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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前线] 虹影专题(一):《英国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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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9: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新浪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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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影的《英国情人》

[img=left]http://image2.sina.com.cn/book/nzt/1071715602_ygqingren/U19P112T21D503F370DT20031218110106.jpg[/img]      







属于苏童一路,她把人物的心性刻划得相当充分,她的叙述不断地对人物的感觉体验和内心活动进行辩析,但又不繁琐,始终保持一种明晰和流畅。从这一意义来说,虹影的小说叙述功夫已经相当到位,没有什么理由不认为她是一个称职而出色的小说家。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虹影案和解 《K》书改名《英国情人》

来源:http://www.people.com.cn/GB/14738/14759/21864/1978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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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小说《K》引起的一场围绕“先人名誉”是否遭受侵犯的案子,再起波澜后安然平息。经7月15日至16日两天的紧张庭审,此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双方出乎意料地达成和解。此案引起了全国各方媒体和读者的关注——在一审中成为我国第一部由法院判决禁售小说的《K》,将有怎样的最终命运?

    《K》是旅英女作家虹影的作品,写于1997至1999年。1999年在台湾首发,在英国居住的陈小滢女士读到《K》后非常愤怒。她认为,《K》以她的父母陈西滢、凌叔华过去的生活为背景,以淫秽的手法杜撰了许多不堪入目的情节,“侵犯先人名誉”,遂将虹影推上长春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去年12月,长春中法一审判决虹影败诉,要求她赔偿原告陈小滢精神损失等费用近20万元,在全国报纸上向原告道歉,并裁定永久禁止《K》以任何形式复制、出版、发行。由此,《K》成了“禁书”。但虹影坚持认为,小说中除了朱利安外,其余都不是真名,女主人公“林”是各种形象的集合,而并非单指某个真实存在的人,由此针对一审结果提出上诉。

    这样一场针对“先人”名誉权的纠纷已经纠缠了三四年,而文学界对此也极为关注。原因很简单:作家根据一定原型进行创作,其反映真实的分寸究竟应该如何掌握,这在法律上能否做出相应规定。在案件重审开始之前,虹影曾就此再度表明态度。她说:“我生来是讲故事的,但从来不讲因无聊才读的故事。《K》确实涉及真实的‘先人’,我因其中对于人生、人性的很多思考,而产生创作动力创作了《K》。这是我讲得最好的故事之一。要把这样让人思考的有趣故事给封杀了,可惜不可惜?”

    这场官司的另一个“看点”在于,原告被告双方都是英国国籍,但是国内法院受理了该案。而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名誉侵犯问题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因为人们认为,不是当事人亲自庭辩,“诽谤者”何以证明确有其事,“被诽谤者”何以证明确无其事,都无从查实。

    也许就是出于如此之多的“看点”,这次上诉案的庭审长达两天——近20个小时,双方当事人在第一天互不相让,就小说描写的人物是不是特定的人,小说是否披露了隐私,争论不休。第一天过后,双方也都曾经对媒体表示要寻求最后的合理判决的坚决。在第二天的庭审中虽然双方依旧唇枪舌剑,但虹影在最后的发言中表达了几点意愿,和解的意向逐渐明朗起来。16日傍晚,双方终于都在和解书上签了字。

    法院的最终裁决表明,容许《K》一书改名《英国情人》,并将“无意巧合原告先人的名字身份”等改过后,还可出版。由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也未对侵犯名誉或书中内容是否淫秽进行进一步确认。作为作者的虹影,则“由于无心不慎造成误会,给原告造成了主观感情伤害”,愿意公开在《作家》杂志上致歉;对于原告这几年花在官司上的高额诉讼费和律师费,亦愿意给出补偿费8万元。就此,《K》一书似乎有了合理合法的出版权力了。

    虹影回京以后就病倒了,但是她告诉记者,她觉得精神上放松了,因为她终于求得了一个安静的创作生活。她还表示,接下来的生活里,她打算闭门不出,专心致志地修改新长篇《上海王》,准备明年1月推出。

    新闻链接

    关于虹影

    1962年生于重庆。诗人、作家。现居伦敦。代表作有长篇小说《孔雀的喊叫》、《阿难》、《饥饿的女儿》和诗集《鱼教会鱼歌唱》等。曾获“英国华人诗歌一等奖”。三部长篇小说被译成18种文字在欧美、以色列、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出版。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英籍作家虹影近日返家乡

重庆 汪阳 秦莉   重庆商报
www.booktide.com 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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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籍重庆作家虹影日前带领吉林卫视一摄制组秘密返回山城拍摄“虹影回家”纪录片,昨日闻风而至的媒体在虹影下榻的酒店逮到了这个特立独行的女作家。虹影向记者透露,经过了3年的官司纠缠,一审被判终身监禁的小说《K》,因二审法院的“调和”又获得了翻身的机会,目前经过了重新加工和处理后的《K》被改头换面为《英国情人》将重新在国内出版发行。


     《K》变身《英国情人》重生

     困扰虹影近3年的《K》官司今年7月和平解决后,仍留下一些“悬念”令人关注。虹影透露,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小说《K》终身监禁的判决结果,但又同意让虹影把《K》改头换面,改掉书名、小说主人公姓名、地点等后再重新出版。于是,虹影经过两个多月的修改,日前把《K》变成了《英国情人》,把地点从武汉移到了青岛,并且对故事进行了一些增改和删节,调整了章节等。虹影说,这本《英国情人》与《K》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在中国,一本小说两个版本是史无前例的。

     对和解是否是一种妥协,虹影无奈道:“可以说是一种妥协,我只想给自己创造一个安宁的创作环境。两年下来,不算精神损失和因官司困扰带来的创作上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下50万。我实在不想在这事上纠缠下去了!”


     电视台“围捕”虹影

     据介绍,吉林卫视《回家》栏目已经跟拍虹影很长时间了,这次专门邀请虹影回重庆,拍摄虹影眼中的家乡。《回家》栏目是专门做文化名人寻找故乡、心灵家园的节目,余秋雨、余光中、巴金、席慕容等都曾是该栏目的座上客。虹影笑道,自己现在是电视台的围捕对象,刚刚拍完了央视的一档说法节目,现在《回家》和英国某电视台又在对她进行拍摄,据说英国那个节目还将跟拍她1年多,要向西方观众展示最真实的一面。


     《上海王》主演中意舒淇姜文

    虹影透露,虽然这几年有众多琐事缠身,但她依然笔耕不辍,新创作的长篇小说《上海王》将于本月底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据说虹影打算重写“海上花”系列,《上海王》就是第一本,讲述一个乡下女孩从妓院丫头到黑帮老大情人再到成为上海王的故事。虹影笑称《上海王》绝对是自己创作的一部最精彩的小说,并且女主人公的身上还有很多虹影自己的影子。至于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虹影显得很得意:“早在故事只有梗概时,就把电影改编权卖给了好莱坞导演胡雪华了,大概明年初就可以开拍。”至于演员方面,虹影表示,女主角的形象应该是大嘴、大波、大屁股,因此中意对象是舒淇。男主角方面,其中一个黑帮老大,目标锁定姜文。

     据悉,虹影今晚将在沙坪坝波波士酒廊与家乡读者见面,波波士酒廊将虹影剩余的数本绝版《K》、《以诗论诗》,以及一些《饥饿的女儿》以数元的低价象征性地卖给现场读者,并将签名留念。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兑现赔偿修改出版原被告意见难合 虹影《K》案再起风波

作者:孙红   
来源:北京晨报
www.booktide.com 20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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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围绕小说《K》是否侵害了“先人名誉”一案,经终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有关条款执行过程中再生变故。焦点在于,案件所涉及作品,能否以修改后的面貌得以发表。

     昨天,记者电话采访到侨居英国的原告陈小滢女士,其代理律师王建平先生也接受了本报的独家访问。

     兑现赔偿出了问题

     三年前,陈小滢发现小说《K》以她的父母陈西滢、凌叔华在上个世纪30年代时的生活为背景,但杜撰了许多不堪入目的淫秽情节。她针对其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将虹影推上被告席。一审中虹影败诉,《K》成了“禁书”。虹影不服,提出上诉。上月16日,双方最终在民事调解书上签了字。但记者看到,“调解书”并没有虹影本人在16日庭审之后对媒体所说的,“容许《K》一书改名《英国情人》,并将‘无意巧合原告先人的名字身份’等改过后,还可出版”的内容。

     王建平律师告诉记者,虹影在法庭调解时,坚持要求写下“对小说时间、地点、书名,包括女主人公及丈夫的名字、身份、生活的社会背景进行修改,并应征求陈小滢代理人王建平意见后出版”的文字,王律师当即提出,如果作家创作另外一部作品,就是与本案无关的行为,用不着他们过目。但是虹影表示,这是她对当事人表示歉意的诚意所在。后来,虹影向他提供了一份修改后的小说稿,其中主人公的名字变了,故事发生的地点也由武汉改成了青岛,但是内容基本没变,原型还是陈西滢、凌叔华等。

     王建平说,7月31日晚,他与虹影约见,以兑现有关赔偿的条款内容,但是双方在最初的平和交谈后,在涉及作品的话题中谈崩了。至今,虹影也没有支付相关赔偿金。

     原告准备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日前《K》案所涉及的另外两家被告《作家》杂志社和四川青年报,已经按调解条款支付了他们承担的赔偿金,并都对公开道歉事宜做出了具体安排。远在英国的陈小滢通过律师了解到以上情况后,表示遗憾。她说,作家创作的空间十分广大,涉及生活中的原型人物与事件的,也都是平常事,但是写什么、怎么写,无不体现出作家的道德与修养,商业炒作不能以别人的名誉作为代价。

     陈小滢希望心平气和地最终解决好这场争端,但是针对今天的情况,她已经委托律师,随时准备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要求。

     只是换名依然侵权

     《K》是我国第一部由法院判决禁售的小说,因此引起了各方关注。文学界有人称,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果,会影响作家在创作中,在反映真实情况时的法律保护问题。但在法律界,这个案件十分普通。虹影称,她不想再就此案说什么话。她已经修改了原小说,目前还没有确定由哪一家出版社出版。王律师则就此声明:任何出版单位如果以目前虹影提供的那种文本样式出版这本书的话,都将冒着被告侵权的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虹影 :写在《K》案重审之前

来源:中华读书网
www.booktide.com 200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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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个自从自称的凌叔华后人,千里迢迢到中国的一个个法院,一而三再而三地控告我的小说《K》诬蔑了她先人的名誉,从2001年初起,已经告了近三年。我一辈子还没有碰到过对耐心的如此考验。

     7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重新审议此案,我希望这个莫名奇妙的案子,可以有个结论。案子浪费了我许多时间:我是一个不疲倦的写作者,写出新的有意思的话,是我的幸福。重复说明一些基本的道理,相当无聊。

     不过恐怕控告者的动机之一,就是打掉我的创作动力。这正是我最不能服气的地方。自2001年以来,我又写出长篇小说《阿难》《孔雀的叫喊》,中篇《鹤止步》,以及一系列“重写笔记小说”。这几个月,我的新长篇又在杀青。

     我生来是讲故事的,从来不讲无聊才读的故事。《K》是我讲得最好的故事之一,在网上我不断读到无名读者的读后感想(《K》的电子版,很多网站供应全文)。要把这样让人思考的有趣故事给封杀了,可惜不可惜?

     因此,在重新审议之前,我的阿Q式心情是:我,被告虹影,要给作者虹影打抱不平:我为天下惜文章。不这么想,我就会为浪费的时间懊丧不已。

     有不少批评家,对我“不屑”,认为我是“借官司炒作”。南京有个王彬彬就公开表示为此而“不读虹影”。我觉得这不太符合批评家的职业道德。作家好不好,唯一标准是作品。

     而且,我要告诉这些彬彬们,被打官司,可不是好受的。浪费时间,原告一索赔就是几十万,法庭一判就是十几万,律师一些状子又是多少钱。我没有必要向这些人诉苦博取同情,但是至少,不幸官司落头上的作家,作品不应当受到歧视,不管人们对官司本身如何看。

     2

     关于我的这本小说,关于小说写成的过程,我始终有些话要说,但是始终无法说清楚,不是因为我不愿意,而是没有说话机会。现在案件的上诉也到了最后阶段,或许有报纸愿意听听其中曲折?

     《K》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庭初审的结果,许多人,包括我本人都非常震惊。看来这本小说得罪的人多矣,但是没有人站出来公开说话,也许背后说没有必要让我知道。

     只是一个叫傅光明的中国现代文学馆研究员,把话公开说了。2002年6月长春法庭开庭审理之前,《中华读书报》的“时代知行”栏,用几乎以整版的大篇幅,刊登了傅光明的文章“《K》案的来龙去脉”。该文开门见山,就说:“台湾尔雅出版社中文繁体字版的《K》是1999年5月出版的,虹影在自序里即不讳言:此书讲述的是30年代在武汉,现代著名才女作家凌叔华。”

     台湾版的确有个序言,序言在《作家》杂志上原样刊登。其中根本没有傅光明所说的那句话。

     接着傅光明发表第二篇长文,“虹影是在说谎吗?”顺着读下来,不仅我在说谎,而且是在台湾说一套,在大陆说一套!

     由于傅光明这次造谣后果之巨大,我只能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现在回到正题:这位后人和我都是英国籍,都不是中国公民。《K》这部小说,有十个外文版,包括英文版。后人之所以在中国穷追不舍地告,是因为只有在中国有所谓侵犯先人名誉罪法律条款,在世界大部分国家,侵犯名誉罪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原因倒也简单:不是当事人亲自庭辩,“诽谤者”何以证明确有其事?“被诽谤者”何以证明确无其事?

     既然中国民法有此一条,当然在中国按中国法律执行。问题是一个英国人千里迢迢到中国,打另一个英国人的官司,中国法院是否应当耗用中国纳税人的钱受理?一个实在的例子:诗人普拉斯的女儿弗蕾达,因为对英国即将推出的写她父母婚姻悲剧的电影《希尔维亚与泰德》非常不满,只能在英国报纸上刊载一首诗表示愤怒。现在好了,她只要等到这部电影在中国开演,或VCD出售,就可以把摄影班子告上中国法庭,高额赔偿。同理,爱因斯坦的儿子也可以把《爱因斯坦传》的作者告上中国法庭……法律前人人平等,中国法庭不能因为他们鼻子比我高而不予受理。那么,中国法院难道必须用中国纳税人的钱,为全世界管先人名誉权?这还有完没完?

     其实中国民法的制定者预先防止了这种荒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涉外案件审理的“对等限制”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既然英国法律规定,两个中国居民,没有权利在英国进行“先人名誉权”诉讼。中国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原则”,不应受理此种案件,哪怕这本书曾在中国大陆出版。

     实际上,长春法院受理此案,就是因为潜意识地认为,“华人”的事情,他们弄得清楚。这次审理证明,很多事情还是弄错了。况且,以肤色作为是否受理的标准,于法无据。

     4

     究竟《K》是否“诬蔑”了原告的“先人”?一个问题中包含两个问题,请分开。

     首先,《K》写的是不是原告的先人。虽然小说靠想象,这本书确有“实事实情”作为想象的起跳板。第一个先人是男主角朱利安。我直接引用了他的真实名字和遗书,这在英国是涉及版权法的,我的序言说准备与后人辩论,是针对朱利安的侄子,也叫朱利安贝尔的一位美术教授。他对最近得奥斯卡奖的描写伍尔夫的电影《时辰》意见很大,他其实可以到中国来大打几场所有“诬蔑”他家族的官司。

     第二个先人,要我翻底牌,我就比较犹豫了,因为这位女士是我在英国的忘年交——其人有名有姓,此处暂且从略。她在晚年对我讲的一生故事,使我非常感动,也是我写《K》这部小说的主要冲动。简单地说,朱利安在武汉大学有几个情人,这位女士跟他的情意更深。后来女士与汉学家李约瑟有长期关系,李约瑟对中国道家研究作出重大贡献。《K》中的房中术部分,就是从这个线索发展出来的。

     现在的原告,一定要说《K》写的是她的母亲,又一口咬定她的母亲不会房中术,《K》在诬蔑。这不是循环逻辑吗?我解释半天,不就是说无关吗?

     至于《K》中女主人的诗作,是我仿照当年一个更有名的新月派女诗人的诗风写的,《K》恢复了她的诗人名誉。

     因此,这位女主人公,是三十年代好几位女性形象的集合。都来告,我还活不活?

     5

     最后我想提一下的事,太奇怪,连我自己都不敢相信。原告自称是“英中友好协会国际部负责人”。初审判决书完全接受这个身份。此“英中友好协会”完全子虚乌有,“国际部负责人”更是自我发挥。

     我认为这是原告在身份上欺骗了法庭,把自己装扮成统战重要人物,把民事案件政治化。用不存在的政治身份进行起诉,借统战大牌子压人。

     正成对比的是,初审判决书把我的身份定为“业余撰稿人”,一边是“国际部长”,一边是“业余”百姓,其他还用说吗?

     如此不通的官司,竟然能三年四年打下去,也是奇事。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冕:虹影有虚构和创作的自由

来源:中华读书网
www.booktide.com 200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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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冕谈虹影的小说《K》的判决。

     北京大学教授、国际著名中国文学理论家谢冕2003年1月15日与旅加华人作家、诗人、加拿大《移民世界》杂志主编、加拿大华语诗人协会会长川沙通过国际长途电话。

     谢冕认为,把一部小说中的人物拿来和现实中间的人物进行简单的对比,显然是不合适的和缺乏文学常识。作家虹影有虚构、想象和创作的自由。 2002年11月19日,中国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英中国女作家虹影所著的长篇小说《K》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禁止发行《K》,并赔偿原告陈小滢精神损失20万。这是中国首起关于小说图书引发的“先人名誉权”案例。此前,中国因为文学作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均与杂志、作者有关,与出版成书的小说官司,还是第一起。消息见报后,在海内外文学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一些作家、评论家纷纷发表看法,表示不解。败诉的虹影对判决的结果表示不服,已于近日去中国上诉。

     川:川沙 谢:谢冕

     川:谢冕教授,您好!八十年代,作为一个文学编辑,好几次在会上听过你的讲话,一晃十多年了,现在通过越洋电话听到你的声音,很是有些高兴,但又让人有些苍桑的感觉。去 年夏天我在温哥华参加第六届世界华文文学讨论会时,和台湾的洛夫先生商量,准备搞一个国际诗歌活动,他推荐的中国大陆准备邀请的名单上,第一个就是您的名字,后来他还给你 写了一封信,又把信寄给我商量其中细节,洛老这几天可能还在中国。

     谢:哦!很好,很好,谢谢!谢谢!

     川:但是,今天我在电话里要和您讨论的,或者说是向您征求意见和看法的事情,是关于旅英中国女作家虹影的小说《K》的事情,您知道她的那本小说最近在长春法院被判决败诉 的事情吗?

     谢:听说了。我知道那件事情。我也读过她的那本小说。

     川:首先,作为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元老和巨匠、北京大学中文系德高望重桃李满天下 的教授,八十年代初中国朦胧诗歌运动的呵护人和理论先导人,当然,对于这个事件而言的一个旁观者,您怎样看待这样的一个发生在中国的文学事件?显然,将一本非政治类的纯文学小说判决有“淫秽”罪,这在中国当代文学史上还是第一例。

     谢:我想是这样的,《K》是一部文学作品,是一部小说。小说呢,这种文体的本质就是 虚构,我认为,小说不应该和现实当中的人和事情发生直接的对比。所以,我认为,虹影是 一个作家,她完全有创作的自由,她有虚构的自由,她有想象的自由!那么,我认为,把小 说和现实当中的某一个具体的人去联系起来,我觉得是不好的。而且,进行一种很简单的对比,说这个主人公写的就是什么人,自己去对号入座。并且,让对号如座的人的子女去法院 状告作家,唉--这样的文坛官司呀,好象是不应该发生的。

     川:你个人认为,一个作家在他的创作中应该拥有怎样的自由?法律对艺术的限制的边界在哪里?

     谢:法律在定义“淫秽”这方面似乎没有具体条款,所以我不是太懂,--但是呢,对于艺术,我还是懂一些。我认为,作家创作,他写一部作品,应该有多方面的支撑。一个是作家 本身的生活经历,他的经验的支撑,另外从历史方面,史料和现实材料上面的支撑。这些, 对于作家都变成了文学的灵感和想象力,所以,艺术不应该被认为是对现实生活的直接的模仿和照搬。所以,我觉得在这个地方,我想要说,法律对艺术的限制的边界是指想象力的边界的话,我认为,想象是没有边界的!只要作家写的那个主人公不是那个现实中的某人,比如说,我叫谢冕,小说不是写的谢冕这个人,我认为,作家就没有错。而且,他既然没有写 真实的姓名,那么,作家当然可以根据历史上的材料、具体的材料,也可以根据想象力和虚构来写作。如果动不动就将小说中的人物拿来等同于现实中的某一个人物的话,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川:作家是否有权更改生活原形?作家是否应该对更改过的生活原形负责任?

     谢:作家是否有权更改生活原形?是这个意思吧?当然有权啦!我觉得,文学赋予文学家 的使命应该是无边界的,应该是没有底线的。作家完全可以根据原形来进行自己的创作。文学作品本身就是虚构的嘛!因此,作家有无限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只要不牵涉到某个具体的人。虹影没有牵涉到具体的人。虹影没有说,我写的是哪一个具体的人,她没有嘛!我说过我看过她的这本小说,所以,我在想这个问题,这个文坛上的官司,文学界创作的问题, 弄到法庭上去总是不太好。 因为国内啊,大陆上最近有很多这样的例子,结果都是令人啼笑皆非的。真的,真的,真的,真是这样的!所以这次,这次这个《K》的事情,又是弄起这么一个轩然大波啊!我自己 完全是一个旁观者,一个专业读者,但是,我觉得,这样去把一部小说中的人物拿来和现实中间的人物进行简单的对比,显然是不合适的和缺乏文学常识的。

     川:如果最后判决还是虹影败诉,你认为,这样一件自中国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去判决一本非政治类的小说有淫秽名誉罪的事件,对于中国文学界,对于中国作家,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影响?

     谢:我觉得,恐怕影响不会是很好的吧!现在,作家们就很担心这个写作的问题。大概, 我的印象,这样的事情好象是从唐敏*开始的吧!就是福建的一个女作家,这个唐敏,第一 次是她败诉啦!还有一个是写杨怀远的,就是哪个劳动模范杨怀远。最早的,我知道是唐敏,她写的《太姥山妖氛》发表在南京《青春》文学月刊上,她硬是被判入狱啦!她在监牢 里关了一年多呀!舒婷当时是很不满意的,在法庭辩论时,她被赶出了法庭! 所以,我觉得,应该给作家充分的想象力的自由,不要让作家在写作的时候有如履薄冰的感 觉。如果《K》最后判决败诉,这个影响就太厉害啦!这就会让每一个作家在写历史人物的时候总是会担心什么时候会不会成为一个被告。

     川:我也会很担心的,我正要完稿的一部长篇小说里面,就有好几个在文化大革命中间死去的人物做原型。当然,小说出来时,已经是时间、地点、事件,还有人物的胳臂腿和嘴脸 都完全是另外的一种组合了。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海瑞罢官》就是硬载到彭德怀头上,当然 ,那还是因为的政治原因。这样的结果是不是让人感到又回到了以前的历史阶段去了?

     谢:当然,还没有让我想到那么远。《K》和《海瑞罢官》可能还有些不太一样。《海瑞罢官》和政治关联,而《K》和政治无关。

     川:是啊!现在的《K》完全就是一本和政治无关的纯文学小说。而且,中国今天都早已 改革开放到了这样的时代了,北岛也可以回国了,我想,是不是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应该是最后的现实?

     谢:是啊!完全不该发生这样的事情嘛!

     川:英国的D。H。劳伦斯的那本当年也是在全世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讼案长达三十年!1928年《查泰莱夫人和她的情人》出版后即遭到英、美官方更是一再查禁,直到1960年三十年之后,书才在美国南部地区被一家法院裁决为不是下流 作品,裁决邮局总监无权宣布此书违禁,从而为其平反昭雪,当时美国政府曾试图推翻那家 南部地区法院的裁决,但是,到了美国上诉法院则维持了原判,并进一部认定《查泰莱夫人 和她的情人》是一部“重要的、卓越的小说,劳伦斯是这个时代最伟大的作家之一。”

     四十多年前,即1960年10月21日在美国 法 庭鉴别《嚎叫》是否属于淫秽作品的方法:那就是, 开庭时,辩护律师一共召集了70多位专家证人,其中35人被传到庭,包括科学家、文学艺术方面卓有成效者、电影批评家、教师、传教士和政治家等诸方面人士。第二次开庭后给陪审团阅读此书的时间,正式开庭后辩论了三个小时,最后宣布此书无罪。

     我们中国的法院虽然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是,是不是可以借鉴一下相关的例子,总之,还是为了中国的法制走向更加完善,使中国社会走向更加先进。例如,是不是可以请你们北京大学相关的教授,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的研究员们,请些作家和性学专家来给出一 个以理服人的鉴定书之类的东西。

     谢:我看,这件事情确实是处理得太简单了一点。应该广泛地听取一些各方面的意见才 好。不仅是文学专家方面的,特别涉及到文学作品,就更应该听取一下文学界的意见。另外 一方面,我们的司法在处理这样的一些文学典型事件的时候,看来,还缺乏一些经验,还需要建全完善,这件事情显然处理得太简单,太急促了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04-1-26 19: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K》被禁说“OK”

作者:张彦武   
来源:中华读书报
www.booktide.com
2002-12-25/1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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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  张彦武
   
据12月11日《中华读书报》载,旅英女作家虹影的长篇小说《K》因名誉侵权被禁,“这是国内首次由法院宣判的形式禁止小说出版销售”。说得夸张点,这很有可能是中国依法治理出版业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如果——我的立论前提只能是如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正确无误的话,我想我们有理由为这一“首次”叫好。既然是“首次”,就说明以前有些书被禁不是通过法院宣判的形式。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日前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明确透露:“现在国务院正在制订、修改关于著作权、印刷、出版、发行等方面法规,改变过去‘领导一句话就会决定一张报纸、一本书命运’的做法。”如果没有误解柳副署长的意思,那就是说过去有些书被禁和个别领导人的好恶、随意性有关,是行政干预而非依法治理。我们政府的出版主管部门现在把法治上升到了一个相当高的高度,这是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国策的重大进步。
   
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政策纠纷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政策成为主要法源和重要法源都与法治的世界潮流不符。这正是我们党几年前做出“依法治国”庄严承诺的理论背景。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我们党不仅“依法治国”,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为出版自由曾写过两篇论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在后文中,深信“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马克思说过,“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并非拒绝对出版自由的必要限制,他只是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在强调把出版纳入法治轨道后,马克思还剖析了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可笑,“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的三位一体的人。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重责的”,“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去判断,把他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评议会去判断”。这些话虽然是160年前说的,但今天听起来仍振聋发聩,对我们依法治理出版业仍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这次“国内首次通过法院宣判的形式禁止出版物出版销售”,就是对马克思出版自由观的真正贯彻。所以女作家虹影流泪的时候,我作为法治中国的一个现代公民,却“幸灾乐祸”地为《K》被禁说“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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