和多妾,妻死可续弦,这种制度就会造成儿子非一妻(妾)所生的局面,如何使众子都能幸福地成长,承宗继嗣,实际上是关系到一个家族兴盛与存亡的大事,自然会受到士大夫们的关注和重视,从那些赞美妇女不辞辛劳抚育幼子长大成才的志文中,不难看出时人的良苦用心。如开元227《唐故尚舍直长薛府君夫人裴氏墓志铭》:夫人在丈夫死后,“以季母之亲,抚犹子之类,示以典礼,导以谦和,岂口斯门,流式他壶;慈训也”。会昌005《荥阳郑夫人墓志铭》云:兖海沂密等州观察推官文林郎试大理评事杨牢妻郑氏生有四女,“牢年三十,在洛阳,尝于外有子,既龀,夫人未之名”。郑氏知道后,将其接回,尽心抚养。会昌021 《京兆杜氏夫人墓志铭》记载:文林郎守左金吾卫兵曹参军杨宇妻杜氏“夫有乳子,非己之出,夫人能爱育之,以及行走,妇德母仪,亲堂推美焉”。会昌026《唐处士包公夫人墓志铭》云:包君前妻朱氏生有四子,中年而逝,包君又娶张氏为继室,张氏能“敬爱均乎长幼,周旋广备亲疏,抚育前男,恩通己子”。咸通015《怀州录事参军清河崔府君后夫人范阳卢氏墓志铭》记载:“怀州有别于肇,夫人慈抚而勤教之。”如是可知,唐人对于妇女这一美德是不遗余力地大肆宣扬,实际上,这样做是出于维护不平等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的需要,目的是保证其对祖先的祭祀和家族的延续。

     唐人受传统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是比较深的,但又不全按儒家的标准去品评妇女的行为,因而,在许多方面,呈现出双重的特点。比如妇女“从子”观念并不浓厚,盖与时人特别尊崇“孝”道,对妇女尤其是年辈较高妇女的尊崇不无关系。唐代妇女因年德而封赠乡君即可为一佐证。如贞观113《大唐杨(华)君墓志铭》:“夫人焦氏……耆年八十,版授乡君。”贞观120 《唐故洛州河南县崇政乡君齐夫人墓志铭》:“张氏早亡,誓心自守,属圣朝崇年尚德,板授崇政乡君。”永徽068《大唐故刘(普曜)君墓志铭》:“夫人乙安氏,……圣上诏授王晏乡君,特表门闾,用旌其德。”龙朔009《唐故上谷侯夫人义明乡君谭氏铭》:“诏授乡君,优年德也。”赵超在《读唐代墓志札记三则》[9] 一文中对此作过研究。尊老之俗,在中国历史上源于久远,秦汉时就实行了授七十以上老人鸠杖制度,南北朝时,尊老由授鸠杖逐渐改变为板授官职的形式,隋唐两代沿袭之,但赵氏认为:“板授高年女人则是唐代以前不多见的。”由此可知,唐代将尊老推及于高年妇女,社会上亦形成“尊母”之风,有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高世瑜《唐代妇女》一书,在论述唐人的女性观时也曾指出,唐人对母亲等女性长辈持尊重、孝顺态度。由于整个社会对母亲的敬重以及儿女对母亲的孝顺,身为母亲的女性在家庭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她们在许多问题上具有发言权,尤其在训导儿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享有很高的威望。

二、贞节观

      关于唐人的贞节观念,许多学者都已作过研究,一般认为,唐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离婚改嫁较为容易。[5][11] 情况是不是如此呢?阅读唐代妇女墓志给我们的印象不尽如此。《唐代墓志汇编》所录的三千余位妇女的墓志中,改嫁再嫁妇女仅有十例。列表如下: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墓志中孀居妇女多达二三百例,仅信佛的孀居妇女就达71人。[11] 通过对以上的材料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唐代孀居守节妇女确实比再嫁者多,唐代社会对于贞节还是极为看重的。在孀居妇女的墓志中,受士人赞扬最多的是妇女如何孀居守节,侍养舅姑,鞠育子女以及如何不辞辛苦地主持家政。

     如龙朔082《扬州大都督府户曹太夫人墓志铭》云:夫人真氏“早失所天, 孀居守志,鞠养孤幼,三从择邻,训以义方,慈存顾复”。

      神龙024《右金吾胄曹参军沈君夫人朱氏墓志铭》载:夫人朱武姜“夫氏丧背,履茕孀之艰,存鞠养之节,触教成训,抚事增规,妇典母范,形乎中外”。

     开元349《郑州刺史源公故夫人郑氏志铭》云:“洎君子永终,夫人昼哭,训育男女,若全师父。承淑妹之意,居娣姒之和,无改君子之道,有答平生之志。”

      这显示了唐代主流社会的观念还是倾向于寡妇守节。从以上表中可知,在这十例再嫁妇女中,为伯父叔父兄等夺志改嫁者五位,迫于政治原因离婚再婚的三人,为夫所弃的一人。志文中不断强调这些再嫁妇女多属身不由己而走上再嫁之路。这是不是也可以说,在唐人的意识里更倾向于守节,改嫁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呢?

三、对妇女信仰的宽容

      《唐六典》卷四记载:盛唐时,天下有五百五十所女道士观,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寺。会昌五年,检括天下寺及僧尼,人数已达二十六万五百。[12](武宗本纪) 牟珰《修方山证明功德记》:丽名僧尼二十六万七百余人[13](卷七九一),应为武宗毁佛后又达到的数目。而这些只是在籍的出家女信徒的人数,居家修行的教徒应该更多。唐代妇女的墓志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据笔者统计,在《唐代墓志汇编》三千余方墓志中,信佛的女性有206人,其中出家尼姑30人,居家修行者176人,还有部分妇女信奉道教等。可见,信奉宗教的妇女是唐代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如此众多的唐代妇女信奉宗教,本身是否就说明唐代对妇女的宗教信仰比较宽容呢?

      首先,看一看出家女信徒的情况。唐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儒释道“三教”并用的政策,妇女们既可以皈依佛门出家当尼姑,又可以入道为女冠。虽然,唐政府出于政治和经济缘故曾一度对佛教进行限制,但并非真要扼杀人们的宗教信仰,对于民间的信仰并无多大妨碍,而一般世人也不干预妇女的出家,有的家庭自小就将女儿送入寺观,如宋国公肖瑀迷恋佛教,女儿三岁便送入佛寺为尼。

     对于居家修行的妇女来说,信仰则更为自由。这类妇女因没有脱离世俗的社会生活,对社会、对家庭构不成什么危害,又多能得到家庭和世人的理解,这从妇女的墓志铭中不避谈她们的信仰,且对她们的宗教生活较为详尽的描述中得到印证。如开元年间,《大理卿崔公夫人荥阳县君郑氏墓志》载夫人“心存释教,早悟缘觉。常诵金刚波若经,住持正法,无忘夙夜”。天宝017《田氏墓志》载:天宝年间,田氏“中年晤道,雅契玄关,常读维摩、法华、诵金刚般若,仙舟超于法海,智刃久断于魔军”。永徽108《孙光墓志》云其妻:“留心释典,好殖胜因, 构法宇于闺庭,缮秘言于贝叶。”会昌023《洪州武宁县令于君夫人陇西李氏墓铭》云:夫人“以五蕴皆空,愿度苦厄,尽施于浮图人,心传其教,亦有冀也”。咸通102《张氏墓志》记载:咸通年间,李管别室张留客“厥疾渐笃,乃自取衣装首施等,施以写经铸佛,一无留者”等等。这些志文的描写,充溢着对她们虔诚信仰的同情和赞赏。这说明唐代社会对妇女的信仰多持宽容态度。

     唐代社会对妇女信仰的宽容还体现在不仅出家信徒可以自由地讲法,出入宫掖王府和百姓之家,而且允许居家修行的妇女外出听法会,与道友交往,并可以不避嫌疑拜僧侣为师。关于女尼、女道士的这一情况前贤多有论述,如高世瑜《唐代妇女》专列有“女尼、女冠、女巫”一节,论述较为详尽,并称她们为“身份最为独立同时又具开放性的一个阶层”,这里不再赘言。后一种情形在这些奉佛妇女的墓志中多有反映。

      如开元145《优婆姨张常求墓志》:“性乐超尘,志同冰镜,遂诣访京华,得闻善法。”

     贞元018《张府君夫人吴兴姚氏墓志》夫人孀居:“转法华经,欲终千部;寻诸佛意,颇悟微言。与先辈座主为门人,与后学讲流为道友”。

      贞元045《扶风郡夫人冯氏墓志铭》:(夫人)“孀居苦节, 备礼从家……常依释众,斋戒有时,早悟空缘,修持真谛”。

        天宝074《陈氏墓志铭》:(夫人)“雅好史汉诗礼,略通大义;尤重释典道经,颇诣宗极。每戚属参会,提综今古,皆讶博涉,终不之知”。

      唐代居家修行妇女拜男性僧侣为师学习佛法之事更是屡见不鲜,试举几例以示说明,如景龙019《魏国太夫人河东裴觉墓志》:(夫人)“遂归心释氏,不茹于荤,大厌苦集,都忘尘累,有高僧释善福者,以慈摄应,忽振锡而来仪,夫人稽首礼足,因请受菩萨诫,乃发大誓愿,愿与三代诸佛同一道而诣真乘”。

        开元468 《薛氏故夫人实信优婆夷未曾有功德塔铭》:“九岁闻人诵般若便暗习于心,句无遗言,如经师授。……自宗师大智茂修禅法。”

     天宝166《汝州刺史李府君夫人邓国夫人韦氏墓志铭》:(夫人韦小孩)“服丧之后,禅悦为心,尝依止大照禅师,广通方便,爰拘有相”。

     天宝218《亡妻侯氏墓志》:(夫人)“因寻三乘,便开顿悟,投师受禅, 澄心圆寂。师曰未之有也,号曰端严”。

      建中007《明威将军高府君夫人顿丘李氏墓志》:夫君逝也,夫人“柏舟永誓,蓬首终年,迥心释门,依止中岳正公。悟如来妙法,了达真空”。

      唐代妇女不必像后代那样要避男女之嫌,而是可以自由地择师修习佛法,自由地过她们的宗教生活。在这些在家佛教徒中,其中不乏孀居妇女,这一现象更能说明社会对妇女们的信仰是极为宽容。当然,这与唐代特定的开放风气有关,唐代女子社交比较自由,“在人际关系中,唐代男女之间接触,交往不拘礼法,比较自由、随便,女子还常抛头露面,与异性单独交往,而无所顾忌”。[5](P135) 正是在这样宽松的环境下,唐代妇女才能较为自由地选择她们的宗教信仰。

四、对妇女才学的关注和认可

      唐代妇女在文学艺术方面的才能举世瞩目,许多女性琴棋书画,多才多艺。这一点墓志铭中多有反映,如开元499 《邛州司马杨公夫人张氏墓志铭》云张氏:“至于诗书翰墨之奥,事上扶下之方,宗族师之,称为母训。”贞元112《清明张氏女殇墓志铭》载张氏女“讽诵诗书,必赜先儒之旨趣,博通艺能,皆出常人之阃阈。”大中124《荥阳郑夫人墓志》载:“夫人聪识明敏,尤精鲁宣父之经诰,善卫夫人之华翰,明左氏之传,贯迁固之书,下及诸史,无不该览,今古论比,罕其朋俦。”咸通061《秘书省秘书郎李君夫人宇文氏墓志铭》载李郴妻宇文氏, “组绣奇工之暇,独掩身研书,偷玩经籍,潜学密识,人不能探。工五言七言诗,词皆雅正”。这些是擅长诗书的闺中才女或才妇。

     在艺术方面,她们也多有涉猎。如天宝216 《荥阳郡长史崔府君故夫人文水县君太原王氏墓志》中的王夫人“音律书数,不习生知”。贞元018《张府郡夫人吴兴姚氏墓志》云夫人“尤善琴瑟,其道幽深,造五音之微,穷六律之要,得在纤指,悟于寸心”。元和052《亡妻李氏墓志铭》谓夫人能“外弹雅琴,咏古诗”。 大和033《弘农县君杨氏墓志铭》:宦官高平公刘渶润妻杨琼华“诗书赡曹家之奥,管弦精蔡氏之能”。大中128《卢(缄)氏故崔夫人墓志铭》云:夫人“洞知声律,不学而能,笔札雅琴,皆所尽善”。如此众多的才女、才妇能够出现于时人的笔下,本身就说明唐人是看重妇女的才学的。与后世“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相比,唐人对于妇女的才学观是比较开明的。

     综上所述,从妇女的墓志铭看,唐人的妇女观存在两个层面,一是受传统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妇女观较保守,表现为强调已婚妇女对于舅姑的顺从,对于丈夫的贤惠,并极力宣扬“三从四德”。可见,唐人并未摆脱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仍将妇女框定在专注于家庭内务的贤妻良母角色之上。二是唐人的妇女观也有开明的一面。体现在对妇女再嫁的认可,对宗教信仰的宽容和对妇女才学的认可与赞赏等方面。这种妇女观是唐代所处的特定时代造成的,即正值辉煌盛世,封建礼教也远没发展到后世那么严酷的地步。因而,在观念上便呈现出社会转捩期的特质。当然,墓志铭中的妇女形象更多的是士人的一种角色期待,与现实情形不一定完全一致。如墓志文中没有一例说某某妇女妒忌成性的,难道唐代社会不存在这类妇女吗?而在墓志中充斥的“贤妇”、“哲妇”字眼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为尊亲讳,志文中避而不书;二是墓志中完美的妇女只是时人经过理想化的形象。这两点足可反映时人的价值观念和思想倾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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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全唐文[Z].北京:中华书局,1988.
发表于 2009-8-15 15: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代妇女面面观——唐代妇女史中文专著研究述评(1)
作者:刘健明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 来源:湘里妹子学术论坛整理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2275249/

唐代妇女史的研究在过去十余年来已取得令人注目的成果,著述也从泛论而转向专题史的研究,其中海峡两岸的学人共撰有五种中文专著,分别是高世瑜《唐代妇女》(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年,176页)、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311页)、 李玉珍《唐代的比丘尼》(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245页)、廖美云《唐伎研究》(台北 台湾学生书局,1995年,445页)和郑志敏《细说唐妓》(台北文津出版社,1997年,374 页)。前两本著作因题材较广泛,颇受学界的注意;而后三种在大陆流传较少,学界的讨论并 不多。现今妇女学已成为当世的显学,研究者日益增加,对此课题作一学术史的总结会有助 于未来的研究。本文拟检视这五本唐代妇女史的中文专著,分析各著述的一些得失,或可供以后的研究者有一点启发作用。T1 高世瑜《唐代妇女》可说是开启唐代妇女史研究的首本专著,由于此书收入《隋唐历史文化丛书》,该丛书着意在简明普及,故本书在写作方式上尽量要通俗易懂,因此本书没有深 入考核有关史料的记载是否可靠,而是通过分析有关史料以便加强读者对唐代妇女各方面的 了解,因此在评论本书时必须注意此点才不致作出苛评。

第一章《唐代妇女社会面貌概说》

从武则天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王,说明唐代妇女是中国妇女中较幸运的一群,她们的社会地位不那么卑贱,她们所受到的封建礼教束缚和 压迫较后代为少,也有较多的自由,因而形成了唐代妇女开朗、奔放、勇敢、活泼的精神面 貌,以及独特的行止风格、思想观念。本书能贯串这个主题来展开讨论,颇受到读者的好评。

2作者从两方面来阐释这个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大唐帝国处于封建社会繁荣、强盛的时代,唐 代统治者有较大的自信和力量,实施较开明、开放的政策,故封建礼教没有发展至禁锢人心 的地步;另方面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渗透到唐代社会各个领域中,胡化下的社会妇女地位 较高,拘束较少。过往的研究者强调唐代妇女能有较高的地位,多归究是与胡化的风气有关, 本书能注意唐朝统治政策的影响,毫无疑问是很有见地的。不过,唐朝统治政策为何会较开明、开放,除了一般人所强调的受了胡化的影响,及作者所重视的统治者较有自信外,是否 还有其它因素呢?例如唐初不断出现的宫廷斗争,斗争胜利者虽拥有政治权力,但其正统地位难免受到怀疑,加上要掩饰在夺取权力时所采取的非常手段,他们被迫用较宽松的政策,以便争取更多的支持。又如唐初经历隋代赋役繁重及隋末群雄混战的局面,社会元气大受伤害,也需要宽容的政策来休养生息。这些因素在探讨唐朝统治政策时亦应加以考虑。更重要的是:作者在分析唐代妇女地位时,只注意统治政策与社会文化风俗等因素,而没有分析社会阶层和家庭结构等问题,所作的解释似尚欠全面。本章指出男尊女卑为中国历史上明显的现象,历史几乎成了男性史(西方早在六十年代也有认为英文 History 为男性的故事hisstory,主张建立女性史 Herstory),对历代妇女的不幸遭遇有很深的感慨。平情而论,妇女在人类历史上大部份时间都无法取得与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这在古代中外的历史上都是如此,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独有问题,过分的强调反会弄不清问题的焦点。3何况,影响女性地位的因素不全是性别的问题,还牵涉妇女的身份、角色等问题,不宜只从单方面的因素去衡量。


第二章《唐代妇女各阶层状况》

分唐代妇女为十类:一后妃,二宫人,三公主(附郡主、县主),四贵族、宦门妇女,五平民劳动妇女,六商贾妇女,七妓优,八姬妾、家妓,九奴婢, 十女尼、女冠、女巫。本章逐一分析此十类妇女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其中后妃及宫人合为一部份最详尽,而商贾妇女部份较简单,这明显是受史料所局限。以往的研究者多分为上层贵族妇女和中下层妇女两部份去进行分析,本书分为十类较过去的分类为详尽,但却没有注意各类妇女的社会地位有高低的不同,如后妃与一般宫人的身份差得极悬殊,分为两类当是较合适的,但却合为一节而分开论述,似无法突显两者天渊之别的待遇;又如将姬妾、家妓归为一类,以为这些女性都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的直接产物,但两者的社会地位及待遇也大有差别。所以,以平面的分析较难突出社会架构的差异。同时,作者将公家妓优与家妓分为两类妇女来处理,虽能注意她们所属的不同,但却忽略了二者的共同点,恐亦会惹较多的争议。

在论述各类妇女的心态时,作者在分析带有怨恨的妇女方面较有深度,如指出后妃有命运多蹇及感情饥渴的心理,要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因此出现不少深宫怨愤,作者以为这些怨愤不应视为贵妇们的无病呻吟,其中有她们对宫中畸形夫妻生活的怨恨和对民间正常夫妻生活的向往;作者又指出贵族妇女最常有的情绪就是对闺中寂寞、丈夫薄情的怨恨,以及对红颜易衰的叹惜;而在论述商贾妇女时,也强调担忧、思念、寂寞,怨恨是商贾之妇们优裕生活中的不乐之处;在讨论唐代妓女时,作者指出她们对自己不幸命运充满哀怨、感伤,对灯红酒绿的生活感到厌倦、空虚,对年老色衰的未来觉得恐惧、迷惘,是她们的普遍心态。必须承认生活富足的妇女有较多的时间去作怨言,更应注意这些阶层的妇女能有较多机会去表达她们的怨言;而一般妇女在生活营役及文化水平局限下,没有条件去抱怨,只有文人雅士同情她们的境况及遭遇时,代她们发出一些感叹而已,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怨言的多寡来衡量这些妇女是否真正快乐。如将各类妇女对比来看,本书个别的论点也有可以商榷的地方,如讨论贵族妇女与下层劳动妇女相比,作者认为她们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因此对男性的依附性更强,在家庭中也就更没有地位,只能依赖丈夫对自己的感情生活;而在论述唐代妓女时,作者承认她们任人玩弄、买卖,但又比那些被礼教压抑了人性、剥夺了独立人格、成为男性附属品的主妇们所受的拘束少,具有相对的言谈行动自由、较为独立的人格。贵族妇女的依附性较强,应是没有疑问的,但她们在家庭的地位是否不如下层的劳动妇女,显然可以讨论,如白居易《贫家女》(或作《议婚》)诗便有"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贫家女难嫁,嫁晚孝于姑"(《全唐诗》7函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页1040中)的感叹,白氏的说法 未必具代表性,但也可反映部份贵家女子出嫁后地位不一定低于下层的劳动妇女。而妓女没有个人的人身自由,也要为生活营役,是否比成为男性附属品的主妇们拘束少,同是可以争议的。又如在论述唐代公主时,作者以为她们是唐代妇女中男女关系最自由的人;而讨论女尼、女冠时,作者也指出她们是身份最独立同时又具开放性的一个阶层,因为她们摆脱了家庭、丈夫的羁绊,摆脱了世俗纲常伦理的管束,而唐代教门清规又不甚严格,因此她们中尤其是女冠是唐代自由风流的一群。实则唐代男女关系上,公主是否较女冠更自由,此个论断还是可以商榷的。


第三章《唐代妇女的业绩与生活》

从十一方面去探讨唐代妇女的生活,如妇女在文学、艺术、政治、科技、学术、宗教、体育及娱乐各方面的贡献;并讨论妇女结社、妇女教育等问题。后半论述唐代妇女的爱情、婚姻和贞节观,伦常礼法与家庭生活及妇女的妆饰与审美,最后以《妇女的不幸与唐人的女性观》作结。此章包罗极为广泛,要面面俱到当然甚为困难,加上有关史料的不足,某些方面如艺术、科技、学术、宗教、体育等部份显然较为简略。本章有不少有见地的论断,例如在唐代文学方面,作者指出唐代妇女的最大成就在于诗词,因为一直以来最易乱人心性的诗词歌赋,都是妇女最忌讳的不经之学;而唐代妇女在社会开放的风气下,较易发挥浪漫、感情奔放的诗歌词赋。(页96)4又如论唐代政治方面,作者以为对武则天的评价,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应该摒弃性别偏见,用对任何一个男性皇帝同样的尺度来评价武则天;另方面是对她的有些作为,不能不考虑到武则天登上女皇宝座的艰难经历和以女皇身分临朝遇到的特殊困难与处境。(页119)这些看法都是较持平的评论。但作者从敦煌两件"女人社"社约文书中,指出女人社乃下层邻居妇女自愿结社,目的在于互助,"危则相扶,难则相救"。高氏以为这种女子的公开结社,具有不从属于男子的独立性,表明了唐代下层妇女比之上层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有更独立的地位和社交活动。(页135)不过正如高国藩《敦煌民族学》已指出:唐代对民间结社一向是禁止的,敦煌民间结社大多在张义潮起义前后,加上敦煌地处边疆,民间结社是有其政治及地理的特殊背景。(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页21-22)可见敦煌地区出现的妇女结社,不一定是唐代普遍的现象, 更难以此推论唐代下层社会的妇女有更独立的社交活动。至于妇女主动、勇敢地追求个人的所爱与幸福,贞节观念的淡薄及离婚、改嫁之风的普遍,作者以为都是唐代社会开放的明证。

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唐代妇女较独特的地方;5但在突出这方面的讨论时,也需兼顾唐代礼教与妇女教育都强调妇女守礼及安于本份的教导。正如作者指出:唐代要求妇女要知书明礼,性格温良和柔,行为端正清贞;能写会算,善于勤持家务,长于女红烹饪;上能孝敬父母、公婆,侍奉丈夫,下能教养子女;能理丝竹乐器;善于修饰容仪等等。(页142)这些要求当然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也可以反映社会的一些规范,这些无形的规范对唐代妇女是否毫无约束力,显然是可以商榷的。当然,由于是无形的规范,社会上不是人人都会遵守,但不能因此推论唐代妇女都是自由的及无拘束的,可以任意而行。作者以为唐代礼教松弛而女教发达,乃因为礼教不兴,一些孔门女弟子才不时出来鼓吹倡导女教,以图"矫风俗而正人心",

并为自己赢得个知书达礼的贤德名声。(页138)如宋若莘、若昭姊妹《女论语》更专设《守节》章讲在室之女与出嫁之妇应守节清贞,这与社会上不重贞节的情况,很不一致。纵使现存《女论语》有可疑之处6,这些看法在今日看来也是不合时宜,但不能说这些只是社会少数人的私见,而忽略了当时人对自身所处的时代的若干反思,希望矫正当时一些她们认为的不良风俗。何况,这些表面上的不统一,往往是历史的真象,一个正常的社会会有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与社会风气,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特殊性,也易忽略对历史全貌的总体观察。本书最后以唐代妇女虽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多的自由,但在法律、现实及观念上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视为唐代妇女的不幸作结,与第一章强调唐代妇女是中国历史上较幸运的一群,似乎首尾并不一致。

总之,本书开启了唐代妇女史研究的大门,由于是开风气之先的作品,个别地方尚不够 精细,第三章包罗太广泛,并不易融会贯通。然而本书简明易读,主题鲜明,可以说是一本颇佳的入门书籍。

段塔丽《唐代妇女地位研究》撰写的目的有二: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妇女在"男尊 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仍然受到歧视,得不到平等的地位,故作者要以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代妇女地位作为研究对象,既是作为考察中国古代妇女所处地位的突破口,同时也是对现实中所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提供一些历史的借鉴作用。二是近年来有关妇女史的研究文章虽较八十件代以前有明显增多趋势,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然而关于古代妇女地位的研究,特别是有关唐代妇女地位的探讨,似乎尚未突破原有的婚姻家庭角度(主要集中在守节与再嫁两方面)分析和研究问题的模式,同时较少借鉴和引用社会学、民俗学、心理学等其它学科的理论模式和方法去进行探讨,从而影响了唐代妇女地位研究向广度和深度的发展。作者有意突破前人研究古代妇女地位的模式,走多学科交乂研究古代妇女地位的路子。
发表于 2009-8-15 15: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唐代女性的社会风貌》

从四个方面分析唐代女性的特质:一是有强烈的社 会责任感,她们不单关心国事,还以天下为己任,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在国家有难时挺身而 出;二是有开拓进取的精神,表现在关心政事、参政议政,追求爱情、自主婚姻,及热爱生 活、追求服饰之美三方面;三是任情旷达、不受约束的个性特征,具体表现在不拘礼法、大 胆社交及男女两性关系上的任情放纵两方面;四是刚强自信,不让须眉的豪迈气概。此四个特质的说法是否恰当,当然可以讨论,如第一点以天下为己任及第四点富豪迈气概去概括便很富争议性,因为无论古今中外不论男女性别,能达到这种境界都不会多,以此作为唐代女性的一般风貌便不易成立。同时,作者所提四点互有重覆,如第一点论关心国事、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与第二点参政议政部份相近,第二点追求爱情部份又与第三点大胆社交部份相似,这可以说明所分各点实在不够周全。同时,作者在审视唐代妇女特性时,往往忽略了史料的来源,卢建荣《从男性书写材料看三至七世纪女性的社会形象塑模》便指出当时官修史书中,刻意选载爱国妇女的事迹,如捍卫疆土匹妇有责、国土沦陷后对异族守身如玉,以制作出符合国家意识形态主题的妇女文本。(文载《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6期,1998年,页1-42)
卢氏的论点当然仍可讨论,但他揭示了应用现存官修史书时要注意史料编纂的原则,这是本书作者引用有关资料时似没有特别注意的地方。7

作者认为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结构,而在分析唐代女性家庭地位时,不应局限于家庭内部的长幼、尊卑等法定身份,而要更多地将视角从家庭转向社会,从社会的大文化背景下对家庭小环境的渗透和折射的反向思维中去考察。
发表于 2009-8-15 15: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

便运用社会学中关于"角色"的理论,从女性家庭角色更换的角度,探究唐代女性一生在不同时期和 不同阶段中因家庭角色的转换而导致地位上的变化。本章主要讨论在室女与出嫁女的社会地 位,依作者的分析,唐代在室女在财产继承、婚姻自主、人身自由和接受教育等方面都享有 一定的权利,表明她们在家庭地位上较唐代以后的妇女地位为高;而出嫁女又可分为"为人 妻"与"为人母"两种角色,在"为人妻"方面,可享有财产继承权、离婚改嫁权、参与社交和文化娱乐活动及夫妻关系的相对平等;而"为人母"方面,则有家庭经济管理权、教诫权和主婚权等。作者总结时指出:从唐代法定身份和地位来看,为人母的地位最高,为人女次之,为人妻者又次之,这正反映出传统社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所处地位的一般特点。

但从唐代实际生活去考察,三种角色的差异远不如法定地位差别的那么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唐代社会开放,以及礼教规范相对松弛,使得家庭中处于卑弱地位的"为人女"与"为人妻"的女性思想观念变得大胆而开放,她们通过自身努力和抗争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在 一定程度上改变或提高了自身在家庭中的卑贱地位。作者的结论是唐代女性的三种角色(为人母、为人女、为人妻)的实际地位与唐代法律所规定的身份地位并不完全一致。作者能摆脱过去多从法律及礼制角度去衡量妇女的地位,而从实际事例去分析,是有所见的。但是作者忽略了各个独立的例子是有特殊性的,故必须从法律、礼制,社会风俗三方面与现实例子去找平衡点,才能有确切的解释。同时,要分析中国妇女的角色,作者只注意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方面,而忽略了为人媳妇及为人婆婆(家婆)两方面的角色,对了解妇女在家庭的地位,显然也有不足之处。其次,作者论述妇女在家庭的地位时,单从妇女在家庭角色的转换去论述,而没有注意不同阶层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会有不同。上引高世瑜《唐代妇女》便以为唐代贵族妇女在出嫁后较下层妇女有较大的依赖性,而卢建荣《从在室女墓志看唐宋性别意识的演变》指出唐代贵族妇女出嫁前的地位是与男性同辈亲属处于平权的状态,这是因为:一、贵族是社会中拥有较富足经济能力的一群人,二、女儿是透过婚姻可与强势家族联合的政治投资利器,三、家族成员之间的生活网络是以感情为基础活络起来的。(文载《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5期,1997年,页15-42。)卢氏的解说比较简单,但他指出当时贵族家庭中未嫁女性的地位较高的现象,而高氏却认为贵族妇女出嫁后地位低于平民妇女。高、卢二人的说法或仍可商榷,但在分析唐代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时,不注意阶层之间的差异,恐怕难有全面的掌握。作者在《绪论》中已提出阶层之间有差异,可是在分析时却
没有强调这些因素。
发表于 2009-8-15 15: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及其评价》

提出将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婚姻自主、参加体育作为衡量女性社会地位的五项准则。在参政方面,作者认为唐代不仅有宫廷后妃、宫人、女官、公主、达官显贵家的妻妾侍婢参政,还有普通官员的夫人,以及在社会上拥有特殊身份的女巫、女尼、女冠等,从而形成了有唐一代特有的女性参政现象。在社会交往方面,唐代官场上流行夫人社交之风,民间妇女的结社更显示了女性有独立自主的交际活动,而男女间的接触与交往往往可以不拘礼法,自由而随便。在受教育方面,唐代宫廷妇女、宦门妇女及民间妇女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连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姬妾、侍婢、优伶、歌伎等,也表现出非凡的音乐、舞蹈和文学才华,显示各阶层妇女都能享受教育权。在婚姻自主方面,唐代妇女在择偶、离婚和再嫁三方面都有较强的自主权,这意味她们在家庭生活中并未沦为男子的附庸,还能保持相对的独立人格。

在参加体育运动方面,唐代各阶层的妇女,包括宫廷妃嫔和贵族妇女,以及社会地位低下的优伶、妓女及广大平民妇女,都有参加体育活动;且女性涉足的体育运动领域,不仅有集运动与游戏娱乐为一体的项目,如荡秋千、射粉团、竞渡、踏青、郊游等,还有运动量较大、场面激烈、惊险、竞争性较强的运动项目,如拔河、击球、蹴鞠、骑射等。纵合以上五方面来考察,作者以为唐代妇女具有参政广泛、社交公开、受教育较普及、婚姻自主性较强和女子体育运动蓬勃兴起等特点,据此可以证明唐代女性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地位。作者以这五个标准去分析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其中受教育方面的解说最牵强,如唐代姬妾、侍婢、优伶、歌伎等,是否都有非凡的音乐、舞蹈和文学才华,这可能是极个别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她们学习这些技能,多是一种谋生的行为,并不代表她们有受教育的权利。何况,在印刷书籍未普遍以前,中下层社会并不易有教育普及的可能。

在婚姻自主及社交两方面,作者明显是过于着重个别例子的解说,实则上当时的广大妇女是否都享有婚姻自主的权利8,及唐代男女社交都是自由与随便9,这些明显推论过甚。唐代自武则天掌政后至玄宗时,妇女有较多机会干政,形成传统上有所谓"唐代女祸"的说法,但这并不表示当时的妇女有参政的权力10,而是特殊时期的非正常的现象11,更难推论出唐代妇女有广泛参政的机会。唐代女子运动蓬勃是较突出的现象,这与唐代胡风盛行有关。可见作者的五个标准中,仅这一项较少争议。因此,作者从这五方面去论证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较高,是颇可商榷的。
发表于 2009-8-15 15: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唐前后期妇女地位的特点及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以安史之乱为分界线,勾划 出唐代妇女地位的演变。作者以为唐代前期妇女地位有四个特点:一是参政意识普遍与参政 规模空前,二是婚姻自由与贞节观念的淡薄,三是"外柔内刚"的夫妻关系,四是个性的突显。唐前期妇女地位上升的原因有五:一是唐代正处于门阀政治衰落的时期,旧有的贵族特 权抑制了皇权的绝对化,新兴的庶族思想较开放,妇女的思想与行为可以更开放与大胆;二是唐初统治者较有自信,政策较为开明和宽容;三是传统礼教松弛,对妇女的约束力减轻; 四是唐初在思想文化领域采"兼收并蓄"的开明态度,儒、佛、道三家鼎立,儒家礼教禁锢 人性的力量减弱;五是唐上承北朝遗风及唐初以来民族融合的影响,妇女有较多的自由和较 高的地位。

唐代后期妇女地位则有五个特点:一是妇女转向遵礼法、守妇道,二是参政意识 减退与参政人数的减少,三是社交活动的减少,四是婚姻自由减少与贞节观念之增重,五是个性受压折与精神面貌之萎靡。

作者以为造成唐代后期妇女地位下降的因素也有四:一是经 济依重南方,南方妇女地位本较低;二是胡风减弱及儒家思想强化;三是思想文化趋向儒、佛、道三教融和,礼教复兴而妇女受礼教的约束加强;四是女教书的出现,强化了遵礼法、守妇道的观念。

总之,作者认为唐代后期妇女地位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以安史之乱去划分唐代政治的前后期,确是史学界较可以接受的分期,但社会文化的变迁,并不易以一个年份或事件去分期,例如经济上依赖南方及思想文化的转变,都不是安史乱后即时发生的变化;何况,社会文化的转变,往往是渐渐的改变而非突然的转换,作者明显将唐代前后期分为两个不同的社会,一方面只注意同时期的相类例子而忽略不同时期的同类案例,如唐代妒妇不少,确有一些妒妇因持家而出现"外柔内刚"的现象,但唐代妒妇及惧内之风并不限于安史之乱以前12;另方面也将唐代社会面貌的多元性视为一元性,好像唐代社会前后期都只呈现单一面貌。更重要的是﹐作者尝试勾划出一个转变的轨迹时,并不能提供一个较全面的解释,如作者只从社会风气的变化去说明唐代妇女地位的提升和下降,没有注意唐代前后期社会阶层与家庭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最近,王楠《唐代女性在家族中地位的变迁》以唐代是士族门阀制衰落和官僚制兴起的过渡阶段,也是魏晋以来世家大族为代表的家族形态向宋以后新型家族形态转化的变动时期,出现了从尊孝道为中心到重贞操为中心的伦理观念的变化及女性生活重心从父家向夫家的转移。因为制约女性的权力由以父权为主向以夫权为主的转变,导致女姓在社会上、家族内部地位的相应低落。(文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页135-167)王氏的结论与本书相近,但她能从社会形态的转变去作解释,且能勾划出其变动的重点,其解释较为合理。13
发表于 2009-8-15 15: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唐代习俗文化与妇女地位》

从婚姻、丧葬、饮食和居住四方面论述唐代妇女的地位。在婚姻习俗方面,唐代士大夫家庭中,常有男到女家成婚,甚至婚后"从妻居"的现象,因此在这些家庭中,丈夫较尊重妻子,妻在家庭事务中往往都有参决权。在丧葬习俗方面,唐代也出现不少妇女要求归葬本家的情况,有违儒家"内夫家,外父母家"的传统。在饮食习俗方面,妇女可以参加饮宴,进行社会交往,有些时候还可成为宴会中人所注目的人物。在居住习俗方面,唐代社会夫随妻居、妇女婚后长期归宁,或长居本家,已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事实。

依作者这四方面的归纳,唐代妇女不论在出嫁前或出嫁后,都与自己本家的关系较密切;而很多从前或以后不容许的行径,也视为合理正当的行为。可见唐代妇女的实际生活行为,要比唐代社会对女性的行为规范要宽松、自由,显示唐代妇女人身比较自由女性自身权益得到一定保障,可视为唐代妇女地位较高的具体表现。作者在本章中能指出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较密切,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已作了详尽的分析,但陈氏并未因此而提出唐代妇女地位较高的结论,而主张对有关问题作更多更广泛的研究(文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页167-248)。陈氏的看法是极有所见的,本书依此推论唐代妇女地位较高,似尚不够审慎。同时,妇女可以归葬,参加饮宴,甚至男到女家成婚,都不是唐代独有的现象14,如何可以证明唐代妇女的地位较其它朝代为高,这是作者没有充份考虑的。
发表于 2009-8-15 15: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唐代女性在中国古代妇女史上的地位》

从婚姻自主、财产继承权、参政、受教育和身体素质锻炼五方面,比较唐与秦汉魏晋南北朝、宋元明清的妇女地位。在婚姻自由方面,作者认为秦汉及魏晋南北朝时代都有追求婚姻自主的事例,但唐代女性在追求婚姻自主方面,较之前代更具有自我意识觉醒与大胆"叛逆"的个性特征;宋代以后婚姻自主权日益被削夺。在财产继承权方面,作者以资料不足,没有论述唐代以前的情况;而南宋以后,妇女改嫁后便不许带走随嫁财物。在参政方面,唐代以前不乏后妃参政的事例,但作者以为唐代女性有较强烈的参政意识,因此在参政广度及深度上都超越前代;宋代以后仍有后妃参政,但主要是听政多而擅权少,再无唐代参政女性那种无所畏惧的开拓进取精神。在受教育方面,唐代以前受教育的主要是社会上层的妇女,而唐代社会各阶层的妇女普遍有受教育的机会;宋代以后女子贞节教育的普及化,只让妇女变得更柔顺,更加俯首帖耳地成为服从于男性的任意支配。在身体素质锻炼方面,唐代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的普及程度,大大超过前代;五代以后妇女缠足蔚成风气,妇女的身体素质无法提高,更无法参与健康有益的体育运动。

总之,作者以为唐代妇女在以上五项指针方面都占有相当的优势,显示唐代女性在中国妇女史上拥有突出的地位。本书用对比的方式去讨论唐代妇女的特质,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作者在对比方面都要突出唐代妇女的地位是独特的,因此本章很多的论述都可以争论,例如唐代妇女是否都有恋爱及择婚的自由,宋代以后也不是没有掌政的太后,如清慈禧太后何尝不是大权独揽。15宋代以后也不是所有妇女都是俯首帖耳地成为服从于男性的任意支配(如宋代便有河东狮吼的故事),她们亦不是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根据现代西方史学家的一些研究,宋代以后的一些妇女,对家族内财产的处置及族内关系的协调,都有相当的权力,而南宋时期外嫁女儿与本家关系密切,年轻的寡妇常常由娘家安排再婚16。当然,这些研究成果仍可以再作讨论,但作者的有关论述,明显是夸大了唐代妇女的独特地位。17
发表于 2009-8-15 16: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在《结语》中指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一方面是唐代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
进步的体现,形成唐代社会的开放风气,培养出唐代妇女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与自我价值的体
现;另方面也是广大妇女不断向传统势力和传统观念相抗争的结果。其中武则天的称帝,正
是唐代女性自我意识觉醒、勇于开拓进取的突出表现。作者以为从唐代妇女的地位中可以有
两方面的借鉴意义:一是妇女地位的提高,既有赖于客观外在因素,也有赖于妇女自身的主
观努力;二是妇女地位与社会发展、国家命运相关,唐代从强盛到衰亡,而妇女地位也相应
地由前期的上升状态逐渐向后期地位的下降趋势过渡。作者在《绪论》中认为过去的妇女地
位研究,基本上都是用一种所谓"受歧视"和"受压迫"的公式化字眼,忽略了古代妇女在
被压迫、被歧视的同时,还具有反抗男权压迫的一面。作者更认为由于妇女不断的抗争,是
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重要原因,但可惜除了武则天及陈硕真的两个例子外,作者没有提出更
多有力的证据,可以充份说明唐代妇女是靠自身不断的抗争,以取得社会较高的地位或改变
妇女所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而更重要的是作者没有勾划出唐代妇女有何性别的自觉,
可以成为她们要努力改变现状的动力。18至于作者以为妇女地位与社会发展、国家命运相关,
唐代从强盛到衰亡,而妇女地位也相应地由前期的上升状态逐渐向后期地位的下降趋势过渡,
这个推论也是大可商榷的。妇女地位的高低,与朝代的盛衰兴亡不是毫无关系,但也不是关
系如此直接,不必过分强调。
高世瑜在《唐代妇女》指出唐代社会不脱"男尊女卑"的格局,但在书中第三章论述妇
女在家庭的地位时,也指出唐代不少家庭出现了"妇强夫弱、内刚外柔",妻子主家、丈夫唯
唯的现象,显示了男女地位"不正"──男不尊女不卑的状况。(页159-161)可惜高氏没有
注意这些都是特殊的例子,并不是普遍的现象。而且要讨论唐代妇女地位时,必须分清妇女
在社会与家庭上的地位,妇女持家本是传统社会的基本情况,妇女主家是否显示妇女在社会
的地位较高,似有可商榷的地方。同时,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不是完全一致的,妇女在家庭
中有较高的地位,不代表妇女在社会有同样高的地位。因此,论述唐代妇女地位时,如果不
设一些评论标准,便不易有恰当的评价。本书则较有方法上的自觉,能注意家庭地位与社会
地位的分别,而在《结语》中虽认为唐代女性群体所处的社会环境,仍是一个男权文化居统
治地位的封建社会,女性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上,地位均低于同时代的男性群体,作者以
为这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主流意识所决定的。但作者承认唐代由于社会开放,多元文化
并存,使得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变得相对松弛,故唐代女性往往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相对独
立的人格意志,生活氛围显得比较宽松,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页
305)这是较持平的评论。
高世瑜《唐代妇女》已指出唐代常有悖礼教伦常的情况,出现妻子主家、丈夫唯唯的现
象,高氏以为这与妻应从夫有异。(页159)又指出唐代似乎没有倡扬"从子",对于母亲,
唐人十分讲究孝敬,顺从之道。(页173)高氏显然以为三从的"从"字,是作顺从、听从之
意,所以认为中国社会不应有夫死从子的道理。本书作者指出过往的研究往往将已婚妇女笼
统视为一个受丈夫任意支配、毫无人格意志、只知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性"工具",然而妇女
在家庭中有三个不同的角色──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传统社会在儒家所倡导的"孝道"
和"长幼有序"的伦理规范所支配下,妇女在家庭的地位,除了"男尊女卑"的性别差异外,
更因这些伦理规范而地位会有高低的不同。(页9)实则中国传统社会里,性别的差异往往不
是最决定的因素,反而尊卑意识更为强烈,例如皇后地位不能与皇帝相比,但皇后地位不会
低于大臣;同理,母亲的地位亦不会低于儿子,故夫死从子不是表示母亲要服从儿子,而是
老来要依靠儿子。段氏虽已能分辨妇女角色的不同而地位有异,可惜她仍是过于强调性别的
差异,而不能注意尊卑意识的重要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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