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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语体中的叙述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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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2: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http://www.appliedwriting.com/Ht ... 20061016133650.html

      潘庆云说:法律语言交际可分“自叙”型法律语言交际和“对话”型法律语言交际两类。而“根据交际宗旨、目的、内容和所呈现的语言特点的差异,自叙型交际又可分为陈述、描摹和论说等模式。”①潘氏所说的陈述,即为笔者所谈的叙述。司法叙述语言主要用于记叙案件事实,介绍案情发生、发展的过程及其重要情节,揭示其起因和各种复杂关系。必须指出,写司法文书,掌握其叙述语言的特点非常重要。因为“案情或法律事实的臧否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或法律事务的处理结论是否有扎实可*的基础。”②

  司法叙述语言的第一个特点,是它的求实性。熊先觉指出:“叙述案情事实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考虑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件,应该在叙述案情的要件叙述清楚;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语言表达上的要求,这就是通过语言文字把案情事实表达清楚,这两者必须结合在一起。”③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笔者以为可从三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司法叙述语言记叙的案情事实,必须准确切实,忠于事实真相,不可虚妄疏漏。它不像文学叙述语言那样,记叙的情节可以虚构。
  
      二是,司法叙述语言具有严格的“要素性”。一般叙述必须包括五大要素,既人物、事件、时间、地点和为什么(原因、结果)。潘庆云认为:“法律叙述的要素是由各类案件及法律事务本身构成要素及特点决定的。”④他指出:以刑事案件为例,其构成要素有七项:何事(事件性质)、何时(犯罪行为从预谋到逐步实施的发展顺序和连续性,即犯罪过程)、何地(犯罪实施的现场亦即犯罪的空间)、何情(犯罪在何种状态下进行,包括犯罪各阶段的推进,活动的特点及方式)、何物(犯罪人使用的凶器和其他犯罪工具)、何故(为何犯罪,及犯罪的动机、目的)、何人。例如:

  (1)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晚八时许,双方再次发生口角。争吵中,殷××抄起菜刀向穆××左胯部砍一刀(未伤及皮肉)后跑出屋外。穆××追出屋外,往回拽殷时,又被殷将其右肘部及左膝部砍伤。殷跑回娘家未归。经医院诊断,穆××左膝膑前韧带处皮裂伤约3厘米,深达关节腔,左膑韧带断裂……。(某刑事判决书)
 
 三是,司法叙述语言的求实性,要求写清关键情节。所谓关键情节,主要是指决定或影响定性的情节,涉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情节。例如:

  (2)一月十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姚锦云找领导要求出车未被允许,即擅自将停放在本车场内的一辆“华沙”牌车(车牌号31-10945)开出,驶至天安门,姚不顾交通民警的阻拦,驱车闯入广场,然后开足马力,故意从纪念碑西侧朝广场旗杆西侧和金水桥前密集的人群猛冲,致五人死亡,十九人受伤,其中十一人重伤,金水桥正桥西侧汉白玉栏杆被撞坏,汽车被撞毁,造成了特大的死伤事故。(某刑事判决书)
  司法叙述语言的第二个特点,是它特定的时序性。叙述语言与任何事物一样,是时间的产物。清代刘熙载在《艺概·文概》中列举以下几种“叙事有特叙、有类叙、有正叙、有带叙、有实叙、有借叙、有详叙、有约叙、有顺叙、有倒叙、有连叙、有截叙、有豫叙、有补叙、有跨叙、有插叙、有原叙、有推叙,种种不同。”司法语言中最常用的是顺叙,即按照案件发生、发展的时间先后来叙述,使叙述的层次清楚。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平铺直叙”。例如:

  (3)被告人殷××自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与青年女工宋××相识后,多次向宋求婚不成,便怀恨在心,寻机进行报复。一九八三年七月以来,被告人殷××与被告人侯××、陈××共同策划毁坏宋的面容,并多次寻找堵截宋实施犯罪未逞。同年八月七日晨五时许,被告人殷××携带硫酸一瓶交给被告人侯××,一起守侯在延安路二十七号旁门,当宋××上班行至此处时,在被告殷××的指认下,由被告侯××将硫酸朝宋的面部泼去……(某刑事判决书)

  司法语言中采用顺叙,条理案情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潘庆云指出:“顺叙时,应注意时间的连贯性防止各个时间因缺乏一贯性或者表达不准确而产生漏洞。”⑤例如:

  (4)被告人梁××于一九八0年十月十三日九时许,从白湖劳改农场泅水外逃,……十四日下午乘车到达合肥,……当夜三时左右窜到陈××家……约定陈××次日上午到胡××家会面。

  (某预审终结报告)

  例(4)中,“当夜三时”应改为“十五日凌晨三时”,“次日上午”应改为“当天上午”。
  除顺序外,司法语言中也可采用分叙,即按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地点或事件的不同方面将事实分类叙述。采用分叙,要注意以下几点:1、分叙法适用于数罪并罚或作案次数较多的案件、团伙犯罪或共同犯罪的案件等。2、采用分叙后,每方面的叙述还得采用顺叙。3、分叙要符合逻辑事理和法理。

  当然,司法叙述语言中有一种打破时序的写法,即按照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这种写法叫突出主罪法,先写重罪,后写轻罪。这种写法的优点是重点突出,主次清晰。不足之处是,如果安排不当,则所叙案情显得杂乱。

  司法叙述语言的第三个特点,是它的非描绘性。司法叙述语言不同于文学叙述语言。文学叙述语言具有描绘性。例如:

  (5)一个黑眸红唇的英俊男孩,走在多年前大学宿舍后的小路上,他被浓雾所笼罩,他的脸出现在雾中,像雾中的花朵一样美丽,他悬浮在W大学暗淡的日子里,是难得的一点奇迹。(林白:《汁液》)

  例(5)中有“黑眸红唇”“英俊”“暗淡”等描绘色彩的词语和“像雾中的花朵一样美丽”的比喻。但司法叙述语言却不具有描绘性。例如:
  (6)一九八三年九月,王××以现在自己住房困难,张××单位已分给其一套住房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收回其出租给张××的××区抬头巷六号南房二间。张××辩称:单位是为解决住房困难,在原来住房面积的基础上分给自己一套两居室住房,故不同意腾退出租房……。
  (某民事判决书)

  例(6)语言朴实,没有采用描绘性词语和具有形象色彩的修辞手法。显然,这一方面是使文书简洁、明快;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必须指出的是,词法叙述语言是非描绘性的,但在有的词法文书中(如诉状、辩护词等),有时也采用细节描绘写语言,只是采用时有一定要求,请参阅笔者所写《细节在法律写作中的作用》(应用写作·1996·第5期)一文。词法叙述语言的第四个特点,是它的概述性。潘庆云说:“由于法律语言叙事的目的,不像文艺作品和一般叙事文体那样单纯地进行叙述或主要是进行叙述,并求生动、真实、形象地重视整个事件,法律语言的叙述总是伴随着论证或者说理而出现,叙事之后紧接着切事而论,依法分析,事、理、法互相交融,有机结合,因此法律叙述多用概述”。(潘氏的话可谓一针见血,指明了司法写作采用概述的根本原因。笔者要补充说明的是司法叙事语言因司法语体的特点和执法的需要,一般要求简明,故不能像文学语体那样具体叙述(细述),而只能采用概述法。至于具体例证,请参阅前边所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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