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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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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22: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fgk/news/L628.html

厦地税发〔2015〕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2-12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5年2月3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 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法律适用论证说理。

  事实论证说理指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
  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指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阐明行政裁量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  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于以下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市局、各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2015年不低于20%;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   执法文书说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

  (二)必要。执法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着重分析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证据,可以简要分析。

  (三)有效。执法文书说理应当结合说理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进行,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说理式执法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格式见附件。

  首部。包括执法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基本信息、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理由、陈述申辩情况、适用法律依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尾部。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第七条  文书说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事实部分

  1.案件主要事实的表述要客观、完整、准确,其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相关行为发生的具体情节。叙述一般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围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展开,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行政裁量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等情节的事实应当写明,不加主观评论。

  2.证据认定必须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事实的证据要准确、具体,围绕主要违法事实进行列举分析。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告知情况要详细表述,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则说明情况即可。如果当事人行使了上述权利,则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叙述。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对税务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其证据应当进行描述。

  4.说明所采取的程序。案件查处涉及的程序应当在事实部分择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表述。

  5.多个违法事实的表述。同一文书涉及当事人的多个违法事实,则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层次分明、明晰有序的要求分别陈述或综述。

  (二)理由和依据部分

  1.法律适用理由的阐述应全面具体,结合具体案情,对为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作为处理(处罚)依据进行解释,把当事人的行为事实与地税机关处罚的理由、依据、内容及行政裁量权紧紧联系起来,既要说清当事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又要将其情节阐述清楚。

  2.引用法律条款应准确,符合法律引用规则,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但应考虑充分性与必要性,避免机械式的罗列与堆砌。

  3.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应当在本部分进行明确,并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应当援引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分析。

  4.裁量权的行使应着重说明相关法定幅度和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包括从轻、减轻等情节的适用。

  (三)决定部分

  对当事人(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特别要明确违法行为性质、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以及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金额。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部分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应明确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并明确告知其提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税务机关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2.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中应明确处理(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及期限。

  第八条  说理式执法文书推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范本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范本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印发

附件1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地税(稽)罚〔  〕 号
×××有限公司(纳税人代码: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本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一)违法事实
  1.××××××问题
  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一般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围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展开,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行政裁量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等情节的事实应当写明,不加主观评论)
  2. ××××××问题(表述同上)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
  证据2   ××××××××××××××××。(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
  (三)法律依据
  1.你(单位)的××××××问题,违反了××××(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引用条款具体内容”规定,按规定应当××××××;
  2.你(单位)的××××××问题,违反了××××(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引用条款具体内容”规定,按规定应当××××××。
  此外,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延期检查实施审批表、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以及经你(单位)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证据,可证明本局的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二、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

  本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稽查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
  (二)××××××××××××××××××××。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表述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对你(单位)所提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本局经复核后认为:(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核实情况进行阐述,并应明确表述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是否给予采纳)
  (当事人未对案件事实、性质提出异议,而是对处罚的倍数、金额、加重、从轻或减轻情节方面提出意见,则当事人意见不写进税务处理决定书里)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综上,经×××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如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加以上按语)
  你(单位)××××××(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根据××××××(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追缴×××税×××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元。     
  (对当事人多项违法行为具有多项处理决定的,应分开写)
  以上合计:×××元
  
四、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五、你(单位)若同本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被申请人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税(稽)罚告〔  〕 号

×××有限公司(纳税人代码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本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至 ××××年××月××日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年××月××日之前(特殊情况适当延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一)违法事实
  1.××××××问题
  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一般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围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展开,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行政裁量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等情节的事实应当写明,不加主观评论)
  2. ××××××问题(表述同上)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
  证据2   ××××××××××××××××。(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
  (三)法律依据
  1.你(单位)的××××××问题,违反了××××××(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引用条款具体内容”规定,按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你(单位)的××××××问题,违反了××××××(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引用条款具体内容”规定,按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鉴于你(单位)××××××(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根据××××××(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及×××××(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行为,拟处予 ××××罚款。
  2. 鉴于你(单位)××××××(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根据××××××(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及×××××(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行为,拟处予×××元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元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对单位处罚10000元以上时选择)因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自然人处罚2000元以上时选择)因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稽)罚〔  〕 号

×××有限公司(纳税人代码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本局于××××年××月××日至 ××××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至 ××××年××月××日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一)违法事实
  1.××××××问题
  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一般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围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展开,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行政裁量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等情节的事实应当写明,不加主观评论)
  2. ××××××问题(表述同上)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
  证据2   ××××××××××××××××。(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
  此外,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延期检查实施审批表、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以及经你(单位)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证据,可证明本局的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二、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情况
  ××××年××月××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地税罚告〔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一)×××××××××××××××××××××。
  (二)×××××××××××××××××××××。
  ××××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你(单位)辩称:
  (一)×××××××××××××××××××××。
  (二)×××××××××××××××××××××。
  (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表述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对你(单位)所提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和相关证据,本局经复核后认为:(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证据材料核实情况进行阐述,并应明确表述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是否给予采纳)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经×××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如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加以上按语)
  你(单位)××××××(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引用条款具体内容”规定,已构成×××行为。(应对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和为何选择该项法律条款进行充分说理)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你(单位)×××××× (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根据××××××(具体规定名称及文号)第 ×× 条第×款第×项及×××××(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行为,处于×××元罚款。
  (对当事人多项违法行为具有多项处罚决定的,应分开写)
  四、履行方式
  以上应缴纳罚款共计×××元。你(单位)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救济途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被申请人为×××;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起诉权期限由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六、强制执行
  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3: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送达福建朗福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16年07月07日

福建朗福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鼓国税处〔2016〕6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税收检查有关文书已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采用邮寄送达,也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鼓国税处〔2016〕64号

当事人:福建朗福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50100696608232)

法定代表人: 马保峰(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08283018 ,住址:河南省新蔡县栎城乡韩港村西马庄组  )。

公司注册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六层B区。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贵重金属)、电气设备、服装、鞋帽、劳保用品、珠宝首饰、工艺品、皮革制品、一类医疗器械、矿产品、初级农产品、汽车零配件、重油、润滑油、纸制品、橡胶制品、化妆品、化肥、饲料、纺织品、电子产品、黄金制品、卫浴洁具、水暖器材、家具、灯具、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批发、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案为“11.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福州地区144户团伙企业之一,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51007 )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郑诗莺、郑玲容、盛蓓、曾轶春于2016年1月8日起向福建朗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696608232)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鼓国税检通一【2016】007号),针对稽查任务通知书要求,对你公司2015年1月-2015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的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2100063397)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本:30000元。

你公司主管国税机关: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国税管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检查期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2015年1月-12月(实际只申报到10月)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9638221.29元,销项税额1638497.59元,进项税额2059558.49元,已缴纳增值税2500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7,157,110.24元,应纳税所得额-70,965.6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实际只申报到三季度)。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15年1月?12月期间套取发票,现走逃失联,虚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和CTAIS系统,你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变更了法人代表,目前已走逃失联。你公司2015年6月17日?9月6日共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638221.29元,税额1638497.59元。经查,你公司无农副产品发票领购资格,从未向税务机关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但经查询CTAIS系统,你公司2015年6月?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体现进项抵扣项目均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59558.49元。申报销项税额1638497.59元,缴纳增值税2500元。你公司进项抵扣项目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但相应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304不锈钢板”、“氧化硅”、“管材管件”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清单:发票代码: 3500153130,发票号码:01561186- 01561210;发票代码: 3500144130,发票号码:02747415- 02747439、02742016- 02742040;发票代码: 3500151130,发票号码:00984006- 00984030),金额9638221.29元,税额1638497.59元,受票企业涉及4省11户。经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往来记录,体现未收取所开具发票的款项。

根据“11.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团伙成员钟吉生、白植宁、林建生等供认:福州地区144户团伙企业都是在完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背景下,对外虚开发票,向受票企业收取5%-8%的开票费。并雇佣高端真、罗秋容和朱彬彬等人向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个月从福州领到发票再拿到厦门,转交给白植宁、苏向阳和钟吉生,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由你公司变更资料、自CTAIS系统查询的发票领购信息、开具信息、验旧信息、结存信息、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项认证情况、“11.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团伙成员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7月24日?10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638221.29元,税额1638497.59元的行为是无货虚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及《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来源:http://www.fj-n-tax.gov.cn/admin ... 1143092&siteName=fz


  
关于福州新启能电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新启能电池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榕国税稽处〔2015〕3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采用挂号信送达被退回;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你公司法人代表:林洋,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同益街道指南里4幢2梯304房也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2015年10月10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国税稽处〔2015〕39号
  
当事人:福州新启能电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58956738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林洋(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750228002X,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同益街道指南里4幢2梯304房)
  
被委托人:黄绿毅(公民身份号440503197001190425,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环碧庄西12幢505房)
  
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盘屿路869号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片标准厂房21号楼3层01室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及零配件、仪器仪表、太阳能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开发、销售和技术服务(不含特种设备)、批发、代购代销;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50020)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李佩玲、郝小凡于2015年4月15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国税稽检通一〔2015〕25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福州新启能电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589567383)2013年取得深圳市潮兴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4100064546),于2012年2月开业,
  
你公司主管国税机关: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问题。2013年9月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潮兴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深圳增值税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我局2015年4月28日对该公司被委托人黄绿毅的询问(调查)笔录中,黄绿毅称:“问:你公司与深圳市潮兴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你是否知情具体业务过程如何款项如何支付答:与深圳市潮兴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是由林洋负责的,林洋介绍具体过程是:与深圳市潮兴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李胜波认识于2013年春节后,当时在我办公室认识李胜波。当时她有去拜访李先生几次,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中路14号维百盛大厦601/602室   。李先生与林洋联系是销售成品,林洋向潮兴波公司购入成品后再卖出,产品货款以收到发票120天结算货款。合同是传真确认,24小时没回传以默认接收该合同。样板确认后林洋通知李先生送货到指定地点交货,由叶碧娇签收后入库。林洋收到货后交与财务,财务安排结算货款。(发票由李先生自行送到福州,和潮兴波公司的合作没有中间人介绍)货款支付方式是电汇支付。总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当时总支付是55000.00,多支付的部分是预定下批货使用的,当时李先生说资金紧张,先预支部分款,后面客人没下合同,该款李先生一直拖着没退还到至今。与深圳市潮兴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未支付手续费,也未收到对方的回流资金。问:你如何认识李胜波答:我于2013年10月,当时在深圳礼品展展位认识李胜波(手机号码:13760186631,现一直关机),对方称是深圳市潮兴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中路14号维百盛大厦601/602室,我有去过他的公司。李先生大约30岁。170米左右,偏瘦,说话不是很多。因为我厂对供应商的质量要求都是以欧洲标准去采购,对每个供应商要求产品质量以欧洲产品质量生产,如果质量不能通过,一切经济后果由该供应商承担,货物以下单后量单生产量产,所以在对李胜波提供的配件进行测试后,双方从2013年才开始合作。双方签订合同以传真件为主,24小时没回传以默认接收该合同。”
  
经检查,你公司2013年7月从深圳市潮兴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4份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24140,发票号码:21001547-21001550,开票时间:2013年7月22日,金额是34246.16元,税额5821.84元,价税合计40068.00元。税额5821.84元已于2013年7月抵扣。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于2015年5月 21日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方式告知你公司,你公司签署“以上情况属实,数据正确。”字样,并由你公司签章确认,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税务处理意见
  
经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认为:你公司2013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抵扣进项税额5821.84元,根据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对你公司追缴已抵扣增值税5821.84元。目前暂未发现你公司非善意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今后如有发现你公司有新的涉税违法事项,我局再对你公司另行立案查处。
  
以上追缴增值税5821.84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 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抄送: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二科承办   综合科2015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增值税
  
(一)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3: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对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进行经验交流

2011年07月28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在《情况反映》(第2期总第7期)的各地经验交流栏目中,对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展的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制度进行了报道,对该局推行的这项工作充分予以肯定,并对八个创新之处做了相应的介绍。全文如下:  
福州国税:推行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在依法行政中探索说明理由制度,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1年6月起全面实行说理式文书,这是该局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

福州市国税局说理式稽查执法文书创新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语言的中性化。

主要体现在标题中性化和行文对象中性化。原文书标题一般采用的是关于XXX公司追缴税款的处理决定或关于XXX公司偷税的处罚决定,对查处对象一般称被查纳税人。在说理式文书中规范为XXX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或XXX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删除追缴税款的字眼以及定性字眼,对查处对象统一改称当事人。这些更容易让纳税人接受,体现柔性化执法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事实描述中排除主观性的定性语言。原文书对事实的表述均表述为违法事实,在说理式文书中规范称为差错事实。原文书的表述方式,一方面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对立情绪,另一方面造成执法理念上的错误认识。在说理式文书中规范称为差错事实从我们稽查实践工作出发解决了以上问题。

二、法律适用规则的明确。

说理式执法文书次将法律适用原则进行了明确,包括层级的明确、特别规定由于普通规定、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等法律适用原则,特别强调了税法原则在执法中的适用,将更多的税法原则理论运用在税收执法文书之中,从而改变以往的机械式执法惯性思维。

三、裁量权行使必须说明理由

说理式执法文书要求在裁量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手段、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对其轻重作出相应的判断后作出合理裁量,体现执法的合理性。

四、程序的全面公开。

说理式执法文书要求对案由进行公开、稽查程序进行公开(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调取帐簿凭证等执法行为),全面地回答了为什么要检查,如何开展检查的问题,使整个稽查程序一目了然。

五、规范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内容,与日常征管相衔接。

说理式执法文书要求按工商营业执照界定公司性质,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姓名和证件号必须进行描述,实际经营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明确实际经营人的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及号码等资料;有利于增强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税法遵从意识,也与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户籍管理相衔接。同时增加要求描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种、当事人的征收方式、以前税务处理(处罚)情况等,这样一方面明确了检查(稽查)的权力来源,另一方面也对后文的检查处理打下伏笔,如定额征收与查帐征收处理差异

六、规范事实、证据描述。

说理式执法文书要求每一项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支撑,每项事实后必须紧跟证据,强调书证、言辞证据(询问笔录)的应用。这样避免逻辑性混乱、证据缺失的问题,保证证据的充分性。与此相适应的我们要求改变原先的散见于各个卷宗且指向不明证据归集,要求按事实进行归集,明确指向,指出证据名称、证明对象,证据与其他取证材料有效区分,有效区分证据卷和其他卷宗,有利于档案的电子化。

七、证据的认证说理

通过证据的认证,进行说理,回答为什么要补税、为什么要处罚、为什么这么补税、为什么这么处罚的问题。在这个环节要明确体现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价值观,应当在稽查报告中表述为本稽查组认为,在审理中表述为审理认为,经审理后出具决定性法律文书时表述为本局认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的执法价值理念,有效的指引纳税人遵从税法,充分发挥稽查的指引、教育作用。

八、增加了适用法规的附录

在说理式执法文书中要求对文书中涉及的政策法规必须节选作为附录,使当事人明了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有法可依的,达到税务处理(处罚)的宣传、教育、指引作用。

来源:福州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646f70102drlz.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3: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网站  http://www.fj-n-tax.gov.cn/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3: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及使用的几点建议来源:http://www.chinaacc.com/new/253/ ... 9420160023799-0.htm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电子文档将逐渐替代各类纸质文书,这是时代进步的标志,但这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凭借几年的稽查工作经验,我认为稽查纸质文书在当今稽查工作中仍然是必不可少、无可替代的。它是稽查工作的真实记录,是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成果体现,也是录入稽查信息的真凭实据,因而它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但在稽查的审理环节,往往会经常发现稽查的纸质文书在制作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及弊端,从而使稽查文书的规范性、严密性、科学性大打折扣。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硬件方面


   1.由于稽查经费的不足以及硬件设施的不完全到位,给稽查质量及效益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影响。比如:稽查资料、文书纸张不规范、不统一,给立卷归档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很难达到整体划一的要求。建议上级局能把资金向基层倾斜、向稽查倾斜,确保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2.稽查资料的印发不够及时,导致有时延误并影响工作。无奈之下只能自行在电脑上制作文书、排版打印,从而形成了文书间的个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稽查文书的规范性。建议定期统计稽查文书用量,确保时用时有,做好基层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软件方面


 在稽查人员制作的部分稽查文书中,存在着一下问题:


  1.《税务稽查通知书》。这是税务部门实施稽查前对纳税人进行事前通知的税务文书,该文书明确了税务人员的稽查日期及对纳税人的具体检查期间。但在具体工作中,有些《税务稽查通知书》不填写稽查编号,甚至连被查单位的名称也简写,这是绝不允许的,也是责任淡化的一种具体表现,作为每一种税务文书,都应当逐项、如实、准确填写,这样出具的文书才更具说服力,为以后的查阅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2.《检查分工表》。这是记录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分工协作情况的一种文书,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在审理环节发现该表在无问题时填写不认真或干脆不填写或虚假填写,从而使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去了文书的本来效用。


  3.《税务稽查报告》、《稽查工作底稿(二)》、《稽查记录》。这是稽查工作的原始记录,反映了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的工作开展情况,也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是税务检查的原始资料。但在日常工作中,部分《税务稽查报告》字迹潦草,给稽查审理报告的制作以及随后的电子数据录入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稽查工作底稿(二)》、《稽查记录》缺填漏填现象比较多,甚至在检查人员处也无签名,不能对文书进行规范的使用。


  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资料传递单》填写不规范,漏填项目比较多,甚至因疏忽而出现无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5.随着对税务稽查文书制作的进一步规范,建议在《稽查结论》中新增一条:对检查无问题的纳税人,在《稽查结论》中需注明该纳税人帐务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


  稽查文书在制作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相信通过执法考核、责任追究后,这些问题可以逐渐减少和杜绝。当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是最重要的,要求时刻树立法制意识,规范执法、强化责任,明确稽查文书在整个稽查工作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稽查中完善文书、以文书促稽查工作,共同使我局国税稽查工作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3: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市国税推行“说理式”执法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新闻网  2011-06-20 21:38:55 
  福州新闻网讯 给纳税人开出税务处罚通知或作出处理决定时,写明纳税人错在哪里的每一个证据,都要经纳税人签字确认。记者20日获悉,这是市国税局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而实施的一项新措施。

  市国税局制定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说理式税务稽查执法文书规范》,本月起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对税务稽查的实施和审理、裁量权运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制作、纳税人陈述申辩等进行严格的规范,防止税务部门滥用权力,促进依法行政。

  今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施稽查过程中制作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要求定性的事实必须完整准确,每一个差错事实都要有证据支撑。采用的证据应当交纳税人确认签字。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在文书中应列明申辩要求和理由,并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不采纳要援引法律法规说明理由。对于案件审理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的要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通讯员 魏文忠)
 楼主| 发表于 2016-9-13 2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操作规范(试行)来源:http://wmdw.jswmw.com/home/content/?2865-450195.html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全面推行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旨在以充分说理的方式论证查处税务违法行为以及作出处理、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确保执法活动公正、公开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不受侵害。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稽查局依法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税务分局纳税评估或日常执法活动中查处的一般违法案件涉及处罚事项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的使用范畴
第四条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包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文书也应采用说理方法。


第二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的说理方法
第六条 《税务稽查报告》是稽查人员反映案件检查过程及对案件定性提出建议、意见的书面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必须全面、详实地反映案件调查取证、查实违法事实的全过程,以及建议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避免采用高度概括的叙述论证手法。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稽查人员应着重对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一)当事人违法主体与经营主体是否存在同一性;当事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违法主体的条件。

(二)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的理由,包括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违法行为一贯性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等对故意有要求的。

(三)当事人客观违法事实证据认定的理由。证据事实需一一罗列对应(稽查报告在提出某违法事实时,列明其对应的违法证据所在地,多个证据反映同一违法事实的,应从证据的各个方面加以论证)。

(四)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尤其是发生法律法规竞合时,应当分析说明适用的理由。

(五)案件处理、处罚种类的选择及自由裁量权的决定。

第七条 《审理报告》是审理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后提出审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审理报告》除应载明《税务稽查报告》反映的主要内容外,还要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听证情况、案件讨论情况,同时应提出对《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即同意、不同意、回退及重新调查等意见)。

第八条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指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的一种税务稽查文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根据被查对象及其他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一种税务稽查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作出处理、处罚对象的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违法事实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违法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完整、证据充分、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法定要求。证据罗列有序,证据来源明确,效力作用分析客观到位。

(四)案件审理情况;详细说明审理的过程情况(包括审理时间、内容,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情况,审理意见、审理审批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过程等情况)。

(五)案件争议情况;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理由或提出听证的,应当如实叙述。对案情比较复杂或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将分歧的焦点简要阐述,分别论述各自定性的理由及依据。说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明确是否予以采信,并说明理由;说明对听证会双方陈述的处理意见;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说明理由,并列明相应的依据;明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内容。根据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不同情况进行表述,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在报告中说明。

(六)处理、处罚决定:对查明的违法事实进行阐述定性,说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在引用处理、处罚依据时,要写明所引用依据的具体内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详尽的阐述和说明最终确定处罚幅度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文书在送达被查单位时,可将载有与处理、处罚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同时送达。
第三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的说理要求

第十一条 法律引据应当详实、完整。税务稽查文书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有关条款及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逻辑推理应当严密、合理。税务稽查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十三条 事实描述应当详尽、全面。税务稽查文书应详尽描述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及原因、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既要描述对违法事实定性有利的证据,也要描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的证据,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证据分析应当严谨、客观。税务稽查文书应当有序罗列证据,加以分析,说明其在案件证据链中的功能作用;对否认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则应分段罗列分析,以有效的证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并对不予采信的证据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说理式税务稽查文书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文书的格式及步骤。税务稽查文书必须使用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作业标准》中统一规范的表、证、单、书。 CTAIS系统及稽查过程监控系统涉及的文书,应在系统中制作;系统未涉及的,可使用机外统一的文书。

第十六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项;

2、税务稽查文书尾部的时间;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4、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澄国税稽处字(2012)12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除税务稽查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第十七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当事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使用标点符号,也不使用空格,句后使用逗号。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使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使用句号隔开。

(三)“处理如下”、“处罚如下”等提示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内容的数字序号与文字之间使用顿号。

(四)“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使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使用冒号。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范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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