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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词汇语义对语法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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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2: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exical Decisive Function of Meaning on Grammar
赵世举 撰(武汉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学博士)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2,173~179页
【内容提要】
        词汇与语法的关系问题,是伴随语言学历史但至今仍然没有很好解答的问题。长期以来,语法得到了高度重视,词汇的价值被忽视。事实证明,孤立地研究词汇和语法,不关注词汇与语法的关系,影响了我们对语言机制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那种简单地认为语法是语言的主导和核心,词汇只是备用材料,语言的运用只是根据语法规则对词汇进行组配的看法,是本末倒置的。事实上,意义是语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词汇语义对语言要素的性质、功能及组配模式、表达形式等都具有决定性作用,汉语尤其如此。与此相关,应建立新的词义观。
        词汇与语法的关系问题,是伴随语言学历史但至今仍然没有很好解答的问题。传统语言学(包括西方、中国和印度)注重词汇在语言中的重要作用,但主要关注的是词汇自身(实际上是孤立地看待词汇),而较少关注词汇与语法的关系;自从18-19世纪之交,语言自然主义的出现,尤其是20世纪结构主义的盛行、生成语法的兴起,语法得到了空前的重视,词汇与语法被剥离,词汇的价值被轻视。事实证明,孤立地研究词汇和语法,不关注词汇与语法的关系,影响了我们对语言机制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威廉‧洪堡特早在19世纪初就看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我们通常把语法跟词汇区分开来,但这种区分只适合于学习语言的实际需要,而并不能为真正的语言研究确定界限和法则。”[1](第60页)
        在上述因素影响下,语言学界形成了这样的主流看法:语法是语言的主导和核心,词汇只是备用的材料,语言的运用只是根据语法规则对词汇进行组配。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本末倒置的。事实上,意义是语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们表达时,首先是有“意”,然后才据“意”择“形”,而“形”则随“意”转,足意为度;从语言理解的角度说,则是据形索义。显然,意义才是语言运用的轴心。从意义和表达形式的关系而言,意义要求甚至规定着表达形式。形式是为意义的表达服务的,它只是语言运用者根据意义表达的需要所作出的一种手段选择。正如我们要表达某种愿望可以用手势,也可以用眼神,还可以用语言一样,即使使用语言手段,也可以有多种形式选择。而选择的决定因素主要是意义。
        语言的这一特性,在汉语中表现得尤为充分。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在语法上有严格的形态要求,语言组织并不倚重于复杂的语法形式,而是从“意”出发,以“意”定“形”。句子的建构往往根据意义表达的需要,按照事理逻辑和心理流程来铺排,最终是以足意为度。“意”具有主导和制控作用。所以有人认为汉语是“意合”的,汉语语法是“以神统形”[2](第1页),笔者称之为“以意役形”[3](第105页),这是很有道理的。我们的古人就这样看,唐人杜牧说:“凡为文,以意为主,以气为辅,以辞采章句为之兵卫。”(《答庄充书》)清人张裕钊说得更形象:“文以意为主,辞欲能副其意,气欲能举其辞。譬之车然,意为之御,辞为之载,而气则所以行也。”(《答吴挚甫书》)因此,王力先生说:“就句子的结构而言,西洋语法是法治的,中国语言是人治的。”[4](第64页)所谓法治,就是从形出发,要据“法”组句,即句子的建构重点强调在形式上要“合法”;所谓人治,就是从意出发,要据“意”组句,即句子的建构重点强调要“合意”。汉语的这一特点,就决定了词汇语义在语言机制中具有关键作用。洪堡特也发现了这一点,他说:汉语词的“语法价值或是完全取决于词的实体意义”,或取决于词在句子里的位置、取决于词的语境意义。因此,“汉语的词语分量更重,迫使人们到词语本身之中去寻索它们的关系。”“理解汉语始终必须从词的意义开始。”[5](第107,117,149页)因而,汉语语法的机制可以简单地表示为:
        词汇语义→语法属性→句法体系 (→表示“规定”)
      
        由上述可知,词汇语义对语言要素的性质、功能及组配模式、表达形式等都具有决定性作用,汉语尤其如此。这是过去被普遍忽略了的。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词汇语义与语法的具体关系研究。
        可喜的是,一些专家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陆俭明先生指出:“句法虽然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更要重视和加强概念结构及其彼此之间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因为某个词类序列能形成什么样的句法结构,将会具体表示什么样的意思,主要取决于具体词语的意思,即具体词语所代表的概念及其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6](第1页)他还说:“中心词驱动的短语结构文法认为,词语携带了丰富的句法语义信息,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所在的句子的句法语义结构。反过来,句子之所以表现出不同的句法语义结构,也正是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关键词语不同。这一点必须重视。”[7](第85-86页)马庆株先生认为:“语义对语法有决定作用。”“语义是形成语法聚合的基础,语义成类地制约词语和词语之间的搭配,制约语法单位的组合行为和表达功能。”[8](第1页)此前一些前辈学者也曾偶尔涉及到这方面的研究。但有几点遗憾:一是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二是大多停留在研究句法语义层面,深入到词汇语义层面的不多。三是没有人对此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据我们的初步考察,词汇语义对语法的决定作用至少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一、词汇语义决定词性
    1.通常说确定词性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这是从语法层面对词进行定性的方式,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要问:某词为什么会有那样的语法功能呢?一般的解释是:这是由该词的词性决定的。显然,把这两个被视为定论的说法连在一起的时候,就会构成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只是局限于语法层面,把词的外在表现当成了其决定因素。如果我们深入观察就会发现,决定一个词的语法属性的深层因素是它的意义,而不是它在语法层面的外在表现。它的外在表现只不过是我们对它的属性进行判断的形式依据而已。这就犹如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一个人的相貌、衣着打扮和言行举止来判断其性别一样,其相貌、衣着打扮和言行举止只是作出判断的外在依据,而不是其性别的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人的内在生理特征。同理,决定词的语法属性的最终因素是词汇语义。请观察如下例子:
A.水、苹果、计算机/B.深、红、快/C.跑、吃、飞
A组的词表示客观事物,所以就决定了它们是名词,进而也就决定了它们具有充
        当主语、宾语等的语法功能;B组表示的是性质或状态,决定了它们是形容词,进而决定了它们具有充当谓语、定语等语法功能;C组表示的是动作行为,决定了它们是动词,进而决定了它们的主要语法功能是充当谓语等。
    2.词汇语义不仅决定词的基本语法属性,而且也蕴涵了兼类、转类的可能性。考察有关的词可以发现,它们之所以可以兼类、转类,其实质就是因为那些词的意义包含了使它们呈现不同语法属性的因素。例如:
    A.鼓、钻—“工具”特征突出,同时“功能”特征(用于某种动作行为)鲜明,因而兼具名词和动词的属性。如“鼓”是“一种敲击乐器”。其演奏工具语义特征张显时,是名词,其可敲击功能语义特征张显时,是动词。以下分析同此。
    B.包、包裹—“动作”特征突出,同时“工具”和“结果”相伴,因而兼具动词和名词的属性
    C.学习、运动—表示“事件”时是名词,表示“动作行为”时是动词
    D.科学、规矩—表示“事物”时是名词,表示“性状”时是形容词
    E.木头、金属—表示“事物”时是名词,表示“质料”时是形容词或叫“区别词”
    3.可见,词的语法属性本来就蕴涵在它的词汇语义中。只不过,汉语与印欧语不同:汉语没有把词本身蕴涵的语法属性显性化,仍然保持潜存状态;而印欧语则把词蕴涵的语法属性显性化,并用语音形式加以标记,这就是所谓形态。这也表明,印欧语的形态实质上也取决于词汇语义。
二、词汇语义决定词的组配模式
    1.一个词如何组建为更大的语言单位来表情达意?首要的不是取决于句法规则,而是决定于词汇语义特性。因为词汇语义特性规定了表达的语义框架,语义框架决定了语义角色和句法形式。
        吕西安‧泰尼埃尔的话对我们颇有启示,他说:“任何一个词一旦成为句子的一部分,就不再像在词典中那样孤立存在了。人们在思想上意识到在这一个词和邻近的词之间存在着联系,所有这些联系构成了句子的框架。”“因此,是联系赋予句子以有机性和生命力,联系是句子的根本成分。”[9](第213-214页,那么“联系”是什么?“联系”其实就是基于词汇语义的词与词之间的潜在关系。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基于词汇语义的”,无非是要说明一个事实:“联系”是以词汇语义为基础的,它取决于词汇语义。
         C.J.菲尔默的框架语义学,也可以为我们证实这一点。这是大家所熟悉的,恕不详述。
        美国有学者研究了一些动词的句法表现,得出结论说:“一个句子的句法性质的诸多方面都是由句中谓词(predicator)的意义决定的……既然一个论元的语义角色是由选择它的谓词的意义决定的,谓词的意义在句子的句法结构上就成为决定因素。”因此,“动词的意义决定它的句法表现。”[10](第1,14页)
        上述结论只是立足于动词来观察的,其实,其他类词语亦然。比如名词,我们要表达关于“父亲”的事情,首先要关注的不是“父亲”这个词的语法特征,去考虑它的句法角色和句子模式,而首要的是考虑其意义层面的因素。而其意义层面,已有基本固定的意义框架。这个意义框架包含如下构成要素:其一,“父亲”的所属者(谁的父亲);其二,“父亲”的性状(父亲怎么样);其三,“父亲”的行为表现(父亲干什么)。这个框架是表达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父亲”这个词的语义角色、组配对象和句法模式。要表达关于“父亲”的事情,必须在这个框架内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它的基本表达形式只能如下:
         N/NP/A/AP+父亲+A/AP/V/VP/NP
       显然是“父亲”一词的词汇语义规定了它的语义框架,语义框架限定了它的句法表现。
    2.以上是就组配框架而言的,就词语的组配选择来说,更是直接受词汇语义的制约。也就是说,一个词能与哪些词组配、不能与哪些词组配,都取决于词汇语义,并没有特别的形式要求。语法学界所作的搭配研究、语义特征分析、范畴分析等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为省篇幅,恕不举例。
        语言的这一特性,借用配价理论的说法就是,无论是词的配价值,还是其组配角色的选择、组配模式的建构等都是由词的意义决定的。配价的实质是语义。
    3.据我们考察,词潜存的语义表达框架反映在词汇系统中,就表现为“词场”。这种词场,并不是通常所说的语义场,也不是具有主观性的简单的“联想关系”,而是指主要以核心词所表事物的属性和功用为基础而自然形成的绕核共生的词团,场中的词之间是客观存在的与生俱来的血肉关系。为了区别于一般所谓词场,我们姑且称之为共生性词场。共生性词场(以下简称词场)不像索绪尔所说的联想词场那样“各项要素既没有一定的数目,又没有确定的顺序”[11](第175页),而是有相对稳定的数目和层次顺序性。它表现为:以核心词为中心,伴生着性质各异、亲疏有别、分层分布的词团。一个词场犹如一个原子单位,以原子核为中心,一定量的电子绕核运动,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一个词场词的数量和内部层次分布,取决于核心词的性质和特点。核心词为名词的词场一般状态如图1所示:
        同一个词场的词,在使用时共现的几率最高,而且越靠近核心词的词几率越高。这是因为,一定词场的内在关系是句法语义的生成基础,它决定了词语组配的指向和可能,也直接影响句法形式。因而,每一个词实际上都具有句法的规定性。正是由于词场对句法的规约,所以使用词场关系明晰的词语构建语句时,在句法上往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便不难理解如下情况:

图1 核心词为名词的词场一般状态
    (1)为什么一些合句法的搭配却不能成立?如“喝苹果”。一因为“喝”与“苹果”不在同一个词场,没有组配的基础。
    (2)为什么有些句法成分能省略?如“下午派人去采购”。一因为在以“采购”为核心的词场中,只有物品之类的词语可以充当其宾语,所以虽省犹明。
    (3)为什么很多句子当用动词而可以不用动词?如“山上多柘木”、“门前一排柳树”。一因为“生长”是“树木”这一核心词最紧密的伴生词,所以不言而喻。
    (4)为什么词可以活用?一因为在同一词场中,某词的功能向邻近功能域的转化是顺理成章的事。
    (5)“有事就电话我”是病句吗?一因为核心词“电话”所伴随的功用词有限定,只能是“打”、“通”、“拨”之类,即使不说也能满足表达,所以并非病句。
    (6)修辞中所谓“拈连”、“比拟”、“通感”、“移就”等,就是有意跨“场”组配,以求奇特的表达效果。
        明白了词场对句法的规约,也就清楚了词汇语义的关键作用,因为词场是词潜存的语义表达框架在词汇系统中的集中表现。
三、词汇语义决定词的功用
        一个词究竟有什么功用?过去我们主要依据其语法属性来推断。如名词可以充当主语、宾语、定语,形容词可以充当谓语、定语、状语,等等。事实上远没有这么简单,即使是同类词,其功用也并不完全一样。请比较:
    A.拳头打狗/包子打狗/棍子打狗/苹果打狗/*房子打狗/*火车打狗
    B.小张打狗/小李打狗/*羊打狗/*牛打狗
         A、B两组动词“打”之前的词语虽然都是名词,但有的句子能成立,有的不能成立。问题的关键在于那些名词的词汇语义有差异。A组的名词“拳头”、“包子”、“棍子”、“苹果”都具有[+可握持]语义特征,所以它们可以充当动词“打”的“工具”角色,句法上就是状语;“房子”、“火车”没有[+可握持]语义特征,所以不能充当动词“打”的“工具”角色,句法上也就不能充当“打”的状语。B组“小张”、“小李”具有[+人]语义特征,所以可以充当“打”的施事角色,句法上做主语;“羊”、“牛”没有[+人]这一语义特征,所以不能充当“打”的施事主语。这实际上表明:上述各名词和动词“打”的词汇语义决定了它们在功用上的差异。再观察一组:
    A.桃红/雪白
    B.*车红、车白……/*书红、书白……
    A组名词“桃”、“雪”可充当颜色词的状语,B组的名词“车”、“书”则不能,同样是因为它们的语义特征有差异—“桃”、“雪”有固定的颜色语义特征,“车”、“书”则无。
        这表明,词汇语义自身是词的功能的决定因素。可以打个比方来揭示这一特性:比如组装一台机器,各种不同的零件本身已经规定了它的功用,也规定了它的组配方式,什么零件有什么功用、与什么配件组合、怎样组合,都是由零件自身的特性决定的。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条件下,某个零件也可以装配到非常规位置,但这也同样取决于它本身就具有多功能性。这恰好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有些词一词多性或一词多用,究其原因,就是那些词本身具有多功能特征,从而使它们在语法上具有灵活性。
        因此,我们可以说:词在句子中可充当何种语义角色、何种句法成分,要受其意义的制约。换句话说,词汇语义决定词的功用。吕西安‧泰尼埃尔也有类似的认识,他说:“词这样就像工具,每个词都是为了某一特定用途而创造的……。”“一个结构整体的组织建立在组成这个整体的每个成分的功能的合理安排之上。只是因为有了功能,才能有结构。”[9](第215-216页)
四、语义决定句法格局
    1.语义是句法的基础,因而它事实上就规定了句法格局。我们在前边谈到,词汇语义决定词的组配模式,那主要是就语义结构而言的。进一步说,语义组配模式反映到句法层面,就表现为句法模式。也就是说,词的意义规定了它的语义表达框架(即由几个语义角色相配,什么样的语义角色相配),语义表达框架则限定了它的基本句法格局(即几个基本的句法成分共现,句法成分的基本组配模式)。比如,某动词的语义表达框架为V{施事,受事},它表现在句法层面,通常就是施事成分作主语,受事成分作谓语,构成“主—谓—宾”句法格局。这是显而易见的。
    2.词汇语义不仅决定基本的句子格局,也同样决定灵活的句子形式。比如省略和隐含,能不能省/隐,省/隐什么,除语境影响之外,更多地受词汇语义的制约。例如:
    a.小桥,流水,人家。
    b.蓝天,白云,大海。
    c.你一言,我一语。
    d.满山红杜鹃。
         a、b中的名词都表示一种客观存在,所以不必使用“有”、“存在”之类的词语来表述;c中的“言”、“语”包含着“说”义素,d中的“红杜鹃”具有“生长”语义特征,所以可以省略“说”、“长”之类的动词。
    3.正是由于语义对句法具有制控作用,所以,在不改变语义关系的前提下,句法格局可以灵活多变;换言之,无论句法格局怎样变化,只要在语义关系的制控之下,都不会影响表达,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这也充分表明了句法对于语义的高度依赖。请观察:
        昨天我吃了那条鱼
    →我昨天吃了那条鱼
    →那条鱼昨天我吃了
    →那条鱼我昨天吃了
    →昨天,那条鱼我吃了
    →昨天我把那条鱼吃了
    →我昨天把那条鱼吃了
    →我吃了那条鱼,昨天
    →我把那条鱼吃了,昨天
    →昨天把那条鱼吃了,我
    →昨天吃了那条鱼,我
         以上这些句子尽管格局不同,但表达的是同样的语义框架:吃{施事(我),受事(鱼),时间(昨天)}。正是由于它们表达的是同样的语义框架,所以尽管句子格局各异,但基本意义相同。
    4.一个词的语义表达框架虽然规定了它的基本句法格局,但只要有其他合适形式能够表达语义框架内的某些要素,就可以省略相应的句法成分,因而可以构成更为灵活、经济的句子形式。例如以上所举的“吃”,是个二价动词,其基本的语义表达框架为:吃{施事,受事}。也就是说,它要表达基本完整的意义,在句法层面必须有施事成分和受事成分与之共现。但在一些特定语境中,由于有语境因素可以满足某些语义成分的表达,于是就可以省略相应的句法成分。例如:
    a.问:谁吃鱼?
答[sub]1[/sub]:我吃。(省略了受事)
答[sub]2[/sub]:我。(省略了动词和受事)
    b.问:你吃什么?
答[sub]1[/sub]:吃鱼。(省略了施事)
答[sub]2[/sub]:鱼。(省略了施事和动词)
    c.问:你吃鱼吗?
    答:吃。(省略了施事和受事)
        上述句子尽管有成分省略,但并不影响表达。那是因为语义框架仍在掌控着句子,句法层面没有出现的必要成分,其语义角色则依靠语境来呈现了,句子的残缺无关紧要。可见,语义对句法的制约作用几乎是无处不在的。
五、余论
    1.以上我们只是选取几个角度探讨了词汇语义与语法的关系。从语言的整体机制而言,也同样可以看到词汇语义的主导作用。汉语尤其如此。汉语的语言运行,并不太在意表达形式上的清规戒律,一切从意义表达的需要出发,只要能准确、便捷、得体地表达思想内容,可以不拘一格。甚至词可变性、变用,语可变序,句可变形,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因此我们认为,汉语的语言组织主要的不是以是否“合法”(合语法)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合法不一定合理,合理未必要合法,最终的标准是要合理。合理的实质就是:意义表达清楚得体。请看下例:
    A.语境:在家里招待来客,递上茶水说—
    a.我请您喝茶。
    b.请喝茶。
    c.请。
    d.喝茶。
    e.茶。
    B.语境:在公共汽车上,买票时说—
    a.我买一张到王府井的公共汽车票。
    b.一张王府井。
    c.王府井。
         A组的a句“合法”(很完整标准的句子),但不合理(信息冗余)。因为语境已经呈现了“我”和“你”的存在以及施受关系,不必重复表达,所以通常没有人这么说;b-e虽然不合法(句子成分不全),但合理(省却了该语境下不必要的句法成分),所以是常用的语句。B组的a句“合法”,且很标准,但不合理(信息冗余),所以不那么说;b和c从形式上看完全不“合法”,但合理,所以是常用句。
        对此,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和更进一步的具体研究。
    2.基于以上认识和语言研究的实际需要,应建立新的词义观,并对“词义“这一概念进行新的界定。我们认为:词义是指词所承载的各种语言信息。这个定义不采用通常的“内容”、“概念”等词语而使用“语言信息”这一说法,意在强调“语言”特性,而排除非语言因素的干扰,这有利于在语言层面弄清词义问题。同时,也意在区别科学概念和语言意义的不同。所谓“各种”,意在避免过去那种对词义的片面理解,关注词所承载的各方面语言信息,以期对词义有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因为词作为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语言成分(并非只是词汇成分),它所承载的语言信息并不仅仅是词汇层面的,也有语法层面的,语用层面的;它不仅仅有作为独立体的“主体意义”(词的核心意义),也有作为系统成分和组合体成分的“关系意义”(指词在一定的系统中与其他成分之间的关系表现)和“功能意义”(指词的运用潜能和价值,是词义的综合表现)。只有对词的“全息”意义有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实现对词语的准确理解和熟练运用。此外,“信息”一词,似乎也比“内容”、“含义”等词更能凸显词义的多维性和丰富性。这个问题,笔者曾在第五届汉语词汇语义学研讨会(2004,新加坡-马来西亚)上的大会发言《汉语词义微观结构的切分与描写》中进行过具体讨论[12](第249页),可以参见,此处不赘(注:本文据作者在汉语词汇学第二届国际学术讨论会暨第六届全国研讨会(长春,2006)上的大会发言修改而成。)。


【参考文献】
[1][德]洪堡特:《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姚小平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申小龙:《汉语语法学》,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3]赵世举:《对外汉语教学词汇主导法刍议》,载《长江学术》2007年第3期。
[4]王力:《中国语法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5][德]洪堡特:《洪堡特语言哲学文集》,姚小平 编译,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6]陆俭明:《词的具体意义对句子意思理解的影响》,载《汉语学习》2004年第2期。
[7]陆俭明:《要重视特征的研究与描写》,载《长江学术》2006年第1期。
[8]马庆株:《结构、语义、表达研究琐议─从相对义、绝对义谈起》,载《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马庆株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9][法]泰尼埃尔:《结构句法基础》,载胡明扬:《西方语言学名著选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美]Levin, Beth & Malka Rappaport Hovav:《词汇语义与句法结构》,詹卫东 译,载http://www.nlp.org.cn/docs,2003-07-24.
[11][瑞士]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2]赵世举:《汉语词义微观结构的切分与描写》,载Recent Advancement In Chinese Lexical Semantics, COLIPS Publication Singapore,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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