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语的规范化不容否定
在信息化时代,进行国家标准语的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通例。我国的现代汉语规范化已经进行了半个多世纪,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我国实行的是双言(在掌握方言母语的同时掌握通行全国、宪法明确规定推行的普通话)政策。作为一个语言文字工作者,对某些学者企图否认现代汉语规范化的“学术观点”决不苟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从来没有以此否定方言的运用和研究。恰恰相反,对方言文化,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采取保护措施。推普和宏扬地方文化之间的矛盾从来没有象某些学者所宣扬的那么厉害。
[ 本贴由 孙兰荃 于 2005-8-102:32 最后编辑 ] 胡吉成 于 2005-1-13 10:09 写道:
1 规范化肯定是个好东西,规范化不等于僵化,不等于束缚语言发展,规范化也是灵活的。不能误解规范化,我们很难想象,没有规范化的语言会是个什么样子。其实语言本身是社会团体共同使用的符号,具有一定的自洁功能 ...
严重同意此观点!
:yes::yes:
通用语规范的表现形式
作者:孙兰荃来源:《语言文字应用》2004,(2)
从我国国家通用语规范的表现形式看,规范化根本不象有的学者所说,是束缚了汉语发展,恰好相反,是大大促进了汉语的发展
1 .语言自身规范与交际主体规范。前者指通用语各个语言要素——语音、词汇、语法结构等的动态的和相对静态的标准;后者则主要指交际者自身对通用语掌握的标准程度。
2 .显性规范与潜在规范。显性规范是针对实时交际的一种较为明确的语言标准模式,它一般以成文规定的形式存在;潜在规范是一种预见性的、以不成文习惯规约方式存在的规范,它针对随时可能出现的语言形式。
3 .宏观规范与微观规范。宏观规范指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规定通用语“国家标准语”的交际地位和法律地位,同时制定其规范原则。微观规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运用行政法规手段制定通用语标准细则,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二是运用教育宣传手段对通用语的语音、词汇、语法、语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语言发展的规律进行正确引导,确定正确的成分而加以推广,确定没必要的成分加以淘汰,这方面以学术行为为主。
4 .强制性规范与柔性规范。前者主要指法规性的通用语言文字规范的核心标准;后者主要指对规范中的语言要素内部标准的灵活与变通。柔性规范承认中介语的交际作用。
5 .制度文本规范与自然习惯规范。前者指成文规范,也称“自觉规范”,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主;后者指不成文的规范,也称“自发规范”,以约定俗成为主。
各类表现形式说明,标准语规范是一个多元的、规定与变通结合的、稳定与动态共存的体系。规范化工作应针对这些复杂现象采取相应的对策,任何时候都不能片面地、单一地、静止地看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