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许霆就能带来法律的改进吗?
来源:发展论坛 2008年02月23日 07:30:00
记者:第一次采访你是去年12月18日,这段时间,许霆案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你觉得案件有什么变化没有? 许彩亮(许霆父亲):(案件被)关注只是让很多人知道了这个事情,但作用根本起不了,媒体再介入,律师再讨论,现在不还是以盗窃罪起诉了么?考虑了这么长时间,只是让很多人懂得了这其中的法律,对中国法律有促进,但改变不了我儿子的命运。 (来源:南方都市报)你怎么看?进来谈谈>>>
许霆父亲(左)不停地接听电话,为儿子的案子继续操心。而许霆的辩护律师因为意外受伤暂时住院,他在病床上表示将准时到庭。记者刘可摄
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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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到底怎么判,须依规则、律条判案,但确有困顿之点。一方面许霆是银行的合法客户,银行卡真实,密码无误。依银行的规则,谁账上的钱就归谁所有,除非有合法依据证明非其所有。因此许霆取款时,不存在非其所有的合法依据,许霆取款属正常取款。但另一方面,许霆所取之款又确属不正当得利,若要免责也行不通。事实清楚,抉择很难,法院怎么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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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确实不一般,特殊在哪里?一是法律条文上没有具体规定来指导处理类似案件,套用其他条文明显不合适;二是新的问题应该采用新的方法。被告和原告是人,却被机器牵连在一起,如此情形会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因此相配套的法律亟需出台。从这点来看,许父颇有洞见。
许霆案大事记 | ●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 2007年11月6日 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被告人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 2008年2月22日 许霆案将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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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暴露出相关法律条文本身的缺陷,法官只能机械地以相关适用条法简单严刑。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情况下,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诚然,法律是公正、客观的,不是主观的,就像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那样。但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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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规范某一特定社会人群行为的准则,稳定但并不具备十分敏感的预见性。这点在此案上显得格外突出,也是此案备受争议的源头所在。法律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人是可以使其完善变通的!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律体系会自动更新,但就目前来说,这一稳定的框架很难被逾越。
新华网友:222.216.123.*
情与法,理与法,本身就是有矛盾的,在现实中,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事情岂止这一件?我们谈问题,看事情都不能脱离现实,法院依法判案有什么问题?反过来,法院如果不依法判案,那还不乱套了,银行的取款机故障能够掩饰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吗?既然是违法,就必须承担责任,如果是法律有问题,那就先修改法律,而不是质疑法院依法判处的结果。最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必须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尽管可能对局部和个体来讲是不公正的,但从社会大局的层面上讲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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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合力,不是只需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就能实现,单凭势单力薄的许霆更是杯水车薪。虽然许父的愿望良好且充满浪漫主义色彩,但用一个人的牺牲来改进法律恐怕难以得偿所愿。

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许霆家人提供) 主持人:针对本案,对于许霆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有认为应构成盗窃罪,有认为构成诈骗罪,也有认为应构成侵占罪,还有认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此您怎么看? 侯国云:我认为许霆的行为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盗窃,而是一种全新的行为。因为,不当得利是被动获利,而许霆除第一次之外都是主动获利。盗窃是秘密获取,但许霆是公开获取。说他是一种新的行为,是因为他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利用了ATM机的出错;二是使用了真实的信用卡。这两个特点就决定了它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盗窃。[阅读全文]
上月底,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式通知许霆的辩护律师,许霆案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取保候审,由于许霆的情况“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学者高一飞在《新京报》发文称:不准许霆取保候审违背常理。并且,高文中对于中国的“取保候审”与西方的“保释”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取保候审”应当向西方的“保释”制度靠近。[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