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社会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人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与发展,语言权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成为人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权虽然没有被我国宪法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其历来为国际人权组织所重视。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就提出保护少数群体语言的条款。从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开始规定保护少数群体的语言。首先在宪法中提出语言权的是奥地利。自1971年以来,联合国和有关部门发布了20多个包含语言权的法律和宣言,其中有些就是语言权方面的,如『基本语言权普遍章程』和『塔林国际语言权会议宣言』。一般认为,语言权(linguistic human rights)主要应该包括语言的学习权、使用权和传播权。语言的学习权是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语言使用权和传播权涉及话语权、言论自由权、文化权和生存权、发展权等内容。而就主体来说,语言权又可以分为个体语言权(individual linguistic human rights)和群体语言权(collective linguistic human rights)。其中,群体语言权是特定语言的使用者所共有的用于学习、使用以及传播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实际表现为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使用者使用、学习和传播自己语言的权利。语言的传播权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