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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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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5: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马元凯  来源:中国网 

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环境下,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休妻”一词即代表了离婚的意思。西周时期建立的“七出三不去”就是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可见,女子对于婚姻的解除完全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而“三不去”在程度上对男子随意休妻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对后世各朝婚姻解除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颇为深远,各朝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时代特色的婚姻解除制度。

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秦律中婚姻制度的特点在于,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也规定丈夫通奸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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