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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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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3 11: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侯旭东 撰《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第3-21頁
来源:青藤书屋

提要: 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交往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地位的尊卑高下。西周的册命礼与后来出现的“策名委质”则将隶属关系固定化,用以建立稳定统—属关系。后代出现的百官“名籍”与战国时产生的普遍户籍制度均有类似的作用与意义。基于此,百姓又以“名”为媒介建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物勒工名”体现了工匠、监造官吏对器物质量的责任关系;“名田宅”体现了“农”对系于其名下的田地负有的向官府交纳赋税、服役的责任;官文书上的署名包含了有关官吏所承担的性质不同的责任,从而搭建起帝国中君—臣(民)—物的基本关系构架。分析人“名”如何使用有助于从内在脉络认识中国古代国家的构成与形态。

  关于秦汉以来中华帝国的结构及其构成原理,是涉及中国历史基本特点的重要问题,中外学者解释颇多。其中以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和白乐日(Etienne Balazs)为代表的学者从官僚制度的角度揭示中国的特性。韦伯认为秦代以来的中国是以“家产官僚制”为核心形成的[1]。白乐日也认为在鸟瞰数千年中国历史时,一个持久不变的特点就是官僚主义,其显著标志是士大夫统治阶级不间断的连续性。具体来说,中国社会如同一金字塔,底层是农民;中间阶层包括商人与手工业者,两者人数很少,他们无自主权,地位低下;高踞顶上的是官僚,他们赋予社会金字塔以特色,使它成为一个官僚社会。[2]王毓铨则强调中国是皇帝一人的“家天下”,是由皇帝、官与民构成的封建家长制专制国家,强调了农民的依附性地位。[3]日本学者西嶋定生则进一步以秦汉帝国为例,提出当时的帝国是以赐爵制为手段形成的皇帝的“个别人身支配”,其性质是主与奴的关系。[4]后来,尾形勇又从君臣称呼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5]

  上述学者的研究可以说由外及内,逐步深入到中华帝国内部去寻找帝国构成的原理,尤其是尾形勇的研究,从君臣的称呼揭示君臣间的关系,关系背后的国家秩序,并注意了这种关系与家族关系的不同。他重点考察的是“臣某”,即“臣+人名”,与“称臣”的意义,涉及的主要是君—臣关系,将“民”视为“臣”而认为君臣关系涵盖了古代的所有关系。[6]这种理解有些简单化,其观点因此也不够全面。原因在于他只侧重于分析“臣某”与“称臣”,而没有意识到一般意义上人“名”的使用对于古代帝国秩序构造所具有的作用。实际上,如何使用人“名”为理解中国古代体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以下将就这一问题作些初步研究。中国古代在这里是泛指先秦至唐代。

  最近西方的社会理论出现了重视日常生活的新趋势,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了“日常生活的结构化”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的构成做了新的分析。其说强调了日常接触对于形成结构的重要性,这对于理解中国古代人“名”日常使用的意义具有重要的启发。[7]

  今天我们习惯说“姓名”或“名字”,严格说来,西周以来“姓”“名”与“字”三者是有区别的。战国以前,只有贵族以上的男女才有“姓”,成年的贵族才会有“字”,只有“名”是无论天子、贵族与平民,乃至奴婢均有的。另外,男性贵族还有“氏”,他们的“字”前也要附上伯、仲、叔、季这样的“行第”。如果为官,还有官称,死后则有谥号。后两种在某些场合也被用来当作称呼。

  关于先秦以来的“姓名”问题,顾炎武以来就不断有学者加以研究。不过主要集中在“姓氏”上,如“姓”的含义、得姓与改姓等;对于“名”则主要讨论取名的原则,“名”与“字”的关系,改名与排行等,仅个别学者注意到姓名的使用问题。[8]近来关于“姓名”的文化人类学研究着眼于姓名的发展规律,对于中国古代的“姓名”问题并无新见。[9]即便是一贯关心取名(naming)问题的外国文化人类学家,注意的也多是不同民族中取名的意义。[10]这些研究基本没有注意探讨人“名”的使用,即在何种场合下“称名”,何时不“称名”,“称名”与否的意义何在,与君、臣与民间的关系的达成有何联系。正如学者指出的,人伦的世界是各种名之间联系建构起来的领域,对于“名”的掌握是古代(中国)国家的权力来源,在中国古代,“名”是最重要的权力内涵之一。[11]在我看来,看似细碎的人名称呼使用实际包含了古代国家秩序如何构建的大问题,有必要认真探讨。为了清楚地揭示人“名”使用的意义,需要从数据相对丰富的西周说起。

一、西周春秋以来人际交往[12]中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

  关于人“名”的意义与使用,《仪礼》与《礼记》中均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不过,两书成书在春秋末到战国时期[13],其说是否反映西周春秋的情况是需要分析的。

  《礼记‧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指出“士”以上的贵族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称呼,成年以前称“名”,行冠礼后称“字”,五十岁以后称“行第”,死后称“谥号”,并认为西周时期就出现了上述关于名字称呼的整套做法。核之以西周的金文与文献,应该说,这四种情况均已出现,但还不能断定得到严格的执行。

  据研究,取字的习惯到西周至少在贵族阶层内已经形成了。从西周铜器铭文上看,“字”的构成与《仪礼‧士冠礼》所记男子之字“曰伯某甫(父),仲叔季唯其所当”是吻合的。[14]关于“五十以伯仲”,西周金文中确有这样的用例[15],春秋时期的文献中也不乏类似的例子,但所称之人是否年过五十,不得而知。“死谥”见于春秋,没有疑问。至于西周是否已行此道,学界争论已久,最新的研究则肯定西周已实行“死谥”的制度,但尚未形成固定的规则。[16]

  根据上述原则,贵族只有在二十岁以前的幼年时期以“名”相称,成年行冠礼后他人主要以“字”相称。不过,在一些特定的场合,成年的贵族也要自称名,他人也要称其“名”而非“字”。这些场合中人“名”使用上所体现的意义值得认真分析。

  《礼记‧曲礼》曰“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郑玄注称“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这是成年贵族使用“名”的最重要的场合。“君前臣名”在西周金文中也已得到验证。陈梦家指出西周册命时,一开始必称受命者的私名,而王自称曰“余”[17],而金文在叙述册封时也只云“王”如何如何,而不指斥其名。另,《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周天子策命晋文公重耳为伯,重耳从命后“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便自称其名,亦是“君前臣名”。《左传》此处完整记录了当时策命双方的命辞与答辞,据此,现存记载策命的金文的相应部分所云“某拜手稽首”等[18]均是受策者当场的答辞。面对周天子,受策者要自称其名,也就是“君前臣名”。

  先秦时期君臣关系不仅存在于天子诸侯间,亦见于诸侯与大夫、大夫与家臣间,因此“君前臣名”普遍见于不同等级的人的交往中。天子称诸侯名,诸侯对天子亦自称名,对百姓则不称名而称寡人,百姓则应称名。故《礼记‧曲礼》说“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如果公室策命臣宰、诸侯策命卿大夫,据研究,“其文例、礼仪、制度与王室册命金文相若”[19],臣宰、卿大夫亦应自称名。即便贵为天子,在诸侯大臣与庶民面前虽然不名,一旦祭祀天地鬼神,则要称名、称臣。[20]

  此外,关于何种情况下称名,《礼记‧曲礼》还有 “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一类的说法。

  总而言之,称名与不称名取决于日常接触的特定情景下双方地位的高下。地位相对尊贵者不自称名,其名也不被对方提起;地位相对地下者则自称名。围绕“名”的用与不用,构建出从天子到大臣、诸侯、再到卿士与庶民的一般层级次序。[21]

  上述乃是一般情形,对于一些特殊的臣下,如卿老、世臣与家相,则出于尊重而不称名,故有“国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长妾”的说法。[22]后来还出现了“王者臣有不名者五”更为具体的说法,在历代君臣往来中的确也能见到臣下“不名”的情况。[23]这些例外是以上述通例为依托的,并从相反的角度巩固了“称名”的一般做法。

  这套礼法的基本出发点源于时人对“礼”与“名”的理解。《礼记‧曲礼》说“夫礼者,自卑而尊人”,“名”则是体现“自卑而尊人”的一种手段。具体而言“名”则集敬重与卑贱含义于一身,视称呼双方地位的高下通过称“名”与不称“名”分别体现出“尊”与“卑”。

  《仪礼‧士冠礼》云“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即成年后不称名而称字是出于对其“名”的尊敬,揭示了“名”是敬重物件的一面。尾形勇说“名”是应该敬重的东西,因此,不应轻易自称[24],是有道理的。避讳尊者的“名”而称爵号;对同辈称“字”不称名均体现了这一点。

  与此相对,“名”亦有卑贱的一面。这一点在先秦礼书中并无直接的说明,倒是汉儒有明白的表述。《白虎通‧姓名》中说“名者,幼小卑贱之称也”,唐人孔颖达在《礼记‧曲礼》的疏中也说“名者质贱之称”。直接自称名或名为别人提起均带有贬低的意义。《春秋》桓公七年云“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左传》解释说“七年春,谷伯、邓侯来朝。名,贱之也。”“贱之”的原因,《左传》的作者没有说明,后代的经学家们则有种种不同的解释,这里无须详举。结合经传的记载,通常对诸侯应“称爵不称名”,史官这种地位低于诸侯的人如果称诸侯名,体现了史官对他们的鄙视。

  称“名”带有卑贱意,从对他人自称“臣”中亦可得到旁证。《战国策‧秦策五》“文信侯欲攻赵以广河间”记甘罗与张唐对话,唐曰“……臣之功不如武安君也”,后甘罗对曰“而卿不肯行,臣不知卿所死之处矣”,便是相互称臣。这应是当时流行的习气。此风延续到西汉初,顾炎武云“汉初,人对人多称臣,乃战国之余习”[25]。在交往场合对人称“臣”,依张晏的解释“古人相与语多自称臣,自卑下之道也,若今人相与言自称仆也”。[26]“臣”的含义,郑玄认为是“男子贱称”[27],《文选》班固《西都赋》“若臣者”句李周翰注“男子之贱称,古人谦退皆称之”。对人称臣与对人称名用意是一致的,臣为贱称,此种语境下的“名”亦应含有卑贱的意思。

  以上对于理解时人如何使用“名”十分重要。由于“名”兼有尊、卑的意义,对地位高者则称己名以示自卑,同时通过讳名,以爵位或字称呼对方,表达出对对方的尊重。故列国之大夫出使要自称曰:某,“与其君言则称名,敬异国之君也”[28]。而地位相当的人之间则以字相称。孔颖达在疏《礼记‧檀弓》“冠字”时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辈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对于地位卑下者,则自称“余”“余一人”“余小子”、“寡人”(诸侯对民),“老夫”(大夫七十而致事)[29]等。基于“名”兼示尊卑,日常交往中,以称名、称字或不称名作为媒介建立起交往者之间的尊卑或平等关系。质言之,作为一种媒介,“名”的用与不用体现并构成社会上不同地位与身份的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并不一定是永久性的。

  先秦时期“称名”在实际的运用中往往是与“贽见礼”相配合的。据杨宽的研究,西周春秋的“贽见礼”通常遵循“礼尚往来”的原则,主人要归还来宾送来的“贽”。惟在下对上的场合,来宾要“奠贽”或“委质”,且主人不还“贽”。此时“贽”的授受仪式成为确立君臣关系的手段。[30]而到战国以后,“委质为臣”的习惯依然存在,但君臣关系的确立已采用“玺”“符”制度。[31]不过,称名与称臣称名的意义却在经历了社会的巨大变革后依然存在,而且还有新的发展。

  西周春秋时期开始出现的这套“名字”制度经过一些损益而延续到了秦汉以后。变化主要体现在“字”上。秦汉以后人的“字”基本由两个字组成,而非三字,也不再普遍后缀“父(甫)”字。使用“名字”的规矩则大体沿袭了西周春秋的传统,不过多数人已经不了解其中的确切含义了,而只知道平时交际时自称名,对人称字而不称名。考古发现的两汉三国时期的“名谒”就直接显现了当时官吏与士人日常交往中如何使用“私名”,如何称呼别人。

  西汉后期的《尹湾汉简》中包含墓主师饶收到的及自用的十枚名谒。简YM6D15为东海郡旁边的沛郡太守谢长憙遣吏问师饶起居的名谒,其文云:
进东海太守功曹
师卿
沛郡太守长憙谨遣吏奉谒再拜(正面)

君兄起居南阳谢长平(反面)
师饶投给他人的名谒见简YM6D23,则做:
进长安令
儿君(正面)
东海太守功曹史饶谨请吏奉谒再拜

威卿足下师君兄(反面)[32]

      两相比照,不同场合下师饶的称呼截然不同。他人遣吏拜谒师饶时,名谒上只出现师饶的姓、尊称“卿”[33]与字,而没有他的“名”,投谒者则要具名。一旦师饶要投谒拜见他人,则要向对方称名。实际上,现在所见到的两汉三国时期的所有名谒中,投谒者均要自书其名,对方则只出现姓、字,或完全不出现。[34]无论是问起居,还是带有其它目的,投谒者均是要利用投名谒,拜会等来保持双方的联系,或为对方所赏识。简言之,往往有求于对方,故采取 “自卑而尊人”的办法。在日常交往中,借助于“名”的出现与否显示交往双方的地位尊卑高下。[35]

  这种做法到后代已发展到“日用而不知”的地步,人们对于其来历与朔义已逐渐遗忘,后人的解释也难得要领。十六国后秦时邵弘曾详细阐发过“名”与“字”的用法。他说
君之于臣,先生之与其门人,名之可也。至于同官之于僚党,同姓之于昆弟,同门之于朋友,可以称其字而不可斥其名。故《公羊传》曰‘名不如字’者,非谓其人之名不如其字尊,乃谓为人所字则近乎见尊,为人所名则近乎见卑也。……名者,己之所以事尊,尊者之所以命己。字则己之所以接卑,卑者之所以称己。未有用之于尊而为卑,用之于卑而为尊者也。[36]

      对于名、字的使用规则,邵弘有清楚认识,也符合先秦以来的礼制,但他已不了解先秦时期“名”亦有卑贱一层含义,虽然知道“为人所字则近乎见尊,为人所名则近乎见卑也”,却说不出所以然。所谓“名不如字”实际出自《谷梁传》庄公十四年,说的是对诸侯的不同称呼在尊重程度上有别,“州不如国,国不如名,名不如字”。《谷梁传》的作者承认称名的尊重程度不如称字,这也是基于传统上“名”有卑贱之意的观念,而邵弘却说“非谓其人之名不如其字尊”,显然未得要领。

  时至唐代,人们对于“今人或称字而不称名”习惯更是不甚了了,颜师古虽然作了答复,仅说“此皆举字以相崇尚,名则其自称也。历观古人通人高士,言辞着于篇籍,笔迹存乎纸素。在身自述,必皆称名,他人褒美,则相呼字”[37],意识到“名”用来自称,他人用来赞美某人则称“字”,只是举例描述了使用的场合,却说不清真正的原由。

  这种称“名”的做法应是与古人对“名”与“所名”间的密切关系的认识分不开。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根据诸多部落社会的现象指出“未开化民族对于语言和事物不能明确区分,常以为名字和它们所代表的人或物之间,不仅是人的思想概念上的联系,而且是实在的物质联系,从而巫术容易通过名字,犹如通过头发指甲及人身其它任何部分一样,来为害于人。事实上,原始人把自己的名字看作是自身极重要的部分,因而非常注意保护它。今天仍有许多未开化的民族把自己的名字看作自身生命的重要部分,从而极力隐讳自己的真名,恐怕给不怀好意的人知道后用来伤害自己。”[38]这一解释也大体适用于中国古代。先秦时流行的“诅”就包含类似的内容。《战国策‧燕策二》“秦召燕王”载苏代语“秦欲攻安邑,恐齐救之,则以宋委于齐,曰‘宋王无道,为木人以写寡人,射其面’”云云。这种诅术要刻敌国君主的人像,写上君主的名字,一面在神前念咒诅语,一面有人射君主的头像。[39]人名在此起到代表被诅者的媒介作用。葛洪在《抱朴子‧登涉》中多次提到入山若遇到山精一类“见之皆以名呼之,即不敢为害也”,“呼之名即吉”,这种法术亦是根源于此种认识。

  从世界范围来看,上述做法并不是古代中国所独有的。对某些人名采取避讳的办法以示尊重是许多民族经常使用的办法。这种被文化人类学家称为“人名避讳(name avoidance)” 的现象既见于古代的民族,也广泛存在于北美洲、大洋洲、亚洲与非洲的部落社会。[40]古罗马西塞罗(Cicero)的对话式著作De Finibus(《论界限》)中就存在对话者避讳西塞罗名字的现象。[41]在北美洲的Navaho印第安人部落中有不能当面称人名的习俗,某人在场时只能用亲属称谓或“此人”相呼,当面称人名被认为是非常不礼貌的。[42]Pawnee印第安人如果人生取得了重大成就便改名,以示异于过去。改过的人名通常情况下要被避讳。[43]大洋洲波利尼西亚群岛上的Tikopia人则避讳祖先与父母的私名(personal name),如果子女要称呼其父,则使用亲属称谓,但其父可自由以私名称呼子女,这被认为是出于对父亲的尊重。[44]在澳大利亚与新几内亚、非洲的Wayao人中均有改名后忌称旧名的习俗。[45]非洲的Dahomean,Murngin人,马来西亚婆罗洲上的Dusun人以及印度尼西亚巴利岛上的巴利人均有类似的习俗。[46]

  参考其它地区的数据,有理由相信,见于西周的人名使用习俗应有更为古老的源头,可能是周人在进入文明以前就已遵行的习惯。

二、西周春秋以来的“策名委质”与名数:统—属关系的确立

  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的地位尊卑高下,但这种尊卑关系并不能保证持久维持。周天子通过分封制建立一个稳定的等级秩序,通过这种等级维持稳定的统治与隶属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名”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具体表现在“策名”上。“策名”一说出现在春秋时期,其实西周以来的“册命”就已包含了“策名”的内容,因此“策名”的实际起源可以上溯到西周初年。“策名”所体现的正是一次性的“称名”行为的固定化。

  “策名委质”见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前637年)。时晋怀公立,下令随公子重耳逃亡的人要如期归款,狐毛与狐偃兄弟均随重耳在秦,其父狐突没有召回二子,怀公执获狐突,逼其召回二子。狐突说:

  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

      所谓“策名”,注家有不同的解释,杜预以为是“名书于所臣之策”,可从。或以为“策名”就是“策命礼”或“锡命礼”[47],不确。“策命礼”应是“策名”的一种正式的形式,但“策名”还包括了其它途径。就狐毛与狐偃策名于重耳一事来说,大概就很难说经过什么正式的“策命礼”。重耳出逃前只是晋国的公子,年龄上也不足二十岁[48],尚未行“冠礼”命字,更不可能举行只有天子、公室与诸侯才能行的“策命礼”去策封卿大夫。有的也就是家臣。这里所谓的“策名”与下面说的“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意思相近,或许就是一种书名于策,献于所臣之人的行为。[49]

  关于“策”,学者认为是“载书”一类的文书[50],是有道理的。山西侯马出土的春秋时期[51]晋国的“载书”中有一类被整理者称为“委质类”,这类载书上均有某人“自质于君所”句,是策名委质的明证。[52]

  这种“策名”是对西周以来随着分封制而出现的“册命礼”的模仿与简化,突出了后者所包含“策名”的内容。周天子举行册封仪式时当庭由内史代王宣读册命,册命中先呼受命者之名,叙述册命原由及告诫语,再叙册命的官职,最后记册命赏赐物及勉语。宣读后将命册授予受命者,副本则藏于王室。[53]册命礼实际包含了受命者将自己的私名写在所臣者的册书上,并由后者收藏的程序。可以说,西周以来正式确立君臣关系的仪式中已带有了“策名”的成分。

  称名与策名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后者要将臣服者的名字书写在竹简或载书上,而不仅是一时性的自称其名,这意味著名见于策者与收藏策者建立一种持久的隶属与统辖关系,用当时的话,就是君臣关系。杜预《春秋释例》中说“至于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已定”[54]指的正是这种情况。战国时期墨子就曾反复指出“书之竹帛”所具有的保存记忆的作用。他说“又恐后世子孙不能知也,故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咸(或)恐其腐蠹绝灭,后世子孙不得而记,故琢之盘盂,镂之金石以重之。”又说“古之圣王欲传其道于后世,是故书之竹帛,镂之金石,传遗后世子孙,欲后世子孙法之也。”[55]“书之竹帛”主要的目的就是“传遗子孙”,让子孙了解祖先的所作所为,将臣服者的私名书于策上自然也带有这样的用意。当时家臣与主人间得以建立世代的隶属与统辖关系,也应与“策名”之制有关。《国语‧晋语八》所记载的,晋国在栾盈出奔后禁止其家臣跟从,否则要处死。而栾氏的家臣辛俞还是跑了,后被捉回,他说“臣闻之曰‘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君之明令也。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国。世隶于栾氏,于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辛氏世代作栾氏的家臣,这种关系应是通过“策名” 确立的。

  进一步分析,策名为何足以确立这种关系,应与古人对“名”与“质”的关系,以及书写的意义有关。孔颖达在解释《礼记‧檀弓》中“幼名”时说“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生三月而加名。”人幼年时的名则体现其质,而“着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所谓“如”,按段玉裁的解释就是“如其事物之状也”。[56]因此,一旦将某人的名书于策上,也就是将其“质”献出,从而表示要忠于主人。

  不过,通过“策名”确立的君臣关系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双方的子孙并不能直接继承这种关系。一旦当事双方中的一方死亡,死者的继承人都要与对方重新册命来确认过去的君臣关系。[57]这种传统使得因“策名”而产生的君臣关系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效忠只存在于具体的君臣个人之间,而不能自动延伸到嗣君与臣,或君与臣子,无法形成普遍的、稳定的君臣效忠关系。这种情况对于诸侯国,乃至后代王朝的统治集团的稳定都是不利的,同时也使得“策名”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仪式。

  到了后代,通过“策名委质”来确立臣属关系的做法一直还保持着,其具体的表现和载体就是官府的各种官员名籍,尤其是某一官府下的官员的名籍。[58]用唐人的话说,即:

  古之仕者,名书于所臣之策,各有分职,以相统治。《周官》,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而御史数凡从正者。然则冢宰总六卿之属,以治其政,御史掌其在位名数,先后之次焉。今《汉书‧百官表》列众职之事,记在位之次,盖亦古之制也。汉末,王隆、应劭等,以百官表不具,乃作《汉官解诂》、《汉官仪》等书。是后相因,正史表志,无复百僚在官之名矣。[59]

      在汉简中可以见到被称为“四时吏名籍”的边塞地区官吏名籍,它不仅保存在相当于县一级的候官府中,在郡的都尉府中也有收藏,可以相互验证。[60]到了唐初仍有《新定将军名》,《晋百官名》,《魏晋百官名》与《晋官属名》等过去朝代的官员“名册”存世[61],裴松之注《三国志》时曾多次引用《百官名》、《百官名志》、《晋百官名》、《武帝百官名》、《咸熙元年百官名》等书[62]。前人复从文献中钩稽出《晋惠帝百官名》、《晋武帝太始官名》、《元康百官名》、《明帝东宫寮属名》、《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等类似的撰述。[63]将这类著作视为魏晋时期的产物。这类“百官名”从来源上讲,是宫门口所悬挂的用来核对是否有资格出入宫廷的“门籍”[64]。此制自汉代出现,唐律中更有详细的规定[65]。魏晋时期应亦有此类“籍”。各个有权开府的官员自然也会有属吏的“名籍”。这些是编撰前引诸书的基础。魏晋时期的特殊之处恐怕只是在于内容上增加了对官员的评状。下面要提到的“除名”应是将名字从这类“籍”上去掉。只是不同于西周春秋时期,秦汉以后,严格说来,君臣关系日益局限在皇帝与臣下之间,官府的府主与僚属间的关系还带有“君臣关系”的某种痕迹,但已不断受到朝廷的抑制,在向上下级关系发展。北周武帝宇文邕曾对臣下说“近代以来,又有一弊,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认为“此乃乱代之权宜,非经国之治术。诗云‘夙夜匪解,以事一人。’一人者,止据天子耳”。[66]所谓“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指的就是官府的府主与僚佐间的君臣关系。

  因“策名”与君臣关系的确立直接相联,内官与外官区别的意义也就突显出来了。[67]内官策名于朝廷,与皇帝直接构成“策名委质”的统属关系。而隋代以前,外官中只有长吏由朝廷任命,僚属多由长吏自行辟除,属吏的名籍保存在长官手中,而非朝廷。前面提到有《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就是其例。[68]因此,属吏与长官间有“策名委质”的关系,与朝廷只有间接的关系。属吏只有通过察举、征辟、做计吏及中正品评与科举等途径,贡于王廷,策名朝廷,得到职位,才能成为朝臣。基于这种关系,属吏要为长官服丧,《仪礼‧丧服》规定为旧君服齐衰三月,汉代人则将此条解释为“谓策名委质为臣吏者也”,而“见察举而不为吏者吊服加麻”。[69]汉代这类事例相当多。[70]

  曹魏时尚书左丞王煚出任陈相,未到任而陈王死,关于王煚应为陈王服何种丧引起朝廷的讨论。大儒王肃以“策名委质”为依据认为“煚至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策名委质,贰之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最后采纳了王肃的说法。[71]王肃正是以是否策名委质来判断是否具有君臣关系,看来朝廷也认可这一点。

  另有一事也涉及“策名”问题。西晋时在讨论“周丧察举”时一个名叫“震”的官员说“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72]在此人看来,遇到了周丧,如果是王官司徒吏,因已“升在王廷,策名委质”,故应应举,而州郡吏则可终丧。这里的“策名委质”应指具体的纳名于朝廷,成为“帝臣”,也就是朝臣。

  与“策名”相应,至晚自汉代就已出现了“除名”的处罚[73]。其含义是剥夺罪犯的所有官爵,身份降为庶民。这种处罚周秦就已存在,称为“除名”盖始于汉,《陈书‧儒林‧沈洙传》载盛权议,文云“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可证。唐律则有详细规定[74]。西晋以下的文献中官员遭“除名”者颇多。[75]推究其意,“除名”中的“名”指的就是前面提到的《百官名》一类的官员名籍。除名意味着官员与皇帝间的“策名委质”关系被解除并降为普通百姓。

  不过,“除名”并非意味着完全解除了与君主的策名关系而重新成为“化外之民”。约始于战国,君臣间因“策名”而结成的关系也逐步扩展到了庶民。除名只是解除了与皇帝的直接的策名关系,间接的君—民之间的策名关系并未解除。此点前贤未曾顾及[76],实际对于完整理解古代中国体制相当重要。

  西周春秋时期,士以上的贵族男女出生后三个月由父亲命名,并将“名”遍告家人,并由家臣之长“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77],据此,贵族子孙的“名”官府是有记录的,这也是一种“策名”,但是因未入仕,性质上终有不同。因此,西周春秋的“国人”可以说在其宗主处有“名”可查,国人要出军赋,战时要从征,也承担劳役,宗主有名册可查是必要的。至于“野人”,包括诸侯国中卿大夫采邑上的“民”,恐怕天子与贵族手中并无“名”可索。野中普遍存在氏族或家族,国中的贵族便难于超越族团,直接对单个的劳动者实行人身强制。[78]无论是周天子还是各地的诸侯,都不可能以记录的形式全面掌握境内所有居民的“名”。《周礼‧秋官‧司民》所说“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只能是战国以后的情况。[79]战国中期以后,各国逐步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诸侯王开始直接控制境内的百姓,在这一背景下才能出现如《商君书‧境内》所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的囊括境内所有居民的户籍管理。

  不过,至少春秋时期已经存在的“书社”[80]包含了庶民以“策名”形式受到统属的雏形。春秋时期“书社”至少存在于齐、鲁、卫、赵、越等国。[81]这种“书社”就是“里社”,被称为“书社”,按照《史记‧孔子世家》注释的解释,服虔曰“书,籍也”,司马贞《索隐》则说“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所谓“社”,是祭祀“社神”(土地神)的设施,三代以降对于社神的祭祀绵延不绝。人们祭祀“社神”以求其福佑,社神的福佑则通过祭社者分享祭肉(受脤)的方式来接受。[82]能参与祭社并获得“脤”的就应是那些“书社”者,即在特定社籍上有“名”者。就此而言,“书社”也包含了“策名”,这种“策名”确立了社神与社民之间保护—被保护的关系,亦带有统属关系的一层意义,只是统属者并非天子、诸侯之类人或机构,而是当地的“社神”,体现的是神—人间的统属关系。

  “书社”应不限于“里社”。《礼记‧祭法》说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这种“置社”依郑玄解释“今时里社是也”,实际也就是“书社”。大社、王社、国社与侯社中亦应如此。不过,“王为群姓立大社”,群姓指的是“异姓贵族”[83],王社则是天子为宗姓所立。国社是诸侯为异姓贵族所立,侯社则为宗姓所立。这些“社”的社籍上具名的只是异姓或同姓贵族,而无庶民。此时通过“社”确立的统属关系尚是逐级分别构成的,并不存在天子、诸侯与境内所有庶民间直接的统属关系,后者战国时期才出现。尽管如此,“书社”所体现的通过“策名”而建立统属关系的做法对战国以后户籍制度的确立不无影响。

  秦国在献公十年(前375年)“为户籍相伍”[84]或许是秦国乃至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开始。[85]到了孝公时则又有了新发展。秦代这种户籍称为“数”[86],到了汉代则直接叫作“名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多次出现了“无名数”的百姓的记载,文献中关于“名数”的记载也很多[87],后人的解释就是“名数”相当于后代的户籍[88]。汉代的户籍为何称为“名数”?“名”指的就是人名,因秦汉之际,庶民并非都有“姓”,[89]故称为“名”。“数”的确切含义待考。

  这些“名数”按照西汉初年的法律的规定由县、乡两级官府保存,“二年律令”中的“户律”曰:“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其廷。”“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90]郡及朝廷所掌握则是县所上的统计资料,即“集簿”中所反映的分类户口统计,即《周礼‧秋官》“司民”所说的“万民之数”。[91]朝廷所掌握的实际只是户口数字,并无各地百姓的具体户籍。到了以纸代替竹简成为书写材料后,朝廷有可能掌握地方百姓的名籍。这种变革大约出现在东晋时期。南朝梁时尚书令沈约上言称, “(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92],这些晋代的户籍是典午南迁,特别是苏峻之乱后利用江南州郡县保存的户籍重新编制的,此前中朝时朝廷如果有这类户籍,也不可能在仓皇间带到江南。到唐代,法令规定“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93]明确表明朝廷直接收藏百姓的户籍。以后各代当均如此。

  百姓的“名”登录在县乡的户籍上,并以统计数字的形式上报郡与朝廷,这也是一种“策名”,亦是百姓被纳入朝廷统治的标志。[94]更有意思的是,在汉代,被称为“名数”的户籍需要百姓“自占书”。汉高祖八年以前颁布的一道“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95],此令要求无户籍者迅速到官府自行申报有关户口信息,并登记入户籍。“自占”汉代文献中也常见。到了唐代,编造户籍所依据的“手实”也是要户主自行呈报。[96]这种“自占书名数”与上面所引的春秋时的“策名”几乎是一致的,区别只是后者出于自愿,前者属于被迫。

  在汉代,“无名数者”被视为是脱离朝廷的流民,朝廷不断鼓励这些人占籍,故常常下诏“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及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97],试图重新将他们纳入朝廷的统治秩序中。不过,这种从化朝廷在晋代以前一直是间接的。百姓之“名”直接书在基层官府的名籍上,而朝廷并没有记录百姓具体情况的名籍。虽然他们是朝廷的属民,只算是“草莽之臣”[98],并非受到朝廷的直接控制。只有经过通过某种途径入仕,即策名朝廷,才会成为“帝臣”“陪臣”。

  晋代以后,普通百姓的户籍在朝廷也有保存,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策名”王廷。《晋令》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99]“在官役者载名”意味着这些人要另行标出,或许还要将他们另编成册,以志与众不同,类似于三国吴简的名籍中那些注明“州吏”“县吏”“军吏”的户人。这些人盖属于“策名”朝廷者,普通庶民之外,帝国的属民还包括各种杂户,这些人也分别被编入专门的名籍。秦汉商人另有“市籍”,三国时期长沙地区的工匠另有“师佐籍”[100],北魏的杂户的户籍亦用红纸书写,以别于一般民户。[101]

  官员与庶民借助不同类别的“名籍”,策名于官府朝廷,表示接受朝廷的统治,从而构建出皇帝与臣民间的统辖与隶属关系。这些“名籍”因而也成为关系到帝国控制臣民的力量强弱的关键。如果说避讳人名以示尊重的做法存在于世界上不少民族,通过“策名”确立统属关系似乎是古代中国特有的发明。西欧中世纪各国情况虽小有差别,领主与附庸关系的确立也需要通过相对固定的仪式,但这些仪式中主要是身体的活动,没有类似中国的“策名”之举。[102]

三、具名与责任:物勒工名、名田宅与官文书中的“署名”

  在“策名”的基础上,由“士、农、工、商[103]”组成的百姓又通过“名”分别确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这种广泛存在的关系构成了帝国的基本秩序。其中“物勒工名”制度出现最早,先从它讨论起。

  西周春秋时期“名”的使用不仅见于贵族中,至晚到战国时期,在器物制造中也出现了“物勒工名”的制度。《礼记‧月令》记,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具体做法如郑玄所云“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自战国以来的兵器与陶器铭文中可以找到许多这样的例子。从实物看,在器物上刻名的不仅是工匠,还包括负责监制的各级官员。[104]

  这种做法到了汉代以后仍然在实行。宋代以后所刻的书籍末尾的牌记,如今书籍封内所印的责任编辑、校对名字,以及商品合格证上所印的检验员的名字或代号实际也可以说是这一传统的延续。

  分析“物勒工名”的做法,不难发现,在器物上勒刻名字的人多数情况下并非器物的最终所有者与使用者,而是制造者与监造者,他们刻名于器物上表示他们对器物的质量负责。其用意如清人孙希旦所说“器之功致与否,一时未能遽辨,必用之而后见,故刻工名于物,于其既用而考之,则其诚伪莫能逃矣”。[105]真正的使用者的名字是很少出现在器物上的,如果出现,亦使用代字、封号,而不是姓名。[106]因此,人“名”出现在器物上主要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拥有”。“名”的这一含义与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建立,并沿用到西汉的“名田宅”制度之“名”的含义基本是相通的。[107]

  《史记‧商君列传》称商鞅变法的一项措施为“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汉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108]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户律”中也有规定“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户律”中更有关于按照爵位高下受田宅的具体规定。[109]“名田宅”制的基本内容就是将一定数量的田宅按照爵位的高低系于某户户主的户籍名下[110],过去学界长期在土地国有、私有一类土地所有制的框架内认识“名田制”或“名田宅制”,如果结合西周春秋以来人“名”使用情况及使用人“名”的含义,似可以跳出误用西方罗马法以来的“所有”“占有”“所有制”等观念的陷阱,在中国古代人“名”使用所体现的一般意义的脉络下去重新理解此制为何被称为“名”田宅制,进而对这一制度的含义做出更贴切的解释。

  根据这一思路,“名田宅制”也是一种变相的“物勒工名”,只不过户主的“名”无法直接“勒”在田宅上,而是书写在各种户籍或田籍上。这种“名”田宅并不意味着这些田宅归某户人家所有,而是表示由这户人家负责,尽管负责的人家可以继承、转让乃至买卖田宅。[111]从朝廷官府的角度看,只要这些转手活动都能在朝廷或其下属机构的掌握之中,且并不妨碍有人继续负责其田宅,都是允许的。朝廷依据这些系在具体民户名下的田籍来认定民的责任,即纳赋税服劳役。民也因为这种“名”系于田宅而对朝廷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从而确立了名(民)与物(田宅)的关系。这种关系时人称为“名有”,到了东汉后期,“名田宅”制已经瓦解,人们依然使用“名有”来表示民与田的关系。[112]而建立这种关系的前提是民纳“名”于朝廷,也就是获得“名数”。获得“名数”,在朝廷名籍上登记,即“策名”,则体现了对朝廷的臣服,表示接受其统治。

  由此观察,这种“名田宅”近似于一种“责任田”。应该说,此制所包含的关系是难以用来源于罗马法的国有权或私有权等所有权概念来理解和说明的。

  从这一点来看,官府文书上署名的性质也与此有类似之处。官府文书多数亦是随着官僚制的形成而产生的,西周春秋时期实行分封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礼”来维护与调节,多数事务由各级封君自行处理,不需要向上级请示,这一时期产生的官文书比较有限。随着战国时期各国国王权力的增长,“设官分职,委事责成”的任命制官僚队伍逐步扩大,需要不同级别官府协调处理的事务日多。秦律《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113],说明此前文书并不发达。要求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请示或托人请示,官文书因之增多亦可想而知。从此文书成为各国以致统一后的帝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各种事务的处理都要通过“文书”上传下达与批复的形式完成,所以有“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之说。[114]

  在这种背景下,文书上的署名也具有了重要的意义。概括而言,以“署名”为媒介确立了具体官吏与“文书”本身及“文书”所记录的事务间的责任关系[115],换言之,署名成为落实和体现“委事责成”的符号,与“物勒工名”实有异曲同工之处。

      析言之,总括各种官文书,官吏的署名至少出现在以下七种场合:一是文书的发起者,二是文书的起草者,三是文书的经手者,四是文书的处理者,五是文书的抄写者,六是文书的收发者,七是文书的传送者。具体到单件文书不一定具备所有七种署名。其中下达各地的皇帝诏书是各类署名较多的,不妨举以为例。

  日本学者大庭修早年复原了居延汉简中保存的西汉宣帝元康五年(前61年)的诏书册,复原后的诏书如下: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10.27)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5.10)

  制曰可(332.26)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10.33)

  二月丁丑丞相相下车骑将=军=中二=千=石=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10.30)

  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大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属宗助府佐定(10.32)

  闰月丁巳张掖肩水城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卒史义(10.29)

  闰月庚申肩水士吏横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令史得(10.31)[116]

      这是一份关于夏至日别火浚井改水的诏书,诏书最初是太史丞定的上言,此人是最后成为诏书的初始文书的发起者或起草者,后经过太常苏昌与丞相魏相,递到御史大夫丙吉手中,由丙吉上呈皇帝。这三人均是经手者。该文书的最后经皇帝画“可”批准成为诏书。皇帝是文书的最终处理者,不过一直到清代,皇帝历来是不在上奏、奏案、奏抄或奏折类文书上署名的。皇帝批复后,文书成为诏书,因其内容涉及各地,故逐级下发各地。简10.33以下5简均是“行下之辞”,其中出现的御史大夫(丙)吉、丞相(魏)相、张掖长史延、肩水仓长汤、肩水城尉谊与肩水士吏横均是诏书下行过程中到达不同级别官府时诏书的收发者[117]。他们在收到上级传来的诏书的抄本后将此抄本保存在官府存档,另外抄写诏书下发所辖下级部门。[118]诏书上出现的“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守属宗助府佐定”、“守卒史义”与“令史得”则分别是丞相府、张掖太守府、肩水都尉府与肩水候官府的属吏,由他们负责在收到诏书后抄写诏书下发属下。这份抄件则是最后由令史得完成的。[119]

  这份诏书上可以见到除文书处理者与传送者以外的五种不同性质的署名。其实,该诏书能从长安下发到居延边塞,经过了邮置一站一站的递送。在邮书刺上必记录了诏书的传送者,只是与此诏书相联的记录已不存。这里不妨举一例。敦煌悬泉置出土的V1612④:11:皇帝橐书一封,赐敦煌太守。元平元年十一月癸丑夜几少半时,县(悬)泉驿骑传受万年驿骑广宗,到夜少半时付平望驿骑……[120],这就是一份关于传送皇帝下达的文书的记录。类似的记录尚多。这类邮书刺记录了经手邮件的种类、数量、在某段邮路的经手者、传递的时间等[121],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快速上行下达[122]。秦代以后的律令均有《行书律》之类的条文,规定文书传递的速度、方式、处罚办法等。居延汉简中也确有核查邮书的记录,被称为“邮书课”。[123]经手的邮卒必须对文书传递负责,延误或丢失则受处罚,其根据就是邮书上的署名。

  文书处理者的署名,在唐代文书中可以找到不少例子。按照《唐律疏议》卷五“同职犯公坐”的记载,唐代官文书要四等官联署,最后要由长官终判。从新疆吐鲁番发现的唐代西州文书看,长官下判词后均要署名,如大谷文书3149“西州高昌县给田关系文书”:
……

开元廿九年十一月日武城乡勋官王感洛牒
付司。元宪示。
十五日。
……[124]

      这里的出现的“元宪”是当时的高昌县令,为长官。类似的文书很多,不赘举。

  《唐律疏议》卷五“同职犯公坐”指出: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

  【疏】议曰:同职者,谓联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大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

      关于具体情况下责任的认定,律文与疏议另有相当复杂的规定与说明。[125]概言之,四等官就是在文书上署名的四种官员,他们对文书的处理承担不同的责任,基本原则是“各以所由为首”,如果其中一人有失,联署的其它三等官员根据在联署文书上的位置从坐。这条律文明确规定了以署名形式出现在文书上的官员对于文书所负有的责任,证明了官员在文书上的署名所包含的责任性质。唐律对这种署名—责任关系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不是说这种责任关系只存在于唐代,可以肯定,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这种关系就逐步形成了,只是早期的律条除了前面提到的有关传递文书的规定外均已佚失,现在仅能找到一些零星的事例。

  北齐文宣帝高洋时崔季舒等人连名上表,劝谏高洋勿去晋阳,遭人构陷,加以诛罚。殃及“已署表官人”,其中为首者处斩,“自外同署,将加鞭挞”[126],颜之推当时“取急还宅,故不联署”,“及召集谏人,之推亦被唤入,勘无其名,方得免祸”。[127]颜之推能够逃过此难,正是因为他没有在上表中署名,否则至少要遭鞭挞。可见当时文书署名与责任认定的直接联系。

  此外,官员拟定诏书有误也要受罚。皇帝的诏书除了少数由皇帝亲自草拟,部分由臣下的上奏经皇帝批复形成外,相当部分是由担任秘书工作的官员起草,从西汉初年的御史,到汉武帝以后的尚书郎[128]、魏晋以后则先后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与中书舍人负责[129]。这些人草诏必要以某种形式署名,故可追究责任。东汉明帝时尚书郎撰诏书误将十写作百,明帝大怒,“召郎将笞之”。[130]北齐时阳休之亦“坐诏书脱误,左迁骁骑将军”。[131]唐代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写制书误者”的处罚。[132]

四、小结

  以上探讨先秦至唐代人“名”如何使用及其所包含的意义。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交往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地位的尊卑高下,这种传统一直保持到近代。这也是世界上许多民族中广泛存在,或存在过的现象。而西周春秋的册命礼以及后来出现的“策名委质”则通过书写人“名”将尊卑关系发展成隶属关系,并使这种关系固定化,这是一次性的“称名”的发展,具有确立统—属关系的作用。后代出现的百官“名籍”也带有“策名”的含义,相应的则有“除名”。战国时产生的“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的户籍制度也是一种“策名”,汉代直接将户籍称为“名数”更显示了“名”与控制的联系。通过“策名”确立了统治与隶属关系后,由“士、农、工、商”组成的百姓又进一步以“名”为媒介建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一是“物勒工名”所体现的工匠、监造官吏对器物质量的责任关系;二是“名田宅”所体现的“农”对系于其名下的田地负有的向官府交纳赋税、服役的责任,这种“名田宅”似乎难以用土地所有制加以解释;三是官文书上的署名所包含的有关官吏所承担的性质不同的责任,借此搭建起帝国内几类人与物的基本关系构架。以人“名”在不同场合的不同形式的使用为媒介,确立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被统治者与物的关系,构建出帝国的君—臣—民的等级关系体系,臣民的分工体系以及各类人的命运。从这个角度观察,人“名”的使用关系到帝国秩序的建立及其维系与运转。这些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的人名使用习惯,不断被重复,再现,逐渐发展到“日用而不知”的地步,尽管如此,人名使用所带有的意义依然潜在地制约着人们间的关系。总之,分析人“名”如何使用有助于从中国既往生活的内在脉络去理解古代中国国家是如何构成的,这种分析较之马克斯‧韦伯等的概括可能更贴近中国历史的实际。

2003年5月初稿    2004年6-8月二稿  2005年1月三稿

  谨此感谢杨华、王晖、陈怀宇先生提示有关资料,以及本所诸多同事在讨论中对作者的启发与帮助

[1]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 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3页。
[2]白乐日:《中国文明与官僚主义》,黄沫 译,台北:久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19、30页。
[3]王毓铨:《中国历史上的农民的身分》写作提纲,收入《莱芜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62-378页。
[4]西嶋定生:《二十等爵》,武尚清 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第322-334页。
[5]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张鹤泉 译,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
[6]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210-215页。
[7]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李猛 译,王铭铭 校,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102页。
[8]前者如顾炎武:《日知录》卷23、24有关条目,黄汝成集释本,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梁章矩:《称谓录》,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张孟伦:《汉魏人名考》,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杨希枚关于“姓”的系列研究,收入《先秦文化史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雁侠:《中国早期姓氏制度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后者如李学勤:《考古发现与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先秦人名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均收入所著《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116-136页。关于唐代的“行辈”与人名避讳,参岑仲勉:《唐人行第录》,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李斌城等:《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第4章第7、8节(吴丽娱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43-586页;邓子勉:《宋人行第考录》,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

  关于人名的使用,江绍原是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1926年他在《语丝》发表了一些讨论人名使用的小品,如《呼名落马》、《呼名姓而魂飞越》等,后收入江绍原著,陈泳超编:《民俗与迷信》,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年;柳士镇:《〈世说新语〉人物言谈中称名与称字的考察》,《中华文史论丛》第50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47-262页,探讨了汉末以来士人群体中称名问题的新变化;王诗伦:《唐代告身中的官人自称形式》(台)《大陆杂志》87卷第2期,1993年8月,第32-48页,在尾形勇的理论框架下分析了唐代三类告身中官员署名的规则及其含义,涉及了官文书中如何使用“姓名”问题;虞万里:《先秦动态称谓发复》,原刊《中国文字研究》第一辑,后收入所著《榆枋斋学术论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63-292页,归纳了先秦人名使用的规则;钱杭:《中国历史上的排行制与实名敬避问题》分析了实名敬避与唐代以后排行流行的关系,初步涉及了“名”的使用问题,《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90-98页。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实名敬避俗研究》也涉及了这一问题,东京:刀江书房,1925年。
[9]纳日碧力戈:《姓名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人名使用问题是文化人类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课题。自摩尔根以来的许多关心亲属制度的人类学家都注意到在美洲、大洋洲等地的许多部落社会中存在“人名避讳(name avoidance or name taboo)”现象,据他们分析,这种现象目的主要是为了表示尊敬。具体可见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荪 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76-77页;Raymond Firth, We, the Tikopia. Boston: Beacon Press, 1963, pp.88, 169, 187-190. Clyde Kluckhohn and Dorothea Leighton, The Navaho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 114-115.
[10]如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32.4. (Jan. 1927), pp.585-587.
[11]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台北: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2003年,第470、507页。不过作者认为“名”指两类事物,一是指事物之名称;二是指名誉(第507页),没有特别注意到人名问题,令人遗憾。
[12]至于秦汉以来官文书中的情况,与日常交往中有所不同,其基本原则是“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前引王诗伦文以唐代为例讨论了这一问题,可参看。
[13]沈文倬指出《仪礼》成书在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到四世纪中期之间,《大戴礼记》与《礼记》成书在《仪礼》之后,见所著《略论礼典的实行和〈仪礼〉书本的撰作》,原刊《文史》第15、16辑,后收入《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4页。
[14]参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文史》第17辑,中华书局,1983年,第31页。
[15]见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有时省去‘父’字”下举的四例,第31页。
[16]杜勇:《西周谥法的特点》,收入杜勇、沈长云:《金文断代方法探微》,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24页。
[17]陈梦家:《王若曰考》,《尚书通论》,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77页。较早的例子如《大盂鼎》“隹九月,王在宗周,令盂。王若曰:盂,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今余隹命汝盂……”,据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六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极个别的金文出现受命者的称呼不止一种,如《令彝》中的“令”与“夨”。有的亦非私名,《鲁侯尊铭》中有“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鲁侯有猷工”,前“令”下称尊号,后自称爵号。《鲁侯尊铭》的情况或与周公及鲁国的地位有关,《令彝》则待考。
[18]金文中有几种不同的文例,详见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年,第305-306页。具体例子见该书后所附表,第341-362页。
[19]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第33-35页。
[20]具体情况见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123-128页。这方面现存最早的事例是东汉光武帝时期的,可以肯定,周天子祭祀天地也是如此。《礼记‧曲礼下》云“践祚,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影印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260页),某即王名,可证。
[21]以上可参虞万里:《先秦动态称谓发复》。作者据典籍、金文与甲骨对称谓使用作了归纳,角度、范围与数据与本文不同,但结论基本一致。
[22]《礼记‧曲礼下》,第1256页。
[23]见《白虎通‧王者不臣》“五不名”(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25-327页)。实际先秦就已存在这类“不名”的情况,如《尚书‧洛诰》中成王与周公的对话中,王均称周公为“公”,而不称其名。周公亦不是总自称“旦”,而是多自称“予”。这当是因周公为成王叔父且处在辅政地位,成王尊重周公的缘故,后代亦常有这种情况。如后代皇帝当面称某大臣“官爵”、“字”或“行第”而非“私名”,或朝廷仪式上不称名,以示恩宠。例子如《汉书》卷54《苏武传》,宣帝于麒麟阁图功臣像,署其官爵姓名,“唯霍光不名”,第2468页;《后汉书》卷42《东平宪王苍传》,章帝建初六年诏云:“其沛、济南、东平、中山四王,赞皆勿名”以示尊宠,第1439页,《魏书》卷16《元飞龙传》“高祖(元宏)特垂钦重,……诏曰:‘自今奏事,诸臣相称可云姓名,惟南平王一人可直言其封’”,第400页,不名而称封号体现了皇帝对南平王元飞龙的尊重;唐德宗对陆贽“常以辈行呼而不名”,见《新唐书》卷157《陆贽传》,第4931页。
[24]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170页。
[25]《日知录》卷24“对人称臣”,第865页。
[26]《汉书》卷1《高帝纪》注引张晏语,第5页。
[27]《孝经》“不敢失于臣妾”注,见陆德明《经典释文》卷二三引,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39页。
[28]《礼记‧曲礼下》及孙希旦集解,《礼记集解》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46页。
[29]《礼记‧曲礼》,第1232、1260、1266页。虞万里:《先秦动态称谓发复》,第265-266、268-269、271-273页。
[30]杨宽:《“贽见礼”新探》,《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90-814页。
[31]杨宽:《西周史》,第814-815页;《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5-217页。此说并不全面,“策名”依然有确立君臣关系的作用,详下。
[32]《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33、137页;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145-168页。
[33]陈梦家指出汉代自中央丞相史、御史以下,曹吏、府吏,候长及令史、尉史等俱得以卿为其尊称。说见《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9页。
[34]具体材料可参蔡万进:《尹湾名谒木牍研究》。
[35]汉末魏晋时期士人群体中因反礼教风气盛行,举止“不拘礼法”,亲密取代了礼法的地位,人际往来时在称呼上亦不循礼制,常有以字自称,或以字称呼后辈或位卑者、称呼同辈名、尊长或同辈小字的情况,突破了旧有的名字使用上的尊卑秩序,详见柳士镇:《〈世说新语〉人物言谈中称名与称字的考察》,第251-256页。这种风气流行于士人中,对后代不能说全无影响,但影响主要在于以“字”自称的流行,而“名”的使用上后代仍然遵循先秦以来的礼制。
[36]《太平御览》卷362引《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670页。
[37]颜师古:《匡谬正俗》卷6“名字”,刘晓东平议本,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1页。
[38]詹‧弗雷泽 着,刘魁立 编:《金枝精要》,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25页。关于这一问题,可参张亿平:《魏晋南北朝民间信仰研究》(台北:台湾师范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年,第186-187页)的讨论。
[39]具体分析参杨宽:《秦〈诅楚文〉所表演的“诅”巫术》http://artvine.org/forum/index.php?topic=524.0,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0-382页。
[40]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前引《实名敬避俗研究》中根据当时所掌握的人类学资料,收集到各大洲存在这一习俗的民族120多个,并绘制了分布图,可参看,见该书卷首及第201-213页的表。
[41]具体分析见Eleanor Dickey, “Me autem nomine appellabat: Avoidance of Cicero’s name in His Dialogues.” Classical Quarterly n.s. vol. 47.2.(1997), pp. 584-588.
[42] Clyde Kluckhohn and Dorothea Leighton, The Navaho. p. 115.
[43] Alice C.Fletcher, “A Pawnee Ritual Used When Changing a Man’s Name.”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n.s. vol. 1(Jan., 1899), p. 97.
[44] Raymound Firth, We, the Tikopia. pp. 169,170.
[45] 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pp. 599-600.
[46] Lucile Hoerr Charles, “Drama in First-Naming Ceremonies.”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vol. 64, No. 251 (Jan-Mar., 1951), pp.19-20.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 等译,王铭铭 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2-442页。
[47]杨宽:《西周史》,第813页。
[48]参王玉哲:《晋文公重耳考》,原刊北京大学史学会《治史杂志》第2期,后收入所著《古史集林》,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59-479页。
[49]参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94-595页。
[50]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第595页。
[51]具体时间据冯时最新的研究定在晋哀懿公十二年(公元前434年),盟主是赵桓子嘉,见所著《侯马、温县盟书年代考》,《考古》2002年第8期,第69-73页。
[52]关于该句中的“质”字,唐兰与高明释为“誓”,见唐兰:《侯马出土晋国赵嘉之盟载书新释》,《文物》1972年第8期,第35页;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29页。不从,仍依旧说。
[53]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第27-28页。
[54]《左传》“隐公四年”孔颖达正义引、又见“庄公九年”正义引等,影印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年,第1725、1766页。
[55]《墨子》卷8“明鬼”,卷12“贵义”,孙诒让:《墨子闲诂》,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37-238、444页。
[56]《说文解字‧叙》及段注,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54页。
[57]参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第29-30页;杨宽:《西周史》,第364-372页。
[58]甘怀真专门讨论了汉代以后君臣关系确立上“策名委质”的作用,可参看,见《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27-235页。不过他的分析重在揭示策名仪式的意义,对于作为“策名”载体的名籍涉及不多,这里有必要做些补充。
[59]《隋书》卷33《经籍志二》,第969页。
[60]见谢桂华等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129‧22、190‧30。当时另有“吏员簿”,见悬泉汉简II0215③:29,收入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8页。“吏员簿”是记录具体官府所辖官吏员额的簿录,不是官员名录。
[61]《隋书》卷33《经籍志二》,第968页。
[62]沈家本:《三国志注引书目》卷2,《二十五史三编》第4册,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1011页。
[63]见章宗源:《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5012页。姚振宗认为这类书“大抵皆叙爵里人品,或取时君举主褒美之词,或录舆论乡评中正之说,其体略如山公启事,为当时中正选曹之簿籍,好事者裒录成编”,此说不确,见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第5317页。
[64]有关规定见《汉书》卷9《元帝纪》“初元四年”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悬)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第286页。同书卷52《窦婴传》也有“太后除婴门籍,不得朝请”之说,第2375页。
[65]如《唐律疏议》卷7“卫禁”有“诸阑入宫门,徒二年”的规定,疏议云“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条,疏议云“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刘俊文笺解本,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44-545、559-560页。
[66]《周书》卷12《宇文宪传》,第190页。
[67]参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32-235页。
[68]具体情况由西汉末年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可知。郡每年向朝廷上计提供的只是郡县官吏的员额,并无官员名录。
[69]说见应劭《风俗通义‧愆礼》,及《太平御览》卷547“礼仪‧丧服”习凿齿《汉晋春秋》引挚虞《决疑要注》,第2476页。
[70]参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4-175页。
[71]《通典》卷88《凶礼十‧斩缞三年》,王文锦等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418—2419页。
[72]《通典》卷101《凶礼二十三‧周丧察举议》,第2674页。
[73]关于“除名”,可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卷17,《沈寄簃先生遗书》上册,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216-217页;程树德:《九朝律考》卷1“除名”,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7—48页;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2,第207-210页;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36-240页。
[74]《唐律疏议》卷2《名例‧除名》,第194-197页。
[75]具体可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晋律考”、“梁律考”、“后魏律考”与“后周律考”的“除名”条。
[76]甘怀真认为国家是由君臣关系组成,在研究中基本忽视了“民”,见《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陆《中国中古时期的“国家”形态》、柒《中国中古时期的君臣关系》,第199-298页。
[77]《礼记‧内则》,第1470页。
[78]说见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概述》,收入《瓦缶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5页。《左传》哀公七年(前499年)记载曹国人梦众君子谋亡曹,“曹叔振铎请待公孙强,许之”,此人醒来“求之曹,无之,”便告诫其子,他死后,听说公孙强为政,一定要离开曹国。后有“曹鄙人(《史记‧管蔡世家》作“野人”)公孙强”因好弋有宠为政。由此事看,至春秋末年,野人之名尚不见于国,故“求之曹,无之”(第2163页)。
[79]赵世超亦持此说,见《周代国野制度概述》,第226页。《大戴礼记‧千乘》(王聘珍解诂,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1-162页)云“古者殷书为成男成女名属,升于公门,……在今之世,男女属散,名不升于公门”,亦大致反映了春秋时的情况。
[80]据《商君书‧赏刑》(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8页)与《吕氏春秋‧慎大览》(诸子百家丛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16页),则西周立国之初就有“书社”,这毕竟是六七百年后的追述,是否可靠,尚待考证。
[81]不少先秦文献有记载,详参杨华:《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10月。
[82]详情参晁福林:《先秦民俗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9页。
[83]《礼记‧祭法》孔颖达正义云“群姓谓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群姓者,包百官也”,对“群姓”提出两种解释,应该说后说可从。《祭法》下文复云“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适士立二祀,……庶士庶人立一祀”(第1590页),据此,“群姓”显然不应包括庶士庶民。
[84]《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89页。
[85]杨宽则认为此前三晋已实行户籍编制办法,见所著《战国史》,第234-235页。池田温与宋家钰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或春秋战国之际已存在“户籍”,杜正胜则认为出现于春秋中叶,说分见《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9-43页;《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10页;《编户齐民》第1章“编户齐民的出现”,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22页。单论“户籍”应该说出现较早,至于将境内所有居民收入其中的“户籍”不会见于战国以前。
[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边县者,复数其县”,整理者注释称“数,即名数”,《法律答问》有“甲徙居,徙数谒吏”,整理者注释:“数,户籍”,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5、127页。
[87]具体的记载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分析可见黎明钊《〈奏谳书〉的名数与身分问题》《中国出土资料研究》1999.3,第35-48页。
[88]见《汉书》卷2《高帝纪下》,颜师古注“名数,谓户籍也”,第55页;同书卷81《孔光传》,颜师古注“名数,户籍也”,第3353页。
[89]参杜正胜:《编户齐民》第5章“聚落的人群结构”,第188—195页。
[9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第177、178页。
[91]具体情况见西汉末年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这是郡上计给朝廷的统计数字,县上计给郡的资料应与此相近。战国时期建立上计制度时就是向上级提供统计数字,说见杨宽:《战国史》,第217-218页。
[92]《南史》卷57《王僧孺传》,第1461页。
[93]《通典》卷3《食货‧乡党》,第64页。
[94] Mark Edward Levis(陆威仪)也有类似的看法,见Writing and Authority in Early China.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9, p. 26.
[9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简65-66,第218-219页。
[96]参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75-80页。
[97]《后汉书》卷2《明帝纪》“中元二年四月诏”,第96页。类似的诏书又见“永平三年二月”、“永平十二年五月”、“永平十七年”、“永平十八年四月、十月”、“建初三年三月”、“建初四年四月”、“永元八年二月”、“元初元年正月”诏等,第106、114-115、121、123、129、136、137、181、220页。
[98]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7页。
[99]《太平御览》卷606“文部‧札”,第2726页。
[100]参韩树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师佐籍考》,收入《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第167-190页。
[101]《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颖达疏引,第1976页。
[102]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Vol. The Growth of Ties of Dependence. trans by L.A..Manyon.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part IV, pp.145-230. 没有提到西欧中世纪homage, oath of fidelity, and investiture 中有书名于策,以示臣服的仪式。J. Le Goff, “The Symbolic Ritual of Vassalage ”in Time, Work, and Culture in the Middle Ages, trans by Arthur Goldhamm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pp. 237-287详细分析了中世纪建立领—从关系的仪式所包含的象征意义,并比较了西欧与中国先秦的情况,说“与西方不同,书于策在中国起了主要的作用,writing in the form of a tablet plays a major role in China unlike the west”(p.278) 。关于这一问题,我亦曾请教了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系的陆扬先生与北京大学历史系的彭小瑜先生,他们亦认为西欧中世纪在确立领主与附庸关系时不存在类似中国的“策名”仪式。
[103]商人问题这里没有涉及,需另文讨论。
[104]具体可参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所举各国的例子及概括的各国兵器刻辞的款式,第431-455页。
[105]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7,第490页。
[106]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研究》,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7-25、30-32、129-133页。
[107]商鞅立“名田制”为杨宽最早提出,见所著《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原刊《上海博物馆集刊》第2期,1983年,后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第24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公布后杨振红、于振波分别对于“名田宅”制度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分见《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08]《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0页。
[10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323-324、简310-316,第177、175-176页。
[110]杨振红将“名田宅”解释为“把占有的田宅呈报官府,登记在自己户籍名下”,见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第52页。
[111]关于这一点,前引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有所揭示,见第71页。
[112]具体例证见东汉建宁四年(171年)九月孙成买田券、光和二年(179年)十月王当等买田券与光和七年(184年)九月樊利家买田券,收入池田温 编:《中国历代墓券略考》,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编:《アジアの社会と文化》I,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第219、221、222页。
[113]《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62页。
[114]《文心雕龙‧章表》,范文澜 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407页。
[115]闵庚尧亦说“(行政长官)签名制不仅意味着一种权限,而且意味着对文书的实施负有一定的责任”《中国古代公文简史》,转自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67页。全面地讲,在文书上署名的不仅是行政长官。
[116]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姜镇庆译,《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0-11页,并据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校订释文。
[117]实际的收发者也许是属吏,居延汉简中就有封缄发文记录与启封记录,从署名看多由令史、尉史、掾完成,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15-417页。具体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18]汉代诏书如何下达,可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25页。
[119]见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第10页。
[120]胡平生、张德芳 编:《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传”与“广宗”为人名,第92页。
[121]见李均明 等:《简牍文书学》,第408-410页所引。
[122]参汪桂海:《汉代关文书制度》,第193页。
[123]见李均明 等:《简牍文书学》,第413-414页。
[124]《大谷文书集成》贰,图版四三,京都:法藏馆,1990年,第33页。
[125]关于该律条的详细解说,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405-411页。
[126]《北齐书》卷39《崔季舒传》,第512-513页。
[127]《北齐书》卷45《颜之推传》,第618页。
[128]详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12-119页。
[129]《唐六典》卷9“中书令”“中书舍人”,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97-201、203页。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14-360页。
[130]《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第1409页。
[131]《北齐书》卷42《阳休之传》,第562页。
[132]《唐律疏议》卷9,第7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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