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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士大夫的打击妇女活动──以宗教活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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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3: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何素花 撰(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毕业,现任教于台湾联合大学通识中心)
《二十一世纪》,二○○三年一月号,总第10期,2003年1月30日
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212020.htm
来源:青藤书屋


一、前言:一个事例

  乾隆五十三年,昭槤在《啸亭杂录》记有一则北方地区官吏查禁宗教活动的案例,为步军统领绵恩奏摺提及,「乾隆乙巳、丙午间,有顺义民妇张李氏,善医术,兼工符籙祈祷之事,病者服其药辄瘥。又有宦家妇女为之延誉,争建西山三教庵、西峰寺与之居,虔为供奉,号为西山老佛。后烧香者既众,男妇杂沓,颇有桑间、濮上之疑,为有司所惩治,将张李氏伏法,其风始熄云。1」此事例在方浚师的《蕉轩随录》续录有较详细的记载,主要是乾隆五十三年,西山戒台寺之北有西峰寺一座,内有戴发修行之妇人,自号西峰老祖活佛,能看香治病,前往请求符药者,服之即愈,动人观听,颇称灵验。京城以及四外之人、男女纷纷前往,盛况有如城市。因此步军统领绵恩即奏「臣思此处虽非京汛所辖,但附近京畿,似此煽惑人民,于风化有关,不可不速加查办。2」随即密派衙门司员前往,查得西峰寺离京六十余里,此妇人法名了义,俗家张李氏,原系顺义县人,现住西峰寺。殿宇四层,计五十余间,俱系新盖之庙。又离此庙二里许石厂地方,有灵应寺大庙一座,计房六十余间,亦系新盖。张李氏在两庙往来居住,每日午前给人看香治病。绵恩派遣之密使前往会同宛平县知县查办时,又查出有二十余岁之旗装女子二名。一名双庆,年二十四岁,乃原任大学士三宝家使女,系三宝之寡媳因病常往彼处治病,拜张李氏为师,随将使女留于庙中居住,用银一万五千余两修西峰寺一座。另一名玉喜,年二十二岁,现任户部银库员外郎恒庆家使女,因恒庆之妻患病,亦认张李氏为师,随将使女施舍庙中,并用银二万余两修灵应寺一座。又在该氏屋内搜查,有符咒、丸药、经卷、画像等项,其画像五轴,系张李氏出身源流,均系修庙商人任五觅人绘画,任五通同授意传播其名,藉以获利。后查出金六十四锭,重二百八十两,银二千六百两,金镯四只,重七两零,其余衣服、器皿、杂物,非该氏应有之物,随交宛平县查封。绵恩并奏:

查邪教惑人,有干严禁。今张李氏本系乡野愚妇,并非僧尼,乃来京占踞大庙,戴发修行。从前不过化缘修庙,无甚劣迹,近日以来自称老祖活佛,妄自尊大,以看香治病为名,施舍符药,煽惑人心,从中获利。又令其子张明德置房开舖,以肥囊橐。甚至官员命妇在庙往来,施舍使女、盖庙银至二三万两之多。并该犯擅用黄缎坐褥、靠垫种种情节,实出情理之外。若不即加惩治,积之日久,恐生不法之事。……至大学士三宝之媳,自宜谨守闺门,乃远赴山庙,往来住宿看病,堕其术中,甚至拜师修庙,银库员外郎恒庆系原巡抚图思德之子,纵令伊妻拜师看病,施舍金银,并各将使女舍入庙中,均属恣意妄为。且该两家现有应赔官项银两未交,何以不行节俭,先完官项,反舍庙中?其居心实不可解。3

  绵恩等随即覆查任五系市侩小民,揽修庙工希图获利,为该氏装点图像,称其能入定出神,并妄称该氏为菩萨转世,以致该氏有老祖活佛之号,二者共相煽惑,传布邪术。又以张李氏修寺布施银两,除三宝、恒庆两家外,另有官员家属至庙施舍。绵恩谓该氏系乡愚下贱,竟敢擅用黄缎坐褥靠背,遂查律载有「凡师巫自号端公、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一应左道隐藏图像,烧香集众,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又「官吏军民人等僭用黄紫二色,比照僭用龙凤缀律,拟杖一百,徒三年」,因此,张李氏、任五均合依师巫妄称弥勒佛隐藏图像煽惑人民为首律,俱拟绞。绵恩奏「该氏既已为尼,又不剃发,复敢假神治病敛钱,甚至哄动官员眷属,得银数万,任五以修工匠役,希图修工赚钱,胆敢假托张李氏为菩萨转世,煽惑人心,情罪均重。而京畿更为首善之地,即请旨即行正法,以昭惩戒」4。

  事件其它的处置则是,张李氏长子张明德、三子僧广月无帮同煽惑情事,但分受其母骗得银两,二子均于张李氏绞罪上减一等,俱杖一百,流三千里,交与顺天府定地发配,至配所折责四十板。至恒庆系现任职官,任听其妻入寺烧香,布施数万,并将分赏为奴使女玉喜给与服役。三宝之媳乌佳氏以大家孀妇,因张李氏治病有验,即拜伊为师,施银数万,并给与使女双庆跟随烧香,因此解任员外郎恒庆交部严加议处,并恒庆之妻宜特莫氏、三宝之媳乌佳氏交该旗族长严加管束,不许出门。最后,行文各该旗并提督衙门、顺天府五城一体严饬官员人等,「毋许纵令妇女入庙烧香,以维风化」。玉喜系同伊兄黄三分赏图思德为奴之人,应照例交该旗另行分赏为奴。双庆系三宝家契买民女,应交该县照例发卖,身价入官。张李氏所修西峰、灵应两寺,交僧录司另选妥实僧人住持焚修。至圆广寺现有僧人住持,毋庸更换5。

  此事例,透露出几个重要的问题,一即是烧香聚众之庙方张李氏之行为惩处,一为入寺烧香之妇女群众的行为惩处,以上事例又是官员命妇,非同小可。。前者张氏行为主要涉及几个层面,如妄称佛祖、行医歛钱、践越逾份、聚众烧香;后者妇女入寺烧香看病、舍银捐庙、舍使女入寺服侍,均属违反禁令,如昭槤言「颇有桑间、濮上之疑」,妇女入寺烧香行为有碍男女防闲之观念。此虽是发生在北方的事例,但衡诸政府的政策却是全国性的,自顺治至此案例发生之乾隆末,政令即不断的重申严禁妇女入寺烧香,即显见政策与妇女行为现实之间的距离。因此乾隆五十三年此一发生在北方京城附近之案例,未始不是一杀鸡警猴之举动,之后果如《蕉轩随录》之作者方浚师之言,其风始熄?本文即尝试以江南地区的士大夫作为处理对象,了解在清初至此事例发生之后,江南地区妇女宗教活动之状,如何在男性的文本之中描述着?妇女活动与政策的禁令之间的距离?妇女在此禁令中如何表现其行为?而学者官僚如何看待他们?如何以告示的方式不断对妇女从事道德的要求?

二、清初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基本政策

  清初对宗教的态度,基本上是以维持社会秩序为前提,并非所有的宗教都在禁止与打击之列。怎样的宗教活动会被禁止?聚众影响社会秩序甚至政权危机者,如日后白莲教乱;收容不法之流民之寺庙,浪费生计、影响农业作息之迎神赛会;以至妨害风俗的邪教淫祠、影响男女防闲观念之妇女入寺烧香等活动,即在禁止之列。何又谓淫祠?影响儒学正统的邪教淫祠,例如康熙时著名江南地方官──汤斌,即有禁毁五通神之举动。地方官吏对淫祠歪道的不满与打击,在蒋竹山之研究〈汤斌禁毁五通神──清初政治菁英打击通俗文化的个案〉一文中6,提到淫祠源流,可远溯至《礼记.曲礼》中「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它与祀典中含有国家正统色彩的正祀是相对的,凡不合乎国家祀典规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大多被归为淫祀看待。历代对淫祠的定义并不太相同,例如宋代视城隍神为淫祠,明代却又将其视为国家祀典,清人钱泳在其《履园丛话》中更详细提到「山川社稷坛庙、文武城隍庙以及乡贤名宦诸祠,此皆列于祀典,官民之所宜春秋祭祀者。至若某土地神之为某王某侯某将某相,则不列于祀典。名爵既别,尊卑无序,古今倒置,仪仗各殊,即所谓淫祠也。7」此即批评民间信仰以神为戏的现象。入清以后,在中央大力推动礼制改革及禁异端思想的影响下,地方官有许多移风易俗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如汤斌在江南的禁毁五通祠,即禁毁淫祠五通、五显、刘猛将、五方贤圣等庙。时人甚至进言汤斌谓吴中妇女,好入寺院烧香,汤斌听之而禁,风俗为之一变。后人王士祯甚至赞许其毁淫祠一节,尤于世道人心裨益不小8。而之后如在东南地区的地方官张伯行,其在福建任官时,面对当地瘟神崇拜亦表明不以为然的看法,而有毁祠之举动9。

  康熙皇帝亦提到对冲击正统儒学思想的邪教淫祠之看法,和理学家的理念相符,如宗教出世之说对家庭伦理的冲击。而在康熙帝起居注的记载中,亦反映着皇帝对民间文化的气愤,主要是民间文化受到异端的影响,例如崇仙佛、淫祠以至影响儒学正统及及宜祀之神;甚至民间受异端宗教的影响,而至朱子丧葬礼俗的破坏,康熙二十八年己巳二月十六日上谕曰10:

朕巡行江,……躬率群臣展祭陵庙,顾瞻殿庑倾圮,礼器缺略,人役寥寥,荒凉增叹。愚民风俗,崇祀淫祠,俎豆馨香,奔走恐后,宜祀之神反多轻忽,朕甚感概。……朕观朱文公家礼,丧礼不作佛事,今民间一有丧事便延集僧道,超度炼化,岂是正理?熊对曰:总因习俗相沿,莫知其非。近见民间丧家,一面修斋诵经一面演剧歌舞,甚至孝子痛饮,举家若狂,令人不忍见闻。诸如火葬焚化,跳神禳赛之类,伤财败俗,不可殚述。

  此种民间好仙佛之事,影响的层面,不仅是对丧葬事宜的改变,例如民间亲葬久停不葬,或好火葬,或花费巨资超渡忏佛等事宜,甚至可能影响至礼教的正统地位。例如张寿安的研究十七世纪中国儒家思想与大众文化间的冲突,礼教在实践于民间的过程,却因受到大众文化的影响,而不得不做出妥协改变。此一妥协的现象不仅发生在一般百姓的行为上,也同样发生在积学硕德而极富盛名的儒者身上。儒家礼俗繁琐及其讳言生死问题,或是儒家礼法无法在民间实践的原因11。但是,民间的宗教行为受到异端邪教的影响,影响至丧葬礼仪,影响至人伦秩序的变化,宗教行为正如康熙帝所言,它不仅是冲击着儒学正统的异端,它影响的层面是很广的。

  因此,清初理学受异端冲击之现象,表现在儒禅、儒释之辨,过去理学家虽多有习禅的历史,但出于儒家卫道的立场,却也多是闢禅的健将。禅释对儒家的伦理规范体系构成威胁,如宗教寺院多有鬻买民间无力生养的子女为尼,破坏了家庭伦理秩序,儒家观念里的男大当婚、女当嫁的观念亦受到破坏。明末的陆王学派分别儒释即在社会伦理问题,这派学者认为儒者重视社会群体的道德关系和酬酢应对,而释氏则割断社会人伦关系,不耕不织,不婚不嫁,离群索居,以自了生死为大事,因而判分儒释也就归结于为公义经世者为儒,为私利出世者为禅。理学视佛者即为不事生产、不能事亲以孝、事君以礼。例如朱子即言「佛老之学只是废三纲五常,这一件事已是罪名极大,其它不消说12。」而谓佛学以生死恐动人,以轮迴说迷惑人。而理学的鬼神观,只认为天地山川圣贤祖考等有祭祀的必要,其它民间迷信的祭祀活动,都被视为淫祀而加以排摈。自然灾害出现,理学家将其归结为阴阳二气失和,鬼神或可用二气来代之,许多理学家参予祈雨活动,就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进行的。《礼记.祭统》言「夫祭之为物大矣,其教之本欤!是故君子之教也,外则教之以尊其君长,内则教之以孝于其亲,是故明君在上,则诸臣服从,崇事宗庙社稷,则子孙顺孝。尽其道,端其义,而教生焉。」理学家可以说是不相信功利的偶像之神13。汤斌、张伯行等地方官,在福建与江苏毁淫祠改建书院,其理念亦根基于此。

  雍正皇帝在其十三年之上谕中重申四民有用之概念,僧道者则是逸出于四民之外:

四民之中,惟农夫作苦,自食其力,最为无愧。庀化八材以利民用,非百工莫备;士则学大人之学,故禄其贤者能者,至于商贾,阜通货贿,亦未尝无益于人。今僧之中有号为应付者,各分房头,世守田宅,饮酒食肉,并无顾忌,甚者且畜妻子,道士之火居者亦然;夫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多一僧道则少一农民,乃若辈不惟不耕而食,且食必精良,不惟不织而衣,且衣必细美,室庐器皿,玩好百物,争取华靡。计上农夫三人肉袒深耕,尚不足以给僧道一人,不亦悖乎。……然苟能遵守戒律,焚修于山林寂寞之区,布衣麤食,独善其身,犹于民无害也。今则不事作业,甘食美衣,十百为患。农工商贾,终身竭蹶以奉之。……是不独在国家为游民。即绳以佛老之教。亦为败类。

雍正时此谕反映的是对宗教庙宇过盛的不满,愈多的出家人,表现的是和家庭伦理脱钩的人愈多,何况此时宗教界不仅不事生产,甚而有奢靡之风,因此禁止再有新兴的寺院或庙宇创建14。

  因此从政令方面言,清初对于宗教活动,并非打击所有的宗教活动,而是针对某些宗教活动采禁止之行动与法令之颁布。如禁止建醮赛会,聚众告天,此原则是会危害国家与社会秩序者,即在禁止之列,如禁令言,「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然点天镫、告天七镫、拜斗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15」重点在如有拜奏青词表文、告天之举动者则禁,但如只是祈福消灾则不在此例。如雍正二年律令提到「除军民妻女禁止入庙烧香、及扮神赛会外,其民闲春秋里社祈报者,不在此例。16」另禁止聚众行为,则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危害秩序之企图,如日后白莲教乱,政府即谓其均先以聚众烧香为名,最后在未防微杜渐之下而引发之大乱。嘉庆十八年谕「各省邪教之起,其始止于烧香拜会、聚众敛钱。或由数人至数十人,多亦不过百余人。无如州县因循怠玩,于所属村镇,匪徒夜聚昼散、传教授徒等事,俱视为故常,不加究诘,久之奸民徒党多潜怀悖乱,养癰滋蔓,贻害至不可胜言。17」而赛会活动,一则除聚众情形难以控制外,另即是民众为赛会而废业,甚而浪费影响治生。乾隆二十七年奏准「寺庙僧尼,开场演剧,男女概得出资随附,号曰赛会。败俗酿弊,所关匪细。傥有设为善会,煽聚妇女者,立将该庙为首僧尼,查拏治罪。至有职人员,罔顾官常,滥与庙会,及纵容妻妾入庙,一经查实,指名纠诘。18」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改定为「凡各省有迎神赛会者,照师巫邪术例、将为首之人从重治罪。其有男女嬉游花费者,照治家不严例、罪坐家长。19」此赛会的影响,如江南地方官在告示中提到「搭台唱戏向有严禁,讵俗夙尚奢侈,或藉平安赛愿,或因亲友宴会,动演优俳喧闹庭堂,殊不知富人一席,贫人半年,且人众杂集每起风波,小则斗殴大则搆讼,富者花费银钱,贫者妨农失业,甚至寺庙中之妇女,拥挤而不知丑,街市之内盗贼,混杂而不知防;除严拏究处外,嗣后须各安生业,如有仍前不遵者,许两邻据实呈首州县……枷示仍罚米十石,如两邻容隐不报者,亦各罚米五石以备赈济20。」不仅只是影响正统,甚而至于浪费、废业,而致社会经济秩序与男女防闲观念的破坏。

  另则是禁止师巫邪术,左道惑众,前述之乾隆年间的北方地区之打击宗教活动,主要即在主事者涉及这几个层面问题,按律令在康熙年间即有规定,康熙五年定「凡邪教惑众,该司坊官不行严禁,五城御史不行纠诘,一并议处。21」邪教淫祠本就在禁之例,降乩行为、扶鸾书符、扮神赛会、聚众行为、煽惑人心是主要的焦点,十八年议准即使只是「迎神进香,鸣锣击鼓,肆行无忌者,为首之人,照邪教惑律、治罪。为从者、枷三月,责四十板,不准折赎。」牵涉至进一步的邪教惑众者更不消说,康熙二十六年覆准「无赖狂徒,假借僧道为名,或称祖师降乩,或妄逞邪说,托言前知,或以虚妄之谈,蛊惑愚蒙,至有礼拜甘作徒从者,此等邪教,行令五城官严行禁止。」「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22」而邪教甚而假借邪术治病者,如前举之查办事例,清律中亦特别提到对于旗人之规范,旗人中有邪病发生,或有请巫师之惯例,但一切医疗行为,是必须经过申请,如律令「旗人凡有邪病,请巫师道士医治者,须领巫师道士禀知各都统副都统,用印文报部,方许医治。违者将巫师道士交刑部正法,其请医治之人,交部议罪。23」因此,前所举之事例,即是违反以上到邪教治病、敛财惑众之律令。

  而对于妇女入寺烧香,顺治、康熙、雍正至乾隆年间均有禁令不限于官员命妇,对一般庙宇或喇嘛庙均有规定,如违禁令之规定,则罪坐家长或寺庙方面。顺治十八年题准,「凡妇女不许私入寺庙烧香,违者治以奸罪,旁人能缉首者,罚本犯银十两给之。24」此相同条例至雍正年重申,且特别提及江南地区妇女成群聚会,有害风俗之情形,违者,罪坐家长庙方人员之情形。如雍正元年覆准「江南浙江等省,禁止妇女游山入寺。愚昧之徒,纵令妇女成群聚会,往寺庙进香,有坏风俗。嗣后将寺庙进香起会之处,严行禁止,犯者照例治罪,其住持及守门人不禁者同罪。25」因此未经允许,触犯法律,罪坐家长或庙方人员。官员命妇甚而有详细的罚则,「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26」而喇嘛庙则别有规范罚则,康熙六年议准,「喇嘛所住寺庙,若容留妇女行走者,将喇嘛班第鞭一百,其妇之夫系官、罚俸一年,系平人、夫妇各鞭一百。」甚至「喇嘛班第有私往妇女家过宿者,喇嘛班第与本妇俱处绞。」十二年议准「凡丈夫出外,妇人私请喇嘛班第到家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禀过该佐领骁骑校请来者、无罪。其妇人私入寺庙烧香者,照律治罪。27」此条例反映家户内之妇女,除非是经过允许,不得和庙方来往,不管是去寺庙或延请庙方人士来家里,家长负有监督妇人之责,否则受罚。

三、政令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士大夫之陈述宗教与妇女活动之状

  清初始自顺治至乾隆年间,对宗教活动屡颁禁令下,宗教活动涉及某些层面的例如前所提到危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家庭伦理及男女防闲观念者,就会受到抑制。相同的,女性的宗教活动,亦在此前提下受到限制。但相对的也显示出,明末清初女性的活动面貌,已渐渐呈现不同于政令要求的风情,民间的宗教活动和实际的政令之间即产生了距离,士大夫的笔记文集告示中不断的传述着民间宗教活动之盛。前所举之事例,或可谓是针对此民间愈演愈烈之风,政府给民间之一杀鸡警猴之办案吧?其后真如学者言,其风始熄?是有待疑问的。

  就男女内外秩序领域而言,学者布雷(Francesca Bray)认为内外领域是单纯男女两性的分别,而不是阶级的差别,而内外界限亦非如此严格28,但是士大夫的各种规范之道,地方官僚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与管道,对所有城中妇女的告示,显示女性是该待在闺房之内的,即使社会经济发生变化,性别界限已非如此明显,女性抛头露面已所在多有,女教书家训的作者一样,多认为女性此举有碍风俗观瞻,甚至游荡在外,不再从事女红生产,进一步就破坏了经济秩序的稳定。即使明清研究者多指出,此时即使妇女再开放,或者从事更多女红以外的活动,她们也尽量符合朴学之德才美兼具的女性标准要求,尽量不挑战传统儒家的道德秩序,但是士大夫还是处处在告示中,在其文集中,显露着对妇女往户外活动的不安。男女内外领域的混淆,就学者官僚而言,其影响层面扩及社会、婚姻、经济等秩序的混乱29。因此,在时人对妇女的冶游频频出现描述时时,治理地方大政者亦感受到同样的问题,颁布一连串的告示,将妇女活动一网打尽,针对苏人好游,尤其是每遇佳辰,画舫云集,士女杂遝,演剧饮酒名曰胜会,所费无算,因此,例如地方官张伯行即严立禁示,其年谱提及,告示禁后,名胜之地游人遂变少30。士大夫即藉着告示的力量,打击着妇女的活动。另禁妇女入寺烧香,在〈禁妇女入寺烧香示〉中提到妇女在庙宇的活动亦是影响至男女有别而致败坏风化31:

男女有别,僧俗攸分,原无容彼此混杂,故律内凡妇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罪坐夫男并及寺僧主持;讵访闻泉郡崇福寺妇女烧香杂遝不绝,殊乖风化,由此推之,他府或有妇女入庙烧香者亦未可定;合亟出示严禁为此仰示所属官吏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一切寺观神庙不许妇女烧香,如有故违该地方官即将本妇夫男并纵容烧香之寺僧一并严拏治罪,毋得徇纵未便。

  两江总督于成龙亦提到禁妇女入寺烧香之活动及禁邪教,为何要禁?在他们眼里,宗教活动似乎不单纯,变相的宗教活动背后,似乎有着其他种种不该有的目的。「牛首春风、秦淮月夜,以及各处招提名胜,不过骚人韵士借以为游览,非四民恒业所可留连,甚至良家妇女,骈肩累迹、烧香拜愿,自招轻薄致启衅端,尤为可耻」。更何况「无为白莲等教,最为奸宄丛聚之区,阳以阐扬佛法为名,阴则捏造符谶妄言祸福,无知愚民误堕彀中,靡不被其煽惑,集羽党而订血盟,奸盗诈伪无所不为。32」御史刘谊奏请〈严禁越境烧香〉一摺,「此等无知愚民,不明福善祸淫之理,以为敬神烧香,可邀福庇,即难保无奸宄之徒,从中煽惑,为会首者,藉此歛钱聚财,必致滋蔓难图,实不可不防其渐。33」甚至如乾隆时刘泳在《履园丛话》提到妇女入寺烧香活动,更被视为是「烧香望和尚,一事二勾当。34」宗教活动的背后,总是有着不可告人的动机。之后陆续的在官僚学者奏摺中,不断揭示着他们对于风俗败坏的忧虑与不满。风俗之坏,如御史俞焜奏请〈申明例禁以培风俗〉一摺,市井之徒,儿童妇女,莫不饫闻而习见,「以荡佚为风流,以强梁为雄杰,以佻薄为能事,以秽亵为常谈,复有假托诬妄,创为符祈禳厌等术,蠢愚无知,易为簧鼓,刑讼之日繁,奸盗之日炽,未必不由于此。」但正如御史提到此情此景,官吏多奉行不力,对之莫可奈何。如御史锡光奏请〈严禁五城寺院演剧招摇妇女入庙以端风化〉摺提到,「寺院庵观,不准妇女进内烧香,例禁綦严,近年奉行不力,以致京城地面,竟有寺院开场演戏藉端歛钱,职官眷属亦多前往,妇女亦复结队游玩,实属有关风化。35」

  士大夫批评民间庙宇功利之倾向,例如信徒向神明借元宝之风,庙方甚而以此生息,「以纸为钞,借一还十,主库道士守之,谢神销除,每岁春香火不绝,谓之财神胜会,连艑而来,爆竹振喧,箫鼓竟夜。及归,各持红灯,上簇送子财神四金字,相沿成习。36」甚而以人为力量给寺庙神像加封加爵,简直是以神为戏。如清人陈其元在其《庸闲斋笔记》中提到「庙鬼慢神37」,在庙从事之人,皆里中好事者,号曰「庙鬼」。杭人崇尚鬼神,每庙之神,必撰其姓名,尊以官爵。其言道光年间,有施将军庙,该庙香火颇盛,赛会即将举办,而苦神之官爵不高,庙鬼花三金,为神捐一伯爵。得请之后,乃大行出会,极仪从台阁之盛,计所费千金有余,他庙之鬼皆啧啧称羡不已。正如清人龚炜提到的「鬼神可敬不可亵,世俗则以亵为敬焉。往时见神庙有参谒迎送之仪,以为失事神之体,今更有摄篆入簾之事矣,设柜收钱,神庙旧规,今更有舁神联会者矣。赛会祇有旗牌等官,今更设中军,里中有有兴者,整顿仪仗,顶带彩服,先期公坐,扬扬自得,直是以神为戏耳。38」

  因此,正当的宗教活动,官府是不会有任何意见的,但是假宗教活动之名以行违害秩序之行为,则是士大夫关心的焦点。在士大夫的眼里,宗教活动似乎是变相了,士大夫以异样的眼光来看待民间的宗教活动。但是尽管地方官僚配合着政令不断的发出告示,禁止某些宗教活动,但正如康熙时人刘献廷在其《广阳杂记》提到的:「余观世之小人,未有不好唱歌看戏者,此性天中之诗与乐也,未有不看小说听说书者,此性天中之书与春秋也,未有不信占卜鬼神者,此性天中之易与礼也,圣人六经之教,原本人情。39」当时之世风,人民之参与宗教活动之盛,实是挡之无法再挡,而至为人之常情。即使到了乾隆年在北方之压制宗教事例后,史籍记载仍多见庙会活动之盛,可见前所言,其风始熄,是必须持保留的态度来看待其绩效。但是有多少官僚真能接受此人之常情?

  民间宗教活动之盛,即莫过于迎神赛会,清代小说文集中有许多描述赛会之状,但士大夫陈述时,关心的焦点莫过于赛会之弊。民间举办赛会的名目甚多,或为上中下元节,地藏胜会,或是地官大地胜会,无非为了祈福消灾。而赛会之时,举办之人参与者在士人传述中提到,大江南北迎神赛会之戏向来有之,「其所谓会首者,在城,则府州县署之书吏衙役;在乡,则地方保长及游手好闲之徒。大约稍知礼法而有身家者,不与焉。」而参与者每当三春无事「出会」,咸谓可以「驱邪降福,消难除蝗」。其盛况「举邑若狂,乡城士女观者数万人,虽有地方官不时示禁,而一年盛于一年40」。举办赛会之仪式,「其前导者为清道旗,金鼓,肃静、迴避两牌,与地方官吏无异。有开花面而持枪执棍者,有绊为兵卒挂刀负弓箭或作鸟枪藤牌者,有伪为六房书吏持签押簿案者;有带脚镣手靠而为重犯者,有两红衣刽子持一人赤髆背插招旗,又云斩犯者」,士人谓此为「种种恶状,习惯自然,恬不知耻,而反以为乐,实可笑也」。此即是指民众以神为戏之状,民众以此嘲弄官僚模式,对比古时纯朴的祭祀之风,只是燃烧纸钱祭拜,差之远矣,清人钱泳即提到耗费钱财、废业影响治生之活动「迎神、赛会、灯棚、烟火、演戏、敬神、说书、弹唱诸事,以博一日之欢,则俾昼作夜,妇女杂遝,聚赌窝贼,由是而起,尤为贫家留客之累及地方之害也。41」有破坏风俗之虞。且赛会之时,多分二社以比赛争胜,「致一国之若狂。队仗之鲜华,乃其余事,宝珠之点缀,实是奇观。42」因此就如小说《儒林外史》提到,赛会之时,争奇斗怪,把一个南京秦淮河,变做西域天竺国。「转眼长夏已过,又是新秋,清风戒寒。那秦淮河另是一番景致。满城的人都叫了船,请了大和尚在船上悬挂佛像,铺设经坛,从西水关起,一路施食到进香河。十里之内,降真香烧的有如烟雾溟濛。那鼓钹梵呗之声,不绝于耳。到晚,做的极精致的莲花灯,点起来浮在水面上。又有极大的法船,照依佛家中元地狱赦罪之说,超度这些孤魂升天。把一个南京秦淮河,变做西域天竺国。到七月二十九日,清凉山地藏胜会。人都说地藏菩萨一年到头都把眼闭,只有这一夜才睁开眼。若见满城都摆的香花灯烛,他就只当是一年到头都是如此,就欢喜这些人好善,就肯保佑人。所以这一夜,南京人各家门户,都搭起两张桌子来,两枝通宵风烛,一座香斗,从大中桥到清凉山,一条街有七八里路,点得像一条银龙,一夜的亮,香烟不绝,大风也吹不熄,倾城士女都出来烧香看会。43」妇女参与赛会之状,「除了几家有正经的宅眷,……其余那混帐妇人,瞒了公婆,背了汉子,偷粮食作斋粮,损簪环作布施。渐哄得那些混帐妇人,瞒了人成群合队,认娘女,拜姊妹,举国若狂。……不惟哄得那本村的妇女个个出头露面,就是那一二十里外的邻庄,都挈男拖女来观胜会。其盛状,举国若狂。44」赛会之时,更有其它引人入胜之活动,观胜会之余,即是搭台唱戏,妇女看戏,在明末清初,愈来愈盛行,但是市人对于妇女此举动,并非能够完全接受,遂以妥协之方式,如在戏馆里,男女分席或是家眷妇女座席施以帷廉,以便在此一公共的空间中再制造内外防闲之效果,但清代时人,对于妇女不仅没有收敛其行为,甚至「撤廉下帷」,表达着不满。「内室之施簾帷尚矣,移之厅事看戏,移之户前看张灯赛会,久已成俗,然犹不失障蔽之义。近闻渐趋有撤之者。45」

  因此时人针对赛会之俗,举出有十弊之看法。赛会以神为名,不过借人之钱财,供会首之醉饱,是以神为戏耳,侮弄神明,叫嚣乡里,妄违礼法,败坏风俗,简直是渎鬼神;而分神鬼之尊卑名爵,古今倒置。僧道借以弄钱,妇女因而游玩,破坏秩序。而「乡城有盛会,观者如山,妇女焉得不出。妇女既多,则轻薄少年逐队随行,焉得不看。趁游人之如沸,揽芳泽于咫尺,看回头一笑,便错认有情;听娇语数声,则神魂若失。甚至同船唤渡,舟覆人亡,挨跻翻舆,鬓蓬钗堕,伤风败俗,莫此为甚46」是为混男女、乱法度。所谓「一方赛会,万户供张」,赛会之时,分二社争胜,致而「勉强支持,百端借贷而入会者,亦有典衣糶米,百孔千创而入会者。以有限之钱财,为无益之费用,至于债不得偿,租不得还,冻饿穷愁而不自知者」,且参加赛会之人,多本质朴,因出会而多置衣裳,家本贫穷,因出会而多生费用,以上种种均是坏风俗且耗财用;而赛会皆在三春,既失其时,又失其业,城市之民,俱有其业;乡曲之民,各有其事,民以勤俭为本,安有空闲时?是误本业也。另则赛会之时,「迎神之日,灯烛辉煌,香烟缭绕,茶坊酒肆,柴火薰天。」可能引发的火烛之灾,奸民之乘火打劫,「日间以热闹尽欢,夜静而熟眠失窃」之苦,赛会之时,民众聚赌引发之后患无穷,借贷、鬻卖子女等问题,甚而聚众之难以控制的打降、斗殴、讼累无穷;……数不清的问题祸患就发生在赛会进行的过程中47,对于士大夫而言,岂能不禁?

  最后即是妇女参与宗教活动之状,佛法本身即言妇女入寺多有禁令,佛法庄严,以诸多戒律来规范妇女。例如「彼国无有女人48」,「每劝僧众无以女人入寺,上损佛化下坠俗谣49」。妇女即使是得以进入佛寺,亦需遵行种种规范,「若女人入寺法用同前,但不得在男子上坐形相语笑,脂粉涂面画眉假饰,非法调戏共相排荡,持手掁人,必须摄心整容随人教令,依次持香一心供养忏悔自责,生女人中常成隔碍,于此妙法修奉无因,不得自专由他而办,一何苦哉,深生悲悼,若见沙弥礼如大僧,勿以小位而不加敬,此于大僧为小在俗为尊,如此等法竭力而行,法用既多,具在士女篇述50」。进入佛界,女性本身即要经历较多的考验,例如清初时地方官即记载妇女甚而燃身献佛,点肉身灯51等,以此方式表现对佛的虔诚,但在地方官眼里此种走火入魔,均为法所不容许的行为。而清初之律法如前所言,禁令甚多,士大夫即特别注意到此妇女入寺活动之状,其对妇女入寺活动甚为重视,乃因其关系至男女防闲,内外观念之混淆,妇德之操守不保甚而招致败家,如康熙时江南地方官张伯行在其女教观念中谓,「闺门肃若朝廷52」,妇德不保危之大,不得不防之于未然。

  妇女入寺烧香的动机为何?与士大夫描述妇女入寺烧香的动机之间似乎是有着差别?观小说笔记中之记载,清初妇女与寺庙人员来往之情,如小说《镜花缘》提到三姑六婆之招引妇女起会朝山,吴之祥道「向闻贵地有三姑六婆,一经招引入门,妇女无知,往往为其所害,或哄骗银钱或拐带衣物,及至妇女察知其恶,惟恐家长声张得知,莫不忍气吞声,为之容隐;此皆小事,最可怕的,来往既熟,彼此亲密,若辈必于此中设法,生出奸情一事,……诸如哄骗上庙,引诱朝山,其法种种不一53。」三姑六婆招引妇女起会,加入宗教活动,在《醒世姻缘》第六十八回提到两个道婆说,「实是这十五日会友们待起身上泰山烧香,俺两个是会首……素姐道:怎会里不着男人作会首,倒叫你两个女人做会首呢?两个道婆道:这会里没有汉子们,都是女人,差不多够八十位人呢。素姐道:这会里的女人也有像样的人家吗?【两个道婆即举例谁谁谁都是些大官人家的奶奶。】……素姐问道:那山上有景致么?道婆道:……要是没好处,为甚么那云南贵州川湖两广的男人妇女,都从几千几万里家都来烧香做甚么?且是这泰山奶奶要掌管天下人的生死福禄54。」妇女入寺烧香的动机,或为生死福禄、祈福求子,虽无法找到女性本身的文本来解释妇女的真正动机,但是我们不免要问,女性真的是完全被骗无知?没有任何主动性?但妇女入寺烧香,在时人眼中,危害甚大,寺庙人员藉机歛财,妇女甚至隐瞒家长,耗尽闺阁之财,如清人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提到,「神田氏媪,诡言其家事狐神,妇女多焚香问休咎,颇获利。妇女所必不免者,惟产育以是有罪,以是罪为非忏不可,而闺阁之财,无不充功德之费矣55。」妇女为求子,更引起士大夫极严重的批评,如明末小说《醒世恒言》提到「往时之妇女,曾在寺求子,生男育女者,丈夫皆不肯认,大者逐出,小者溺死。多有妇女怀羞自缢,民风自此始正。各省直州府传闻此事,无不出榜戒谕,从今不许妇女入寺烧香。至今上司往往明文严禁,盖为此也!后汪大尹因此起名,遂钦取为监察御史。有诗为证:「子嗣原非可强求,况于入寺起淫偷。从今勘破鸳鸯梦,冱渭分源莫混流。」56在士大夫眼里,求子之名只为淫偷,对于提倡男女防闲观念之女教产生极大的影响,士大夫即将本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仕女之入寺烧香举动,视为是不正经的勾当,将其连想至男女授受不亲进而发生奸情。

  妇女或只为信仰,或为好听因果,但是寺庙人员的情况是无法完全掌握的,小说里即记载着妇女受骗之情,冯梦龙在其小说中《三遂平妖传》里提及「本宅老爷奶奶,当初果是欢喜施舍,四方僧道若能讲经说法的,便把房子与他住下,不论年月供养。临动身时,又齎助他盘缠、衣服之类。这门首时刻有人募化,不是这般冷静。只为一月前,南路来一个尼姑,约莫四十多岁,会说些因果。奶奶好听的是因果话儿,留在宅内住了半个多月。又是十四五个游方和尚做一班儿念拂抄化,也有顶包的,也有撚指的,也有点肉身灯的,本宅也斋了他一遍,布施他些钱帛。谁知那一班是大夥强盗,这尼姑正是个引头,暗暗里漏个消息,夜间里应外合,明火执杖,打劫了若干东西去。老爷和奶奶还走得快,躲了这性命。他两个老人家商量,说是前生欠下那和尚尼姑的债,莫去告官带累地方邻里了。从今为始也不布施,也不许放进门来相见。只为出家人里面,好歹不同,只为他歹的带累了好的。57」妇女的参与宗教活动,或只是好听因果,欢喜布施,但亦有受宗教仪式之影响,而致「舍宅入寺,设食斋僧」,至于「凈发披缁,焚香烧顶之事」,导致儒流群起而相为指摘,不齿于缙绅士林中。谓其「村氓妇女入庙烧香,皆为触法,而谓儒林硕彦典褚见然衣冠之族,乃肯乞灵土偶,生此愚愿哉?」看在受儒学影响的士大夫而言,不免要抨击妇女过激的宗教行为,如前所言汤斌之在江南禁妇女点肉身灯58等。

  妇女或为娱乐休闲,当时妇女如吴地每有节日,妇女即群集,或为娱乐或为营生,「城隍行宫,每岁清明中元下元三节,先期羽士奏章,吹螺击钹,变错幻珍,百姓清道,香火烛天,簿书皂隶,……男妇耆稚,填街塞巷……。59」从李斗之纪录可知,妇女出外活动,被市人描述着,也等于代表承认事实,但社会也形成一种惯习,即是在无法挡住女子之往户外移动,只得在妇女的活动领域,刻意再制造内外领域的空间,如画舫中妇女必须挂上簾子,以隔绝内外,例如在戏馆,有妇道的妇女亦是在簾后观看。《歧路灯》第二一回提到,「戏主又点了几齣酸耍戏儿,……绍闻急欲起身,说道:簾后有女眷看戏,恐不雅观,不如放我走罢。逢若道:本来戏都不免有些酸处,就是极正经的戏,一定有几句那话儿,才惹人燥得脾,若因堂戏避讳,也是避不清的。60」用簾子隔绝男女空间,一方面是在无法禁妇女看戏的时局下默许之,可市人又在心里无法完全的接受,故在公共空间中,再塑造内外领域之分。另一方面,则在防止无赖男子的骚扰,《歧路灯》第四八回即提到,巫翠姐庙中被物色,王春宇楼下说姻缘,提到「妇女看戏,招侮惹羞,个个都是自取61」。市人认为女性走出户外空间可能遭遇的后果,怨不得别人,妇女本该是好好待在闺房之内,就不会有此问题产生了。市人面对妇女好出游观赛会观戏之情,不免不满与忧心,也用间接的方法告诫妇女,如在外惹辱招羞,实是咎由自取,怨不得人,只得往肚里吞。《醒世姻缘》第七十三回亦提到,「那三月三日玉皇船会,真是人山人海,拥挤不透的时,可也是男女混杂,不分良贱的所在,但俱是那些游手好闲的光棍,那些无拘无束的婆娘,结队出没,可也再没有知书达礼的君子合那秉礼守节的妇人到那个所去的理,也有或是光棍劫众,把妇女受了辱的,也尽多这打了牙往自己肚里咽的事62」。即使遭受屈辱,妇女的活动并没有停止,如前提到清人龚炜言廉帷本有有蔽障之义,妇女却纷纷撤廉下帷。旁观的士大夫,即是以着酸楚的口吻,批评着这些行为放荡而致招辱的妇女。士大夫谓敬神娱神的活动,给妇女往户外活动的藉口,庙会欢乐的场合中最感觉兴奋和愉悦的即是妇女,对此一些道学家自然不满,如清初在江苏担任巡抚的汤斌、陈弘谋等人就曾针对此,而诉诸市民下过禁令,但在批评这些活动时,却往往最后将焦点集中在女性身上,「男女混杂伤风败俗,闻者掩耳,少妇艳妆抛头露面无顾忌,……僧道款待恶少围绕,本夫亲属,恬不为怪,此风俗患也」63,妇德不守,危害甚大,不如事先预防。

四、结 论

  刘献廷在其《广阳杂记》中,将世人喜好之唱歌、看戏,小说、说书,占卜、鬼神视为是诗、乐、书、春秋、易、礼六经,并将其视为人之常情,在清康熙年间深受理学重整运动影响下,能如刘氏较开放观点者,实不多见,甚而,刘氏更进一步批评「而后之儒者,乃不能因其势而利导之,百计禁止遏抑,务以成周之刍狗,茅塞人心,是何异壅川使之不流,无怪其决裂溃败也。夫今之儒者之心,为刍狗之所塞也久矣,而以天下大器使之为之,爰以图治,不亦难乎?64」或许其预见到理学终将决裂溃败?然而,民间的宗教活动,妇女的入寺烧香活动,即在此重整古风运动下,伴随着明末清初社会风气的变化,而展现着活泼的面貌。

  但是清初在理学复古之风运动的影响下,基于社会秩序的重建、经济秩序的稳定政策下,对于任何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多抱持着保守的态度,理学家的理念并没有完全因为明末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受到巅覆。就如学者艾尔曼(Benjamin A. Elman)所言,宋明理学虽渐渐受到冲击与挑战,但是即使到了十八世纪,孔子仍毋庸置疑地居于中国学术的中心地位,尽管清代的汉学家掀起新儒学解体的运动,但是,他们仍然希望建立一个维护儒学于不坠的社会机制,儒学一直都存在,只是以不同的面貌呈现,例如理学到朴学以至经世之学的发展65,尚情文化、社会经济的变动,并没有让礼教的提倡消失。但是相对的,女性活动在此变动的年代下,影响决定其行为因素的,也不只是礼教,而变动年代下的世风,妇女的活动亦是呈现多面貌的。

  因此在妇女的宗教活动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清初至乾隆年间,或者更晚,只要是会对于传统礼教、理学理念产生影响,家庭伦理或社经秩序即将受到破坏与挑战,士大夫即抱持着亟欲重整的心态。正如罗(William T. Rowe)在Saving the World : Chen Hongmou and Elite Consciousnes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一书中,从研究官僚陈弘谋的观点切入,进而分析社会的现象去谈士大夫的社会观,例如对于两性关系,社会上的丧葬礼俗的看法,显见的是,士大夫企图用政治力量去重塑儒家的理想,作者言其是企图挽救世界(save the world)66,但藉着政治力量──告示的不断出现,也显示着士大夫和民众之间是有着紧张关系的。地方官即是抱持着拯救、重整社会秩序的观念,这个秩序是理学家建构出来的礼法秩序观。士大夫尤其是学者官僚,在清初重振理学活动下,无非是抱持着传统的男女秩序观点来看待妇女的宗教活动,如何重返传统的女教观──男女防闲观念,以避免「桑间、濮上之疑」,透过学者官僚的告示,即不断的展现着对妇女行为道德秩序重整的要求。



注释

1 昭槤:《啸亭杂录》,《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0),卷八,〈西山活佛〉,页234。
2 方浚师:《蕉轩随录.续录》,卷二,页59,页74,〈西峰寺〉,《历代史料笔记丛刊》,《清代史料笔记丛刊》。
3 注2方浚师,页60。
4 注2方浚师,页65。
5 注2方浚师,页65-66。
6 蒋竹山:〈汤斌禁毁五通神─清初政治菁英打击通俗文化的个案〉,《新史学》,六卷二期(1995-6),页67-68。
7 钱泳:《履园丛话》,《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卷二十一,〈笑柄恶俗附出会〉,页576。
8 王士祯:《池北偶谈》,《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台北:台北广文,1991),卷四,〈毁淫祠〉,页79-179。  
9 吴元柄辑:《三贤政书》,收入《正谊堂集》(清光绪五年刊本),中国史学史丛书续编(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6),〈张清恪公年谱〉卷〈年谱〉上卷,页1774(29下)。
1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页1837。
11 见张寿安:〈十七世纪中国儒家思想与大众文化间的冲突〉,《汉学研究》, 1993-12:11-2,页80。
12 熊琬:《宋代理学与佛学之探讨》(台北:文津出版社,1985),页371-75。
13 周谷城编:《理学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页317-20、351、360、367。
14 《清会典事例.礼部四》,卷五百一,礼部二一二,〈方伎.僧道〉,页795-1至796-1。北京中华书局据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影印出版,1991年。
15 《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百六十六, 〈刑部四四.礼律祭祀.亵渎神明〉页432-2。
16 《清会典事例.都察院》,卷一千三十八,〈都察院四一.五城八.黜邪〉,页412-2。
17 《清会典事例.吏部二》,卷一百三十二,〈吏部一一六.处分例五五.禁止邪教〉,页707-1。  
18 《清会典事例.都察院》,卷一千三十八,〈都察院四一.五城八.黜邪〉,页412-2至413-1。  
19 《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百六十六,〈刑部四四.礼律祭祀.亵渎神明〉,页433-1 。
20 注9吴元柄,页2335至2336(12a至12b)。
21 《清会典事例.都察院》,卷一千三十八,〈都察院四一.五城八.黜邪〉,页412-1。
22 《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百六十六,〈刑部四四.礼律祭祀.禁止师巫邪术〉,页434-1 至 433-2 。
23 《清会典事例.礼部四》,卷五百一,〈礼部二一二.方伎.僧道〉,页793-2。  
24 《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百六十六,〈刑部四四.礼律祭祀.亵渎神明〉,页433-2。
25 《清会典事例.礼部四》,卷五百一,〈礼部二一二.方伎.僧道〉,页795。
26 《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百六十六,〈刑部四四.礼律祭祀.亵渎神明〉,页432-2至433-1。
27 同上。
28 Francesca Bray, Technology and Gender:Fabrics of Pow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7), 53.
29 Susan Mann, Precious Record: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 Century,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7, 18-27; chap. 2, 29-33, 142; chap. 4, 77-95.
30 见注9吴元柄,〈年谱〉,页1795(40a)。
31 注9吴元柄,卷五上.告示一,2322至2323(5b至6a)。
32 《钦定四库全书》,《于清端政书》,卷三,页26上〈兴利除弊条约〉,页62上〈禁邪教〉。
33 《清会典事例.礼部三》,卷四百〈礼部一一一.风教四.训饬风俗二〉,页468-2。
34 见注7钱泳:《丛话.十四》,〈祥异.鸡作人言〉,页366。
35 《清会典事例.礼部三》,卷四百,〈礼部一一一.风教四.训饬风俗二〉,页475-2。
36 李斗:《扬州画舫录》,卷一,〈草河录上〉,页15-18。杨家骆主编:《中国学术名著》第六辑,《大陆各省文献丛刊》第一辑第二册(台北:世界书局,1963)。
37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卷八,145〈庙鬼慢神〉,页178。
38 龚炜:《巢林笔谈》,《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卷三,196〈以神为戏〉,页69。
39 刘献廷:《广阳杂记》,《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卷二,页106-7 。
40 见注7钱泳,《丛话.二十一》,〈笑柄.恶俗附出会〉,页575。
41 见注7钱泳,《丛话.四》,〈水学.救荒.附公督私藏法〉,页114。
42 见注38龚炜,卷二,101〈赛会奇观〉,页34。  
43 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十一回,〈庄濯江话旧秦淮河 沈琼枝押解江都县〉,页418。
44 西周生(蒲松龄)着:《醒世姻缘》,初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6),第五十六回,〈狄员外纳妾代庖 薛素姐殴夫生气〉,页702。
45 见注38龚炜:《巢林笔谈.续编》,卷下,121〈撤簾下帷〉,页211。
46 见注7钱泳,页577。
47 见注7钱泳,《丛话.二十一》,〈笑柄恶俗附.出会〉,页576-578。
48 大藏经刊行会编辑:《大正新修大藏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85),卷八,〈自行菩萨部第八.药王今身拾臂先世烧形二〉,页39-3。
49 同上引书,〈隋江州庐山化城寺释法充传二十一〉,页559-3。
50 同上引书,卷三十九,〈伽蓝篇第三十六.致敬部第三〉,页593-3。
51 同上引书,〈行菩萨道长上诸国太子部第二十之二.人药王子救疾七〉,页177-1。  
52 张伯行辑,夏锡畴录:《课子随笔钞》(台北:广文书局,1987),卷五,梁显祖〈教家编〉,页40。
53 李汝珍:《镜花缘》,页41。
54 《醒世姻缘》,第六十八回,页844 。  
55 笔记小说大观二十八编,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台北:新兴书局,1988,卷九,页3404、3411。
56 冯梦龙:《醒世恒言》(台北:三民书局,1989),页804。
57 冯梦龙:《三遂平妖传》(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第七回,〈杨巡检迎经逢圣姑 慈长老汲水得异蛋〉,页55。
58 赵世瑜:《腐朽与神奇:清代城市生活之长卷》(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页61。
59 注36李斗,页138。
60 李绿园:《歧路灯》,第二一回,页235。
61 李绿园前引书,第四八回,页492。
62 《醒世姻缘》,第七十三回,页898。
63 冯天瑜:《明清文化史散论》(武昌: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6),页120-34;陈宝良:《飘摇的传统─-明代城生活长卷》(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页19-20、28-59、183-338;注58赵世瑜,页196-257。
64 见注39刘献廷,卷二,页106。
65 艾尔曼(Benjamin A Elman)着,赵刚译:《从理学到朴学──中华帝国晚期与社会变化面面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页38、254-55。
66 William T. Rowe, Saving the world : Chen Hongmou and Elite Consciousnes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Stanford,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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