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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知识竞赛辅导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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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01: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zj11zx   
来源:江苏教育网
2004-10-10



法律法规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九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6年)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4、《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第三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6、《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1956年)要求:从1956年秋季起,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在全国小学和中等学校的语文课内一律开始教学普通话。……各高等学校的语文教学中也应该增加普通话的内容。

7、《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1992年)指出: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8、《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由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电部于1985年12月发布。本表是在1963年发布的《普通话异读词三次审音总表初稿》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本表是着眼于普通话词语的一些异读现象审定读音的,是目前法定的汉字读音标准。

9、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通知》(1991年)要求把推普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到本世纪末,普通话应当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有些地区还应要求成为校园语言。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应当进行补课和补考;待补考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10、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94年10月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规定了现阶段的主要测试对象和他们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教师等岗位人员,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11、1995年7月,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各高等院校增强执法意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凡事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不能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的,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得参加教学评估,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校园用字规范化可分阶段达标: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凡新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新出版的图书报刊(有特殊需要的专著、文章除外),新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库、新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新制作的各种标牌、纪念册、个人名片、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校办产业的广告、牌匾、产品说明书等,用字必须规范。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规范字的,应于1996年底前改换成规范字,其中属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文化名人亲笔题写的(不含集字拼成的)可不必改动,但必须在醒目位置上悬挂美观大言的永久性规范名牌。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从现在起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12、1997年4月,江苏省教委、江苏省语委《关于逐步开展对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国家三部委的要求拟分两步走。现阶段,先对195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进行普通话等级测试,达不到国家规定等级的教师视为业务考核不合格,不得评为优秀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1957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教师,如自愿提前测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视为业务能力优秀条件之一,邓以鼓励。

13、1979年6月,《联合国秘书关于采用“汉语拼音”的通知》规定,从1979年6月15日起,联合国秘书处采用“汉语拼音”的新拼法作为在各种拉丁字母文字中转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名和地名的标准。

14、1997年12月,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岗清同志发表了重要的书面讲话。李岗清同志在谈到社会用字管理工作时指出:“所有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和广告、霓虹灯必须用语正确、文字规范、字形完整;其中手书字提倡写规范字,但中国文字也是一种书法艺术,不必苛求。手书的店名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店名。”

15、跨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贯彻国家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规律,重在建设,积极、稳妥、逐步地推进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服务。

16、跨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奋斗目标是:2010年以前,制定并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范;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行业的工作人员,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社会用字混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达到较高的规范水平;汉语拼音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扭转拼写中的不规范现象;建立起有效的中文信息处理的管理制度,做到凡面向社会推广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均经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方面的审查认定。达到这一目标,将为实现21世纪中叶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下世纪中叶以前,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方面实现较高水平的优化统一。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将大幅度提高,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17、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大力推广普通话。

(2) 坚持汉字简化的方向,努力推进全社会用字规范化。

(3) 加大中文住处处理的宏观管理力度,逐步实现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优化统一。

(4) 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扩大使用范围。

18、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李岗清同志指出,为了提高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当前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业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首先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师要成为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的模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方面军的要求作为管理、督促和教师考核的内容。二是要发挥国家公务员带头作用。我赞成把“说普通话”列入对公务员的要求;公务员和教师一样,要带头说普通话。希望今后能有个具体规定,逐步实施。三是要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的示范普及作用。新闻出版和广电系统除特殊要求者外,必须继续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各项规范和标准,在用语用字方面真正成为全社会的榜样。四是所有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和广告、霓虹灯必须用语正确、文字规范、字形完整;其中手书字提倡写规范字,但中国文字也是一种书法艺术,不必苛求。手书的店名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店名,以便公众识别。以上四方面的工作做好了,再加上交通、邮电、电子技术、商业、旅游、金融、工商等社会其他行业的努力,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就可望有较大进展。

19、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

“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 本贴由 孙兰荃 于 2005-7-28  01:02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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