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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平民妇女婚姻生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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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3: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Research on the Marriage of Common Women in Yuan Dynasty
作者:徐适端 撰(西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历史文献学与中国古代妇女史)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02,124~128页

来源:青藤书屋

【内容提要】 在元代,北方游牧民族论财购妻和收继婚俗使汉族平民妇女成了婚姻双方家庭的经济筹码。下层文化对游牧文化的兼容,为男性社会奴虐妇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封建传统女性观、婚姻观的长期积淀强化了妇女自身的依附意识,使女性自觉不自觉地兼充着可悲的受害施暴双重角色;它更加重了平民妇女的灾难。她们对苦难命运的抗争却是最低级、生理的、非理性的。而这种男尊女卑旧意识现象至今仍存在。因此,本文对我们重新认识元代社会、从新视角认真审察妇女问题都有着重要的启迪和现实意义。

In Yuan dynasty,the peculiar backward marriage customs of northern nomadic peoples made common women be used as bargaining chip in both families.Strong absorption between the nomadic culture and the lowest social-grade culture objectively gave some freedom to ordinary women's marriage while it provided more facilities for the men to do harm to the women.And the long-term influence of feudal tradition strengthened the women's own ideology of dependence,they themselves consciously or unconsciously played a sad double-role.The existence of the old ideology enlightens us to reconsidering woman's destiny and the origins.

  婚姻、家庭问题是历来长盛不衰的研究课题,尤其妇女史的研究更离不开对其婚姻生活的考察。过去通史性质的论述总显得过于宏观、粗线条;在断代研究中,元代尚是个薄弱的环节,尤以为数众多的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其研究几乎为空白。在中国封建社会,元代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王朝。蒙古贵族统治者以强悍的铁骑征服中原、入主中原的同时,带来了草原游牧民族的许多习俗,并以“诸国人各从本俗”的政策形式将其保留下来,使多元政策统治下的元代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中更是十分典型。本文从论述元代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来考察这种蒙汉杂糅的社会现实,以期为研究元代社会史、文化史、妇女史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婚姻生活史提供点有益的参考。

    一、婚姻中的经济筹码

  元代平民妇女主要指为数众多的种田纺织的村姑农妇,打鱼摇橹的渔姑船娘,流入城市经商、打工从事手工业服务业的劳动妇女。她们凭着勤劳的双手和男性一道养家糊口,并共同承担起国家的经济义务,创造着独具特色的元代文化。然而几千年的男权中心社会和封建传统,使她们不能与男性共同拥有平等做人的尊严。相反,北方游牧民族某些落后婚俗的影响,给她们寄托终身的婚姻生活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赤裸裸的买卖交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传统包办婚姻、“三从四德”的礼教,已经剥夺了妇女们的情感世界;入主中原的蒙古族买妻婚俗更使经济落后的平民妇女被彻底物化。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数量多少则视家庭财力而定。“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礼的价值“更像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购的一种物品的价格”[1](p8,121)。受此婚俗的影响,元代平民阶层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媒人亦如牙人。正如《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中元人郑介夫所言:“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驱口无异。”家长将嫁女作为可赚一笔聘礼贴补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后不幸男家产业衰败,原拟财钱不能办足,女家便不允婚娶,违负原约转行别嫁。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女婿出外打工,父亲又私下将女凭媒说合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定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尽管法律制订有聘财等级数目和惩罚悔婚的条款[2](卷18《户部四》),此风仍愈演愈烈,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丝毫不顾及守丧者服孝未除,更不理会当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阳县石村韩阿巩不令弟妻韩赵奴为弟守服,二次受讫财物依理成婚[2](卷18《户部四》)。如此服内受财改嫁者比比皆是。而迫于经济的困窘将亲生女儿嫁与养子、义子为妻,或采取同辈交门换亲、异辈换亲,或将女儿卖作童养媳的情况在平民社会更为流行。如彰德路安阳县高唤奴就是父母下财为儿子李伴姐买的童养媳,其童养至13岁才成婚[2](卷18《户部四》)。又如关汉卿《窦娥冤》剧中的窦娥也是为了抵债,7岁被父给与放高利贷的蔡婆婆当童养媳,至17岁与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会的婚姻中,妇女完全是双方家庭的买卖交易之物和经济筹码。

  野蛮的收继婚 流入汉地的收继婚俗是给元代平民妇女带来的又一灾难。收继婚本是北方游牧民族为保证家庭和家族财产的稳定,不致因寡妇再嫁而使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将寡居妇女由亡夫亲属收娶为妻的婚俗。其特点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3](卷187,《乌古良桢传》),它是一种完全无视妇女人格的野蛮落后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汉族妇女改嫁是无财产随嫁的[4],但不需聘财和必要的结婚花销就能获得一个劳动力和生养工具的收继婚,对经济落后的平民社会颇具诱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汉族下层男性社会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开来,并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就是弟收兄嫂也花样百出:有弟收继招赘之嫂者、收继兄之妾者,小叔将饥荒年典卖出去已有儿女的寡嫂收继者,还有小叔强行收继未过门即成寡妇者,官府无法干预。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岁,所生儿男已36岁,且与小叔另立门户,小叔仍强行收继阿嫂;年龄悬殊一倍的小叔却要收继曾哺乳养大他的嫂子。像“妇崔胜儿年18岁,小叔年方9岁”,“步春儿年28岁,小叔才12岁”,男家要收继;嫂年30,小叔仅8岁,婆母居然理直气壮告官要小叔收继;还有夫亡守志过期,婆家仍不令归宗,强迫小叔或侄儿收继其儿媳的。而迫不及待服内收继者更多[2](卷41《刑部三》,卷30《礼部三》)。甚至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如田阿段丈夫死后,因嫌小叔田长宜“在先作过”品德不好,不愿让他收继,带着四个儿女回到娘家。其婆母竟伙同几个儿子将她骗回,强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动弹,再将阿段头发和手捆绑定,强行剥光衣服让田长宜强奸,以造成收继事实。阿段上告,官府虽“将田长宜比依凡人强奸无夫妇人减等杖九十七下”,“田阿段听从归宗守制”;但规定阿段“如别行改嫁”,就得“依例断罪,令应继罪人收赎”,仍逃不出田长宜的魔掌。官府如此断案,无疑为野蛮收继者大开方便之门,变相使奸收寡嫂合法化。收继婚在汉地的流行,并与传统的男权文化相结合,成为婆家剥夺寡妇随意改嫁他人的藉口,男子更视收继为一种权力,连有妻室的也要收继,官方政策则以“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变相给予支持[2](卷18《户部四》,卷19《户部五》,《新集户部》“兄收弟妻断离条”)。元代平民妇女的人格彻底失落了。此种落后野蛮的婚俗一直流传至明清,对妇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屈辱的婚姻生活

  元代平民妇女是以特殊商品的身份进入夫家的,因此,她们的婚姻生活更为屈辱悲惨。

  任意典雇与转让 元代平民阶层的婚姻,实质上是男方以极为廉价的财礼买到一个能纺线织布、下田作业、外出打工为家庭创造财富的劳动力,一位洗衣作饭操持家务的保姆,一个能满足生理需求、传宗继代的工具。平民妇女作为真正的社会人已不复存在。因此,当灾荒降临、生存出现危机之时,她们便理所当然地同家中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物件一样,成了家庭户主──男性逃避饥饿、赖以维持生计的典卖与转让对象。典雇妻女的现象在南宋贫苦百姓中已有存在,而元政府则对其采取宽容、乃至支持的态度,认为,“江淮之民典雇男女习以成俗”,“权令彼中贫民从本俗法可也”。元政府也常令家属典雇犯人妻女得钱替杀人犯丈夫交纳烧埋银;以女孩子折合烧埋银的裁决更是元代官府的通常作法[2](卷43《刑部五》诸条)。致使典雇妻女之风愈演愈烈,并由江南蔓延至全国,夫妻间因此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雇佣关系。如:至元十五年十一月,江西行省袁州路彭六十,为家贫养赡无力,自愿将妻阿吴典雇与彭大三使唤,三年为满,要讫雇身钱五贯足。入典方多为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的男子,丈夫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数年;妇女自身也不以为耻,“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恋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典家“轻则添财再典,甚则指以逃亡”。因典雇年限较长而引发财产问题、子女归属问题,乃至典雇双方的情感问题等官司则不计其数[2](卷18《户部四》,卷57《刑部十九诸条》)。元政府“雇女子书式”的明文[5](p246),更助长了社会利欲的泛滥,使典雇妻女在灾荒年代贫困家庭的权宜之计变成了趋利者的生财之道,竟然有家长“以女质于人,年满归,又质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盖多质则得物多也”[6](卷2,“娶妻苟慕”)。更有不少丈夫将结发之妻转嫁他人以取钱财。如桂阳路谭八十一为生活艰难,在陈四的诱说下写立休书,得谭四十三钱财,将妻阿孟转嫁与谭四十三为妻。又如益都路山东东西道胶西县杨大,至元二十七年,因为缺食,受讫马国忠中统钞六十两,将妻苗月儿嫁与马国忠为妾。更为恶劣者如袁州路段万十四,以欺骗手段将共同生活18年的妻子阿潘假作亡弟之妇嫁卖与谭小十为妻,收取钱四锭;郭季二则将妻彭明四姑假作妹妹转嫁军人王二为妻,得财钱二锭、银钗儿一支、红缎、媒人钱二十贯。公婆将儿媳转嫁他人受财更是天经地义,连身为职官的公公也为钱财将儿媳移嫁他人为妻[2](卷18《户部四》诸条)。

  婚姻幌子下的买休卖休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礼法的失控,“不求安生,而求利生”[7](卷5)的风气盛行,致使平民妇女的人身以不同价格进入了流通市场,名正言顺地进行买卖。元代社会专事买卖妇女的“奸人”(人贩子)活动十分猖獗,“人市”及中介人“牙婆”等则堂而皇之奔走其间。买卖妻女名目繁多,有藉口夫妇不相安谐而将妻买休卖休者;有妻子外逃犯奸,丈夫另娶妻后,将前妻捉回以丝一千一百两的价钱立契转卖与官宦之家作驱口者。连一些品官也加入了拐卖妇女的行列,他们利用到江南做官的机会,伙同到江南的商贾、军人等,私下娶江南平民女子或寡妇为妻,并不依例凭媒写立婚书,回北方后,便将这些妇女瞒昧卖与诸人作驱口[2](卷18《户部四》,卷57《刑部十九,《新集户部》诸条)。如大都路身为职官的张世荣就自卖其立媒所娶之妻,还带着一干人等至和买者家索要买休钱。湖北道王提举哈丹帖木儿,诱骗女子孙赵奴携引至任所作驱奴使唤,任意打骂。他们还欺骗良家子女,假以乞养过房为名给钱诱致收养,恃有通例,才到迤北,立即货卖作驱奴。人贩子们趁机与不法官吏相勾结,形成买卖贩运妇女的一条龙服务:他们“揽载舡户相为奸谋,夤夜行舡装载人口,透越关渡顺江而去,纵有拦当,亦不送官,贪图赂贿私下脱放”。官府的腐败,使人贩子们有恃无恐。此风波及,回回、汉人、南人也敢典卖蒙古女子作驱口。连官家之妻也有被拐卖的,据载,一小佥厅官之妻去参加郡守举办的僚属妻燕会,途中被人贩子设计卖于倡家,连夜登舟往他郡,教歌舞使之娱客以取钱,备受鞭挞,后恐事觉,又转鬻与大官人为妾[6](卷1)。元政府对骗卖良人为奴婢妻妾者立下的惩罚条例[2](卷57《刑部十九》)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刚直敢言的郑介夫不无沉痛地上疏说:“今鬻子休妻视同犬豕,贱卖贵买略无恻忍。虽有折良买休之条例,而转卖者则易其名曰‘过房’,实为驱口;受财者则易其名曰‘聘礼’,实为价钱。今大都上都有马市、羊市、牛市,亦有人市;使人畜平等,极为可怜。”[8]。

  迫妻卖淫,明取钞物 “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9],为了满足好逸恶劳的卑劣贪欲,元代社会竟出现了公开强迫妻妾卖淫作私娼赚钱的现象。如《元典章》卷45《刑部七》载,民户王用不事产业,游手好闲,逼令妻阿孙、妾彭鸾哥为娼接客觅钱。每日早晨王用出离本家,至晚归时,若觅钱不敷盘缠,妻妾便遭到他一顿毒烈拷打。还有丈夫厚颜无耻地找来媒人,以“合法手续”迫妻犯奸的[2](卷45《刑部七》诸条)。由于元代刑法有“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丈夫迫妻妾卖淫“为之无忌”,乃至发展成各种“生意经”:在“街市之间设肆卖酒,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取钞物,名曰‘嫁汉’;又有良家私置其夫与之对饮良同寝处,略无主客内外之别,名曰‘把手合活’;又有典卖良妇,养为义女,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自异娼户,名曰‘坐子人家’。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仿效”[8]。更有惨绝人寰的迫妻赚钱者:杭州路钱万二将妻狄四娘用拳强行打勒,沿身刁刺青绣,于背上两腿刁刺龙鬼,租与莫一史在街上露体呈绣迎社以赚钱,致使该妇终身废弃[2](卷41《刑部三》)。“痛乎!风俗之移人也。”[10]无怪有识之士要慨叹“天纲绝,地轴折,人理灭”[11]了。

  来自家庭的暴力 物欲的横流、礼法的宽松与歧视、玩弄、残害妇女的传统偏见和习惯势力相结合,更助长了男性随心所欲地虐待妇女的恶习。家庭暴力成为元代平民妇女的又一大灾难。丈夫们常用各种棍棒任意殴打其“不顺”之妻,以至用武力杀死妻子。如大都路王文书因常在外喝酒晚归,妻子纪秀哥不肯做饭,责骂其夫,索要休书要求离婚。王文书恼羞成怒,用刀子将秀哥咽喉割断致死,并将妻尸撇于井中,虚作自抹投井身死。饥荒之年生活艰难,丈夫随意打骂、杀死其妻的情况更多。如建宁路李孙家生活艰难,妻蔡佛姑及其妻义父嗔责他“不行求趁衣饭”,李孙便要将佛姑离还改嫁。佛姑气而不与他同宿,李孙竟用铁斧将妻杀死。池州路的霍牛儿因为饥荒缺食带着一家老小逃荒要饭,受到同伴为要所讨饭米钱钞不遂的打骂,妻子常三姐颇觉受辱,骂詈丈夫不像个男子汉,以此霍牛儿发恶饮酒,趁着酒力手执木棒将妻打昏在地,又用小尖刀将妻脑后扎下戳入咽喉挑断食管气管身死,官府竟将凶手免罪[2](卷42《刑部四》诸条)。关汉卿《救风尘》剧中的周舍就曾理直气壮地说“丈夫打杀老婆,不该偿命”。

  性暴力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普遍问题,在礼法松弛的元代平民社会,来自家庭性暴力对妇女的迫害非常严重,并被男权意识所容忍。如公公强奸媳妇,娘家兄长只向亲家索要“打合钱物”便相容隐;后夫强奸前夫儿媳,妻子告上法庭,官府只断其与后夫离异,而对后夫的恶劣行径则不作任何惩罚;妻子被人强奸,丈夫不诉诸官府,只找凶手要讫布四十疋以“私了”;甚至有将妻前夫未出嫁之女多次强奸者,有仗酒让同辈与自己的妻子相奸者[2](卷45《刑部七》),其落后野蛮令人发指。

  可悲的双重角色 封建传统女性观念的长期积淀,致使女性自身的深层意识中,“三从四德”已成为天经地义的规范要求,并且维护着这道蕃籬。尤其是文化落后的平民妇女,随着家庭角色的转换,她们充当了受害者与施暴者的双重可悲角色。在她们家庭中,婆媳之间、后母与前妻儿女之间、妻妾之间的施暴与受虐现象都较普遍,婆母将媳妇非理打骂至死之事常有发生,且手段残忍:有婆母指使人殴死儿媳的,有用利刃杀死儿媳的,甚至有将儿媳剥光衣服打死的。当然封建法律是维护尊长的,如《元典章》卷42《刑部四》载,唐太买到妇人龙嫂收为妾并生一子,因毁骂婆母,婆母便指使小叔唐忠将龙嫂踢殴身死,官府则判“难拟冶罪”。而在卷41《刑部三》中,后母虐待前妻儿女之事更多。如永平路抚军县有一后母韩端哥,因夫不在,为点小事暗发狠心,将前妻13岁女孩郝丑哥脱去衣服扑倒在地脚踏其脖项,用大圆头铁鞋锥烧红将其舌头扯出锥烙3下,又将两小腿上、腰、胯和背脊直至屁股前后通烙72下,再用麻绳将女孩吊于蚕槌下直至气将绝。其手段残忍至极。至于女性在妇女买卖中充当中介、婆母强迫儿媳接受野蛮收继、正妻逼妾卖淫受财等更屡见不鲜[2](卷45《刑部七》,卷30《礼部三》)。总之,元代广大平民妇女的婚姻生活更为屈辱悲惨,夫妻关系更为畸形,其地位更趋低下了。

    三、与不幸婚姻的抗争

  封建传统的婚姻规定并强化了妇女的依附性和贵贱等第,妇女终生幸福与否往往取决于婚姻,即取决于丈夫。因此,妇女们与其悲惨命运的抗争,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与不幸婚姻进行抗争。

  再嫁以求幸福 元代城市经济的发展,进入劳动力市场挣钱养家糊口的妇女数量剧增。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社会阅历的丰富,元杂剧中对妇女追求爱情婚姻自主的讴歌(注:《倩女离魂》、《救风尘》、《望江亭》、《墻头马上》、《曲江池》、《拜月亭》等,见(明)臧晋叔编.元曲选[C].北京:中华书局,1979;隋树森编.元曲选外编[C].北京:中华书局1980.),北方游牧民族乱婚习俗对汉族传统纲常的冲击,整个社会贞节观念淡薄,元政府关于妇女离婚改嫁政策宽松[4],这些在客观上促使备受人身迫害的平民妇女个性获得一定程度的解放,其追求自由独立的勇气也较历代妇女更强。她们首先试图通过再次婚姻的机会寻找自己的幸福。她们有的丈夫死才八月,便背着婆婆接受所悦男人的财钱,由对方家中的小叔当主婚人自行成亲;有的在亡夫孝服期间,便在媒人家中与所介绍的男人见面吃茶说话,并赠送男人白罗帕作表记自行主婚成亲;有的丈夫死而未葬便拜尸成亲;还有服内将故夫焚化凭媒改嫁的,如谭州路秦阿吴丈夫病故后,将夫焚化扬灰于江中,在服内便凭媒自得聘礼钱物,自行改嫁。甚至有丈夫出外经商,音信隔绝久不回还,便自行改嫁的。新寡军妻更外逃改嫁他人不愿再作军妇。整个平民社会“妇人夫亡守节者甚少,改嫁者历历有之,乃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复盛”,“夫亡不嫁者绝无有也”。连命运最不济的童养媳长大成婚后,也有不堪虐待而勇敢逃离夫家自寻所悦嫁人的。为了尽快结束不幸婚姻另求幸福,还有妇女勇敢地主动提出离婚的,如前述之纪秀哥不满丈夫酗酒,向其夫索要休书要求离婚。但离婚的主动权仍在男性,为了摆脱丈夫的迫害,有的妇女则采用过激办法,亲手将公公胸前挝破,然后诬告其行奸以迫使公公告官,判决离婚归宗别嫁。当然,她们也为此愚昧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甚至宝贵生命。

  控诉于官企求保护 元代有不少平民妇女为维护自身权益,勇敢迈进官衙大门控诉现行婚姻陋习对自己的侮辱,状告来自丈夫和强权势力的典卖、转嫁、侮辱、抢虏、霸占、奸淫和遗弃等诸多迫害。如曹州妇女法都马状告故夫弟阿散强行收继自己;河间路傅伯川弟妻孙哇哥状告侄儿张驴强行收继自己;田阿段控告小叔田长宜的野蛮奸收;漳州路郑阿李状告叔伯父打死其夫,纵容儿子奸占己身后强迫自己另嫁他人;上都民户王用之妾彭鸾哥控告丈夫逼令其妻与自己为娼接客;曹州路魏王娘状告达鲁花赤乌马儿以权势搬走亡夫白仲广财物并强奸自己;祁州深泽县张瘦姑、泰安州胥都嫌、绛州正平县福怜等状告丈夫不在家,公公调戏并多次强奸自己;萍乡州彭阿许状告养老女婿殴伤自己;汀州路谢阿丘状告自己受侮辱……[2](卷41《刑部三》,卷45《刑部七》诸条)。然而,元代官府不可能真正保护平民妇女权益,如杭州路谢阿徐告夫偷盗、品德败坏,提出离婚。官府认为妻告夫败坏人伦,伤风化,不准离异[2](卷49《刑部十一》)。无钱无势的平民妇女的诉告,最终很少能完全达到目的。

  极端行径的抗争 “耳不聆箴史之言,目不睹防范之具”,“动逾礼则而往往自放于邪辟”[3](《列女传序》)的元代平民妇女,在诉告无果的情况下,一部分人走上了通奸、私奔或逃亡改嫁他人的叛逆抗争之路。据《元典章》卷45《刑部七》载,妇女们因不满其夫而与所悦者通奸、私奔、生下儿女的例子特多,经官府断罪后并不改悔继续犯奸的也大有人在,以致生出许多人命官司:或打杀奸夫、奸妇,或谋杀奸妇之夫,或主动协助奸夫药杀、勒杀、打杀本夫。如济南路祝巧儿与王四通奸,被丈夫刘马儿捉住勒逼立下生死文字,祝巧儿便放火将夫家房舍连同小姑一齐烧死。有的则陷入了淫乱的深渊。如上都路杜秀哥年方十九,竟在短短两年之内先后“自行说合”,分别与史文秀、叔伯兄杜郑家儿、张三驴多次通奸。不法媒人趁机将有夫妇人介绍与人通奸,并为其提供通奸场所;有的甚至将自己的家作奸所以大赚其钱财;道德败坏的下层官吏则趁机大行不法,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风气所及,品官之妻也居然与从人通奸乃至随人逃跑。如大都路杂造总管之女刘阿孙,十六岁嫁与品官刘提举为妻,生下儿子已16岁,只因“刘提举那厮十二三年不曾来我行宿卧”,便听驱妇赵海棠媒合,与随行仆人邓海通奸并与之潜逃。通奸本是男女双方自愿,都应负责任;可封建法律对奸妇的凶恶、社会对奸妇的憎恨,远比对奸夫严重得多。元代法律使丈夫杀死奸夫、奸妇不判死罪[2](卷42《刑部四》)。因此,妇女们如此极端行径的抗争,既需要相当的勇气,还要敢于付出。至如龙兴路奉新县的罗阿余,丈夫因病身故,仍抚养孤幼不愿改嫁。媒人邓成二强行作媒,将她强定与邓定五为妻。阿余坚不肯从,与逞凶媒人相互厮打,夺下邓成二手中木担将其打死。其结果只能是“明正典刑”[2](卷41《刑部三》,卷42《刑部四》诸条)。

  绝望无奈的选择 生活的贫穷落后、婚姻的不幸、文化教育的欠缺、社会舆论的不公、法律的残酷,严重阻碍了平民妇女对幸福的追求。绝望中,一部分妇女只得采取汉族传统的守志不嫁之法,以逃避野蛮的收继和被再次转嫁与典卖。她们甚至到官府申明“愿守志不嫁他人,亦不与小叔续亲,如有非理之事,愿当一百七下”[2](卷18《户部四》)。少数女性乾脆一辈子不嫁人[12]。刚烈女子则选择自缢、投井等自杀方式以求彻底解脱。细察《元史列女传》表彰的上百位所谓“以懿节自着”的平民妇女,她们的自杀与不嫁并非如修史者所称赞的那样甘愿殉夫守节。实际上,有近50%的是死于兵荒马乱时的暴力之下,另一半则大多是为了抗拒父母和舅姑、兄长、宗族为了钱财的“夺嫁”、“逼嫁”与迫害。她们的“守志”和“殉节”实际是一种绝望而无奈的选择。官府却指责说“男妇不务妇道”,“自害身死”,不予同情[2](卷42《刑部四》)。

    四、结语

  妇女问题,是一个历史的沉重课题,尤其是她们的婚姻生活。尽管任何社会的经济繁荣、文化辉煌都离不开妇女的辛勤参与,尽管她们的奉献非常巨大,然而她们的苦难和牺牲十分惨重。元代平民妇女同样如此。入主中原的元代统治者推行“农商并重”政策,游牧民族不重节操、务实的新风,使汉地的价值观和伦理观以及精神风貌等都发生了变化,理学初渐对下层社会影响甚微,这在客观上给平民妇女的婚姻自由带来了一定的宽松,但她们并未获得真正幸福的婚姻生活。由于封建文化积淀过于深厚,落后的游牧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草原文化不可能冲破汉族千百年来的传统桎梏。相反,蒙汉杂糅政策所造成的礼法宽松和趋利思想的流行,更为男权社会奴虐妇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封建传统的婚姻观、女性观的历史积淀,却使女性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男女不平等的价值取向,它更加重了妇女的灾难。元代平民妇女悲惨的婚姻生活,启发我们必须重新认识蒙古贵族统治下多元文化的元代社会,重新思考妇女如何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更进一步启发我们必须认真审视妇女自身的人格渊源与妇女命运的关系;否则我们将无法彻底解释,为什么在具有较为先进社会形态的今天,买卖婚姻、家庭暴力、卖淫、嫖娼、通奸、拐卖妇女、残害妇女等男尊女卑旧意识残余仍顽固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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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谈薮篇[A].(明)叶子奇.草木子:卷4之上[M].北京:中华书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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