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里妹子学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369|回复: 0

“语义价”、“句法向”及其相互关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3-9-11 18: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处】汉语学习
【地名】延吉
【期号】199604
【页号】3-9
【作者】邵敬敏
【标题】“语义价”、“句法向”及其相互关系[*]
           

      1  “语义价”与“句法向”
    自从汉语语法学界引入“配价”理论以来,对于“价”这一范畴属性的理解一直存在着不小的分歧。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大部分的学者认为属于“语义平面”;第二,少数学者认为应该是“句法平面”;第三,也有人提出属于“句法——语义平面”。三种说法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这是因为各人的理解和出发点不同,也说明现时“配价”理论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这实际上涉及到这样三个重要的课题:
    (一)一个动词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语义关系成分与之匹配;
    (二)不同语义关系的成分出现的句法位置又有什么区别;
    (三)什么样语义关系的成分可以在一个谓词结构中同现。第一个问题讲的是动词的语义格的数目,也就是“语义价”问题;第二个问题讲的是语义格对句法结构中充当什么成分的影响作用,也就是语义格和句法成分的关系问题;第三个问题则是语义格的同现,即动词的“句法价”的问题。
    我们以为关键在于要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的“价”:“语义价”和“句法价”。为了使这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我们建议把前者属于“语义平面”的关系叫做“语义价”,而把后者属于“句法平面”的关系称为“句法向”,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  动词“语义价”的确定
    所谓“语义价”是指:一个动词在句法结构中,有可能与它发生语义联系的成分的语义类别的总和。这种成分主要是名词性的,但是也可能是非名词性的。一个动词可以联系几种语义类别,即几种“语义格”,就有几个“价”。
    《动词用法词典》是国内比较早按动词和后面的名词宾语的语义搭配关系来进行分类的,它一共分为十四个语义格[①]:
    (1)受事  (2)结果  (3)对象  (4)工具  (5)方式  (6)处所  (7)时间   (8)目的  (9)原因  (10)致使  (11)施事  (12)同源(13)等同  (14)杂类    这一分类虽然相对比较简单,但基本上反映了汉语的实际情况,所以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类别比较少,无法涵盖所有的语义关系,显得不够全面;
    (2)缺乏层次性,致使十四个语义格处于同一个层面上,显得不够准确;
    (3)偏于名词性语义关系,对非名词性成分的语义关系没能予以考虑。
    后来,鲁川又根据“格语法”理论对此作了一些补充和调整,提出了一个“谓词框架”,认为“谓词框架中作为外围概念的语义角色有32种”[②]。
    语义格确定的核心问题是语义格由什么决定的。我们认为,假设有某个句法结构体XY,它们之间的语义关系是由X和Y共同决定,即它以人们对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的认知作为基础。无论改变X,还是改变Y,只要超出了X或Y的语义范畴,那么,X和Y的语义关系就可能发生变化,这是由句法结构中两个相匹配
的句法成分的“语义双向选择性原则”所决定的。[③]以动词“吃”与名词“研究生”分别为例,改变后面的宾语或者改变前面的谓词,语义关系都会发生变化:
吃面包(动作——受事)             考研究生(动作——受事)
吃大碗(动作——工具)             成研究生(动作——目的)
吃大户(动作——依据)             住研究生(动作——施事)
吃包月(动作——方式)             教研究生(动作——对象)
吃饭馆(动作——处所)             当研究生(动作——系事)
    为此,我们试图提出一个七大类二十四小类的分层次的语义格框架:
    一、主体:1、施事:他吃了  2、自事:雨下了  3、等事:他是~  4、领事:他有~
    二、客体:5、受事:吃水果  6、系事:~是人  7、属事:~有钱
    三、关涉:8:对象:送朋友  9、工具:吃大碗  10、方式:跳探戈
    11、材料:涂颜料
    四、条件:12、处所:到北京  13、时间:过春节  14、范围:考数学
    五、因果:15、依据:吃铁路  16、原因:避风头  17、目的:考大学  18、结果:打毛衣
    六、伴随:19、致使:红了脸  20、数量:买三本  21、同源:说大话
    七、情况:22、行为:喜欢跑  23、属性:爱干净  24、事件:希望他来
    我们对《动词用法词典》里的动词进行了逐个检验,发现一个动词至少有一个“语义价”,而且必定是
“自事”格,最多一般也不超过七个“语义价”。例如:
    一价动词:奔跑(自事):他在奔跑        闭幕(自事):大会闭幕了
    二价动词:包围(施事—受事):部队包围了敌人  爱护(施事—对象)大家要爱护公物
    三价动词:背(施事—受事):他背着孩子      (受事—处所):箱子背肩上
            搬(施事—受事):他在搬行李        (受事—处所):行李搬屋里
    四价动词:安(施事—受事):他在安电灯  (施事—结果):他在安收音机    (施事—处所):电
灯安在墙上
              拔(施事—受事):他在拔毒气  (受事—工具):病人在拔罐子  (施事—处所):他在
拔背后
    五价动词:补(施事—受事):她在补裤子  (受事—材料):破的地方要补花布
            (材料—结果):花布补了补丁    (材料—处所):花布补里边
            摆(施事—受事):他在摆椅子      (施事—结果):诸葛亮摆了个八卦阵
              (施事—方式):他在摆地摊    (受事—处所):花瓶摆窗台上
    六价动词:包(施事—受事):她在包衣服    (施事—结果):我们在包饺子
                  (处所—材料):外头包白布    (受事—方式):礼物包小包
    即使考虑到谓宾动词所带的动词性宾语(行为格)、形容词性宾语(属性格)和小句宾语(事件格)这
三种情况,也基本上限制在六个语义价之内。例如:
    辩论1、施事:我们~一下        2、对象:这个人我们~过了
        3、原因:~经费问题        4、行为:~什么时候动工
        5、属性:~好坏            6、事件:~工作怎么开展
    当然,也有极少数常用动词的语义格可能达到七个,但是,这种情况是极为少见的。例如:
    我考学生(施事——动作——受事)      考语文(动作——范围)
    考笔试(动作——方式)                考一百分(动作——结果)
    考大学(动作——目的)                考唱歌(动作——行为)
    考他的学问怎么样(动作——事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语义格”是对整个语言系统来讲的,而“语义价”是就某个具体的词来说的,它指不同语义格
类型能够与该动词组合的一种可能性,有几种可能性,就有几个“价”。
    (二)体现“语义价”的语义成分可以是名词性的,也可以是谓词性的,关键是该成分已与谓词建立起
一定的语义上的匹配关系。
    (三)某个谓词的“语义价”至少是一个,没有语义价的谓词是不存在的,它也可以有二个至六个语义
价,受人类认知结构的制约,不大能超过七个。
    (四)“语义价”在句法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主要是宾语或者主语。有的语义格主要在主语位置出现
,有的语义格则主要在宾语位置出现,也有的两个位置都可以出现。如果借助于其它手段表现出来的语义联
系,它可以是一种语义格,但不是语义价。
            3  “语义价”的同现条件
    “句法向”是以“语义价”为基础的,但是它必须符合“同现”原则,即在一个句法结构中最多可以同
时出现几个“语义格”。“句法向”不等于“语义价”,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语义问题,不只是一种可能性,
而是必须受到句法结构的制约,即表现为一种现实性。
    首先,我们要研究一下什么样的语义格可以算作同现成分。有人把这些成分分为“强制成分”(或叫做
“支配成分”、“必有成分”)和“非强制成分”(或叫做“说明成分”、“可有成分”)。所谓“强制成
分”是指“构成一个最小的意义自足的主谓结构所不可缺少的”,所谓“非强制的成分”是指“去掉它也不
影响主谓结构的成立”[④]。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强制成分”对偏重形式的印欧语来讲或许是适用的
,而对汉语却不然。“我吃了”、“饭吃了”、“我吃饭了”这些主谓结构都成立,而要用“语义自足”来
衡量,则更是困难,很难确立一个严格的标准;二是对哪些语义格算作“强制成分”,哪些语义格算作“非
强制成分”,各人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一般地说,“施事”和“受事”算作“强制成分”不会有什么争论,
但是“对象”、“工具”就难说了,至于“方式”、“处所”、“时间”、“原因”等等语义格,看法的分
歧就更大。这说明在汉语中要区分“强制成分”和“非强制成分”带有极大的任意性。
    我们认为,对汉语来讲,区分“强制成分”和“非强制成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有能跟谓词组合成
一个句法结构的语义格成分,都具有成为“同现成分”的资格,关键是它能够同该谓词组合成一个最简单的
为使用该语言的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句法结构。
    其次,要讨论哪些语义格成分可以同现。
    施事的同现能力最强,几乎可跟其他所有的语义格同现,这已不必举例。然后是受事,例如:
    (受事—对象):衣服送了朋友    (受事—工具):面条吃小碗
    (受事—方式):中饭吃包伙      (受事—处所):书包放床上
    (受事—数量):晚饭吃三碗
    处所的同现能力也很强:
    (处所—受事):门外摆着花盆    (处所—材料):花园里浇了水
    (处所—属性):车间里保证安静  (处所—施事):村子里死了条狗
    (处所—结果):箱子里变活人
    材料也可以和较多的语义格同现:
    (材料—结果):毛线打了大衣     (材料—处所):旧布补外边但是有的语义格同现能力却很差,部
分甚至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
      (等事—系事):同学等于兄弟   (领事—属事):他拥有小汽车
    此外要讨论的是语义格同现的句法位置制约问题。在宾语位置,一般地说,总是只出现一个宾语。值得
注意的是双宾语结构,这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⑤]:
    (对象—受事):送他一本书        (对象—结果):叫他大兄弟
    (对象—原因):喜欢他大眼睛      (受事—工具):考他一道题
    (受事—结果):打他一个落花流水  (处所—施事):去上海三个人
    (处所—受事):写黑板上一个通知  (致使—结果):急了他一身汗
    但是,无论如何宾语位置上最多也只能有两个宾语,而且也限于少数动词。换言之,动词后面基本上是
封闭的。所以当宾语位置已经由某个语义格或者某两个语义格占领时,而整个儿的陈述又要涉及动词其他的
语义成分,这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这一个或几个成分放到动词前面的主语位置上去。对汉语来说,动词前
面的主语是半开放的,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这一点,范继淹先生在《多项NP句》[⑥]中早就作了分
析。他指出:双项NP句常用,三项NP句少用,四项NP罕见。但是从语义价的角度分析,实际上最多也
只有两个成分可以和动词发生语义上的联系。例如:
    会员大会你日程安排好了没有?
    男排我们亚军还可能拿到
    这篇文章我的意见最后一段你最好补充一点儿材料
    前两例,从句法结构考虑,确实在动词前面有三个名词,但是从语义上考虑,“会员大会”和“日程”
、“男排”和“亚军”之间存在着领属关系,只是被施事隔开了。它完全可以变化为:“会员大会日程你安
排好了没有?”“男排亚军我们还可能拿到”,因此,从“格”关系上讲,依然只有两种,施事和受事。后
一例动词的前面有四个名词,“这篇文章”和“最后一段”之间也有领属关系,而“我的意见”实际上是“
插入语”,是一种语用成分。它还可以前移为:“我的意见这篇文章最后一段你最好补充一点儿材料”。显
然,这句动词前面也只有两个语义格:施事和受事。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动词前面的语义格原则上最多
只有两个,而且从语义关系来讲,主要是施事,这是宾语部分很少出现的,其次是受事以及工具,其他的语
义格虽然也可以,但并没有超出宾语的基本语义类型,而结果、致使、系事、原因等语义格由于人类认知结
构的制约,一般是不可能出现在主语位置的。当然,事实上也有可能在动词前面出现三个名词性句法成分,
分别和动词构成三种语义格。比如:
    这些花儿他水浇了三桶(受事—施事—材料—动作—数量)如果是这类句子,那么动词后面的成分就要
受到限制,最多只能出现一个。
    特别要说明的是:同现成分只能出现在主语和宾语位置,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凡是出现在主语和宾语位
置的成分就一定是“同现成分”。例如:
    他死了父亲                  说他一个痛快
    其中第一例的“他”无法和“死”组合成一个句法结构,第二例的“他”也无法和“说”组合,这说明
两个“他”都不是谓词的“同现成分”。
    有一种观点认为主谓谓语句中的大主语,不能算在动词的语义价之中,所以“我羊肉馅包饺子”,“其
中施事‘我’与‘包’的语义关系不变,但是,这种语义关系是潜在的、间接的。”[⑦]我们认为这种看
法实际上是深受印欧语语法的影响,而忽视了汉语语法中多重主语的客观存在。如果我们承认双宾语结构中
的两个宾语都是语义价的话,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否认动词前面的几个主语的语义价的资格。说“我”
和“包”在句法结构上因为不是直接成分,所以关系是“间接”的,这是对的,但是说语义关系也是“间接
”,却是没有道理的,语义关系是超越句法结构层次的,在这里不存在直接和间接的区别。其实,双宾语的
远宾语和动词也是间接关系,它们并不处于同一个句法结构层次上,但它们的语义关系却是直接的,而“我
”和“包”完全也可以组合成一个最小的句法结构,因而语义联系也是直接的,应该算作一个语义价。
    总之,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三条规则:
    (一)在一个句法结构中,宾语最多是两个,这时,主语位置的语义价最多也只能有两个;
    (二)如果动词前面出现三个语义成分与后面的动词发生联系,那么,该动词后面的语义成分只能出现
一个;
    (三)受句法结构的制约,无论哪一种句法结构,跟动词有关的语义格成分,能够同现的最多也就是四
个。
            4  “句法向”的鉴定
    所谓的“句法向”,是指在一个句法结构中,不借助于其他语法手段(例如“介词”)最多可以同时出
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并与谓词发生直接语义联系的语义格的数目。这个句法结构不是指最简单的主谓句,
而是指尽可能复杂的句子。这里至少有四层含义:
    第一,这些语义格成分必须出现在同一个句法结构中;
    第二,这个句法结构必须是该谓词所能构成的最为复杂的格式;
    第三,这些同现成分在句法结构中只能占据主语或宾语位置;
    第四,这些成分跟谓词在语义上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
    下面我们着看讨论几个问题:
    (一)介词引进语义格的问题
    确定动词“向”的成分,是限于主语和宾语的位置,还是也可以考虑利用介词来引进呢?如果可以利用
介词来引进的话,那么,同现的成分就难以控制了。例如:
    从昨天起为了栽树他跟弟弟用铁锨在院子里以方格的形式挖了十几个坑这么一句,就包括了时间、目的
、施事、对象、工具、处所、方式、结果等八个语义格,如果因此就把“挖”这个动词称为“八向”动词,
恐怕是不合适的,所以用介词引进的语义格不能算是谓词“向”的数目。但是问题在于有一些动词不好解释
,比如,“商量”,它的词汇意义要求动作的主体必须是复数,请看下面的例子:
    我们商量了这件事                我跟他商量了这件事
    第二例的“他”到底算不算“同现成分”呢?我们认为,这不能算。但是,同时我们也承认“商量”是
个三向动词(施事、受事、对象),因为还有如下的句法结构存在:
    弟弟我已经(跟他)商量过了
    这说明“弟弟”(对象)可以跟其他的语义成分同现。作为同现的句法成分,我们以为要严格地控制在
主语和宾语的位置上,其他的一律不算。这样才能比较准确地界定动词的“向”。再如“服务”一词,可以
说:
    我们要为人民服务          服务/大众/四化/改革/人民
    施事和受事似乎不能同现,因此有人认为它应该是单向动词。但是,“服务”还可以有如下的说法:
    这些客人我们已经(对他们)服务过了。
    根据同现原则,该动词应该是个双向动词(施事、对象)。
    (二)处所、时间词任句法向的资格问题
    如上所述,语义格是根据两个句法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而定的,单凭某一个成分的语义无法确定,例如
处所词、时间词出现在“是”字句或“有”字句中:“床上是衣服”、“今天是中秋”、“屋里有开水”、
“明天有舞会”,其中的“床上”、“今天”是“等事格”,“屋里”、“明天”是“领事格”。
    但是在一般的动作句中,伴随着动词已经在句首出现了施事、受事或者其他的语义成分,这时,处所词
和时间词只是表示动作发生的处所和时间,而这是任何动作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例如:
    外语今天我已经复习过了        中山公园里我们班举行了划船比赛如果把其中的处所词和时间词也都
算作某个谓词的同现成分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具有这种语义关系,也就没有什么语法价值了。
    同样道理,当处所词和时间词构成“存现句”时,由于宾语位置上已经出现了施事或者受事,处所词和
时间词也只是表示动作发生的地点和时间,所以尽管在语义上可以算作“处所格”和“时间格”,换言之,
可以算作“语义价”的成分,但是却不能看作谓词的同现成分,即不能看作“句法向”的成分。例如:
    桌上摆着一本书——桌上(我们)摆着一本书    天上飞着一只鸟——天上一只鸟飞着
    昨天生了一盆火——昨天(他们)生了一盆火    今天活了一棵树——今天一棵树活了
    因此,并不是任何语义格都可以成为“句法向”的成分,换言之,只有当处所格、时间格出现在宾语位
置时,才能算作“句法向”的成分。
    应该说,动作动词的“句法向”最为复杂,而且其中双宾动词尤为复杂。因此,汉语的动词最少是一个
“向”,最多是四个“向”,例如:
    这种书我已经给了他五本(受事—施事—动作—对象—数量)
    我小刀拉了他好几道口子(施事—工具—动作—受事—结果)
    数学方面他请教你一个问题(范围—施事—动作—对象—工具)不能构成双宾语的动词则最多是三个“
向”或者只有一、两个“向”。
            5  “语义价”与“句法向”的关系
    “句法向”必须以“语义价”作为基础,换言之,一个动词的句法向所涉及的语义格不能超越它的语义
价的范围,但是它又同时要受到句法位置的控制,因此,句法向的数目只能等于或者少于语义价的数目。
    语义价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它不一定能在某一个句法结构中全部表现出来,特别是五价动词、六价动
词,因为它要受到句法结构位置的制约,如果一定要表现出来,那就只能借助于介词的帮助了。当然,如果
“价”数目少的也可以在一个句法结构中全部显现出来。而句法向是指一种现实性,它完全可以在一个句法
结构中全部表现出来。
    我们可以打个比方:一个谓词就好象一个母亲,她可以有一个孩子,也可能有几个孩子,甚至五个六个
孩子,这就等于谓词的“语义价”;一个句法结构就好象一辆小汽车。当这个母亲带着孩子乘车出去时,首
先要受到孩子数目的限制。如果她本来就只有一个孩子,那当然不可能带出去两个以上的孩子。同时,由于
汽车座位的限制,即使她的孩子很多,她可以带一个或二个,但最多只能带四个孩子,这时,就表现为“句
法向”。句法的结构制约是严格的。你如果希望多带几个成分,那就必须另外挂一部拖车,即再造一个句法
结构,或者运用其他句法手段,比如利用介词来导入。所以,一个谓词在一个句法结构中能带几个相关的语
义格成分,不仅要受到“语义价”的制约,而且也要受到“句法向”的双重制约。另外,几个孩子在汽车中
的座位有的是相对固定,也有的比较灵活,这就要看他和母亲的关系了。这就好比施事格经常坐前面,受事
格经常坐在后面,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坐在前面,而其他的语义格成分则一般都出现在后面,很少出现在
前面。
    “语义价”和“句法向”相比较,我们以为前者更为重要,这主要是因为:
    (一)“句法向”要以“语义价”的分析作为基础;
    (二)“语义价”的情况比“句法向”要更为复杂;
    (三)“语义价”的分析对研究和学习汉语有更直接的作用,特别有助于对作为句法结构中心的谓词和
其他句法成分的语义选择性关系的分析;
    (四)“语义价”的研究不仅对谓词结构分析有用,而且对名词结构分析也同样有指导意义。名词与名
词组合成一个句法结构时,也可能形成若干种语义格类型。同一个名词有几个语义格的可能,它就有几个“
语义价”。例如:
    玻璃戒子——语义格:质料            玻璃工人——语义格:职业
    玻璃商店——语义格:行业            玻璃丝袜——语义格:比喻
    区别“语义价”和“句法向”,分析每一个谓词的“语义价”,揭示“语义格”与句法结构中的主语、
宾语位置的关系,并进一步确定该谓词的“句法向”,在此基础上,我们就有可能编撰一部《汉语谓词配价
词典》。
    附注
    ①孟琮等(1987):《动词用法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②鲁川(1991):动词谓语框架,《汉语学习》第4期。
    ③邵敬敏:论汉语语法的语义双向选择性原则,将刊于《中国语言学报8》。
    ④范晓(1991):动词的“价”分类,《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
    ⑤参见马庆株(1983):现代汉语的双宾语构造,《语言学论丛》第十辑,商务印书馆。
    ⑥范继淹(1993):多项NP句,《中国语文》第3期。
    ⑦吴为章(1993):动词的“向”札记,《中国语文》第3期。
                      (作者通讯处: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  200062)
    *  本文曾在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讨会(1995,北京)上宣读,会后作了删改。
   
   
   


:P:P:P

[ 本贴由 柴禾妞 于 2003-9-11  22:11 最后编辑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湘里妹子学术网 ( 粤ICP备2022147245号 )

GMT++8, 2024-5-8 18:28 , Processed in 0.127142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