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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刑事判决书语言程式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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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1 22: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杨海明 来源:修辞学习


       提要 本文从语言程式度的角度比较中国两岸三地的刑事判/裁决书的特点。从语篇与语言综合角度分析,其程式度序列为:内地>台湾>澳门>香港。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之一是所属法系不同,内地、台湾与澳门因属大陆法系而程式度高;香港属英美法系而语言程式度相对低一些,个人风格突出。在强调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内地判决书汲取其他三地判决书的长处势在必行。

  关键词 两岸三地刑事判决书 语言程式度法系
  
  一、两岸三地的语篇程式
  
  判/裁决书的程式性,首先是语篇的程式性。刑事判/裁决”在中国各地的程式都大同小异,主要包括:案情(案件由来)、审理(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判/裁决(结果与根据)。
  1.1内地以陈述体现段落 内地刑事判/裁决书的特点之一是语篇没有明确的段落标示,而是通过表述顺序体现“引言一案情一事实认定一引用法条一判决一说明”表述顺序。如:
  (1)x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刑、依法报送、核准、进行复核、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复核终结、确认、同意判×刑的理由、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例(1)表明,内地判决书的特点是:程序性强,格式规范,重视判决结果的陈述。语言上简洁明了,注意与当前社会流行用语一致。(唐文,2000;周道鸾,2001;李昌道,2001;王培光,2006)
  1.2香港据案情自拟段落标示香港总体来说有“案情、上诉、结论”三大板块,但又因案情不同,法官不同而拟出不同的段落标示。如:
  (2)a.1段(即整个判案书为一个整体):a.上诉法庭法官杨振权颁发上诉法庭判案书;……(CACC231/2005)
  b.2段:上诉法庭法官杨振权颁发上诉法庭判案书:1.……。2上诉理由(CACC223/2005)
  c.3段:由上诉法庭法官杨振权颁发上诉法
  庭判案书:1案情、2上诉理由、3讨论。(CACC7/2005)
  d.4段:上诉法庭法官张泽佑宣读上诉法庭判案书:1控罪详情、2案件、3本庭的判决、4总结。(CACC30/2005)
  e.5段: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胡国兴颁发上诉法庭判案理由书:1引言、2控方案情、3辩方案情、4针时定罪的上诉:第(一)项上诉理由/第(二)项上诉理由、5针对判刑的申请(CACC221/2005)
  f.6段:由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胡国兴宣读上诉法庭判案书:1背景、2申请人的解释及理据、3延迟及分开申请、4上诉理由、5扣时、6结论(CACC70/2004)
  g.8段:a.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胡国兴宣读上诉法庭判案书:1序言、2承认案情、3判刑、4上诉理由、5法官判刑所考虑的因素、6案例分析、7本案情况、8结论。(CACC138/20 05)
  h.9段:上诉法庭法官张泽佑颁发上诉法庭判案理由书:1定罪及刑期上诉许可、2控罪详情、3自辩理由、4针对定罪的上诉理由、5定罪判决正确、6刑期、7案例、8本庭的判决、9总结。
  (CACC423/2005)
  例(2)表明由语篇结构可看出香港判决书一般是重在陈述判决理由,特别是援引过去同类案件的判决(重判、正判、轻判)并作为此次量刑的依据。语言上重书面语但方言、口语也直接写入判决书。(王培光,2006)。
  1.3澳门固定段落标示澳门为“概述、理据、决定”。概述重视上诉方的申诉,理据强调新事实与证据的提供,决定明确清晰。如:朱健3部分;利马4部分;
  (3)一、概述、…二、理据、(一)认定事实如
  下…、(二)理据中存在无法补正的矛盾…、(三)
  忽略审理…、(四)违反x原则……、(五)量刑
  …、[二、事实…、三、法律、1、要解决的问题、…
  5、本案实体问题、]四、决定…。
  例(3)表明澳门判决书重视语篇程式,特别按照程式表述案情、事实与证据、法律依据、判决结果。
  1.4台湾固定段落标示 台湾为“主文、事实、理由”。语言程式性强,台湾判/裁决书一般程序为:1主文、2事实及理由、3判决依据、4附录。如:
  (4)右上诉人……、本院判决如左、主文…
  …、事实、一、……、二、……、理由……、一、……、
  二、……。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例(4)表明台湾刑事判决书语篇有固定的模式,这是自民国起近百年来长期实践的结果,自有其长处。
  二、两岸三地语言程式度
  2.1程式性宣判语是判决书中最能代表语体特点的部分,是法律语言最直接的体现。如:
  (5)a.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内地]
  b.本庭撤销申请人的上诉许可申请,维持原判[香港]
  c.四、决定综上所述,因理由明显不成立
  而拒绝上诉[澳门]
  d.本院判决如左:主文:上诉驳回[台湾]例(5)a准确、简明、庄重。b准确、清楚、正式。c准确、清楚、严谨。d准确、精练、威严。这体现了判/裁决书的程式性特点。
  2.2内地在程式性相近的情况下,中国各地判决书语言也有差异。内地语言庄重严谨凝练。如:
  (6)刑事判/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出庭支持公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情节、正确、证据、不/确凿、不/充分、提出异议、不/予以采信、认为、依照、刑法×条/款/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鉴于、维持/撤销原判、系量刑不当、应予改判、判处×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例(6)判/裁决书陈述中按顺序关键词语的程式性都比较强:由“不服,提起上诉”开始,以“审理”引发,以“经审理查明”定性,用“依照x规定判决如下”进行判决,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决,应予改判、判处×刑”定性。语言庄重严谨简洁,有很强的程式性。
  2.3台湾 台湾判/裁决书语言的程式度最高:1)形式固定。“主文(判决结果)、事实(证据)、理由(依据)、附录(本案所据法条)”为语篇段落分类固定提示语,必现。2)陈述语言庄重典雅。如:
  (7)判决书、刑事类、上诉人、被告、义务辩护人、右上诉人、因×案件、不服x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主文、维持/撤销原判决、处有期徒刑×年/月、事实、一、×平时……、二、案经×侦查起诉……、三……、理由、一、讯据上述人、经查、均自承、可以采信、嗣于原审、供称、委无可采、本件事证明确、犯行、认定、应依法论科……、二、核×所为、系犯刑法第×条、综合以上资料推测、足认、应依刑法减轻/重判其刑……、二、原判决、并已经叙明……、四、公诉意旨又称、如前述、爰不另为无罪之谕知、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条/项、判决如主文、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书状、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例(7)“主文”部分用“维持、撤销、原判决、处有期徒刑x年/月”等语陈述判决结果。“事实”部分则用“一、上诉人/被告人×在×××年×月×日/平时。二、……三、……”、“案经×侦察起诉”等陈述法院所采信的事实与证据。“理由”则用“一、讯据、经查、采信、无可采”等说明判决依据及理由。
  2.4澳门 1)形式固定。由概述(案情)、理据(事实、法律)、决定(裁决)为语篇段落分类固定提示语,必现。2)陈述语言庄重正式。如:
  (8)一、概述、合议庭、裁定、被告、触犯、刑法典第×条规定、处罚的×罪、判处监禁×年、判决、提起了上诉、作出裁判、裁定、上诉败/胜诉、刑罚降为×年监禁、上诉理由阐述、作出如下总结、二理据、(一)×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未经证明之事实:没有尚待证明之事实、(二)理据中存在无法补正的矛盾、(二)忽略审理——没有审查另外两个减轻罪行、(四)违反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五)量刑、[二、事实、各审认定的事实如下、三、法律、1要解决的问题、2×的重要性、3×问题]、三/四、决定、综上所述、裁定、拒绝本上诉、胜诉、撤销、命令发还重审。例(8)“概述”交待案件来源,充分展示上诉人理由。“理据”(也可分解为“事实”与“法律”两部分)重视上诉方提出的新事实与证据。“认定事实”、“未经证明之事实”、“理据中不/存在矛盾”等。“决定”简洁陈述判/裁决结果,用“拒绝”、“撤销”、“胜诉”、“命令”、“发还重审”等表述。
  2.5香港形式上并不固定,但基本按“案情一上诉理由一结论”程式进行陈述。段落提示语无硬性规定,一般根据不同案情与内涵而自定提示语,具体操作中则因人因事而异。语言庄重,重在说理与解释,其间注重条理性,每条理由都用数字标明。如:
  (9)上诉法庭、法官、颁发、判案书、1申请人、认×罪、被判监×年、2不服、判刑/定罪、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要求、批准、就判刑/定罪上诉、3承认、指刑期过长、4列出、背景、5求情理由、6希望法庭轻判、7量刑基准×年、8折扣、9考虑剑、10故应获、11扣减、×年/月、12因此本庭、批准、上诉许可申请、并视之为正式上诉、判申请人上诉得直、原判之×年/月刑期、减至×年/月。
  例(9)以“法官颁发判案书”开头,以“1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陈述理由,以分析“5求情理由……、9考虑到”核准量刑,以“12因此本庭”作出判决,香港的程式性词语。
  
  三、程式度差异探源
  
  准确原则语言最根本的原则,而法律语言中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庄重、严谨、凝练就是判决书的基本风格。西方两大法系虽都采用诉辩式庭审方式,有比较完整的举证、质理和认证过程,但有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反映在刑事判/裁决书上,就有不同的语言特征。(潘庆云.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研究[J].法学1998(10).)
  3.1内地内地应当属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体系,就其法理分析来讲,一般都重视逻辑严密、论证无隙可击,重视详尽地阐明判决的原因,讲究从法条出发进行类推。其实用性与法条性决定了大陆判决书语言一般不要求有个性,也就更遑论个人的语言风格和特色了。因此大陆刑事判决书即使在引用当事人陈述时也采用间接引语,注重语言的庄重与严谨。如:
  (10)a.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伙同刘凡将刘燕、刘淑贤、崔军砍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
  例(10)“在…指使下、伙同、将……砍伤”是经过加工的书面语,而不是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在内地最高法院的判/裁决书中我们几乎没有见到直接引用当事人的直接陈述。这是内地刑事判决书的一大特点。
  3.2台湾属于大陆法系体系,这与大陆是一脉相承,只因自20世纪40年代末,法律界缺少交流而有所不同。其刑事判/裁决书的“主文、事实和理由”三大部分的基本结构在民国初年业已形成。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现在又不断细化与完善,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颇似大陆法系德国刑事判决书的风格(潘庆云,1998)。在此框架下,在引用当事人口语的同时也用书面语加以解说。如:
  (11)……另外被告于鉴定时描述:‘当时神智模模糊糊,头脑一片空白’,与临床经验及相关学术资料描述吸食强力胶后,有精神恍惚,意识状态不清楚,行为鲁莽之情形相符合。(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九十三年度上诉字第八四六号)
  例(11)“当时神智模模糊糊,头脑一片空白”是当事人的直接陈述,而“精神恍惚,意识状态不清楚,行为鲁莽”则为符合判决书程式性语言的书面语。这在台湾最高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也比较常见。
  3.3澳门 属于大陆法系体系,这与欧洲大陆一脉相承,自16世纪起虽远离母国但受葡萄牙司法管制,其刑事判/裁决书的“概述、理据(事实、法律)、决定”三大部分的基本结构刑法条全文,颇似大陆法系德国刑事判决书的风格,(潘庆云,1998)但又有自己的特色。如:
  (12)嫌犯在审判听证中承认了实施了被归责的事实,但解释因发前曾服用大量(约5、6克)的可卡因而神智不清。嫌犯声称已服用可卡因7至8年。嫌犯声称在事发两日前乘船偷渡进入澳门。嫌犯声称被羁押前无业。嫌犯声称具小学五年级学历。(澳门终审法院刑事诉讼程序上诉第14/2006上诉案)
  例(12)“因事前曾服用……而神智不清、事发前两日、偷渡进入澳门、被羁押前无业、具小学五年级学历”等均为书面语较强的间接引语,而非当事人的直接陈述,这是为了适应判决书语言的程式性。这在澳门刑事判决书中常见的语言转述。
  3.4香港香港属于判决即为法源的英美法系体系,判决理由的法理分析奉行个案思维方式即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个案件谨慎地进行,而不是从概念出发进行推断,在语言上崇尚雅致优美且颇具个性的文风,用以阐释法官的独到见解(潘庆云,1998)。一般来说,因此这一风格在香港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案书/理由书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如:
  (13)a.……稍后警员53842以强奸罪名拘捕申请人,在警诫后申请人回答:“我头先系有同拒搅过嘢,佢系我女朋友,又喘喘饮咗酒,一时忍唔住味搅咗。男同女嘅嘢,阿Sir,都唔使点讲喇。”申请人同意上述警诫下的声明是自愿作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案件编号:刑事上诉案件2005年第221号CACC 221/2005)
  b.……22.原审法官亦明确表示不接纳申请人交待骗款去向的说法。他指申请人是一个贪婪的人,不放过任何机会去去骗取更多津贴,绝非所谓:‘近代罗宾汉’。原审法官的批评是有基础的。
  23.申请人强调在过去9个月自己已饱受煎熬,家人亦受苦。事件亦导致太太、子女蒙羞,亦令他们受精神及经济困苦。24.申请人及其家人因事件所受的困苦,本庭明白亦表示同情,但本更需带出一个明确讯息,任何利用公职骗取公帑的人都不能获法庭轻判。一名公职人员职位越高、责任越重,对社会大众的承担亦越大。假若该些人士渎职,破坏诚信,做出不符合大众利益的犯罪行为,判刑亦必较其它同类罪犯的判刑为重。只有这样的处理方法才能确保香港能继续成为一个廉洁、公平及公正的社会。……(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案件编号:刑事上诉案件2005年第154号CACC 154/2005)
  例(13)a直接引用当事人陈述,不避言土语。b.22转引审案法官的评语、23转引申请人(上诉人)自诉、24表明法庭的态度。这些都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允许范围内的个人风格体现。
  当事人陈述的程式度序列为:间接概约化归纳>间接概括>间接转述>直接转述>直接引用。在内地(最高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几乎不直接引用当事人的陈述而香港(最高法院)和台湾(高等法院)有时直接引用当事人陈述语。两岸三地刑事判决书的程式度序列为:内地>台湾>澳门>香港
  由此可见,内地、台湾、澳门与香港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语言差异,除了其他原因之外,所属法系的差异是根本原因之一。
  
  四、结语
  
  当今我们强调建立和谐社会,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武器,内地判决书应该在保持庄重、严谨和凝练的同时汲取其他三地刑事判决书的长处:
  1)台湾地区的固定判决书的语篇标示语;
  2)澳门地区的多角度语言陈述充分展示上诉人理据;
  3)香港地区的引用上诉人陈述多样化说理。
  运用语言的“间接概约化归纳、间接概括、间接转述、直接转述、直接引用”等从而在叙述清案件来龙去脉的同时对构成事实的各要素(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人、手段、情节、后果)通过语言建立其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案情成为一个具有逻辑性的、完整的、有着自身特性的案件事实。也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等程式度极高的法律语言落到实处。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最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胜诉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败诉者也能保持对法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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