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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字短语中“所”的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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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4 14: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杜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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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所”字短语,是指“所”和其他词或短语构成的名词性造句单位。对于“所”字短语中“所”字词性的归属问题,历来争议很大。?
    王引之《经传释词》、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认为“所”是“指事之词”,马建忠《马氏文通》认为是“接读代字”,刘复《中国语法讲话》认为是“关系代词”,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和《比较文法》认为是“联接代词”,王力《汉语语法史》和他主编的《古代汉语》认为是“特殊的指示代词”或“特别的指示代词”,郭锡良、李铃璞主编的《古代汉语》认为是“辅助性代词”;陈承泽《国文法草创》认为“《马氏文通》以‘所’为代字,其实‘所’字乃助字之含有指示作用者”,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称代编》认为是“代词性助词”,杨伯峻《古汉语虚词》、《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与何乐士合著)认为是“结构助词”,王克仲《关于先秦“所”字词性的调查报告》也认为是“结构助词”,严慈《论类化助词“所”》认为是“类化助词”,何乐士等《古代汉语虚词通释》亦认为是助词。虽然众说纷纭,各执一端,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观点:一是以马建忠、王力为代表的代词说,一是以陈承泽、杨伯峻为代表的助词说。其分歧的产生是由于侧重点不同,侧重于“所”的指代作用,就认为它是代词;侧重于“所”的附着作用,则认为是助词。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在对“所”字的基本特点,即“所”既有指代性,又有附着性的认识上都是一致的。?
    那么,对“所”的词性究竟应如何看待呢?我们认为,见仁见智,皆无不可;不过比较起来,似乎还是代词说更好一些。其理由如下:?
    首先,“所”字具有一般性指代作用,这已是人所共知的话题,无需赘述。?
    其次,“所”字并不只是简单地把其他词或短语“改变为名词性词组”??[3]?,而是能够比较明确地指代某一具体范围或方面。这一点在和“者”字的比较中能看得更清楚。我们知道,古汉语中的“者”和“所”是有着相同特性的两个虚词,宛如一对孪生兄弟,如都不能单独使用,都要同其他词或短语构成名词性短语后才能指代人、事、物、所等;可是,当“者”和“所”分别与同一个及物动词构成“者”字短语或“所”字短语时,其指代的内容却大相径庭。例如:
(1)学者溺于所闻。(《商君书·更法》)?
(2)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荀子·劝学》)?
    “所闻”表示听到的事情,可见“所”指代的是“闻”的对象;而“闻者”表示听的人,可见“者”指代的是“闻”的主动者。?
(3)至于百岁,临且死时,所见诸物,与年十岁时所见,无以异也。(《论衡·齐世》)
(4)见者惊犹鬼神。(《庄子·达生》)?
    “所见”表示见到的事物,可见“所”指代的是“见”的对象;而“见者”表示发出“见”这个动作的人,可见“者”指代的是动作行为的主动者。?
    上述各例,“所”和“者”的分工都十分明确。由此可见,“所”、“者”不只是附着在动词前后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其指代的范围泾清渭浊,不可混淆。?
    而且,“所”在上古汉语中可以和多类词组合而构成“所”字短语,其指代的范围都是比较明确的:和及物动词组合,指代动作行为的对象,如例(1)、例(3)等。和形容词或形容词性短语组合,指代其描述的对象,例如:
(5)夫处穷闾?巷,困窘织屦,槁项黄馘者,商之所短也;一悟万乘之主而从车百乘者,商
之所长也。(《庄子·列御寇》)?
    “所”指代形容词“短”、“长”描述的对象,“所短”、“所长”分别指“短的方面”、“长的方面”。
(6)杀所不足而争所有余,不可谓智。(《墨子·公输》)?
    “所”指代形容词性偏正短语“不足”描述的对象,即人口。“所不足”即所缺少的人口。和介词及介词后面的其他词组合,指代介词介绍的对象,例如:
(7)彼兵者,所以禁暴除害也,非争夺也。(《荀子·议兵》)?
    “所”和介词“以”及两个动宾短语构成的联合短语“禁暴除害”组成“所”字短语,“所”指代介词“以”介绍的对象,即用来禁暴除害的工具。?
(8)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吕氏春
秋·察今》)?
    “所”和介词“从”及动词“坠”组成“所”字短语,“所”指代介词“从”介绍的对象,即坠落的地方。?
    总之,无论和哪一类词组合,“所”都具有指代作用,并且都能比较明确地指代某一范围或方面,这种作用是助词所难以承担的。所以我们认为“代词说”更容易理解,更具合理性。
王力先生是“代词说”最坚定的倡导者,他1981年在《词类》一文中说:“1961年我主编《古代汉语》时,下决心回到《马氏文通》的老路上来,把‘所’字叫做代词。我认为《马氏文
通》是有道理的。至于汉代以后被动句里有‘所’字,这应该另案处理。从语法的发展来看,在先秦时代‘所’字总是代词。到汉代以后,‘所’字不当代词了,那是后来的事情,是语法
的发展。那个‘所’字你叫它别的什么都可以,但是最初肯定是代词,就是被动句里的‘所’字也是后来才添上的。贾谊的《过秦论》里说‘为天下笑’,并未说‘为天下所笑’。所以,从历史发展看,马建忠、黎锦熙都没有错。现在‘暂拟语法系统’把‘所’字叫助词,我不大同意。这跟我从前叫记号是一样的取巧的办法。赵元任先生说;‘因为所字出现在附属分句里,所以往往等于英文的which、whom、that’(《汉语口语语法》2.12.4节,英文本注27)。他的话是对的。”?
    我们赞同王力先生的观点,把“所”字短语中的“所”称为“特别的指示代词”或“特殊的指示代词”。之所以冠以“特别”或“特殊”二字,就是因为在明确“所”为指示代词的前提下,同时又承认“所”和一般代词有所区别,即它有很强的附着性,必须同其他词或短语构成“所”字短语才能显示出指代作用,才能充当句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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