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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焦点问题的讨论--词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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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 08: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贾红霞
来源:北京电大
( 200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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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从四个方面介绍关于词类的划分这一汉语语法焦点问题的讨论:一、受西方语法理论和体系影响建立的汉语语法体系;二、西方语法体系词类划分的情况及对汉语语法体系词类划分的影响;三、汉语词类划分讨论的几个阶段及讨论成就;四、现代汉语教学语法词类划分的情况。

  一、受西方语法理论和体系的影响建立的汉语语法体系

  中国语法学的创立起于马建忠的《马氏文通》,这是一部借鉴西方传统语法的理论和体系建立的第一个系统的汉语语法体系,这是中国语言学界开始对自己的汉语语法进行系统研究的标志。但是《马氏文通》的语法体系是比照拉丁语法体系建立的,它分析的汉语的字类、句子成分系统、句子系统都带有浓烈的模仿拉丁语法理论和体系的倾向。

  《马氏文通》之后,汉语语法研究就开始丰富地展开。但似乎每一个阶段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语法理论和体系的影响。文法革新时期,吕叔湘的《中国文法要略》,王力的《中国现代语法》这些语法著作标志着中国语法学开始走上了独立研究的道路。但是这一阶段的语法著作明显地受丹麦语言学家叶斯柏森和法国语言学家房德里耶斯的语法理论的影响。新中国建立后的五、六十年代,以借鉴美国结构主义描写语法和转换生成语法的方法为主,产生了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初次成功运用的赵元任《北京口语语法》、《现代汉语语法讲话》等,还有朱德熙先生进一步介绍和运用结构主义方法产生的重要论文《说"的"》和运用、推广和发展乔姆斯基转换生成语法理论的《句法结构》、吕叔湘《说"自由" 与"粘着"》等等。十年动乱后的七、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新国策的实施,国外各种各样的新的语法理论被介绍进来,并运用于汉语语法研究的实践,从而使转换生成语法、格语法、系统功能语法等理论经过改造、消化在汉语语法研究领域中并存、互补、交融,汉语语法研究呈现出一种多元立体的研究格局。

  汉语语法体系的发展,开始的单纯模仿西方语法理论体系成分居多,现在的借鉴吸收西方语法理论体系发展自己特色的汉语语法研究居多,体现了汉语语法研究从模仿到自立的过程,自立本身也是汉语语法理论建立的基础和开端。

  二、西方语法体系词类划分的情况及对汉语语法体系词类划分的影响

  词类是语言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对它的研究可以说是语法研究的起点和基础。西方的语法学著作,几乎都是从词类讲起。由于印欧语是有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的语言,所以根据形态来划分词类就一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以英语为例,名词一般都有单复数的变化,形容词一般都有级的变化(比较级、最高级),动词一般都有时、体的变化,如第三人称单数现在时,谓语动词后要加"-s",而副词没有任何变化。根据这些形态变化,我们就很容易将英语里的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划分开来。这样划分出来的词类,在意义上往往有共同之处,例如名词表示事物,动词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形容词表示性质、状态,等等。印欧语按词的形态划分出来的词类,与句子成分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如名词作主、宾语,动词作谓语,形容词作定语,副词作状语。反过来,作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一言以蔽之,印欧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可以有一种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

  汉语语法学是在印欧语语法学的强烈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在词类这一语法的基础问题上,也深受印欧语语法学的影响。汉语缺乏形态,不能以形态作为划分词类的依据。于是,就模仿印欧语,或按意义,或按句子成分来给汉语的词分类。自《马氏文通》以来基本上都是这样做的,以至于长期以来在汉语划分词类问题上造成词有定类(依据意义),依句转类(依据句子成分)的混乱局面。从十九世纪末叶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词类问题一直是语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和热点,而词类问题本身的焦点又集中在词类划分的标准,词类和句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兼类问题。这一争论的过程是汉语词类划分的正确标准--词的语法功能逐渐浮出水面的过程,是汉语词类划分逐渐认识到自身特点,摆脱印欧语语法学词类划分影响的过程。

  三、汉语词类划分讨论的几个阶段及讨论成就

  上个世纪汉语词类划分的讨论大致可以分为三、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三个阶段。

  三十年代,针对马建忠的"字无定义,故无定类"(词没有固定的意义,因此就没有固定的类别)和黎锦熙的"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词是按照在句子中充当的语法成分来分辨词类的,离开了句子就没有词类)的依据词的意义来划分词类的主张,讨论词类划分的标准问题以及词类和句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次讨论中,没有人公开主张单纯根据意义标准来区分词类,相反,对意义标准大多是持批评态度的,不过,在主张功能标准的同时不少人也同时考虑到意义。四十年代,先后出版了几部深受西方语法影响的汉语语法专著,这些著作关于汉语词类的观点和具体分类都对以后的词类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吕叔湘的《中国文法要略》、王力的《中国语法理论》虽然各自的主张不尽相同,所分出来的类别也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基本观点都还没有逃脱按意义来划分词类这一桎梏。

  从1953年开始汉语语法学界就词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过这次讨论,绝大多数人甚至在四十年代主张按意义划分词类的人都有了一个共识,那就是汉语实词可以分类,分类的标准是词的语法特点。至于什么是"语法特点"意见就不一致了。

  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初这一时期里在词类问题上没有展开过集中的讨论,但正是在这一时期内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一种主流派的观点。1979年出版的吕叔湘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是一部继往开来的语法著作,认为"汉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就不能不主要依靠句法功能。"1982年朱德熙的《语法讲义》主张区分汉语的词类"不能依据形态,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的是这个词在句法结构里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吕叔湘、朱德熙的意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八十年代以来的主流派观点

  八十年代以来在词类问题上的主流派观点是: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区分词类的标准是词的语法功能。当然,也有学者依然主张用意义标准来划分词类,也有学者认为汉语的实词的确很难分类,在语法组合能力和组合状况上,没有严格的界限。

  现代汉语词类问题经过七十年的探索,通过多次讨论,应该说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尽管目前还有一些不同意见,但是在不少主要问题上多数人的意见已经逐步趋于一致。例如在划分词类的标准问题上,现在绝大多数人都同意唯一的标准是句法功能,更确切地说,是分布特征,既包括短语组合功能,也包括句子成分功能。

  词类事实上就是聚合类,是根据词在句法结构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功能特点来归类的;句法结构则是组合关系,也就是词类的线性序列。因此,词类和句法结构的关系是互相依存的。没有词类,也就没有词类的线性序列,也就没有句法结构;没有句法结构也就说不上在句法结构中表现出来具有共同功能特点的词类。

  划分词类的标准问题可以说是基本上解决了,至于分多少类,给个什么名称,这些都不是原则问题。在某个词类体系中的小类,在另外一个词类体系中可以升为大类,反之,大类也可以降为小类,只要分类标准一致,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整个语法体系的需要上下浮动,这里当然有一个怎么处理更恰当的问题,但是没有绝对正确和绝对错误的区别。

  四、现代汉语教学语法词类划分的情况。

  教学语法不同于语法研究,但又离不开理论语法研究的成果。它必须尽量吸收理论语法和描写语法的研究成果,但同时应该具有实用性。

  在教学语法中,词类划分的标准除主要采用句法功能外,还把词的意义和词的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作为词类划分的辅助标准,正如吕叔湘所说:"在语法分析上,意义不能作为主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但是不失为重要的参考项。"

  这里对胡裕树《现代汉语》、黄伯荣和廖序东《现代汉语》以及张静的《新编现代汉语》三本大学通用的《现代汉语》教材中的词类系统进行介绍,来和北大《汉语专题(1)》的词类系统作一比较。

  胡裕树《现代汉语》把词分为名词、动词、助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副词、代词、连词、介词、助词(时态助词和结构助词)、语气词、叹词(象声词)等十三类;黄伯荣把词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象声词)、数词、量词、代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时态助词和结构助词)、语气词、叹词等十二类;张静把词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象声词)、数量词、副词、代词、介词、连词、语气词、感叹词等十类;我们的《汉语专题(1)》中的词类体系把词分为十五类,即:名词、动词、形容词、状态词、区别词、数词(基数词和序数词)、量词(名量词、动量词、时量词)、代词(人称代词、指示代词、疑问代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叹词、拟声词。

  从四本教材的词类系统我们可以看出已经在上面提到过的观点,只要划分词类的标准问题解决了,分多少类,是什么名称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语法体系的需要上下浮动,没有绝对正确和绝对错误的区别,只是不同的研究角度罢了。

  在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系方面,也认识到汉语的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词类与句法成分是一对多对应的,主语、宾语不仅可以由名词充当,也可以由动词和形容词充当;谓语不仅由动词充当,也可以由名词充当;定语不仅由形容词充当,也可以由名词充当;状语除了副词能充当,形容词也可以充当。总之,由于汉语缺乏形态,造成了汉语名词、动词、形容词的多功能现象。

  参考文献:

  [1] 胡明扬 1996 现代汉语词类研究综述 《词类问题考察》 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

  [2] 《世界汉语教学》《语言教学与研究》杂志编辑部 1992 《80年代与90年代中国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

  [3]龚千炎 1987 《中国语法学史稿》 语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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