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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用语规范体系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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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3 22: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孙兰荃
原载《语言文字应用》2004,第2期(部分摘取)


     对国家通用语普通话的规范,不能仅仅理解为规范原则,也不能仅仅理解为通用语言文字的自身的规范标准。它是对国家标准语普通话确定的,在实时交际中被全社会所公认的,一般用例标准最统一、通用度最广、交际效果最好的言语模式及其标准规定体系。这个体系是政府管理职能与语言规范理论的有机结合体。现代汉语规范化是一项国家级的语言工程,其内容就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就其规范本身来说,它是一个分层次的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语言要素规范,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语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其中的书面语层面连带包括规范汉字。它规定了普通话自身的语音、词汇、语法宏观上的规范原则,是汉语规范的核心。
2 .语用范本,即体现现代汉语语音、词汇、语法等语言要素规范的典范的现代白话文的口语样本和书面语著作。语用范本是具有多种类型与层级的。
将“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只作为普通话的语法规范是过于偏狭的。
3 .语用政策。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宏观指导原则,也是通用语言文字的宏观管理规范。据魏丹指出,有以下类型:
⑴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⑵ 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
⑶ 关于方言的政策: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
⑷ 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4 .法律法规标准,即由国家颁布的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它们是普通话规范体系中的法制保障部分,在整个规范体系中起宏观规范作用。
5 .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标准, 即由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定的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标准和应用的国际标准。自1955年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以后至今,我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一大批具有法律地位的现代汉语的应用方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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