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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关系变革与性欲、色欲和爱欲——性行为动机研究:性欲、色情和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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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18: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年大六
来源:http://www.lotus-eater.net/2006-6-15 10:43:41   
  


目 录

(一) “变态”与“常态”的标准是文化的、跨文化的或者别的什么的?
(二) 简化无异阉割:人类理解自己的性欲贵有确信理性有限的哲学自知之智
{三} 多性伴偏好是否变态之辨应当存而不论?
(四) 价值约束是否构成动机行为的充分条件?
(五) 动机三层面:遗传性、早期经验形成的不可逆性、情境反应自主能动性
(六) 性交往关系蕴含的情感目标的功利性与非功利性
(七) 原始本能的性(性欲)、性感的性(性爱或色情)和情感的性(情爱或爱情)
(八) 破解色情“魔性”之谜的新哲学视角:唯能论(点到为止,尚待进一步展开)
(九) “双重火焰”:从人性到“神性”——性爱和情爱境界的区别与联系


笔者发现目前大陆传媒充斥的大量谈论性与欲、性与爱、性与情的话语所蕴含的概念和逻辑实在一塌糊涂,于是早就有意编一本这方面的小词典这类的工具书,可惜谈何容易?最近我探讨大脑探索的科学之维到哲学之维意义上的认识论范式革命问题,接触到一些与这方面话语的理论层次澄清有关的资讯,于是花一点时间尽可能简明扼要地探讨一下几个基本概念和命题。一抽象就难免缺乏可读性,还是在表达准确的前提下,尽可能讲究点趣味性。好在方面的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体验都有关系,因为每个人都有性别这一说,即使所谓“双性人”也是一种性别状态特殊的人,不是无性人。阉割过太监是无性人?但现在活着的太监恐怕罕见了,精神上的太监不少那是另一回事。

(一) “变态”与“常态”的标准是文化的、跨文化的或者别的什么的?

现在这方面的话语已经不再流行“一切为革命”、亦即日常生活世界政治化的视角,但“一切要科学”至少在大众传媒上成了话语权力的某种终极标准,比如动辄就是“BT”——“变态”与否的说法。

其实,没有超文化的所谓“科学的客观性”话语,只有与某种文化和价值体系“根系连结”在一起、作为一种公共知识-权力-话语形态的科学语言,尤其是当科学或学术语言嵌入公共话语,已经带有必然体现某种价值取向和社会关系(比如民族关系、阶级关系等)倾向的评价性语言的时候更是如此。

西方男权社会过去把性欲表达倾向强烈的女性看成医学意义上严重人格变态的“花癫”(“花痴”),经历了性文化价值革命(有学者认为主要是女性意识自我解放意义上的文化革命)之后却一度反过来把性欲表达倾向缺乏(所谓“性冷淡”)看成变态。这种可谓“翻天覆地”、“是非颠倒”的观念、风气意义上的巨变,也意味着语词形式(同样是“变态”一词)所蕴含的价值意识、意义内涵发生了真正的社会整体性的质变——“革命”。

大脑探索、尤其是认知科学证明,人类感知世界的方式与其概念与语言中枢对现象的理性分类或归因(首先是知觉分类)方式相联系,如果某个语词含有贬义,那么与此相联系的记忆、联想或想象都有抑制这个语词象征的意识和行为的程度不同的倾向性。所谓“变态”一词带有整体人格意义上的贬义,因此,当这一概念被用来定义某种精神或者行为方式或状态时,就意味着文化指令意义上作用于大脑皮层的人格范导意义上的抑制、压制、规训甚至惩罚力量(造成有关个体的心理冲突——羞耻、愧疚、焦虑、痛苦等负面情绪状态)。“淫秽”、“色情”、“黄色”、“兽性”、“腐化”等概念和语词当然也是如此。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痛苦、快乐之类的意识经验或主观体验的分类及其定义方式是由文化构成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与人类物种经验统一性相联系健康身心(比如马克思恩格斯对性欲和性爱方式说的“自然健康”状态)和超越文化差异的普遍人性意义上人类体验的真实性不存在。

问题在于作为文化指令的公共话语如何有利于表达或澄清这种真实性,而不是相反。

不同文化历史背景意义上的活传统既有与不同文化主体的特定历史经验、集体记忆及其特定想象相联系的情境习惯性一面,也有与现代性嵌入或转换的人类物种经验统一性或者时代精神“天下大通”意义上的变革性一面。

因此,“自然健康”的文化选择既不是从来怎么样、今后仍然怎么样的绝对保守主义;也不是人家怎么样、我们也怎么样的历史虚无主义;也不是我们怎么样、人家也必须怎么样的文化帝国主义或者文化殖民主义——而是埃德加·莫兰等广义进化论学者或杰拉尔德·埃德尔曼等神经科学家构想的表达人类经验统一性的人性或者人类意识科学趋向的“合格的现实主义”与健全的理想主义意义上的全球意识或“天下大通”意识。

全球化时代“自然健康”的个体意识经验不可能被隔绝和囚禁在任何意义上的信仰或思维及其话语权力设定的牢笼里。《国际歌》里“让思想冲破牢笼”在今天首先意味着冲破任何文化政治及其话语权力的独断、专横和压迫!思想的权力归根到底只应该也只可能属于思想者自己!

下面的性文化政治话语澄清或者概念显析就是本着上述宗旨进行探讨的。


(二) 简化无异阉割:人类理解自己的性欲问题贵有确信理性有限的认识论自知之明

先探讨性欲的定义问题。

“欲”或者“欲念”、“欲望”、“欲求”在神经科学意义上是什么?

是人类行为及其神经过程的动机或者驱动力。

无论何种神经系统水平的性动机行为的启动、延续和完成都有动力机制,即使无意识水平的性活动(如与性梦相联系的性器官活动)也是如此。这种无意识水平性行为的动力机制至少与完整的思维过程无关,只是某种原因(比如膀胱胀满、躯体的性敏感区域受到物理性刺激等)触发的性激素分泌引起的躯体反射性运动,与手指被烫了一下就自动缩回差不多。

但是,成年男女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出现性冲动或性动机相关行为的原因就不是那么简单了。相关的无意识和意识活动涉及大脑信息加工的全过程。比如不仅视觉、嗅觉、听觉、躯体感觉等意义上的性刺激,而且性幻觉和想象意义上的纯粹意识活动都能引起性反应周期意义上的相关心理和生理活动。有意识的心理过程控制的性行为模式因人因情势而异,个体之间的差异很大;而且造成这种差异的生理、心理、社会和文化各方面因素影响孰强孰弱、比例如何,同样的信号刺激,为何有人做出性暴力侵犯反应,有人所谓“坐怀不乱”……等,解释合理可就很困难了。

这里的根本原因是人类对性行为蕴含的神经系统信息控制机制的一些基本方面还缺乏了解,比如据说神经科学迄今对两性产生性高潮的神经机制还无法解释。再以人类对同性恋的本质及其起因的认识过程为例,教训也实在太沉重,一些文化传统曾经视为大逆不道,严刑竣法不一而足。

然而,科学研究现在大体已经证明同性恋本质上是一种与某种遗传因素相关的生理现象,因为生理原因而歧视、而治罪岂不“灭绝人性”?

人类社会是不是都从中汲取了应当汲取的教训呢?不一定,类似愚昧仍然很可能存在;在极权主义体制下,这种可能性更大,因为以权力价值界定真理必然窒息了真理发展的真正的生长点。

简单地说,权力思维只能是明确规范性的思维,好的法律决不能模棱两可;而科学思维却首先是面对混沌、不确定的未知世界的试错性思维(如波普尔说的“猜想与反驳”)。权力思维,比如死刑判决蕴含的思维可以是试错性的吗?但是人类思维必然带有某种试错性,这也是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哲学依据之一。

这里就有一个哲学意义上是否对人类认识能力真正有自知之明的根本态度问题。

认为人类是可能宇宙的中心或者最高存在当然很荒唐。

康德把世界区分为不可知的“物自体”与可知的“现象界”的问题不在于什么“不可知论”,而在于其主客体二元分割对立的思维模式不符合信息科学、脑科学等对人类意识结构性特征的揭示。人类物种信息结构的局限是上述科学研究完全可以证实的,可知宇宙仅仅是相对于人类身心结构的世界,此外的宇宙或者非宇宙,当然就是不可知的。这比如青蛙眼看世界无所谓什么月亮和星星,难道就意味着月亮和星星不存在吗?


{三} 多性伴偏好是否变态之辨应当存而不论?

讲一个具体问题,现在知识界对有的人的性生活多性伴取向或偏好是否变态就有争论,这在现有科学知识水平上不可能做结论,只能凭借不完全的信息做这样那样的假设或猜测。

研究已经证明,哺乳动物的单配偶和多配偶性行为倾向是由几种简单的脑化学物质控制的。从理论上讲,当然不能仅仅以此类比和推断某些人多性伴取向也有相应的遗传学基础。

但是根本问题在于社会对科学尚不能解释的所谓特异或怪异行为模式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

是哲学独断论——唯权力意志(“长官意志”)是从地任意确定其是否合乎“道理”甚至“法理”,并以此强制规范社会行为?还是“存而不论”、“无罪推定”,原则上将这种并不强制胁迫他人认同和参与的特异生活方式或社会交往关系看成人类物种进化行为多样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尊重有关个体和群体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

社会生活完全有序意味着社会无机化,亦即文明生命力被窒息;正常的社会总体意义上的有序(法治)状态,难免有某些不可能确定的边缘和混沌领域。

对这样领域“无为而治”,让复杂性自组织社会秩序自然选择和生长机制起作用,通过文化自主调节或创新(观念、社会文化心理、风气和制度创新)而非“改造”人性回应这样的人性进化的边缘问题,怎么也比搞以权力标准“统一思想”的文化专制强!

说到底,专制就是“造神”——无所不用其极地维护最高主权者的神圣,而不是维护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人权和人格尊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专制就是不把人当人。

在社会认知和文化选择上,科学理性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科学研究意义上,昨日未知今日知,昨日正确今日错的情况是常态,没什么奇怪的;而且不仅仅是具体知识,照被广泛接受的库仑·托马斯的看法,科学发展就是范式革命过程。事实也是如此,对整个物理世界科学研究的基本信念、预设或框架就是变动不居、而非恒定不变的。

对社会进行某种意义的科学分析完全可能,但毫无疑问,不可能有什“本质”和“总体”意义上“客观反映”和对象化意义上完全或者唯一可能把握人类世界(“通向真理的唯一道路”)的什么“科学世界观”!

扯远了,还是回到性欲实现过程的信息控制机制的探讨上来。

(四) 价值约束是否构成动机行为的充分条件?

这里不仿首先探讨一下人类行为的信息控制机制中的价值和动机的关系。这是意识或者神经哲学探索的核心问题的基础显析层面澄清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任何无意识和有意识的行为都必然与神经系统的价值约束机制有关。总的来说,人类大脑对信息吸收和加工是选择性的、不是反射性的。隐缠序状态的什么信息在什么情境中被大脑显析,在生物、心理和社会文化层次都有价值约束机制在起作用。大脑信息加工的空间和能量的有限性无庸置疑。

这种选择性在性行为中也表现很明显。比如,相对于人的感知能力而言,个体周围那么多种类的信号刺激,在生命的特定境遇中,为何仅仅是与性有关的感觉信息引起了关注、甚至强烈到遮蔽其它一切感受的性感程度(有的因为对性对象信号的强烈注意甚至发生晕眩)?感官及其整个神经系统接受和加工信息这种驱动力的强度和特定指向性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

这样提问题也就意味着把动机看成价值约束机制激活并驱动其特定指向、特定强度的神经结构化状态。

那么价值约束机制究竟是什么?它为何有这样的能力?

“我们把价值定义为进化选择出来的有机体表现型方面,这些方面约束了体细胞选择性事件,比如像在脑的发育和经验中发生的突触变化。”

举例来说,在一些文化中情侣初吻的动作系列除了从小教育环境的影响之外,就是进化中形成的嘴巴活动模式约束在起作用。嘴巴有特定形状,在特定动机行为(实现一定目标的行为)中只能用一些模式而不能用另外的模式活动,比如接吻不可能变成攻击性的咬人。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接吻模式总有相同的生理-心理机制,这究竟何以可能呢?

这说明人的行为中所蕴含的基本的方向感、目的性及其实现方式具有与生俱来的先天性层面。

但是,不同文化、不同个人的接吻行为之间的差别也同样显而易见。这意味着价值约束机制同时具有后天经验建构的特点。

当然,“价值只是达到知觉反应或行为反应的一个前提条件”,个体究竟知觉到什么、如何对感知到的信号做出行为反应,只能由特定情境中行动的个体大脑通过对有关信息进一步选择和加工决定。

新生儿吮吸奶头的动作是反射性的、自动的,但学会吃东西却并不仅仅因为会吃奶的本能,辨识和处理食物的一系列动作是通过经验和社会学习后天习得的,比如西方的孩子不会用筷子等。

价值使行为动机带有与生存的基本需要相关的意向性目标,但行为的具体目标却跟具体的情境反应性无意识或有意识的知觉分类、运动反应相联系,仅仅价值激活或者价值约束并不构成动机行为的充分条件。

人类行为区别于动物行为的一大基本特征就是认知或思想具有区别于“刺激-反射”本能模式的能动性,亦即大脑皮层进行的抽象程度最高可以达到系统化、理论化程度的感知和思维活动对很多原始本能的自主调节和控制。

个体有意识的性行为的具体方式不是取决于遗传结构(性器官等)和当下激素分泌状态的相互作用,最终还是要取决于个体的性自我意识(认知、评价、情感偏好、角色预设或主体想象等)和自由意志。


(五) 动机三层面:遗传性、早期经验形成的不可逆性、情境反应自主能动性

个体的性自我意识必然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环境中体现社会奖惩的文化指令对个体的性观念、性行为方式一般来说具有决定意义上的结构性限制作用。所谓社会“风气”的作用就不得了。

一个习惯于几乎随地大小便的偏僻地区农村孩子,到了大城市也不再会这么做。人家都不这么做,也就是社会禁忌起了作用,使很小的孩子也不是膀胱胀满了就反射性地自动排泄。

自由行为只能意味着与一定的文化模式联系在一起的自主行为。这种模式内化就是习惯。所谓“习可移人”就是说习惯的改变可以导致个性或者人格改变。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是教育的产物,“有教无类”,亦即把人格或个性所包含的后天习得的部分看成广义教育的产物。当然不同个体的文化和社会的能动性不同(何况其先天遗传素质也不同),一样的文化指令对不同个体的影响和作用也就不同。否则就无所谓道德责任一说。

只是遗传性、早期经验形成的不可逆性、情境反应自主能动性——这样三方面的动机构成的具体比例的分辨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此,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

中国大陆司法当局多年来运动式的“严打”办案中许多冤假错案都与这方面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根本性武断关系很大。

除了政治品质恶劣的别有用心者之外,有些生死予夺者主要从主观印象出发自由裁量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这怎么得了?有的因犯罪“性质特别恶劣”而被判处死刑的案子就是这么任意性很强的自由裁量“一锤定音”的。

人命关天、慎重命案也是中华法制传统中最具人道价值的核心观念之一。早在《尚书》中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古训就有“无罪推定”的意蕴,而专政需要压倒一切“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不顾国患”“世之大贼”(路温舒《尚德缓刑书》)横行无忌局面究竟如何形成并迄今没有实质性改革的教训是什么,难道不值得当政者至少下个“罪己诏”“以谢天下”吗?!

又有些扯远了。总括起来说,人类性欲驱动的有意识的性行为过程,不可能仅仅是原始本能起作用的刻板冲动或能量“发泄”,也不可能仅仅是体现生殖价值或目的的交媾,而是性本能冲动经过广泛的情感目标整合的不同意义的主体性表达行为。

(六) 性交往关系蕴含的情感目标的功利性与非功利性

情感是回应环境信号刺激的躯体和大脑内部的表达行为。比如性感意识活动就是有关信号刺激激发激素分泌造成的情绪化反应内部表达——血液中化学成分比例、脑电、心律等生物节律性变化就是如此。

情绪是“在线”意识活动中弥漫性、全局映射意义上对神经潜能,比如以记忆形式存在于神经元网络连结中的隐缠序结构(如集体或个体无意识“原型”)的激活、驱动、整合因素。

至于情感结构所蕴含的内容或功能指向则与文化环境、个体经验、个体世界观、特定生活情境中意识活动的随机整合状态(动态核心意义上的自由意志)等程度不同地相关。

现代文明也是大众民主文明。人类性文化传统中种种基本的性价值取向及其实现方式,可以说在一般现代人性行为蕴含的情感模式中都有所体现。

其中既有功利性的,也有非功利的、自我实现性(如审美和伦理意义)的自我表达。

商业化的性关系当然都是功利性的,比如与权力炫耀相关的占有关系(把性对象当成可以占有和支配的物品)、性服务意义上的买卖关系等。

非交换价值的情感目标则例如:排他性的迷恋(把性对象看成自己为之献身的神圣对象)、审美性的迷恋、伦理意义上的同情、娱乐性或游戏性的“逢场作戏”、身心医疗性利用(古代医学说的“采阴补阳”、现代医学说的心理治疗等)……

(七) 原始本能的性(性欲)、性感的性(性爱或色情)和情感的性(情爱或爱情)

下面我们把分析几种在非功利性情感目标的几种基本的性价值取向及其实现方式上来。这就需要区别原始本能的性(性欲)、性感的性(性爱或色情)和情感的性(情爱或爱情)这样三个相互联系但动机层次各不相同的性行为及其相应的社会关系模式。

性欲前面已经说过,一般人说的“情欲”也叫“色欲”、“色情”或者“性爱”,是介乎于本能与情爱之间的一种具有性目标指向性的情感状态。

情爱当然包含着性欲、性爱层次的动机,但不仅仅是初级层次的动机,高级层次的动机结构具有整体人格或自我世界观层次。

因此情爱意义上的“爱”的动机具有“倾慕”、喜欢、欣赏、迷恋对方整个人格的情感内涵。

但是性爱或者色情主要是被对方容貌、体态、“气质”等“性感”激活和驱动的初级性价值指向情感状态。

从表面看来,性爱也是一种迷恋状态,但它与情爱意义上的迷恋不同之处在于,性爱主要是性感或者性吸引意义上的着迷、依恋,尽管也是一种审美状态,但还是大体停留在感官愉悦及其相应的晕轮效应(比如因为性对象的外貌或一般举止“契合”自己的审美需求而想象其人品、才华如何如何优秀),而情爱主要是人格吸引、倾慕、欣赏意义上的着迷、依恋,所谓“彼此相许(commited)”、“托付终身”等等。

情爱至少在迷恋或热恋状态是一种绝对排他的情感,在依恋状态则主要是一种彼此理解、适应、默契、忠诚的情感,仍然具有排他性。

笔者推测,多性伴性爱取向并无性关系中情感需求价值满足意义上的生理或心理的必然性,因为作为哺乳期较长、成长期更长的人类物种就其进化特征而言,一般可能还是单配偶性取向更为强烈些,但这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说法,而人类主要是文化动物,不同文化传统间、不同个体间性价值偏好差异很大应当说是不争的事实。

即使上述说法也适用于范导人类性文化建构,那么在儿童养育条件发生很大变化,比如傅立叶试验过的社会化育儿成为主流的情况下,人们的性文化价值取向可能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多性伴取向是否可能普遍化?类似母系氏族那样的对偶婚制现代转换形态是否可能成为一种时尚甚至主流文化选择?

这些问题至少是可以想象和讨论的。后面还要说到北欧诸国这方面的变革情况,仅仅二十年左右就发生了当年难以想象的变化。人类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态主要具有社会建构性,不可能“天不变道亦不变”。

(八) 破解色情“魔性”之谜的新哲学视角:唯能论(点到为止,尚待进一步展开)

性爱或者色情活动的道德尺度把握即使在西方世界也是长期聚讼纷纭的公共文化选择问题。

我们还是先从基本概念界定的角度,尽可能精确地探讨这一问题吧。

前面已经指出,性爱或者色情主要是被对方容貌、体态、“气质”等“性感”激活和驱动的初级性价值指向情感状态。如果在人类行为作一种物质-能量结构和信息结构的功能性表达这样根本视角(广义进化论哲学立场)看待性爱或色情意识活动及其行为方式,可能就会比从文化决定论或者文化相对主义观点出发更具有终极洞察意义。

物理学家新近发现物质和能量之间存在着不断的对流。实际上戴维·玻姆的量子理论被有人看成“唯能论”——不是“唯物论”,也不是“唯心论”,而是包容和整合了物质和精神,把人类世界意义上的精神和物质运动看成宇宙能流运动整体性卷展的两个侧面,是否可以呢?我不是这个领域的专家,只能主要凭借直觉反问“怎么不可以”呢?

如果我们把生命的能量形态看成更为根本的结构形态,那么理所当然地就把能量均衡看成生命系统动态整体均衡(“自然健康”)最深层的前提和基础。神经系统的能量均衡就必然成为身心健康的前提。激素分泌造成的能量变化如果的不到相应的情感和行为表达,就难免造成能量结构性紊乱,比如心理焦虑、紧张、痛苦等。而色情或性爱情感及其行为不正是一种这样的表达吗?

身边一个性感的异性引起性吸引、性亢奋意义上生理和心理能量平衡状态的变动,难道不正是身心正常和健康的表现形态吗?这种生命能量流(亦即生命原始冲动)指向的变化自然导致的身心状态整体性(首先饰情绪)变化,难道不应该得到相应的文化模式和社会结构化模式(比如性交往关系模式)的正当表达吗?性伦理规范及其社会禁忌的文化正当性的终极依据难道不就在这里吗?

众所周知,生命系统的能量均衡不仅取决于系统内部关系的平衡,而且尤其取决于系统和环境之间能量的交流和变换渠道的畅通与否。比如新陈代谢机制一旦紊乱必然导致生理性病态。那么,生理-心理系统与环境的能量交流和置换的渠道一旦被堵塞或者扭曲,难道就不会造成这个意义上的人格变态了吗?当然不是。

(九) “双重火焰”:从人性到“神性”——性爱和情爱境界的区别与联系

问题在于色情或者性爱意识及其行为意义上的生命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能带来性感、至少原则上具有性交往能力的人类其他个体,彼此生理-心理系统能量交流和置换只能通过彼此间性交往关系而充分实现。

这里为何说“充分”呢?因为性交往代偿形式——比如色情艺术乃至性自慰或自娱形式对性生理-心理系统能量交流和置换来说,总是不充分、甚至很不充分的。

人与人之间最充分的性交往模式还是“彼此相许(commited)”、“心心相印”情爱模式——一种具有最大的情感和生命的丰富性,彼此灵魂与肉体最大限度融汇,在性欲和色欲的实现中嵌入爱欲自我或者整个精神自我弥漫性的充分实现甚至提升——亦即创造或涌现出新的人生价值,在一个又一个的激情瞬间中超越肉体生命此在的有限性进入某种永恒境界的“极乐”状态、亦即通过最大限度的身心自由完成了的人性自然的生命极限状态!

当然,并非任何情况下都有这样的人生机遇或可能情境,情感和生命的丰富性逊于情爱,但高于单纯性欲生理性发泄的色欲或色情形式的性交往关系也是自古以来世代不绝的一种“自然健康”的人性关系;其前提是确实是以“爱”为动机的性结合关系、亦即开中国性爱文学先河的唐代作品《游仙窟》生动地描绘过的那种为爱而爱的性交往纯粹关系。

这种纯粹性关系的文化特征如同墨西哥大诗人帕斯所认为的某种诗性状态:具有感性的直接性、丰富性和整体弥漫性,越在迷离恍惚的气氛中其直接凭借原始本能力量的审美性自我创造的发挥程度越高。

不同于生殖价值控制的动物性欲表达模式,人类性爱基本上是建立在被情感力量整合的性冲动驱动的想象性、象征性自我实现和自我创造活动。任何诗性创造的产物只能具有精神价值,而不可能具有物质实用价值。性爱的某种游戏性价值也是如此。

当然,性爱更重要的社会价值是交往价值,真正的性爱关系具有克服现代社会由于分化程度很高,人与人之间疏离感或者个体的孤独感引起的心理焦虑等精神紧张的灵魂抚慰或心理保健作用,如同欣赏一首好诗时能够感受到的乐感、美感乃至“与天地同和”的大脑快感或者灵魂自足那样的灵魂净化和心理能量自我均衡调节和充实(“充电”)作用。

帕斯说“性爱是肉体之诗,诗是语言的性爱”,中国民谚“一夜夫妻白日恩”都有这样的意思。

但是,停留在性爱层次的交往关系的最大局限性在于自我认同、角色期待的不确定性、不完整性、非自足性。因为彼此自我的结合程度不够而产生的新的焦虑或其他心理冲突——主要是关系性质意外变动随时可能发生——比如由结合而疏离的不确定前景引起的安全感缺失导致潜在的“心理不平衡”。

因此,真正性爱的自然趋向是情爱境界的涌现,如同帕斯把性爱比喻为红色火焰,把情爱比喻为蓝色火焰。情爱在性爱基础上涌现,同时也是性爱的充分实现和完成的极限形态——尽管两种火焰的核心和来源都是生命冲动的原始之火——物质、能量和信息结构意义上生命自我复制或生成的本源——性。

但由于种种情境性因素的作用(比如双方较长时间分离)也有转变为其他关系(比如友爱关系或更疏离的关系或解脱关系甚至反目成仇也未可知)。

总之,完全凭借纯粹感性关系维持的“浪漫之爱”、“激情之爱”可能创造出种种美好的幻觉境界(所谓“梦境”),但不可能成为一种完全现实的生活方式。

现实的性结合关系难免有实际功利性计较的一面,即使在物质匮乏问题已经解决的情况下,其他意义上的物质功利关系的调节也是实用理性起作用的日常生活领域,完全诗化、艺术化地“过日子”只有“天仙配”模式可能。

由此可见,性文化价值和性关系模式的多元化、多中心甚至某种无中心状态交叠复合而成的复杂性才是现代人和现代社会可能性常态。相反,靠内在或外在文化心理压力强制维系的高度一体化则必然产生种种变态。

比如文革中“革命”意识形态一体化或者现在“发展”意识形态一体化倾向国家权力干预下产生的或者禁欲主义,或者性欲表达商品化显然都是反人性的异化性关系形态。局部的禁欲(如某种信仰团体内部自愿结合关系的禁欲)或者“变态”(如作为某种亚文化的红灯区的设置)非但难免,而且必要。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性文化选择机制的复杂性自组织化,而复杂性是以某种社会性无序、越轨、失范为前提的。

不能包容怪异、特异等文化异端的大一统价值一元化“有序”状态意味着任何超越文明现状的文化原创性社会结构变异——亦即“卓异”必然同样被压抑甚至扼杀。

主流文化价值也只有在复杂性自组织社会关系不间断生长,亦即不同社会文化力量良性组合互动意义上相互作用流变过程中才可能真正形成和相对聚合、稳定为相应的社会结构(观念、风气、习俗、道德和法律规范等)。

上面提到的“互动”也是文化转型理论范式中用于社会系统分析的一种方法。互动关系意味着同一历史进程的社会意识或者观念构成方面与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关系的制度化方面是彼此参与和纠缠、不断相互作用和影响的流运动或变迁(有时是“跃迁”)整体性的不同侧面。

互动也可以意味着异质文化之间的冲突与互补、离散与融会等相互矛盾的趋势各种组合和流变。文化互动的方向和可能形成的制度化结果业取决于整个社会系统的权力结构(也就是国体和政体)基本性质的决定性影响。整体的性质超越部分之和并反过来对部分有着结构性制约或范导作用。

美国的自由民主意识形态和宪政民主国家体制,的确有使美国社会成了不同文化背景族群在互动中沟通融会的“民族大熔炉”作用。新移民群体仅仅几代人之间就较顺利地融入了美国社会就证明了这一点。

(未完待续)
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4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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