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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现代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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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0: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语言。法律语言包括各种表述法律规范的立法语言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语言。探究法律语言的表达功能及外在特质,可以看出,法律语言实际上是民族共同语的变体。这种变体不是表现在“地域”上,而是表现在行业、专业上——法律语言特殊的使用主体、特定的使用范围以及特有的使用效果。由此决定了法律语言的边缘性质:一方面,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载体,而法律文化蕴蓄着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因素。所以法律语言研究除法学依托外,还表现出强烈的社会学、文化学色彩。另一方面,法律语言作为共同语的一种特殊功能变体,就语言本体研究而言,又有语言学自身的制约要素。法律语言正是二者交合的产物。本文试图通过关注影响我国当代法律语言的社会、文化因素和汉语自身的特质因素,探究我国法律语言的内在特质及发展脉络。

一 当代中国法律语言的文化层面分析

法律语言作为法律文化的载体,其所承载的文化负荷是不言而喻的。中国文化以其博大精深所赋予中国法律语言的诸多特质使中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参数变得愈加繁杂、迷离。但也正因中国文化拥有“中国特色”,才使研究更显其价值。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中国文化,是相对于西方文化而言,内涵和外延都十分深刻而广泛的所指。本文只取其中一点,根本不是关于中国文化的完整的描述。而事实上,也确实难以用一个公式、一句格言,来描述一种文化。

1. 1 流行的说法,中国文化(或传统文化)是一种类型和形态都很特殊的模式。其哲学理念是“天人合一”,也就是泯灭主体和客体的界线,使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和谐地统一。这种哲学理念,在文学上表现出意境、涵蓄、空泛,即所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在语言学上则衍生出汉语语法的语义意合特质以及模糊表达等规制。这二者(文学和语言学)则合生出“文约而事丰”的文风。在卷帙浩繁的古代文言作品中,充斥耳目的是华丽规整的对仗、比喻,雕言琢句,其中充满了感悟和自醒。而讲究思辩推理以及逻辑论证的则少而又少。即使是记史、言事、说理也总辅之以铺陈比兴。任举一例说明。唐代杜牧的《阿房宫赋》,开头几个短句“六王毕,四海一,蜀山兀,阿房出”,只十几个字就完成了四个主谓结构的单句,并由这四个单句构成了一个并列复句。而只这一个复句就以贯通的气势完成了阿房宫产生的历史、阿房宫的浩大、秦朝的不可一世等一系列内容的交待。其语言之凝炼、概括,表意之深远、涵蓄不能不叫人叹为观止。考察我国古代法律文献,可以看到同样的表现形式。我国早期一部很有代表性的刑书《吕刑》,据管燮初先生在《西周金文语法研究》一书中考证,其中全文仅用了一个连词。例如: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唯官,唯反,唯内,唯货,唯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这段引文句子之间没有关联词语,仅凭内在语义联系,表达具有一定的弹性。若翻译成现代汉语,则须添加若干关联词语,语义方能显豁。由此可见古代法律语言贵简当的特点。所以,有人如此描述我国的法律语言:我国传统法律细目不详,而能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以推断有某种意会的规范在起作用。而意会是靠反省获得的。

1.2 法律根植于文化,而特定的文化是由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诸条件交互作用形成的。所以,从文化传承的意义上讲,社会制度、思维模式主导下的文化传统对法律语言所产生的影响是也深远的。古代中国是一个以“礼”为纲,讲究自然血亲的宗法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个人是不被重视的,甚至是被否定的。个人被隐埋在家、国里。而国即君,君即国。这种社会关系就衍化出了一种世风:个性压抑,思维内倾。社会没有真正意义的“公正”,子民(个人)们对于公正的期待,只不过是寄希望于官吏的廉正和天子的圣明。这种世风,导致人们在语言运用上表现出用词简约,表达空泛,指示模糊的倾向。有研究者指出,汉语的模糊、简约,实际上是人们防范杀身之祸的生存策略。这种“策略”在今天的立法语言中仍可见其影响。《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里笼统地要求公民权利不损害其他人和组织的权益,反而有可能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完全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提供庇护。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会带来不利于他人的结果,所以任何权利都可以以妨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罪名而被剥夺。就像在蓝天上,当白云悠悠时,你自然就见不到乌云;当你最后一个挤上公共汽车时,所有的位置都有人了,你只好站着。哪里有丝毫也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权利和自由呢?这种模糊的规定,与其问罪于语言,不如归咎于思维。

中国传统文化所形成的语言简约的“文风”和思维内倾的“世风”,对当今的中国立法技术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比如,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其条文在世界上各国刑法典中可以说是最少的,只有192条。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以简约为上的传统和立法“宜粗不宜细”基本方针的影响。正是追求法条简约至使我国刑法中出现了一些非逻辑、模糊性现象。比如《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这条规定中,“行凶”一词外延不清,无法从专业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某一行为究竟算不算“行凶”,法律没有给出严格的专业的准确的认定标准。这就可能产生对法律条文理解上的分歧,甚至最终导致执法上的混乱。

二 当代中国法律语言的语言学分析

语言的嬗变在接受来自诸如文化及社会制度等浸润的同时?其系统内各因素的制约应是主导。所以,研究现代法律语言,考察本民族的古代语言发展及传承,以及外来语言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的。

2. 1 语言的变化、发展呈现出连续性和统一性的特点,这是一种继承中的完善和改进。虽然现代汉语和古代文言文的表达方式差距很大,我国古代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和现代法律语言也是大相径庭,但是,作为同宗文化的载体,其固有的属性是一脉相承的。

仍以《吕刑》为例,分析其语体风格,我们发现,在《吕刑》的行文中,有很多四字格的表达格式,不但言简意赅、含义丰富,比较符合法律语言庄重典雅的风格,而且音律和谐,流畅明快。因此,这种四字格式对后世的法律语言影响和作用非常之大,以至在以后历代法律行文中都广为沿用。特别是唐代的《永徽律疏》,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和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法律语言的安排上,也频繁使用四字格。今天的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中仍在大量习用,并不断推陈出新。一些研究者已经把“四字格”的语言格式作为汉语法律语言的语体风格来确认了。

2. 2 汉语的书面载体是汉字。作为当今世界独一无二的表意文字,在谈说汉语语言问题时,不能不提到它的影响。

作为表意文字,虽然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汉字仍然保留着“见形知义”的特点。之所以如是说,是因为,在中国古文化的研究中,可以通过古文字的字形分析研究上古文化的传统。这是其他民族文化所少见的奇特现象。正是汉字这种超越时空和地域的“超然”,使得汉语和以汉语为载体的汉族文化保持了“大一统”,延续了数千年。然而,还是这个“超然”却也使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受到了挑战。

诚然,汉字发展到今天,形声字已占了90%以上。但是,通过分析汉字的表意、表音功能,我们不难发现,汉字的表音符号和表意符号的功能都表现出“皮软”的境况。首先,音符的表音作用极不稳定。比如,在形声字中,音符和字音完全吻合的只占25%。大量的表音符号只是提供了发音“倾向”和发音“范围”,或进一步说,汉字的音符只是表明了某些汉字的形声字身份。其次,表意符号的表意功能更令人担忧。理由如下:1、形符自身的形式变化多端。如同表“心”意,有“心”、“忄”、“”等多种形式;2、表意含糊、多变。如“狂”、“狼”、“猛”、“狱”,都是以“犭”作偏旁,但四字词性不同,意义差别更远。3、结字方式不定。如“授”(左形右声)、“飘”(左声右形)、“想”(上声下形)“龚”(上形下声)等,形符可以在一个字的不同位置。以上种种表明,汉字本身的音、义表达都表现出一种模糊性,人们对汉字的使用带有很大的主观、臆断色彩。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中国传统思维重直觉,轻逻辑的习惯。这和现代法律崇尚逻辑,思维臻密是有差距的。2.3现代意义的法律对中国而言,是一种“引进”、“移植”、和“仿制”。对于一种外来文化的学习和吸收,在基于文化深层认识的同时,首先面对的恐怕还是居于“表面”的语言形式。更何况,语言之于法律,关系如水载舟。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麦考密克说得更加直白:“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所以,处于中西方文化的端口,“摆平”两种语言的关系成为中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关键所在。
 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10: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方语言大多是曲折语,其特点是严谨,表现为主语与谓语,形容词修饰语与中心语的结合要求一致严格的关系,动词对它所支配的宾语也有特定一致的要求。正是这种牵丝攀藤般的形式,使得西方语言在表述法律严谨、复杂的法律内容的时候得心应手。例如英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前面首先使用一个“Beitenacted...”的颁布套语enacting/promulgation formula,然后再一条一条地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有时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而汉语作为一种表述形式灵活,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其最大特点就是结构力求单纯。表现在语体风格上就是短小精悍,言简意赅,曲折涵蓄。这就使得中国的法律语言表现为两种“先天不足”的特质:

一方面,就句法层面而言,汉语仅靠语序和虚词调整语法结构,而且虚词往往可以省略,所以表达中意合现象非常普遍。加之法律语言多用长句、散名、紧句,而汉语则多短句、整句和松句。所以句子一长,词语一多,就难以妥贴安排词语的次序,难免产生病句。因此,适应法律复杂、严谨、准确的表达要求汉语有时就显得捉襟见肘。为此有人甚至感叹,要用汉语表述好法律条文,相对来讲,难度比其他语言要大一些。

另一方面,就词汇层面而言,汉语的法律词汇因法律文化本身的幼稚,也表现出不成熟。个中原因有三:1、现代法律作为“舶来品”,在文化移植中,会出现语言系统中的“词汇空缺”(词语互译中的不对等)现象。2、根植于人伦、宗法之上的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那一整套古色古香的法律法学术语,如廷杖、刺配、车裂、宫刑等,它们和现代法律几乎没有什么共同之处了。3、受中国民族文化心理的影响,中国吸收外来语过于保守。有人把汉语和英语做过比较,在英语产生后的1500年中,它广泛地向世界上的其他语言直接借用了大量词汇。在上百万的英语词汇中,有一半以上来源于外来词。而汉语,虽然论历史比英语长,它的使用范围又是一个多民族多人口的大国,但汉语吸收外来词的数量和汉语自身的词汇总量相比,比例极小,几乎是微不足道的。英语的开放所带来的结果是,英语已经成为具有空前庞大词汇量的国际通用语言。汉语面对现代法律所表现出的境况则是,一方面是法律语言表达粗略——语意内涵和外延不清、多义现象严重、同意表达欠丰富;另一方面立法语言失范严重——不精确、不清晰、不合数理、不合逻辑。

三 当代中国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探讨

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中国法律语言的现代化,不是它自身在封闭状态下的裂变,而是在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中实现的,其要义有如在中华古代法律文化的砧木上嫁接了外来法律文化的枝条。这枝条要长成参天大树,除了汲取本民族的文化营养,更重要的是给予它当今世界先进的文化理念之阳光照耀。就当代中国法律语言来说,“现代先进的文化理念”之含义,可以推演为两个字——规范。只有规范,才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唯其规范,才可以闪耀现代文明之光。作为国家意志之体现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法律之载体的法律语言,理应成为规范的楷模。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规范”,其含义不应只是语义准确、句法明析、语体得当等等(当然,这些都是规范的法律语言所必须拥有的要素),中国法律语言之规范,其涵概的内容和所追求的目标应该更丰富,也更深刻。这决定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质

3. 1 中国古代从战国李悝著《法经》以来,便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而实际上,在国人眼中,是把法视同为刑的,因为“刑法之源本乎礼教”,“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所以,在国人看来,“法”即“刑”,“刑”即“法”。有研究者这样给中国的“法”把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源于君主的意志,从属于专横的权力,以刑为其标志,以礼为其归依,既不神圣,又不崇高,它虽然是统治者经常挥舞的武器,却从不被认为是改造社会,促进社会发展乃至重新塑造社会的基本手段。1基于这种认识,中国的“法”自然总是表现出一种“杀伐”之气。表现这种“杀伐”的中国法律语言,也总是凸显出一种高昂的“政治”热情。诚然,作为国家意志,法律和政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是,如果以政治情绪代替立法规范,就会损害现代法律的尊严,导致语言失范。如“镇压反革命”之类。摆脱盲目的“政治热情”,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是中国法律语言走向现代化之规范的第一步。

3. 2 从某种意义上说,清末的法律改革是开创中国现代法制的新纪元。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表现出复杂而多变的态势,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对现代法律的追求不怠。作为法律之载体的法律语言,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可以表现得更豁达,更积极。比如吸收外来词。就词法结构而言,汉语所表现出的巨大的灵活性与英语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汉语没有词尾变化,没有词的变格变位,这些都是吸收外来语的有利“环境”。同时,汉字作为表义文字,在吸收外来词时,还可以音意兼顾,或音义双关(引擎、绷带),或音译加汉语语素成分(卡车、芭蕾舞),这些都是其他语言望尘莫及的。而要把语言结构的这种可塑性变为现实,还依赖于创造和使用语言的人们,依赖于人的心理,民族的心理。就语言学层面而言,法律也是一种技术,那么,以科学的方法去获取一种更完备也更合理的语言技术,不失为一种追求现代化的良好手段。可以设想,一个开放而自信的语言,她的活力将是永恒的。

3. 3 语言学家和法律人的积极参与,对于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进程应该是如虎添翼。但是,目前有两种现象值得注意。一是语言学与法学脱节。与人们关心法治进程相比,很少有人对进程中的语言建设给予应有的关注,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的知识界,……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这就使得中国法律语言的成长土壤缺少必要的营养成份,法律语言也因此显得很单薄。二是法律人本身的语言学素质的普遍偏低。这里又有两个问题,首先是中国语言环境之“宽松”。时下,世人对法律的关注大多只停留在关司的输赢上,对法律本身的关注似乎还无暇顾及。其次,受世风的影响,法律人似乎也不必对法律过于叫真,能解决实际问题,会使用“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等等,那才是至关重要的。法律语言的成长呈现出一种自然态势,后天没有得到良好的呵护,看上去“边幅不整”。语言学对法律之重要性,孟德斯鸠先生可以告诉我们:“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法律人提高语言素质之必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一部好的法律,肯定是内容与形式俱佳。而世上肯定也确有这样的法律佳作。有一些美谈可以佐证。据传,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长篇小说《巴马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以从中获取运用艺术语言的灵感和启迪。由此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她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撑;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一定由一部部好的法律来构建;而一部好的法律必然以其逻辑和表达夺人耳目。那么,真正能够体现法律精髓的语言就应该是这样的:有饱含人文精神的文化依托。有充满思辩光芒的语法构架。有无限丰富而多彩的法律词汇。

本文无意评判我们民族文化的优劣,也不曾怀疑汉语言的优秀和博大,更不会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语言中存在较多不如人意的现象而指摘。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中国的法律语言走向成熟还需要很长一段路程。

来源:天涯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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