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里妹子学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4162|回复: 6

武警官兵统称问题浅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4-25 2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苏鸣(原载《武警教育》2006年第4期第16至17页)

    1 问题的提出
    武警官兵的统称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有三种:其一,军人;其二,武警;其三,警员。前两种统称都曾出现在武警部队的一些规章和文件中,当前使用“武警”这一统称的情况更多些。上述第三种统称的语言学、术语学理据较为充分,但实际上并无约定俗成的基础。不过,无论是统称“军人”还是统称“武警”,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争议。
    1.1  统称“军人”的疑惑。中央军委批准印发全军施行的1997年版《军语》,对“军人”一词的解释是:“军队中有军籍的人员。通常包括服现役的军官和士兵。”有些同志认为,武警部队不是军队,将武警部队现役官兵统称为“军人”,不符合《军语》中关于“军人”的定义,因此,应当使用“武警”这个统称。比如,将“军人委员会”改称为“武警委员会”,将“军人誓词”改称为“武警誓词”,将“军人职责”改称为“武警职责”,等等。
    1.2  统称“武警”的疑惑。 “武警”是“武装警察”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缩略形式。从逻辑意义上说,“武警”一词既可以是普遍概念,用于指称武警官兵个体,如“中队武警委员会”中的“武警”;也可以是集合概念,用于指称武警部队这个集合体,如“武警总部”中的“武警”。前后两个“武警”是两个语义不同的语素,前者指“武警官兵”,后者指“武警部队”。因此,使用“武警”这个统称容易产生歧义。
    2  武警官兵统称“军人”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可以使用“军人”一词统称武警官兵。不过,要做到言之有理,还必须根据“军队中有军籍的人员”这一定义,认真辨析“军队”和“军籍”等概念。
    2.1  广义的“军队”概念包容武警部队。《军语》对“军队”一词的解释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这两个分句中前者为狭义的“军队”概念,不包括为准备和实施国家内部安全保卫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后者为广义的“军队”概念,包括所有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上述观点从《现代汉语词典》的相关词目中也可以得到证实,《现代汉语词典》对“军队”一词的解释是:“为政治目的服务的武装组织。”从这两个定义看,广义的“军队”概念显然包容了武警部队。
    2.2 《军语》将“部队”视为“军队”的一部分。《军语》对“部队”一词有三解:“①团及团以上建制单位的统称。②军队的一部分。③泛指军队。”按义项③的解释,武警部队理所当然算是军队。又如,《军语》对“现役部队”一词的解释是:“国家经常保持的、由现役军人按规定的体制编制组成的部队”。既然现役部队是由现役军人组成的,那么,组成武警部队的现役官兵自然可以称作“军人”。
    2.3  有军籍即有军人身份。《军语》关于“军籍”的定义是:“公民在服现役期间所取得的军人身份。”由此可见,有军籍的公民即可称作“军人”,武警现役官兵都有军籍,自然也具有军人身份。《现代汉语词典》对“军人”一词的解释更为直接明了,认为军人是“有军籍的人;服兵役的人。”
    3  武警官兵统称“武警”的选择性
    如果前所述,将武警官兵统称为“武警”有时容易引起误解。因此,这一统称应视不同语境择而用之。
    3 .1  易被误解为集合概念时不宜使用。通常情况下,当“武警”一词前面冠以数量词组时,不会引起误解,如“一名武警”、“两个中队的武警”。但是,有时将其作为合成词的语素时,就会产生歧义。比如,“武警职责”一词,究竟是指“武警官兵职责”(与军人职责相对应),还是指“武警部队职责”(与军队职责相对应)呢,可见,这种用法应当慎之又慎。
    3.2  不宜与“武装警察部队”连用。《内务条令》规定的“军人誓词”第一句为:“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如果使用对应语素替换方法,将其改写为“我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显然是不规范的。
    4  “武警委员会”称谓例析
    《政工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军人委员会是连队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在武警部队中,对同类组织的称谓问题一直存在不同见解。武警部队重新组建以来,在一些正式文件上曾经出现过“中队军人委员会”、“中队士兵委员会”、“中队武警委员会”等不同称谓。近年一些文件在表称这一组织时,又以使用“中队武警委员会”和“连队武警委员会”居多。
      4.1  “武警委员会”容易产生歧义。 如前所述, “军人”是一个比较单纯的普遍概念,用于表称在军队中服现役的人员。而“武警”一词既可以是与“军队”相对应的集合概念,又可以是与“军人”相对应的普遍概念。因此,在参照军语仿拟武警术语时,简单地用“武警”来替换“军人”,容易出现歧义现象。“武警委员会”这一称谓既可视为 “武警官兵委员会”的缩略形式,又容易被误解为是“武警部队委员会”的缩略形式,。如果因为这一称谓的歧义,而造成对这一组织性质的误解,那就不仅仅是语言规范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了。又如,把“军人代表会议”替换为“武警代表会议”,就会使这一词组产生“武警部队代表会议”和“武警官兵代表会议”两个义项。
      4.2  “中队(连队)武警委员会”没有规范全称。按照《政工条例》规定,“连队军人委员会”的全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军人委员会”。照此类推,“中队(连队)武警委员会”的全称就应该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连队)武装警察委员会”,一个称谓中出现了两个不同语义的“武装警察”语素,显然,这是一个既累赘而又辞不达意的称谓。
      4.3  “中队(连队)军人委员会”是规范称谓。既然“军人”可以是“武警官兵”的统称,那么,就没有必要使用替换语素的方法将“军人委员会”改称为“武警委员会”。在武警部队中,这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可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连队)军人委员”,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军人委员会”相对应,并与解放军一样简称为“军人委员会”。
    5.从“以警代军”构词法引发的思考
    “以警代军”构词法是生成武警术语的常见方法,即把一些军语中“军、军队、军人”等语素替换成“警、武警”等语素,构成与某些军语相对应的武警术语。比如,“警官”与“军官”,“警衔”与“军衔”,“警营”与“军营”,“警力”与“兵力”,“警民共建”与“军民共建”,等等。但是,这一构词法的生成功能相当有限。
    5.1 “以警代军”难以贯彻始终。虽然在一定条件下,这一构词法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我们很难一以贯之地将其运用下去。比如,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不能把“军人姿态”替换为“武警姿态”,把“军队作风”替换为“武警作风”,把“军人优抚”替换为“武警优抚”,把“军属”替换为“警属”,把“军需”替换为“警需”,把“军籍”替换为“警籍”等等。盲目替换语素的结果往往会生成一些歧义用语。例如,不分语境地把“军车”替换为“警车”, 就使“警车”一词具有了3个义项:一是武警部队车辆的统称,二是人民警察车辆的统称,三是执行特殊任务并配置报警设备和特殊标志的车辆)的统称。这时,“警车”就成为一个难以与“军车”相对应的用语了。
    5.2  术语体系不尽规范是正规化建设薄弱环节的表征。术语是学科或行业的专门语汇。具有一套系统、科学的术语,是学科体系科学完善,行业系统正规健全的基本特征。建国以来,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几经变更,任务范围不断调整,但一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武警术语体系。1997年中央军委决定修改1992版军语时,曾考虑将武警术语作为单独一章纳入新版军语,但在修改过程中,这一计划终因武警术语难成体系而未能实现。多年来,没有自成体系的术语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武警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及时研究解决这一问题,不但有利于统一武警部队术语,健全指挥管理信息符号系统,加强正规化建设,而且可以通过规范术语的工作,更加全面地认识武警部队的属性和特点,发现部队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全面建设。
发表于 2006-4-26 10: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也正名乎。

名不正,则言不顺。看来,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一些军事术语也是非常重要的事!
发表于 2006-5-8 12: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LZ所说“武警”是“武装警察”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缩略形式,那是否武警应属于警察?那公安属于警察是吧?从字面上看武警是“武装了的警察”,但公安也有武装。除了公安具有侦查的权利外武警和公安的区别在哪?
 楼主| 发表于 2006-5-9 21: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察属性

宇人提出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回答周全的问题。这个问题与语言学也沾点边。关键问题已由孙版主一语道破:“名不正,则言不顺”。下面,我谈点个人看法:
     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体制结构,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国家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体制结构中的主体。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这一法定称谓考量,武警部队理应具有人民警察属性。但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武装力量属性的法条,而尚无直接表述武警部队人民警察属性的法条。因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向来见仁见智。我认为,武警部队是兼具武装力量属 性和人民警察属性的部队。关于其人民警察属性的认识主要据于以下理由:
     一、武警部队的人民警察属性有中央相关文件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那么,武警部队是否应该包容其中呢?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这份报告指出:“人民武装警察是党和国家的一支武装力量,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武警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人民警察定义,武警部队理所当然具有人民警察的属性。1995年2月28日公安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宣传提纲更明确地指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既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由于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与人民警察有所不同,所以,在人民警察法中专门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二、许多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将武警部队列入调整范围。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如果武警部队不具有人民警察属性,那么该法的调整范围为什么要包括武警部队呢?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肯定武警部队人民警察属性的前提下,对武警部队有关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的。
      三、法定称谓本身明示着武警部队的人民警察属性。众所周知,武警部队的法定全称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这个称谓十分准确地标识着武警部队的双重属性:首先,“警察”一词的内涵不会因为它成为武警部队全称的一个语素而发生语义上改变,它是武警部队人民警察属性的明示;其次,“武装”和“部队”这两个语素又表明武警部队是一支实行兵役制度的武装力量。
      综上所述,从法律属性上看,武警部队是具有国家武装力量属性的人民警察,而其他人民警察则属于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从组织制度上看,武警部队是实行兵役制的人民警察,而其他人民警察则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因此,我认为,在概念使用上 “人民警察”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警部队,狭义的“人民警察”不包括武警部队。当使用狭义的“人民警察”概念时,具有武装力量属性、实行兵役制的武警部队可以与属于治安行政力量,实行公务员制的人民警察相并列。另一方面,当着眼于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具体特点时,可以将武警部队与各专业警察并列,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
发表于 2006-5-15 17: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06-6-18 12: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系?

您好!怎样联系您?
      xiakeshidan@sina.com
发表于 2006-6-18 12: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系书鸣

书鸣先生,您好!怎样联系您?
我的邮箱:xiakeshidan@sina.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湘里妹子学术网 ( 粤ICP备2022147245号 )

GMT++8, 2024-5-4 16:10 , Processed in 0.06858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