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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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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0 16: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彭京宜
来源:http://www.dx.hainan.gov.cn/science/inforead.asp?id=187
2004-11-10 ?


  ?[摘要] 建立法律修辞学有着极其重要的必要性,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也是修辞理论医治自身“失语症”的迫切任务。建立法律修辞学要注意完善手段体系与对象体系,在扬弃结构主义不良影响的同时注意自身的形式化建设,在承认其语言学属性的同时置之于法律文化的大背景中。

      [关键词] 法律  修辞  学科建设

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建立法律修辞学,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迫切需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它标志着我国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依法治国,需要我们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建立法治观念和增强法治意识等诸多方面做出努力,而且是长期不懈的努力。很明显,法律语言,亦即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言语活动,不仅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极其重要性,而且以其存在的日益广泛性而应当倍受关注。以研究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言语活动的表达及理解效果为已任的法律修辞学,面对扑面而来的法治社会,就如同刚刚兴起的古代修辞理论面对诸子百家纵横捭阖的春秋战国时代,如同现代修辞学面对摒弃文言文提倡白话文的“五四”时期那样,是应运而生的产物。

建立法律修辞学,也是修辞理论医治自身“失语症”的迫切任务。笔者并不否认当代修辞理论已经取得的多方面的成就,但必须指出,从总体上看,当代修辞理论大多程度不同地患了“失语症”,即它面对当代社会生活,往往话语“缺席”,即便“出席”,也只能是“自言自语”。它从结构主义走近人文精神的时候,也从贴近中心话语走向了远离中心话语。陈望道的《修辞学发凡》之的所以成功,重要原因之一是其瞄准了当时的中心话语:文学。吕叔湘、朱德熙的《语法修辞讲话》之所以成功,重要原因之一是它瞄准了当时的中心话语:政治教育。当代修辞理论所最愿意干的事情,只是汲汲于远“结构”而近“功能”,在讨伐“辞格中心论”的同时也抛弃了它极有价值的东西,其中包括对社会中心话语的关注。这样,就使得它面对大众传播、市场经济和法律事务等新鲜话语总是隔靴搔痒,言不及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包括法律修辞学在内的一系列学科,不只是社会生活对修辞理论的强烈呼唤,也是当代修辞理论自救的迫切需求。

对象体系与方法论体系

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不能作简单化的理解。一般地说,法律修辞学所研究的是一切与法律有关的言语活动,它既包括书面语言,也包括口头语言,还包括了介乎书面语言与口头语言之间的其他语言形式以及人体语言。特殊地说,它包括了立法语言、司法文书语言、司法问话、司法谈话、司法演讲、法庭辩论及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言语活动。应当指出,与法律有关的言语活动是一个极大的领域,并且它将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日益扩大自己的发展空间。将法律语言仅仅等同于立法语言和司法文书,是浅近的;仅仅看作是与司法机关有关的言语活动,也是不够的。面对这样一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我们稍不注意就会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

同样,法律修辞学的研究方法也十分重要。严格地说,我们不能用“一种”,而应当用“一套”方法去研究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言语活动的规律。换言之,在全面探索了法律语言各个领域的特点以后,应当同时建立起修辞理论体系学的方法论体系。

当代修辞理论体系种类颇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吴士文的“两大分野说”(消极与积极),谭永祥的“两辞说”(辞格、辞趣),倪宝元的“三分”说(用词、造句、辞格),郑远汉的“四分”说(语言、词汇、语法、辞格),王希杰的“四个世界”说(语言世界、物理世界、文化世界、心理世界),还有张炼强的“五分”说(概念、判断、推理、论证、话语衔接),等等。所有这些体系角度不同、特点各异,为深入探究法律修辞学方法论体系提供了多方面有益的借鉴。

笔者以为,法律修辞学应当建立在“三大规律”、“五大范畴”的修辞理论框架上,并以后者作为解剖自身的锐利武器。“三大规律”包括向心律、适境律、合体律;以向心律(即服从题旨)为横座标,以适境律(即适应语境)为纵座标,以合体律(即合乎语体)为立座标,构成了法律修辞学基本原则的辉煌殿堂。“五大范畴”则包括:择语、调音、设格、变异、谋篇。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是基本如下考虑:其一,语言是音、形、义的统一,而修辞的基本任务是各种语言变体即同义手段的选择。将选义、选形概括为“择语”,将选音概括为“调音”,就基本上囊括了“同义手段的选择”。其二,“设格”与“变异”是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前者以词面与词里的相合为特征,后者以词面与词里的相异为特征。当然,此处所谓“相合”与“相异”与陈望道当年的“密合”与“相当的离异”并非完全相同,这是语言发展之使然。其三,“谋篇”进入修辞,适应了修辞学研究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同时由于它有自己独特的观点,因而绝不会与写作学混为一谈。

以对象体系为经,以方法体系为纬,才可能织就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修辞学。

结构主义的再反思

我国古代的修辞理论形式化程度不高,但却以重视语言的实际运用和多门学科的相互交融为显著特征。《文心雕龙》是我国古代修辞学初步建立的标志,它比较深入地阐述了语言学知识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中的具体运用。《文则》是中国古代修辞学确立的标志,它比较全面地阐释了语言学知识在文章学(含文学、史学、哲学等)领域的运用。古代修辞学所取得的成就是勿庸置疑的。

《马氏文通》以后,西方结构主义方法引入,语言学开始以此对自己进行形式化改造。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改造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也是没有疑义的。人们以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对语言修辞进行了空前的解析和整合,从而大大深化了认识,提升了视点,开阔了眼界。《修辞学发凡》耸起了这个阶段修辞学理论的高峰,并且影响了尔后近半个世纪。

近20年来,人们开始对语言修辞研究中的结构主义方法进行了次复一次的反思。“结构主义将语言从社会、文化、心理等组成的复杂背景中抽取出来,把它当成一种游离于人文世界的纯形式系统,努力排斥意义或尽量回避意义,使语言变成一个零件和部件组成的机械世界”①“结构主义方法用来研究修辞既有促进的一面,也有不完全合适的一面。结构主义的初衷是为了使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向自然科学靠拢,它的途径之一是排斥单个人在行为过程中的主体意识”②。作为这种反思的直接成果,是修辞学冲破了“辞格中心论”,开始重视自身与其他科学的结合,重视语言的实际运用,重视语境与语体,特别是重视联系交际双方的主体意识来探讨从修辞现象的生成直到效果实现的全过程。这方面的成果确实不可低估。

但是,修辞学却不再有《修辞学发凡》的荣耀。修辞学经过这一场反结构主义的“革命”以后,反而被社会冷落了,反而向隅独语了,反而由显而隐了,尽管它在自己的圈子里似乎仍显得热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它埋头于对结构议的清算,却脱离了社会的中心话语,不愿抑或不能直面社会生活对修辞理论提出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它自身的一系列不成型:理论体系不成型,核心学说不成型,基本范畴不成型,基础知识不成型,具体结论不成型等等。概言之,它不具备一种成熟理论应有的外观特征。正如波兰学者卢卡西维茨所说:“每一个科学真理,为了能被了解和确认,必须赋予人人知晓的外形”③。法律修辞学无疑需要坚持重视与其他学科的结合,重视语言的实际运用,重视语境与语体,重视联系交际双方的主体意识来探讨从修辞现象的生成直到效果实现的全过程,但是同时,还应当十分重视提高自身的形式化程度,换言之,它必须对结构主义保持一咱更加科学的态度,绝不可以将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两重性定位

法律修辞的性质如何定位,不仅仅关乎它自身的归属,而且涉及到它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者,因此是又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法律修辞学首先是修辞学,而修辞学又是语言学的分支学科,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修辞学无论怎样改头换面,都要始终以语音、词汇和语法三方面的规律为基础,并且是三个要素的实际运用。张弓认为“修辞学是语言学的一个部门”,张志公认为它“是语言科学的一个分支”,王希杰则认为“修辞学的属便是语言学”,都给修辞学的性质作了正确的定位④。

但是,仅仅给法律修辞学作出上述定位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修辞学不纯然是修辞学,更不纯然是语言学,由于它以与法律有关的言语活动为研究对象,就决定了它与法律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与立法、司法相联系,而且与执法、用法相联系;不仅与法律原则与制度相联系,而且与隐藏其后的法治进程与科学理念相联系。换言之,法律修辞学应当置身于法律文化的大背景中,方可显出自己全新的清晰面貌。

应当说,有不少人在这方面已作了有益的尝试。但总的来看成效仍微。他们或者论语言从容镇定,论法律则捉襟见肘;或者论规范性法律文书尚有条理,论非规范性司法语言就辞不达义;或者论法律原则尚还清晰,论具体制度和法律理念就毛病百出。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真正的法律修辞学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法律修辞学的极其重要的条件是人,是既深谙语言又通晓法律的人,是愿意并且能够在法律文化的大背景下融合法律与修辞的人。“中国的修辞学者,尤其是中青年修辞学者,需要学术上的‘涅槃’,所谓‘死去活来’,不把‘修辞学者’的身份死去一下,就不可能在‘法律语言’、‘广告语言’、‘传播语言’……一系列社会生活语言领域中‘活’过来,从而获得有生命力的新的研究范式”⑤。此话极为确当。

注释:

①史有为,文化语言学中国潮·序[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5。
②宗廷虎、赵毅,弘扬陈望道修辞学理论开展言语接受研究[J]·复旦学报(社科版),1997,(6)。
③[波兰]卢卡西维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J]——转引自·修辞学习,2000,(1)。
④路宝君,修辞学——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J]·修辞学习,2000,(2)。
⑤胡范铸,20世纪中国修辞学研究的几个问题[J]·复旦学报(社科版),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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