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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谓词性成分名词化的原因及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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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1 13: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出处】中国语文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601
【原刊页号】31-39
【分 类 号】H1
【分 类 名】语言文字学
【作    者】姚振武(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  100732)*
【复印期号】199605
【标    题】汉语谓词性成分名词化的原因及规律[*]


【正    文】
   

提要 本文认为,“VP”名词化的实质是陈述转化为指称,其根本机制不在于有无形式标记,这一点可
以通过有些“VP”不要任何形式标记而实现名词化和转指这一事实得到证明。无论是有形式标记的名词化还
是无形式标记的名词化,都可以用亚里斯多德范畴说的基本观点进行统一的解释,即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那
些代表现实世界“本体”范畴的名词性成分,才有可能用关于它的陈述来指称它。
    *                          *                        *
    汉语谓词性成分名词化问题是语法学界的一个焦点问题。传统的看法认为,动词、形容词处在主、宾语
位置上就名词化了。这种观点近几十年来不断遭到非议,已很少有人坚持了。
    朱德熙先生认为,汉语谓词性成分可以名词化,但“凡是真正的名词化都有实在的形式标记”。一个谓
词性成分加上形式标记“的”,就转成名词性的了,意义上也可以转指与这个谓词性成分相关的施事、受事
、与事、工具等,如:开车的(施事)、新买的(受事)、你刚才跟他打招呼的(那个人)(与事)、裁纸
的(刀)(工具)等等。〔1 〕本文即讨论这种与转指相关的名词化问题。
    朱先生的研究,相当深刻地揭示了汉语谓词性成分名词化的事实和规律,是我们进行研究的重要基础。
但我们也进一步看到,汉语中有些谓词性成分不用加任何形式标记也可以名词化,并且名词化后也是转指与
这个谓词性成分相关的施事、受事、与事、工具等等。关于这类情况在古代汉语中的表现,我们已有文章探
讨。〔2〕下文将表明, 在现代汉语中事实也是如此。
    谓词性成分(以下必要时记作“VP”)名词化的实质就是陈述转化为指称。为什么一个VP通过一定的途
径(加或者不加形式标记)就可以实现这种由陈述到指称的转变呢?这种在语言中大量存在的基本事实,既
然不能仅仅用“形式标记”来解释,那么,其根本的原因及规律到底是什么?下面尝试作一些探讨。
    我们知道,传统语法是以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范畴说为重要理论基础的。这种学说认为,现实世界分为
十个范畴,即:
        范畴名称                  例子
          本体                    “人”或“马”
          数量                     “二尺长”或“三尺长”
          性质                    “白的”或“懂法语的”
          关系                    “二倍”或“一半”或“较大”
          地点                    “在市场里”或“在某个地方”
          时间                    “昨天”或“去年”
          姿态                    “躺着”或“坐着”
          状况(具有)            “穿鞋的”或“武装的”
          动作                    “开刀”或“烧灼”
          遭受                    “被开刀”或“被烧灼”这十个范畴并不是并列的,其中“本体”占
有特殊的位置,它指现实世界不依赖任何其他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各种实体及其所代表的类,其他范畴则只存
在于本体之中,是本体的属性,而语言的结构反映了现实世界的结构,上述范畴反映到语言结构中,就是本
体表现为主语,本体的属性——其他九个范畴表现为谓语,从而构成一个判断。因此,主语总是和名词相联
系,谓语总是和动词、形容词相联系。〔3 〕这就是传统语法的基础。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
ell)所说:“一个形容词其存在乃是有赖一个专名词所意味的东西的,然而却不能反之亦然,我以为这就是
亚里斯多德的意思。”〔4〕
    一般认为,传统语法的优点是直观性强,便于理解、接受。而我们进一步看到,把语言中主语、谓语的
本质关系归结为现实世界本体和其属性的关系,是古希腊先人对人类语言的朴素而又深刻的把握,具有相当
的合理性。依照这种观点,谓语不但可以陈述主语,而且也完全可能指称主语,因为谓语所体现的是主语所
代表的事物的属性。
    当然,按照现代语言学的观点,主谓结构多种多样,不那么简单。但是我们发现,只有那些能体现客观
世界“本体——属性”关系的主谓结构,其谓语才有可能指称主语,其他主谓结构一般不具备这样的性质。
    陈述转化为指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名词化,当然也就必然指称化;另一种是仅仅指称化,而尚未名词
化。〔5 〕本文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况。
    现在我们以“施事——动作——受事”这种最典型的语义关系(以下称为“S关系”)为例, 先看看汉
语动词及动词性成分是怎样在没有形式标记的情况下转化为名词的。
    首先说明,在体现S关系的句子中,不仅施事可以做主语, 与动词相关涉的其他成分如受事、与事、工
具等(这些成分常常做动词宾语或介词宾语)都可以做主语。〔6〕例如:
      那些肉我早就切完了(受事主语)
      这位同学我与他一块儿切肉(与事主语)
      这把刀我切肉(工具主语)
    吕叔湘先生指出:“似乎不妨说,主语只是动词的几个宾语之中提出来放在主题位置上的一个。好比一
个委员会里几个委员各有职务,开会的时候可以轮流当主席”。〔7 〕吕先生所指的就是上述例句中所体现
的情况。这些例句的主语和谓语的关系,都可以理解为本体与其属性的关系。这也就是本文把谓词性成分名
词化归结为谓语指称主语的根本原因。因此,当下文说动词或动宾结构指称受事、与事、工具时,与上述“
本体——属性”的观念是完全一致的。
    下面是名词化的实例。
    第一类。(1)例如“教授”。“教”是动词,“授”也是动词,“教授”合在一起还是动词。可是它转
化为名词就成了“教授者”的意思。我们认为,在以“教授”为动作的S关系中, 动词对它的施事发生指称
作用,结果就产生了作为名词的“教授”。这一类的词还有领导、编辑、看守、警卫、调度、指挥、招待、
裁判、督察、编导、编审、编译、翻译、校对、出纳、传达、收发、陪伴等等。这是单个动词名词化指称施
事的例子。
    (2)例如“管家”。“管家”是个动宾结构(你管家我放心),转化成名词就成了“管家者”的意思。
这是在以“管家”为动作的S 关系中,动宾结构对它的施事发生指称作用的产物。这一类的词还有编剧、导
演、领班、包工、监工、领队、领航等等。这是动宾结构名词化指称施事的例子。
    第二类。(1)例如“摆设”,是动词, 转成名词成了“所摆设的”的意思。名词“摆设”可以看作是
在以“摆设”为动作的S关系中,动词对受事发生指称作用的产物。相类的例子还有陈设、穿戴、负担等等。
这是单个动词名词化指称受事的例子。
    (2)例如“藏书”,是动宾结构,收藏书籍的意思。 转化为名词成了“所收藏的书”的意思。名词“
藏书”可以看作是在以“藏书”为动作的S关系中,动宾结构指称受事的产物。相类的例子还有拨款、 贷款
、存款、包车、包饭、包席、画像、画图、编号、编目、备料、补票、订货、插话、欠债、发面、回信、回
话、耕地、烤肉、炒肉丝、煎鸡蛋等等。这是动宾结构名词化指称受事的例子。
    第三类。例如“同事”,是动词。转化为名词成了“同事者”的意思。名词“同事”可以看作是在以“
同事”为动作的S关系中, 动词指称与事的产物。相类的例子还有同学、同路、同谋、相好等等。
    第四类。(1)例如“补助”,是动词, 转化为名词后成了“用来补助的(钱或物)”的意思(例如“
领补助”)。名词“补助”可以看作是在以“补助”为动作的S关系中, 动词对它的施事所凭借的工具发生
指称作用的产物。相类的例子还有补贴、救济、开关、赞助等。这是单个动词名词化指称工具的例子。
    (2)例如“绑腿”,是动宾结构, 转化为名词成了“用来绑腿的”的意思。名词“绑腿”可以看作是
在以“绑腿”为动作的S关系中,动宾结构指称施事所凭借的工具的产物。相类的例子还有裹脚、护膝、兜肚
、靠背、扶手、围腰、套头、标点、点心、镇纸等等。这是动宾结构名词化指称工具的例子。
    以上我们看到了,在S关系的范围内, 动词及动宾结构可以名词化并指称各种与它们有关的成分。这些
有关的成分,概括起来可以还原为亚里斯多德范畴论中的本体范畴,而动词及动宾结构则可还原为本体的属
性。本体与属性的关系,就是在上述S关系范围内, 动词及动宾结构既可以陈述主语,又可以名词化后指称
主语的真正原因。
    以上所举都是同一个形式而分属动词(或动词性成分)和名词两类的例子。我们说其中的名词是由动词
(或动词性成分)转化来的,而不说动词(或动词性成分)是由名词转化来的,因为这不仅符合上述动词名
词化的总规律,而且还可以通过对这些词的构成的分析得到证明。这些例子,作为动词(或动宾结构),都
是合成性的,而作为名词,除了第二类之(2)外,都是单纯性的。这是指, 它们的组成成分的意义不能直
接体现它们作为名词的意义。合成性的转化为单纯性的,只要所指和语法功能发生变化即可完成。而单纯性
的转化为合成性的则难以解释。
    第二类之(2)(以下称为a类)名词化后之所以仍是合成性的,是因为动作在作用于受事的同时还对它
的性质发生了影响,所以动词有可能在转化后的定中结构中变成定语。从表面上看,a 类与其他动词性语素
作定语的定中结构(以下称作b类)结构关系是同类的, 但只要仔细观察就可发现二者有明显的不同。a 类
的中心语是作定语的动词性语素所表示的动作的对象,整个结构必然同时又是一个动宾结构,而且作为a类,
它必然是这个动宾结构所表示的动作的结果。例如“炒肉丝”,“肉丝”是“炒”的对象,名词性“炒肉丝
”必然是动词性“炒肉丝”的结果。b类却不具备这样的性质。例如“制造厂”, “厂”并不是制造的对象
,因此“制造厂”不可能同时又是一个动宾结构。同类的还有“加工厂”“销售商”“专卖店”“买方”“
卖方”等等。a 类里的某些动词在很少的情况下也能组成b类结构,如“炒勺”“炸锅”等。 但这里的“勺
”和“锅”已不是动作的对象,而是工具,所以整个结构也不可能解释为动宾结构。一个谓词性成分名词化
以后,必然带来它内部结构关系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结果又必然符合构词规则。例如,动宾结构“管家”
,名词化以后则成了不可切分的单纯词。a 类结构也不例外,不同在于,它是由动宾结构变成了定中结构而
已。在山西平遥方言里,a类词与它们的动宾结构原形之间存在着变调关系,〔8〕例如:
    (附图  [图])
    这一事实表明了a类词与它的动宾结构原形之间的转化关系, 如果仅仅因为有无形式标记而承认平遥方
言的“蒸茄子”,否认普通话的“炒肉丝”,恐怕是相当困难的。赵元任指出,在北京话中,“烙饼”“炒
饭”作为动宾结构,重音在“饼”“饭”上,而作为名词,则“饼”“饭”既可重读,也可轻读。〔9 〕这
种同一个动宾结构同时存在两种转化模式(带或不带形式标记)的情况很能说明问题。就名词而言,重读时
着重显示了它与原形的紧密联系(形式完全一样,意义密切相关),与上述“炒肉丝”之类相当;轻读时则
着重显示了转化的形式标记(重音轻化),与平遥方言“蒸茄子”之类相当。如果“烙饼”等是由上述“制
造厂”之类的定中结构类推而成,则不会同时有两种形式。
    带有形式标记的名词化,在瞬间就可完成,是共时的。而我们所说的无形式标记的名词化,其完成则需
要一段时间。它往往是先在少数人中间发生,然后逐步扩散开来,最终得到社会的承认。两种名词化所需的
时间、所经由的途径确实有所不同,但都属于谓词性成分名词化的范畴。  朱德熙先生在《关于先秦汉语名
词和动词的区分的一则札记》〔10〕一文中也指出,无论是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中,都有一类“名词和动
词可以互相转化”而没有“在形式上即声调上产生对立”的词,即(A)类词。如:
    胶、锄、流、火……(古代)
    胶、弓、冰、结……(现代)
    朱先生指出的(A)类词中就包括动词转化为名词的现象, 与我们所指出的谓词性成分无形式标记的名
词化是完全一致的。  菲尔墨(C.  J.Fillmore )指出:“我认为关于从动词变来的名词最令人满意的解释
是,那些纯粹是能产型的情况除外,从动词派生名词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不是共时现象。”〔11〕
    其实“共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范围可大可小。大,可以指整个先秦两汉时期;小,则可以只指“
五四”前后至今不足百年的时间。即使从其小者,我们所指出的许多词例也显然属于现代汉语的共时范围,
如陪酒、陪练、指导、策划、采购、随身听等等,这些词例,作为名词,最近几年或十几年才产生。一般说
来,谓词性成分无形式标记的名词化,其指称的对象往往是社会极为熟悉的,所以从发生到得到社会承认,
一般并不需要太长时间。尤其在今天,信息传播愈是广泛快捷,所需时间就愈短。
    语言研究区分共时、历时是必要的,但二者实际上难以截然分开。一切都在时间中发生。所谓共时只是
历时的产物,并时时刻刻都处在历时之中。这个观念,对于共时研究显然是有好处的。
    由于动词及动宾结构的基本作用是陈述主语的,所以用它来指称主语就必然要以不妨碍这种陈述为前提
,这就使上述的名词化受到很大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这种名词化只限于在构词平面进行,一般不体现在句法平面,以保证句法平面进行正常的陈述。
    2.即便在构词平面,这种名词化也不是自由的。这又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S关系的范围内, 动词
及动宾结构名词化后所能指称的对象的类别是受到限制的。以数量最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之(2 )为例,第
一类一般只倾向于指称那些以从事动词或动宾结构所表示的行为为职业的人。第二类之(2)则一般倾向于指
称那些动作不仅支配它, 而且影响了它的性质的那类受事。例如“吃饭”和“烤肉”,吃这种动作并未影响
饭的性质,所以“吃饭”不能指称所吃的饭。而烤的行为却能影响所烤的肉的性质,所以“烤肉”可以指称
所烤的肉。第二,我们这里讨论的只是代表动作范畴的谓语对代表本体的主语的指称方式。从理论上说,代
表其他范畴的谓语也应该可以指称主语,但事实上这种指称受到的限制更大。以“性质”这个范畴为例。汉
语表性质的形容词一般不能直接名词化并指称具有这种性质的人,其中一部分只有加上某种限制之后,才能
具备这个功能。例如“糊涂”,加上一个“老”,成为“老糊涂”,就名词化了,并指称具有这种性质的人
(你真是一个老糊涂)。类似的例子还有“老积极”“假谦虚”“鬼机灵”“贼大胆”等等。但这毕竟是少
数。
    属性是本体的属性。因此在语言系统中,代表本体的成分不仅要靠代表属性的成分来陈述,而且往往也
要靠它来指称。这种指称的需要量相当大,而VP的无标记名词化形式由于和陈述同形,受到种种限制,远远
满足不了需要。于是一种把指称和陈述从形式上加以区分的办法就应运而生。这办法就是,在需要指称的时
候,便在相应的陈述之上加一个形式标记,陈述就转化成了指称。汉语这种形式标记有两类,一类是构词平
面的,即“子”“儿”“头”,如“骗子”(施事),“卷儿”(受事),“扳子”(工具),“姘头”(
与事)等等。〔12〕另一类是句法平面的,在现代汉语中它就是“的”。有形式标记的名词化与无形式标记
的名词化,指称的对象完全一致。〔13〕
    “的”的使用,使陈述转化为指称时有了非常大的自由。例如,从理论上来说,动词名词化后应该既可
能指称它的施事,也可能指称它的受事。这一性质,在构词平面的名词化中,一般只能通过不同的词来体现
,如“看守”只能指称施事,“摆设”只能指称受事。有了句法平面的名词化标记,则“看守的”既能指称
施事(看守别人的(人)),又能指称受事(被看守的(人))。再例如,前面已指出,构词平面的无标记
名词化主要体现在本体的动作行为这一范畴,而在句法平面带形式标记的名词化中这种限制不复存在。也就
是说,任何动作、状态或性质等,只要可以解释为某一本体的属性,那么反映到语言中,表示这种动作和状
态或性质的VP就可以加上“的”指称代表那个本体的名词。下面是语言中表示动作范畴之外其他范畴的VP加
上“的”指称代表它们的本体的名词性成分的例子:〔14〕
    数量:二尺长的(正合适)
    性质:(我要)红的,(不要)白的
    关系:月收入超过标准二倍的(要交所得税)
    地点:在操场上的(都不要动)
    时间:去年产的(我不要)
    姿态:躺着的(全站起来)
    状态(具有):穿白上衣的(有十多个)
    遭受:被雨淋了的(都喝一碗姜汤)
    这里,关于性质范畴需要略作说明。
    一般说,形容词属于性质的范畴,汉语的形容词分为性质形容词(A)和状态形容词(R)两大类。“A的
”指称本体非常自由, 如“红的”“大的”等等。但在北京话里,“R的”(朱先生把R分为两类。一类是可
加可不加“的”的,如“绿油油(的)”等;另一类是必须加“的”的,否则不成其为状态形容词,如“胖
胖的”等。〔15〕为了行文的方便,我们说的“R的”也包括后一类。)一般都未名词化, 也不能指称本体
。这是为什么呢?据朱先生研究,“R的”的“的”为“的(,2)”, 是形容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而不
是名词化标记“的(,3)”。 整个“R 的”的性质和功能仍然是形容词性的。〔16〕因此,上述现象只说明在
北京话里状态形容词一般不能在没有名词化标记的情况下指称它的本体,而不能说明它不能指称本体。
    状态形容词也可以名词化,并指称它的本体,这在许多汉语方言里表现得很清楚。朱德熙先生曾列举了
十种汉语方言,在这些方言里, R的名词化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在“R ”后面直接加上一个相当于北京
话“的(,3)”的名词化标记,一是在“R的”(相当于北京话的“R的(,2)”)后面再加上相当于“的(,3)”
的形式标记,形成相当于“R 的(,2)的(,3)”的形式。〔17〕
    北京话的R和“R的”怎么名词化?令人遗憾的是,这正是朱先生临终前那篇文章未来得及写的内容。〔1
8〕据我们粗浅的观察,北京话的“R的”在某种条件下,也可以直接指称本体, 例如当它们受“这(个)”
“那(个)”等特指代词修饰的时候(括号里是可以省略的中心语):
      这件干干净净的(衣服)给你穿。
      剩下那个硬梆梆的(馒头)没人吃了。
      你们班那个胖胖的(同学)最近哪儿去了?
    这一现象似乎表明,北京话里“R的(,2)”与那十种方言里的“R的(,2)”性质略有差异。方言里的“R的
(,2)”是十足的形容词性的, 所以必须加上形式标记才能名词化。而北京话“R 的(,2)”的“的(,2)”似乎
还有点“的(,3)”的因素,只不过这种因素需要调动其他手段加以刺激才能显示出来。也许正由于此,北京
话的“的(,2)”和“的(,3)”才完全同形,而十种方言里的“的(,2)”和“的(,3)”在外形上则区分得清清
楚楚。
    北京话性质形容词内部的双音节形容词具有某些状态形容词的性质,〔19〕因此它的名词化也不像单音
节性质形容词那么自由,这里就不详论了。
    在句法平面,我们有时也可以看到某些不带形式标记的VP具有某种转指意义。例如:
      我喜欢有理想、有才华,讨厌庸碌之辈。这里的“有理想、有才华”是指称具有这种性质的人,因此
只能接受“什么人”而不能接受“怎么样”的指代。如果联系到古代汉语,事情则更加明显。如:
    孟子曰:“中也养不中,才也养不才,故人乐有贤父兄也。如中也弃不中,才也弃不才,则贤不肖之相
去,其间不能以寸。”(孟子·离娄下)这里的“中”“不中”是指道德品质好或不好的人;“才”“不才
”是指有或没有才能的人;“贤”“不肖”则分别指“贤者”和“不肖者”。谓词性成分的这种用法在古代
汉语中相当普遍。出于对语言系统自身的考虑,我们不认为这是名词化。但是,这种指称,与属性可以指称
本体的原理,与上述构词平面的无形式标记的名词化现象,无疑是一脉相承的。
    以上我们把谓词性成分名词化的原因归结于本体与属性的关系。这个观点还有一个重要含义,即凡是在
意义上不能解释为本体和属性关系的主谓结构,其谓语动词或动宾结构一般都不能指称主语。
    本体也称实体,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可以分类的事物。因此,如果一个主语所代表的对象具
有本体性,就可以通过把对它的陈述名词化的办法来指称它。我们上文所举的那些名词化实例以及所有能够
独立的“的”字结构,它们所指称的对象都具有本体性。反之,一个主语所代表的对象如果不具有本体性,
一般就不能用这种办法来指称。确定是否具有本体性,某些细节现在还不是很清楚,需要进一步研究,也许
存在某些中间状态。但是大的方面是清楚的。例如所有的时间词,数量结构,它们虽是名词性的,但所代表
的对象看不见,摸不着,属于本体的属性的范畴,因此很难用关于它们的“VP”或“VP”的”来指称它们。
如:
    昨天她生孩子了(她生孩子的≠昨天)〔20〕    打一顿(打的≠一顿)
    星期一不开会(不开会的≠星期一)    两碗不够吃(不够吃的≠两碗)
    处所结构(包括方位结构,下同)一般也不能用VP或“VP的”来指称。原因何在?任何动作、行为等总
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发生的。时间是物质存在的客观形式,但在人们可以感知的范围内看不见、摸不着
,因此它不能受“VP的”的指称,是比较好理解的。但表示空间的处所似乎不同。本体的行为动作总是在一
定处所发生,而作为处所的又往往是另一个本体,它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反映到语言中,为什么不能受该
“VP的”的指称呢?这是因为,一个本体,当它作为别一本体的行为动作的处所时,它与该行为动作之间不
存在特定的、固有的联系,或者说,作为动作发生的处所的本体,不可能固定的属于任何行为动作,即不具
有类别性。因此很难用行为动作来指称它。例如“演戏”这种行为可以发生在许多处所,如舞台上、操场上
、大树下、前边、上边等等,它不与任何充当处所的本体发生固有联系,因此,两者之间无法构成本体与属
性的关系,所以“演戏”一般很难在名词化后指称它所发生的处所:
    舞台上演着戏(演着戏的≠舞台上)
    上边演着戏(演着戏的≠上边)别的动作行为也是一样:
    a.后面有车(有车的≠后面)        c.那棵树上开着花(开着花的≠那棵树上)
    b.屋里生着火(生着火的≠屋里)    d.那棵树开着花(开着花的=那棵树)值得注意的是c和d的对立
。“那棵树上”是处所结构,所以它不能接受有关“VP的”的指称;而“那棵树”则是“本体”,所以可以
接受“VP的”的指称。
    正因为处所的性质如此,所以,在亚里斯多德的范畴中,它也只是本体的属性范畴之一,而不是本体范
畴。
    抽象名词,由于所表示的对象比较抽象,所以它接受有关VP的指称也有很大限制。如:
    思想受到了锻炼。(受到了锻炼的≠思想)
    精神萎靡不振。(萎靡不振的≠精神)
    朱德熙先生曾经指出,下列“VP的”不能指代其中心语:
    他开车的技术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
    火车到站的时间          他给我写信的事儿
    他用箱子装书的原因
    朱先生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其中的‘VP的’不属于跟VP里动词相关的任何一个格”。〔21
〕从是不是VP的一个格来解释能不能接受“VP的”的指称,这确有一定的解释力。因为一些主要的格都只能
由代表本体的成分充当。但是我们又感到,确定动词的格,与所采取的角度和方法有重要关系。不同的角度
和方法导致数量不同的格。例如朱先生所给出的格有五个,而据介绍,菲尔墨所给出的则有十余个,而且经
常变动。〔22〕可见所谓格,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相对性,并不是所有的能给出的格,都能接受“VP的”的指
称。如菲尔墨就列有时间格和处所格,但是在汉语里,“VP的”却很难指称时间和处所。我们认为,一个名
词能否被“VP的”指称,关键在于这个名词是否具有本体性,亦即在于这个“VP”能否解释为这个名词的属
性。上述各例的中心语都是抽象名词,它们所代表的对象都不是本体,而只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概念。
我们很难认为“他开车”是“技术”的属性,“火车到站”是“时间”的属性等等。因此这些中心语和修饰
语不可能在语义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分别转化为主语和谓语:
    * 技术是他开车的            * 问题是扩大招生名额的
    * 时间是火车到站的          * 事儿是他给我写信的
    * 原因是他用箱子装书的
    所以这些修饰语不可能指代中心语。
    需要指出,本文的讨论,是限制在独立的简单句范围内进行的。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某些非本质因素的干
扰。比如某些特殊的语境或词语搭配,就有可能造成特殊的情况。对此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这里只举一个
例子:
    他的精神是好的。好的,我们就要肯定,就要表扬。“精神”作为抽象名词,一般是不容易受到“VP的
”的指称的。这里之所以例外,显然是因为“他的精神”在上文已出现,借助了上下文的力量的缘故。独立
的“好的”只可能指称具有这种性质的人或物。
    至此我们看到,谓词性成分,无论是无形式标记的名词化还是有形式标记的名词化,都不过是受制于在
语言中代表本体属性的谓词性成分可以指称代表本体的名词性成分这一总原理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同一本质
的事情。朱德熙先生“凡是真正的名词化都有实在的形式标记”的观点,与他的“把带‘的’的格式功能上
的异或同归结为后附成分‘的’的异或同”〔23〕的方法有重要关系。我们认为,传统语法在秉承亚氏范畴
说的同时,过分拘泥于主、宾语这个位置,以致认为VP出现在这个位置上就名词化了,这固然不足取。但是
,朱先生在批评传统语法的同时却又忽视了其中的合理内核,完全抛开主、 宾语(本体), 单纯以VP的形
式标记来解释VP的名词化,也是有偏颇的。因为这种方法既不能解释VP不用形式标记就实现了名词化这种能
产现象,也不能解释名词化的VP(包括有形式标记的)对所指称对象的选择性。VP名词化的根本机制源于VP
自身,源于VP与代表本体的名词性成分的关系,而不在于形式标记。从本质上说,形式标记不是游离于VP以
外的东西,而是VP自身某种性质的标记。研究“VP的”应着重研究VP,把VP搞清楚了,“VP的”就好解释了
。事实上,朱先生在对“VP的”的研究中, 有时也是以VP来解释“VP的”的。例如他在《“的”字结构和判
断句》〔24〕一文中总结出的计算“VP的”的歧义指数的方法就只与VP有关而与“的”无关,因为其中决定
歧义指数的动词的“向”(N )和动词性成分中出现的主语和宾语的总数(M)都只属于VP的范畴。 这一视
角与本文的视角是比较接近的。
    亚氏的范畴说是传统语言学的基础,今天虽然已不大被人们提到,但它符合人类基本的认知心理,其合
理内核并未因年代的久远而丧失价值。
    用事物的属性来指称事物本身,这应该是人类语言的共同性质。在汉语里,这种性质主要是靠谓词性成
分无标记的名词化和有标记的名词化这样两套办法来实现的。在印欧语里,一般说只有一套办法,即无论在
构词平面或句法平面,谓词性成分名词化都要加形式标记。但在英语里,我们也看到一些与汉语里构词平面
的无标记名词化相似的现象。例如:
    cheat    (动:欺骗    名:骗子)
    help     (动:帮助    名:帮手,助手)这是动词名词化指称施事的例子。再如:
    find     (动:发现    名:发现物)
    exhibit  (动:展览    名:展览物)
    这是指称受事的例子。这一现象,丰富并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  本文初稿曾蒙沈家煊、杨成凯等先生细为审阅,提出宝贵意见,谨致衷心的谢意。
    附注:
    〔1〕请参考朱德熙《自指和转指》,载《方言》1983年第1期;《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1985年。
    〔2〕请参考拙作《关于自指和转指》,《古汉语研究》1994 年第3期。
    〔3〕请参考徐通锵《语言研究的方法》(1980 年打印本)上编第一章。汪子嵩《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
的学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韦卓民《亚里斯多德逻辑》第五章之1、2、3节, 科学出
版社,1957年。
    〔4〕见《西方哲学史》上卷第214页,(英)罗素著,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5〕请参考朱德熙《语法讲义》之7.4.2和8.11,商务印书馆,1982年。
    〔6〕请参考朱德熙《语法讲义》之7.3。
    〔7〕请参考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第81—83节, 商务印书馆,1979年。
    〔8〕请参考侯精一《平遥方言的连读变调》,载《方言》1980 年第1期;《平遥方言广用式三字组的连
读变调》,载《方言》1982 年第2期。
    〔9〕见《汉语口语语法》第11—12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 承沈家煊先生见告此例,并加以提示。
    〔10〕见《王力先生纪念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
    〔11〕见(美)菲尔墨(C.J.Fillmore)《“格”辨》第57页。胡明扬译,载《语言学译丛》第二辑,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
    〔12〕由谓词性词根加上“子”“儿”“头”所构成的名词有少数指称的对象比较复杂,需要专门研究

    〔13〕请参考朱德熙《自指和转指》。
    〔14〕这里范畴的划分完全按照亚里斯多德的意思。从今天的立场,尤其是语言学的立场看,可能会有
不同意见。但只要承认“实体——属性”这一基本原则,就不会妨碍我们的结论。
    〔15〕〔16〕请参考朱德熙《现代汉语形容词研究》(1956)、《说“的”》(1961),载《现代汉语
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0年。
    〔17〕〔18〕请参考朱德熙《从方言和历史看状态形容词的名词化》,见《方言》1993年第2期。
    〔19〕请参考朱德熙《现代汉语形容词研究》。
    〔20〕这里的“甲≠乙”是“甲不能指称乙”的意思,下同。
    〔21〕同〔13〕。
    〔22〕请参考杨成凯《Fillmore的格语法理论》(上)(中)(下),见《国外语言学》1986年第1、2
、3期。
    〔23〕见《说“的”》和《关于说“的”》,载《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0年。
    〔24〕载《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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