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里妹子学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822|回复: 0

《现代汉语词典》对法律术语词义解释受到质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3-12-1 17: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永红
来源:检察日报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16日 09:39

--------------------------------------------------------------------------------



  [编者按]:在工作、学习中遇到疑难时,我们总习惯地依赖于身边的工具书。《现代汉语词典》、《辞海》是我们最常用的工具书,在使用的过程中,我们从来没有怀疑过它们的准确性。然而,事实证明,仅《现代汉语词典》一书,关于较为纯粹的法律术语的释义,就存在着值得引起重视的诸多问题。

  1956年,按照国务院的指示,中国科学院(现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开始编纂《现代汉语词典》,1 978年,正式出版。该词典对于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的规范化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本工具书越是重要、流传越是广泛,它所存缺陷的不良影响也就越是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法律文化在建国以后曾经一度中断,《现代汉语词典》出版之日,正是法制重建之初。随着法制的日益发展完善,法学的逐步正本清源并开始走向成熟,在20世纪最后几年,法治开始成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既然是治国方略,就意味着国家的各项工作和社会事业都应遵从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作为广大公民工具书的汉语词典也不例外。

  当然,一本语言词典不可能像一本法学词典那样对一切与法律相关的词语都作出严密的解释。但是,正如编者在前言中所说的那样,《现代汉语词典》是一部供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读者使用的中型词典,因此,它在对法律术语进行释义时,应当从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读者能够理解的角度,通俗又不失准确地对法律术语进行释义,以便使词典在为汉语的规范化服务的同时,能够为传播法律文化起到积极作用。

  经查阅,1996年7月修订的第3版《现代汉语词典》有关较为纯粹的法律术语的释义,存在着值得引起重视的诸多问题。择其要者,按照页码顺序,罗列如下。

  一、被告(P57):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的人。也叫被告人。

  错误: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能够被称为“被告”的行为主体,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单位;2.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的人,法律上规范的叫法为“被告人”,而不能简称“被告”(见刑事诉讼法第82条及该法其他条文中的表述)。3.无论是被告或者是被告人,除了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外,法人或者单位也可能成为被告或者被告人。所以,词典在解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一词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一词时,为避免读者误解,可稍加细化即被控告的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和法人(即法律拟制人格的组织单位)。

  二、逮捕(P243):捉拿(罪犯)。

  错误:1.逮捕的对象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罪犯”是业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人。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则监狱和公安机关抓获以后可以直接将罪犯羁押在看守所,不需要逮捕。2.逮捕是宪法规定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批准或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执行权属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由于日常生活中无其他场合适用“逮捕”一词,故该词应当视为一法律术语,且逮捕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意义重大,词典解释时不宜仅以“捉拿”这一动词对一重要法律词语作释义。

  三、罚金(P341):司法机关强制罪犯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是一种刑事处罚,常作为附加刑适用。

  错误:前述释义给人以“罚金有时不是附加刑”的意思。按照刑法规定,罚金不是“常作为附加刑适用”,其本身就是一种附加刑。故标准的说法是“罚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按照刑法规定,罚金作为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另外,第三版与第一版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第一版(P290)中,罚金被解释为“罚款”,将合同关系中违约金解释为“罚款”,另外还未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四、法警(P342):司法警察。法院、检察院中执行逮捕或押送犯人,传唤当事人、证人和维持法庭秩序等任务的警察。

  错误:1.司法警察有两层含义,广义的指司法行政系统从事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的人民警察和检察院、法院的人民警察;狭义的仅指两院的人民警察。2.两院的司法警察从未被法律赋予“执行逮捕”职权,因为按照宪法(第37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权力属于检察院和法院,执行逮捕的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海关侦查机构。两院的司法警察无权执行逮捕。

  五,法规(P342):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错误:1.与宪法和立法原理抵触。宪法规定,法规特指两种规范性文件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法规处于法律与规章之间的位阶上。故法规不能包括法律。2.混淆了法律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社会规范性文件的界限。规则和章程往往是指广义的法律之外的行为规范,不具有国家强行效力,往往由纪律保障其实施。3.在法律逐步被大众所了解且更多运用的情况下,尽量保持词语含义的相对确定无疑既有利于生活,也有利于法制。既然国家宪法用“法规”表述特定的一种法律形式,则词典就不宜再作出相反的解释。在生活用语中,人们常常用“法纪”一词包容法律规范和纪律规范。因此,词典对“法规”所作的解释,稍加修改,可以用于解释“法纪”一语。

  六,法律(P342):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

  错误:1.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该解释后半句表述的是法律的本质问题,故可将该条理解为指广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则属于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则不能与立法机关划等号。2.如果广义地理解法律,则法律的产生并非都由立法机关制定,因为有些法律是不成文的,如习惯法;有些法律是由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创造的,如判例法。而另有些法律则是由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如国际法。

  七,法权(P342):权利;特权。

  错误:这是本词典存在着的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因为“法权”是一个在法学和政治学研究领域已经被正式废止23年的词语,且它是一个因翻译技术的缘故而生造出来、并由于政治生活不正常而日益僵化了的词,故并无确定含义,也不为民间所采用。经网络著名法律人士野山闲水提示,笔者查找了相关资料,重温了围绕该词而发生的中国现代法学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法学》月刊(上海华政)1999年第6期发表了该刊记者邵爱红采访陈忠诚教授的文章《“法权”还是“权利”之争──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5)》。该文指出:“‘法权’是在我国早期马列译著中频频使用的概念,对于此译名的恰当性,陈忠诚教授早在50年代初便已提出质疑。但是这一正常的建议却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一直受到非议,直到1977年中共中央编译局正式通知确认‘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后,这一错误才得以纠正。”“法权” 这一翻译上的误区,由于涉及到马列经典著作的译文问题,因此纠正一个翻译失误竟然成了法学界的一个重大事件。从50年代初始,在全国范围内陈忠诚先生是惟一的论证并坚持“法权”为错误译名的人。终于,粉碎“四人帮”后不久,1977年 12月12日,中共中央编译局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通知,废止了 “资产阶级法权”这一译名,总算是拨云见日,“法权”终于正式被官方确认为翻译失误,真理战胜了谬误。基于此,陈先生再写了一篇题为《关于废除“法权”译名的建议》的文章,发表于上海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社会科学》1979年第1期,论述了关于应全面地废除“法权”译名的观点。以上可见,“法权”是一个业已退出汉语文的、本来就不该出现的词语,出版于 1978年且修订三次的词典却仍然对“法权”作出“权利与特权”这种更加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解释,显然是错上加错了。因为权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平等权,故权利的实质内容与特权是完全相反的。一个概念出现如此解释,体现了编纂者下定义时的重大失误和标准混乱,导致以错误的释义注解了一个错误产生而存在数十年后已被废除的词语。

  八,法学(P342):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

  错误:国家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固然与政治学有紧密联系,但是二者有明确的分工。五十年代,法制建设效法前苏联,国家与法往往不分,法学理论被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而现在,这一说法已不再为学界适用。

  九,法制(P343):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方法和工具。

  错误:仅用“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方法和工具”来对法制价值进行定位,与社会生活实际不符。因为20多年来,国家一直强调民主的法制化,表明法制对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而民主与专政各有含义,将法制仅仅定位于阶级专政工具的解释,显然以偏概全。

  十,公法(P434):西方法学中指与国家利益有关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等(区别于“私法”)。私法( P1192):西方法学中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区别于“公法”)。

  错误:公法与私法之分,是一种中性的区分,它强调的是法律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区别,因此,无论东方与西方,如今都已通用。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作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一书,在介绍我国法律体系时,已经正式采用这一分类,故将公法私法解释为西方法学的说法,可能误导读者,因为中国不认为自己是“西方国家”。

  十一,公证(P437):法院或被授以权力的机关对于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证明,如对合同、遗嘱等都可进行公证。

  错误:法院行使审判权力,并无公证职责。公证是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所拥有的职责。另,公证的范围也不仅只是“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某些法律事实、证据保全等。此外,该词在日常用语中也常出现,通常指由第三方确认某种事实。如:请某某公证一下。

  十二,检察(P616):检举核查;考察。检察院: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有时也简称检察院。

  错误:在近现代汉语中,检察是一个法律专门术语。作为一个名词,它是指一种国家权力,即与审判、行政平行的国家权力,其实质是法律监督;作为一个动词,它是指国家法定的专门机关(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因此,对检察院的解释采用列举职权的办法且未列出最能体现其本质特征的内容——法律监督,显然欠妥。

  十三:拘留(P679):(1)公安机关对需要受侦查的人的一种紧急措施,把他在规定时间内暂时押起来;(2)把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是一种行政处罚。

  错误:1.作为一种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权力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局依法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2.除了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拘留之外,还有作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规定的强制措施的拘留,是人民法院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和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3.实际上,拘留一词,除了刑事强制措施、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措施以外,还有其他含义,即《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作为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拘留”(详见本人拙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及其立法完善》一文,载《法学》1997年第9期),因考虑到语言词典与法学词典的区别,这一较罕见的“拘留”,此处不再细述。

  十四,司法(P1191):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错误:1.司法案件不限于刑事或民事案件,还包括行政诉讼案件。2.司法的内容,按照现在我国法学界正统的解释和现行宪法规定的两院平行司法体制,限于检察和审判两个方面,故审查逮捕和公诉作为检察的重要内容应属于司法的内容。而侦查,一般倾向于认为属于行政权力范畴,故侦查权主要由属于政府部门的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等行政机构行使,而检察院拥有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力,旨在辅助法律监督。另外,从法学角度理解,也有将司法解释为审判的,尤其是在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察权多被认为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当然,由于《现代汉语词典》毕竟不是法学词典,故不可能解释得面面俱到,但是简练不能以牺牲准确性为代价。

  十五,侦查(P1597):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进行调查。

  错误:1.侦查的主体不限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均有权对特定犯罪行使侦查权力。2.侦查的内容不限于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除了专门调查外,还包括强制性措施。

  其他还有不少类似问题,不一一列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湘里妹子学术网 ( 粤ICP备2022147245号 )

GMT++8, 2024-5-4 05:57 , Processed in 0.120694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