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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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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6: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杨光
来源:www.china-language.gov.cn
2005-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工作开始进入法制的轨道。语言是人类交际的最重要的工具,是传承文化、交流信息的载体。语言还是文化的基因和民族的标志。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环境条件下,语言关系着国家主权尊严、民族文化安全等最基本、最敏感的问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和国家对语言文字问题是充分关心和高度重视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促进国家通用语言规范、丰富、健康发展”的基本语言政策,并且对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服务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监督语言文字使用的责任。该法律的颁布,为我国新时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明确了政策走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5年来,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围绕着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水平为目标,努力构建“行政推动、部门协同、专家支持、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照“一个中心,四个重点领域,三项基本措施”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狠抓落实,各项工作稳步展开,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从根本上讲,这些进展都取决于依靠法律的权威和影响。比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顺利进行,对于督促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高社会各行业系统用语用字规范意识和规范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城市评估作为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措施,得到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热情支持,如果没有法律,政府的重视程度可能会打折扣,社会动员的难度也会加大。再比如,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于法律对相关人员的普通话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把“培训”、“测试”等列入了法律条文。近几年来,此项工作进展很快,目前,已有2800余万人接受了普通话培训测试,形成了一支35000余人的测试员骨干队伍,形成了一个拥有千余个培训测试实施机构、基本稳定有效的培训测试体系,在普通话的普及、提高方面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一度连续举办了多届,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后,每年都以宣传法律、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为核心,宣传效果大大提升。目前,连续数年在新疆、西藏、云南等地开展的少数民族汉语课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效果良好,受到了普遍、热烈的欢迎。总之,在大力实行依法行政的条件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推动力和主心骨,其作用之好,影响之大,是过去我们所估计不足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正在各个领域取得长足进展。
    语言发展变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很复杂的,其过程是漫长的,社会语言观念、语言面貌的改变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语言文字工作既然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就需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长效机制及其操作体系,使之不以领导人或者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改变,这也有利于语言文字合规律性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使语言文字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建设一个相对稳定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体系,使社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法律法规体系而言,主要由依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相关内容和其他部门规章(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中的有关规定,加之各个地方法规、规章等组成。当前,最为迫切、最需要的是进一步推动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使地方相关法规、规章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文化丰富,语言使用复杂,加之发展极不平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能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操作办法。制定地方语言文字法律和规章,应当与国家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要注意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在将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具体化、细化上下功夫,还要特别注意把握好语言政策。目前,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省一级地方法规,还有24个地方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当然,此项工作仍需继续推进和加强。
    创制法律是有难度的,但是落实、实施法律的难度更大。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宣示性、导向性、教育性,不以惩戒为主要手段,就像有人开玩笑说,语言文字法“苗条又温柔”,这是由语言文字使用与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决定的。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合理合情,使大家容易接受,可以获得更多的理解和认同;另一方面,也给执法带来了相当的难度,比如,执法主体缺失或不到位,执法责任泛化或不确定,法律责任模糊或不明确,执法手段软弱或不具强制性等等。这就需要积极探索形成一套符合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规律的、具有自身特点而又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在这方面,可以说仍然是山高路遥,任重道远。但是,在一个逐步走向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里,在一个日益强调依法行政的国度中,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执法又不能简单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既将语言文字纳入法制化规范管理的轨道,又能促进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大家所企盼的。

原载《语言文字应用》,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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