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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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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1: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07-14 02:37:08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核心提示:7月13日,教育部发布无烟学校参考标准,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全面禁烟,高校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得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

京华时报7月14日报道  昨天,教育部发布了无烟学校参考标准,要求各个学校建立健全控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应全面禁烟,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应全面禁烟。高校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

《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分为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针对普通高校两个部分。在中小学,要求学生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针对普通高等学校要求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学校要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京华网 http://www.jinghua.cn 作者: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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