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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科领域的“官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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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10: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顾海兵 曹 帆  来源:http://www.laomu.cn/wxzp/ydzx/we ... 7/xhwz20072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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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3 z7 {! r. A# @: s6 h  统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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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统计调查对象为近五年(2003~2007)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的文科论文(含管理学)导师。与理工科相比,文科获选的论文数量较少,基本每年不超过20篇。   G, H$ h8 x. c7 ^

0 Q) J9 X, s/ N0 @/ ^  具体操作方法是根据被调查对象的行政级别给定分数:校长级=10分,准校长级=9分,副校长级(包括校长助理)=7分,准副校长级=6分,院长级(包括与院并列的系主任和研究所所长)=5分,准院长级=4分,副院长级=3分,准副院长级=2分,院属的系主任与院属的研究所所长级=1分,其他(无任何官职)=0分。其中的“准”指的是曾经担任但在论文得奖时已经不再担任的最高职务。被统计对象可能还担任其他社会职务如全国某研究会会长,某理事会秘书长之类,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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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3 [3 s- h1 U0 k  需要说明的是,担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所长或主任的与院长同级。此处处理的依据是,“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六条)。 * h! O4 x& [' [

% K; ?7 Q1 r3 j( [% m& N  用所统计导师的累计分数除以统计的导师人数,以此反映“官味度”。所有资料来源于权威网站,不含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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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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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o2 X- b! E7 y  本调查共统计了89位博导的职位情况,根据我们的统计结果,2007年,在18位被调查的博导中,有三位副校长级别和4位副院长级别的博导,而院长级导师有8位,是当年各级别中比例最大的,年度平均值即“官味度”为4.17,这一分值介于院长与准院长之间。2006年有两位副校长级博导,院长级导师虽然只有5位,但依旧占最大比重,而由于副院长级别人数减少等因素,这年的“官味度”为3.13,介于准院长与副院长之间。2005年之前,院长级别导师明显减少,总体“官味度”也显著低于最近两年。2005年的“官味度”为2.58,2004年的“官味度”为3.16,而2003年的“官味度”只有1.76,介于系主任级别和准副院长级别之间。 9 l+ i& V5 V) i0 ^9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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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五年的动态趋势看,“官味度”是呈上升趋势的,2007年的“官味度”比2003年高137%,年均增长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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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6 n4 V# V" j* B# p  分学科看,2003~2007年,哲学的“官味度”最高,达5.12,高于我们给院长级导师所赋予的分值;教育学的“官味度”在各学科中排第二;经济学和文学的“官味度”均为3左右,管理学的“官味度”为2.7。最低的是历史学,其“官位度”只有1.38。也许历史学的导师要想既做学问又当官不太容易,历史学研究毕竟需要更多的时间去坐冷板凳。 # y( ?" U" ?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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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把文学、哲学、历史学看作人文科学,把经济学、法学等看作社会科学,2003~2007年人文科学领域“官味度”为2.89,社会科学领域“官味度”为3.04。可以看到,人文科学的“官味度”只是稍低于社会科学,两者相当接近。究其原因,“官味度”最高和最低的学科(分别是哲学和历史学)都存在于人文科学中。 3 f+ s: l, g( q- F+ x
  
% |" P  m3 E% T# a  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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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Y& b& g1 e! V2 W, |  本文的统计分析不是要证明:凡是担任各级行政职务的教授都不能指导博士生,或者说他们所指导的博士生都不能获得优秀荣誉。但是从国际对比来看,从中国国情来看,从两害(指导博士与不指导博士的弊端)相权取其轻来看,笔者建议: ' J, C8 N$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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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鱼和熊掌难以兼得,大学的所有校级领导不宜指导博士,或是每年所指导的博士最多为1个(3~4年的培养周期里只招1个);学院领导所指导的博士也应该尽可能减少。 . y3 X6 D0 H- X1 m9 X) _% _

- R! V, G, N1 c" M  考虑到回避原则,担任大学校级领导与学院领导的教授,要忍痛割爱,在其担任现职期间与卸任后3年之内,其所指导的博士不宜参加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在其卸任3年之后可以参加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   v" F. Q& S! W

- q: C/ j. V# n4 P  时间是最好的试金石,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应该有足够的滞后期,比如,人文社会科学的论文评选至少应该在其公布5年后,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的干预(因为领导都是有任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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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博士论文评选要更加透明、公正。比如,教育部门不要直接介入,应该全权委托全国性专业学会操作,取消单位的初评(给更多的博士以更多的机会),首先由博士论文作者向全国性专业学会自报,如果候选人多可以先初评、再复评,教育部门主要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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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0日《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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