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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价理论的困境和解困方法——兼评《句式和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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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9 14: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贴者按:本文是我的老师读了沈家煊教授的《句式和配价》之后发表的意见。他认为这篇论文对于配价问题的分析是很精辟的,所提出的句式配价说无疑为配价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具有广阔的前景,很值得重视。但是他也有不同意见。听了老师的见解,我整理为文。为活跃论坛学术讨论,特发表此文,以吸引大家参与讨论。如果文章有什么问题概由本人负责。文章中“我们”可以视为老师和我。
      沈家煊教授是我们十分敬重的世界级语言学家,我相信他对不同的意见会有正确的理解,不致觉得我们对他不敬。学术界公开出版物上很难看到争论文章,特别是语言学研究方面。我们觉得这种一潭死水的状况是很不正常的,对语言学的发展毫无益处。我的老师不愿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本文。在网站上发表我们不期望会得到沈家煊教授的回应,但是我们希望他的学生或其他对本文观点有不同意见或者感兴趣的学者和网友不惜赐教。

      我们一向不主张照搬西方什么题元理论和配价理论作为描写汉语动词的基础的。因为西方理论是为西方语言服务的,只适合西方语言的特点。例如,只有名词或名词性成分才能充当语义角色或论元。动词配价用于汉语也有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和争论。我们提出的描述动词义项的基本句法语义关系表达式就不理一个动词该有多少价。我们主张句子中心动词的相关功能成分都具有语义格,而且表达式里除了语义格还有匹配域。由句法语义关系分析得到的表达式可以跟动词义项在不同句式下的基本句法语义关系表达式比较,就可以确定义项。关于句法语义关系表达式和格语法的详细资料容后发表,这里只根据这一观点评论配价问题,兼及沈家煊教授的《句式和配价》。
      沈家煊教授是国内外著名的语言学家,本文提出的观点无疑为平息配价问题上的争议奠定了基础。
      该文首先提出评价一个配价系统的优劣的三条标准:
1 )总括性(说明的与句子合格性相关的语法现象要尽量广泛);
2)简洁性(系统要尽量简单);
3)一致性(不能有循环论证和内部矛盾。)
    然后从这评价配价系统的三个基本标准出发,以两个句式为例,说明目前动词配价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种“自上而下”跟“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处理办法,即确立句式意义和句式配价,同时用“理想认知模型”来描写动词的词义。
      不过从中文处理的角度来看,除了确立句式意义和句式配价这个大方向,其他的解决措施都不大符合简洁性原则,下面提出不同意见,以就教于沈家煊教授和读者。
             一、两个句式有包含不同句法语义关系的动词
      我们先看两个句式:
(1)
A 1)他扔我一个球。     B  1)他吃我一个桃儿。
 2) 他斟我一盅酒。      2)他抽我一支烟。
 3) 他搛我一块火腿。      3)他占我一间房间。
 4) 他介绍我一个朋友。    4) 他浪费我一只信封。
(2)
A 1)王冕死了父亲。     B   1)他家来了客人。
 2) 他烂了五筐苹果。      2)他跑了一身汗。
 3) 他飞了一只鸽子。      3)他多了几分勇气。
 4) 传达室倒了一面墻。     4)他起了一身鸡皮疙瘩。
(1)是马庆株认为的表示“予取”的双宾语句,(2)有人称作“领主属宾句”(郭继懋1990),这种句子的主语和宾语之间有“领有─隶属”关系,主语是“领有”一方,宾语是“隶属”一方,而动词与主语没有直接的语义关系;句子的意义以表“丧失”的A居多,表“获得”的B较少。这两个句式在动词的配价分析中引起很多争论。从词义出发主张“扔”和“吃”这样的动词是二价动词的人无法说明为什么它们在双宾语句里能直接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如果从形式(同现的名词性成分)出发说它们就是三价动词,这又有悖于我们的直觉:从这些动词本身的词义来说不像是三价动词。(以上引自《句式和配价》)。马庆株(1998:284页)说:“作为二价动词没有给予义,作为三价动词有给予义”。沈家煊教授认为:“这样就得承认有两个“扔”,一个是二价的“扔”, 一个是三价的“扔”,至少得承认“扔”有两个义项,一个表示给予,一个不表示给予。这样做的代价比较大,因为这样的动词不是一个两个,为数还不少。”他还举了很多例子说明配价不能解释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不对“价”本身确立符合汉语特征的明确的定性标准,研究动词本身的配价是毫无意义的。发生这么多矛盾难以解决一点也不奇怪。
前面两个句式实际包含好几种不同句式。
      “扔”是物体移位动词,跟关系动词“介绍”不能混为一谈。我们比较一下就明白了:
(3)扔我一个球                            介绍我一个朋友
     扔一个球                              介绍一个朋友
     扔地下                                *
     扔桶里一个球                          *
       *扔我                                   介绍我
      “扔”可以带表示移位终点的处所宾语(处所格),“扔我一个球”里的“我”是(终点)处所格。“介绍”不能有处所宾语,因为“介绍”只是人际关系的传递。“介绍”在双宾语句里,受事宾语必须是人,而“扔”的受事宾语只能是物(人也可以当物扔,如:“我把你扔楼下去”)。沈家煊教授认为“扔收音机”这个句子不合格是没有道理的。人们其所以不说这样的句子是因为怕摔坏。在夫妻打架的时候,扔收音机也不是不可以。“扔”的受事匹配域是手的力量足以扔的事物。只要是属于这个匹配域的名词都可以用。“斟”和“搛”是另一类动词。本身既不含移位(只有酒从壶子流出),也不含给予的意思。
      在“他斟我一盅酒”这个句子里,“我”是目的格。可以变换为:
(4)他为我斟一盅酒
      给予义是由目的决定的。
      “写给我一封信”是并列动词“写”“给”做述语,动词“给”含传送义(例如:拿给我一个苹果),其宾语的匹配域是可以做写的结果宾语又可以传送的事物。春联一般不传送(是贴在门口的),所以不用这种格式的句子。
      我们再来看(1)B组句子。四个句子里的“我”语义格都是来源。“吃”“抽”“占”“浪费”所涉及的受事宾语表示的事物都出自“我”,因而必须是属于“我”的。
      我们再看第(2)组句子。
      (2)A组句子1)、2)和3)的主语分别是“死了父亲”“烂了五筐苹果”“飞了一只鸽子”事件遭遇者。语义格是当事。句4)主语的语义格是处所。可以说“他家倒了一面墻”,但不能说“他倒了一面墻”。可见句子的格局(表达式)不同。在这种句式里,“死”的匹配域是亲属名,施事的匹配域是人,跟年龄无关。不说“他七十岁上死了父亲”是因为“上”的关系,而说“他七十岁死了父亲”则完全没有问题。
      B组句子中四个句子则格局互不相同。句1)“他家来了客人”跟前面句4)“他家倒了一面墻”是同样一种格局。这种句式表示突发事件。主语是处所格。省去“家”仍然表示处所。因为宾语是意外出现,必须用数量短语表示不定指。本身含确定义的名词,如亲属名词就不能作为宾语。例如,不能说“来了女儿”,因为“女儿”对于家来说是确定的。但可以说“来了亲戚”, “亲戚”很多,也可以表示不定指,“客人”的不确定性更为明显。
      沈家煊教授说:
      “上面( 6)“他来了两个客户”所属的句式,其整体意义有“获得”的成分,而动词“来(人)”的ICM告诉我们,来客户是有所得, 来推销员则不是,所以不能说“他来了两个推销员”。”

      此说有点牵强。我们认为,“他来了两个推销员”这样的句子不合格是因为主语不是处所短语。换成“他家来了两个推销员”就没有问题。可以说“他来了两个客户”是因为“客户”具有明显不确定性。
    句2)中“一身汗”的语义格是结果。
    句3)中“多了”是变化动词,“几分勇气”的语义格是结果。
    句4)也一样,“一身鸡皮疙瘩”的语义格也是结果。
      由此可见,用句式套配价不能解释为什么有的词或句子能用,有的不能用的问题。

                    二、关于“抢”和“偷”
      沈家煊教授说:

      “抢”和“偷”不管是分析为三价还是二价,总得说明为什么“他抢我了”能说,“他偷我了”不能说;“他偷人十块钱”能说,“他抢人十块钱”不能说。(注:有人认为“他偷我了”和“他抢人十块钱”能说,但这些人肯定也认为“他抢我了”和“他偷人十块钱”能说,而认为后两句能说的人不一定认为前两句能说。)

      沈家煊教授用凸现角色来解释“抢”和“偷”的差别:

      “抢”[抢劫者,被抢者,抢劫物]
      “偷”[偷窃者,失窃者,失窃物]
      对“抢”而言,抢劫者和被抢者是凸现角色,抢劫物相对是非凸现角色;而对“偷”而言,偷窃者和失窃物是凸现角色,被偷者相对是非凸现角色。这种区别是我们日常经验的一部分:虽然都是受害者,被抢者所受的损害要比被偷者来得大。例如可以说“他偷走我一分钱”,但不大会说“他抢去我一分钱”,因为一分钱不像是重大损失,而“他抢走了我最后一分钱”就可以说了。在偷窃事件中,失窃物是注意的中心:一个人在公共汽车上被偷了钱包,人们首先问他丢了多少钱。但是一个人在马路上遭抢劫,人们首先关心的是人受伤害没有,抢走的钱财倒在其次。

    我们认为,“抢”和“偷”的差别在于“抢”是在抢劫者对被抢者施暴的情况下实施的。二者都在场,所以可以说“他抢我”。而“偷”是在失窃者未知的情况下发生的,等到发觉偷窃者已经走了,所以一般不说“他偷我”。“他偷走我一分钱”和“他抢去我一分钱”都是合格的句子。两个句子叙述的事件在小孩子之间都可能发生,也都可能说。
“抢”和“偷”的另一个差别在于被抢者的语义格是对象,而被偷者的语义格是处所,意味着是从他身上或其他处所拿走了钱或物。可以说“他偷走箱子里五百块钱”,而不说“他抢走箱子里五百块钱”。从这个意义上说,处所格和对象格不在一个层次上,因而后者比前者凸现。由于被抢者语义格是对象,跟抢劫者同时在场,所叙述的两个对象都应当是定指的(对象语义格的匹配域是定指的人或处所(居所或机构)),因而不能用不定指名词“人”作为叙述对象,所以不说“他抢人十块钱”。但可以说“他抢人家十块钱”,对说话人而言,“人家”是定指名词。由于被窃者语义格是处所,是次要角色,不要求定指,所以可以说“他偷人十块钱”。
                      三、动词进入句式的条件
      沈家煊教授认为,动词义和句式义之间有一种“使成”关系时动词也可以进入相应的句式,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动词表示的是使句式义表示的动作得以实现的“手段”。例如“他扔我一个球”,实际是“他用扔的手段给予我一个球”,“他抢我十块钱”是“他用抢的手段夺取我十块钱”。
  (二)动词表示的是使句式义表示的动作得以实现的“原因”:例如“王冕死了父亲”,实际是“王冕由于父亲的死而受损失”。“他来了两个客户”是“他由于有客户来而有所得”。
      这些说法也十分牵强。“他来了两个客户”是“他由于有客户来而有所得”。如果来的是穷亲戚可能受损失的情况更多。
      这里没有可以操作的标准,要一个一个动词来试那是很麻烦的。
      我们的观点是,动词能否进入某个句式只跟动词本身的义项和所要表达的句义有关。
                      四、理想认知模型、象似原则和其他
      沈家煊教授引进了理想认知模型ICM。他说:

      “动词“扔”的参与角色只有两个,即扔者和被扔物,为什么能进入有三个论元的给予句式?因为动词的词义不仅仅是参与角色,而是一个ICM。只存在一个“扔”,这个“扔”的词义是一个ICM,在这个ICM 中包括这样一些背景知识:人们经常扔球给别人接,扔烟给别人抽等,但不经常扔铅笔给别人写、扔收音机给别人听。”

      他把这个ICM作为万应灵丹妙药,用来解释一切疑难。上面仅仅是一个例子,其他就不再枚举。
      我想,如果要给每个动词描写ICM恐怕不是易事。词典编者不会这么做,NLP工作者更不会这么做,因为很难变成形式化语言,对计算机来说也就毫无用处。
      他还谈到象似原则:

      “论元和句法成分(主语、宾语等)之间的匹配。这种匹配遵循有认知基础的“象似原则”: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对应于或“象似”论元之间的关系。”
                       
      把认知理论用于语言学研究是一种时髦。我不否认它的积极作用,但是用在句法语义关系分析,可能使系统复杂化而不符合简洁性原则。

                        五、结语
      由此可见,照搬西方配价理论来解释汉语复杂的语法表象和语义实质已经走入困境。沈家煊教授语提出的句式配价是一个方向,但仍有不尽人意处。
      解困的方法就是完全抛弃配价理论,代之以跟fellmore的格语法不同的汉语格语法。以上就是以这一新式语法为依据提出的不同见解,还望各位赐教。
发表于 2004-7-17 22: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舍弃配价理论?

最近在学习配价理论在中文分析中的应用。对斑竹的帖子很感兴趣。这里说说鄙人的看法。

1. 作为思想交流的语言,不管是西方语言还是东方语言,都是认识世界,交流思想为目的的。如果东西方语言不存在共同之处的话,双方的交流是困难的,或不可进行的。而事实并非如此。一个理论,如果能够对西方语言有一定的描写作用,其也有可能用来描写汉语。就配价理论来说,其中关于“中心词”和“附属成分”的区分在汉语句法重视存在的。如“红色的鞋子“等。中心语与附属成分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句法上的,也可能是语义上的,汉语中也有道理。不能因为在应用时遇到困难就全盘否定,抛弃一个理论框架。当然,我不是说配价理论一定能够解释汉语的语法现象。至少我们可以分析,发现新的问题。

2. 关于配价的本质,我想有很多的讨论,其中又认为是语法关系,又认为是语义关系的,又认为是语法语义关系的。我比较喜欢最后一种看法,其认为配价的本质既包括了语法限制,又包括了语义限制。这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人们在造句时,一方面需要考虑需要表达的意义,另一方面需要以一种他人能够接受、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前者是语义的,后者是语法的。有这样一个例子:

我喝汤。
汤我喝。
我汤喝。
汤喝了他一身汗。
汤喝了。
我喝了。
*汤喝我。

无疑“喝”可以作为一个一价动词或一个二价动词使用。这是语法的规定性。英语中"drink"使用的方式不同:
I am drinking/drunk soup.

那么为什么"汤喝我"不能接受呢?这是因为喝作为动作对其价的规定性了。这种规定性是语义上的。

3. 对于附属成分的表现形式的理解也很重要。附属成分不一定就是名词,他以可以是介词短语,或其他种类的结构。英语中如:
He put the book on the desk.

其中“on the desk" 可以被认为是动词"put"的不可或缺的价。这样来理解:
他扔我一个球。
他向我仍一个球。
向我他扔一个球。
我他扔一个球。

就容易了。


3. 我觉得汉语中两个现象出现比较频繁,一是主题化,一是介词的脱落。
如:
   王冕死了父亲。     他家来了客人。
 他烂了五筐苹果。      
 他飞了一只鸽子。     
 传达室倒了一面墻。   
如果认为句首的名词是主题的话,后面的成分就也就好理解了。
 楼主| 发表于 2004-7-27 02: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唐旭日君

1、由于沈家煊教授指出了配价理论在解释汉语上存在很多问题,我们有同感,但对沈家煊教授配价理论的某些观不以为然,所以我写了那篇文章。我觉得配价理论的确不适合用于解释汉语,而不是全盘否定。你仔细读读我的帖子就会明白。
2、你用配价理论解释的上述问题我都不大明白。例如:
你说:
“那么为什么"汤喝我"不能接受呢?这是因为喝作为动作对其价的规定性了。”
"汤喝我"不能接受是“因为喝作为动作对其价的规定性了”,为什么其他句子能够接受?
其实,其所以不能接受"汤喝我",是因为汉语句法限制施事(“我”)不能放在及物动词后边。不然,“他打我”就会有歧义,不能说明谁打谁。
“喝”是二价动词,“我喝了”是省去了受事,而不能说,在“我喝了”里是一价动词,否则说配价就没什么意义。
3、“如果认为句首的名词是主题的话,后面的成分就也就好理解了”为什么
发表于 2004-8-28 15: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段时间没有到这来了。恢复也迟了,见谅。
1。关于 "汤喝我"
    "汤喝我"不能接受的原因,我认为有两个。其一是“喝”之前的词“汤”在语义上不能作为这一动词的前置配价成分;其二是“喝”之后的词“我”在语义上不能作为他的后置动词。所以
    *汤喝汤
    *我喝我
与“汤喝我”在违反语法规则的方式上就不一样。由此也可以看出配价关系不仅仅是句法上的关系,也是语义上的关系。

2。xychy君认为“喝”是二价动词,很有道理。

3。主语和主题
 有一种看法,即:一个句子中应该同时存在主语和主题。据我所知,中心语驱动短语结构语法(HPSG)采用了这一做法。主语是相对动词的配价而言的,而主题是相对句子结构而言的。在HPSG中主语为SUBJ,而主题为SPR.所以”如果认为句首的名词是主题的话,后面的成分就也就好理解了“。如:
          王冕死了父亲。

那么,“王冕“是主题,而不是主语。这里的动词“死”应是一价动词。这样就避免了对“王冕“的配价问题的处理的麻烦。
 楼主| 发表于 2004-8-29 03: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沈家煊教授提出的下列三条评价标准是很有道理的;
1 )总括性(说明的与句子合格性相关的语法现象要尽量广泛);
2)简洁性(系统要尽量简单);
3)一致性(不能有循环论证和内部矛盾。)
      按照唐旭日君的说法,分析句子时就必须考虑句法、配价、语义和语用关系。这不符合简洁性原则。实际上分析句法语义关系就可以解释清楚的问题,为什么要搞得那么复杂呢?详细情况请参阅:熊仲炎:《汉语形态体系与教学》(载《云南师大学报对外汉语教学专刊》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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