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鸣 发表于 2006-6-18 19:58:51

关于“突发事件”概念内涵与外延的逻辑学思考

作者:李苏鸣

    “突发事件”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社会上各行各业都在不同专业范围内诠释和使用着这一概念。但不知何故,《现代汉语词典》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等权威辞书均未将其作为词目收录。近年来,对“突发事件”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和划分,一直是武警部队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不同义域的“突发事件”概念

    任何一个概念都是由一定的语义要素构成的。不同语义要素的叠加,构成不同的义域。无论是汉语还是其它民族的语汇,都存在着“同形异义”的词语(即词语的书面和语音形式一致,但其含义却有所不同)。造成词语“同形异义”的原因可以从多方面来考察,其重要成因之一,就是构成概念种差的语义要素的不同和使用的语境不同。“突发事件”就是这样一个由不同的语义要素构成若干不同义域,且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
    (一)种差中包含两个语义要素的“突发事件”概念
  从结构上看,“突发事件”是一个以“事件”为中心词,以“突发”为修饰成分的偏正结构词组。“突发”,显然是“突然发生”的缩略;“事件”,则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现代汉语词典》第153页)。按照该词典解释,“事件”是一个中性词,并无含有好坏、贬褒之意。因此,从字面上看,“突发事件”一词的含义就是“历史上或社会上突然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从这个视角出发,“突发事件”就是一个外延极为宽泛的概念:凡是历史上或社会上突然发生的各种不平常的大事情,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都可以称之为“突发事件”。对于这个由“突然发生”和“影响重大”两个语义要素构成种差的“突发事件”概念,我们称之为广义的“突发事件”。它的义域可表示为:(突然发生+影响重大)+事件。
    (二)种差中包含三个语义要素的“突发事件”概念
    任何一个概念内涵的准确定义和外延的适当划分都离不开一定语言环境。实际上,在近年来高频率的使用中,“突发事件”一词已经被人们赋予了特殊的语义要素。这些语义要素主要包括:1.事发突然;2.影响重大;3.危害严重。凡是构成这些要素的事件,人们都可以称之为“突发事件”。比如:航空部门称飞机失事为突发事件,核工业部门称核物质严重泄漏为突发事件,石油开采部门称大规模井喷为突发事件,等等。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这个种差中包含了三个语义要素的“突发事件”概念称之为“次广义”的“突发事件”,并将其定义为“突然发生,影响重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大事”。它的义域可表示为:(突然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事件。
    (三)种差中包含四个语义要素的“突发事件”概念
    现在我们把视点投射到作为武警军语的“突发事件”上来。尽管广义或次广义的“突发事件”外延广泛,但是,必须动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却有严格的界定。因此,作为武警部队处置行动客体的“突发事件”概念显然是狭义的,它在次广义的“突发事件”概念的种差中,又增加了一个语义要素,即:“武警部队参与处置”。这样,在武警军语语境中,“突发事件”这一概念的义域就可以表示为:(突然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需动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事件
    据此,我们认为,作为武警部队军语的“突发事件”是一个狭义的“突发事件”概念,它特指:突然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按照有关法规动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事件。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突发事件”这一概念的种差义域越大亦即包含的语义要素越多,它的外延将越窄。

    二、“突发事件”的主要分类方法

    关于“突发事件”的分类,目前学术界的观点不尽一致。总的来看,对突发事件的分类不外乎以下4种:
    (一)成因分类法
    这是从形成“突发事件”原因的角度进行的分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的“三分法”。1987年9、10月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了有33个国家和地区的警界学者参加的研讨会,就“突发事件”的分类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尽管会议最终未达成共识,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赞同美国伊利诺大学刑事司法教授戈登.马斯纳提出的“三分法”,即将其分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事件;因工业技术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因社会与政治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
    (二)性质分类法
    这是从“突发事件”本质属性的角度进行的分类。比如,武警北京指挥学院编写的《突发事件处置勤务教材》认为:“从武警部队经常参与和可能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上分,大体可分为三类:(1)突发性暴力案件;(2)严重社会治安事件;(3)重大灾害性事故。”这个分类着眼于对“突发事件”本身的定性。武警指挥学院编写的《处置突发事件概论》则把“突发事件”分为“重大政治事件、紧急治安事件和严重暴力事件”3类。尽管这一分类与北京指挥学校的分类有所不同,但仍属于按事件性质进行的分类。
    (三)规模分类法
    这种分类法主要着眼于事件的参与人数,通常把“突发事件”分为“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性案件”两类。这一分类从字面上看有其不尽规范之处:“群体性”一词虽然是事件规模的表称,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难以断定究竟多少人参与才能称之为“群体”;另外,“暴力性案件”一词并没有表称“规模”的语义要素。尽管这样,这一分类法在我国还是颇为流行的。
    (四)领域分类法
    这一分类法以语境的重要因素——不同的行业领域为划分标准,通常在“突发事件”这一概念之前冠以一定的限定成分。如:军事突发事件、外交突发事件、经济突发事件等。在《军语》中就有对“军事突发事件”一词的解释:“突然发生、过程短暂、规模较小的武装冲突事件。可能是蓄谋的,也可能是偶然发生的。多指外来的武装袭击或边境武装冲突,有时也指国内敌对的武装集团之间突然发生的军事冲突”。
    (五)举要分类法
    这种分类法既不强调事件的原因,也不区分事件的性质,回避了上述3种分类法可能遇到的交叉(比如,“重大政治事件”完全有可能与“严重暴力事件”交叉),干脆把属于本行业处置的“突发事件”一一列出。比如,公安部《关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几点意见》(107号文件)就把“突发事件”归纳为9类。1992年印发试行的《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规定》也以这一方法,把武警部队可能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分为10类。
    上述5种分类法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我们难以脱离具体的概念使用环境对它们的优劣进行评判。但是,从武警部队职能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性质分类法”有其独到的优点。它不但有助于对事件进行定性,而且有助于根据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确定不同的处置手段。

   三、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任务范围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国发79号文件)在表述武警部队7项内卫执勤任务时,规定的第7项任务是“协助处置突发性暴力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特大社会治安灾害事故”。我们认为,这一表述与“性质分类法”基本一致,并且能够涵盖武警部队可能参与处置的所有突发事件。但是,根据近年来警界新的研究和实践,需要对这一范围的表述作进一步的规范。
    我们建议将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首先划分为以下3类:一是突发性严重暴力案件;二是突发性严重治安事件;三是突发性严重灾害事故。这3种突发事件的类别名称基本上都含有3个语义要素:
    1.“事发突然”的语义要素,即“突发性”。
    2.“事件程度”的语义要素,即“严重”,这一语义可以包含“规模大、危害大、影响大”等要素。确定这一语义要素,对于限定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的任务范围至关重要。
    3.“事件性质”的语义要素,即“暴力案件、治安事件、灾害事故”。
    至于“事件规模”的语义要素(如“群体性”),我们认为可以不在字面上体现,因为“严重”一词已经包括了“规模大”的要素。至于“政治性”这样的定语也可以不在第一层次的划分中出现,因为无论是暴力案件、治安事件还是灾害性事故(如人为灾害)都有可能是政治性的。当然,这并不影响我们在对某一具体的突发事件进行研究或定性时,对“突发事件”这一概念冠以“政治性”或“群体性”这样的定语。
  在对“突发事件”作了上述第一层次的划分之后,我们还可以进行下位系统的划分。如,将“突发性严重暴力案件”区分为:骚乱、暴乱、叛乱;暴力劫持人质或交通工具;持枪杀人、抢劫;爆炸;聚众打砸抢烧;抢夺枪支、弹药和危险品;劫狱、暴狱、劫法场等等。将“突发性严重治安事件”区分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冲击重要警戒目标;阻塞交通枢纽;大规模械斗;哄抢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聚众滋事等等。将“突发性严重灾害事故”区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具体的表现形式有水灾、火灾、风灾、震灾等等。
   
补记:
    以上这篇稿子写作于2000年9月。最近,我国公开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这一《预案》使上文讨论的问题有了比较权威的定论。
首先,规范了指称形式。《预案》在“突发事件”一词中嵌入“公共”二字,使用“突发公共事件”这一概念,使其指称对象更加明晰。使用这一概念,克服了“突发事件”单纯的时间义域局限。从语形上看,这一概念既包括了时间含义(“突发”),也包括了涉及范围含义(“公共”)。
其次,明确了概念内涵。《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作了定义: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再次,划分了概念外延。《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类:一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二是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是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是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余音 发表于 2006-6-25 01:11:20

苏老师您好:
       我觉得“武警部队参与处置” 作为“突发事件”概念的种差的一个语义要素有些牵强,向您请教。:rolleyes:

苏鸣 发表于 2006-6-25 22:43:42

答余音

谢谢余音的问题。我对此作了认真思考,谈三点想法:
    其一,我在本文第一个问题第三点所谈的“突发事件”是作为武警部队军语的概念,这点在文中已有说明。各行各业都可以从各自业务的视角对什么是突发事件作出不同的解释。武警部队现行的处置突发事件规定中的“突发事件”概念,就是专指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其二,“武警部队参与处置”是“突发事件”的定语,将“突发事件”的定语作为这一概念的种差似有不妥之处,对此,我将在正式定稿时再作斟酌。
    其三,本文第三个问题专门论述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完全可以不在第一个问题中谈。现在看来这是本文辞章结构上存在的问题。
    再次谢谢余音,欢迎多多批评指正。

余音 发表于 2006-6-26 00:02:23

谢谢

谢谢苏老师的认真解答。希望您能更多得贴些好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tongue:

胡吉成 发表于 2006-6-26 08:40:50

眼界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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